处罚权论文-全媒体记者,周游

处罚权论文-全媒体记者,周游

导读:本文包含了处罚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行政处罚权,大盖帽,行政执法,强制权,芙蓉区,执法局,行政执法权,多头执法,检查权,城乡建设

处罚权论文文献综述

全媒体,周游[1](2019)在《23个部门行政处罚权收进一顶“大盖帽”》一文中研究指出长沙晚报11月27日讯(全媒体 周游)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曾是行政执法的顽疾,令企业和经营主体不堪其扰。今年3月,芙蓉区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建立了我省首个城区行政执法局,将包括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审计、市场监管等在内,原本分(本文来源于《长沙晚报》期刊2019-11-28)

黄大海[2](2019)在《分局还有没有行政处罚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市生态环境局可否授权各县(区)分局实施行政处罚的问题,某省生态环境厅近日明确意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市局是辖区内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各县(区)分局作为市局的派出机构,只有经法律、法规授权方能以自己名义(本文来源于《中国环境报》期刊2019-08-30)

张晓雨[3](2019)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城市在城市化进程中都出现了城市管理上的困难。[1]城市管理制度虽然在城市化进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城市的日趋发展,城市管理中的各项分工也越分越专业、越分越细。在目前的管理体系下,执法的机构众多、执法的权限相互交叉,导致出现了重复处罚、多头执法、相互推诿、效率低下等体制性的问题。对于这些目前执法中存在的弊端,就必须在城市管理中尽快组建一支专业执法且有执行力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自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提出后,城管执法的历史也就和我国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历史相互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本文来源于《管理观察》期刊2019年22期)

郑弋,郑喆[4](2019)在《武进叁策推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郑 弋 通讯员 郑 喆)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过程中,常州市武进区聚焦区、镇两级行政执法联动协调机制建设,以加强网格化管理与联勤联动为抓手,着力推行叁大举措,有效破解基层执法力量薄弱、执法方式单一等实际问题。构建“部门+”联勤联(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9-07-01)

肖克勤[5](2019)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处罚权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处罚权问题至今受到较少关注,但是关于此类问题的纠纷却呈增长态势。由于现行公司法对此类问题的规定较少,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叁)》中有两条规定涉及到对股东权利的限制和股东除名,并且只有在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时才能对股东的权利进行限制或者除名。现实中股东违反义务以及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众多,法院在面对此类纠纷时都是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1条、第20条以及第38条借助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裁判,但是我国众多公司规定的章程内容繁杂不一,有的公司章程中规定了处罚条款,而有的公司章程中没有规定,这导致此类纠纷出现较大的争议,成为疑难案件。股东会处罚权纠纷会出现较大争议的原因在于法院对股东会处罚权的正当性基础以及公司章程的性质认识存在差异。为股东会处罚权提供正当性基础的有两大理论,分别为规范理论与合同理论,由于合同理论的名称与其内涵存在一定差异,因此笔者认为将合同理论改为法律行为约定理论更为合适。规范理论认为股东会处罚权来源于社团力,法律行为约定理论认为是股东违反了公司章程这一法律行为性的约定。支持不同的理论会使得股东会对股东处罚的限定存在差异,如果支持规范理论,股东会对股东处罚的限定由公司整体利益与股东固有权利的关系确定;如果支持法律行为约定理论,股东会对股东的处罚限定则需要根据公司章程的性质加以确定,目前学界关于公司章程的性质存在公司章程自治说、公司章程合同说、公司章程混合说、公司章程决议说等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公司章程混合说具有更强的合理性,混合说一方面能够解决公司章程中没有规定处罚条款时带来的问题,另一方面能将公司章程归入到法律行为当中,同时还能应对公司章程内容多样性带来的困境。将公司章程的性质认定为混合说,若处罚条款是自治规范,则需要根据多数决原则确定股东会处罚股东的限定问题;若公司章程条款的内容是传统契约性质,则需要根据合同解释规则来确定。虽然两种理论的划分会导致股东会对股东处罚的限定存在差异,但是这两种理论都能归入到社团自治范畴当中,并且这两种理论的差异也越来越弱,法律行为约定理论实则是由规范理论衍生发展而来,对于股东会处罚股东问题,笔者认为采用法律行为约定理论更加合适。股东会处罚股东属于公司自治事项,应当尽可能的在公司内部解决,但是目前股东会处罚股东问题混乱,没有建立合理的前置、抗辩、内部救济等程序。缺乏相应机制导致此类纠纷越来越多,为了减少此类纠纷的产生以及节约司法资源,建立一套系统合理的股东会处罚权机制实属必要。(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9-05-20)

李彬[6](2019)在《城管行政处罚权的法治困境及对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处罚是我国城市管理领域实行的规范城市管理的重要举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发展迅速并带来发展机遇,但城市发展的速度之快和规模之大,使得原有的城市结构和功能无法满足城市发展的需求,因而出现了一系列诸如违章建筑、环境污染、交通拥挤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1997年于北京宣武区成立了第一个城管执法部门。自实行以来,在解决我国行政管理中存在的职责交叉,多头执法等问题上,起到了良好的解决作用。并且对进一步全面推动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我们也注意到运行中引发了许多社会矛盾,诸多法律和体制问题至今没有得到彻底解决。本文从研究分析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的基础理论入手,通过回顾城管执法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以及相对集中处罚权制度给城管执法带来的改变,对当前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再通过对域外国家和地区的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经验进行研究借鉴,进而提出改进我国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的相应对策,希望能够为城管执法走上法治化、正规化、科学化道路提供一些理论上的参考。本文主要的创新之处在于,以城管行政处罚权为视角,基于当前我国加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从不同视角对城管行政处罚权进行了探讨。总体来说,城管行政处罚权的设立和实施,有利于实现“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平衡,有利于建立起有限政府的宪政精神,有利于构建平衡与控权的行政法精神,有利于实现精简、统一的行政效能。通过审视发展历程、现行运行机制、域外经验比较,总体来说,城管行政处罚权具有其相对合理的法律内涵,也具有很好的实践效果。从合法化视角来看,针对城管行政处罚权合法性的质疑,但总体来说,我国政府在进行相应制度设计时,对行政处罚权权力来源、行使主体、权力获得程序的合法性进行了考虑,今后还需要进一步推进城管执法领域的专项立法,建立合法、合理的城管执法体制,必要时实行城管人员公务员化管理等,以此强化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从法制统一视角来看,城管行政处罚权存在一定的法律冲突,因此需要制定统一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法》,清理、修订现行的法律规范,促进城管执法的法制化。从权责一致视角来看,城管执法中的职能与责任存在冲突,主要包括城管职能划分不明确,监督体制不健全等,因此需要进一步明晰城管的职能范围,并对现有的监督系统进行调整与完善。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概述,主要介绍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概念、特点、成效、一般原则,和其他国家和地区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的基本经验,对英国、德国、及中国香港地区的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经验进行了总结和借鉴。之后的叁章,也是本文的重点章节,从基本原则含义入手,结合执法实践经验,针对现有城管处罚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若干解决问题的方案。(本文来源于《上海师范大学》期刊2019-03-01)

陈天祥,齐卓,王国颖[7](2019)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改革何以困难重重?——基于制度成本视角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文章从制度成本的角度聚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改革面临的困境。在制度设计方面,"立规矩"的过程需要制度决策者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制定新的制度规则;在制度协调过程中,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部门与职能部门之间需要花费高昂的成本"搞配合";在制度适应层面,职能部门不得不为日常监管过程支付更多的成本;在制度维持过程中,为制约不同部门间的"合谋"和减少权力集中下的寻租,增加了"保稳定"的制度维持成本。(本文来源于《江苏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任娇娇[8](2019)在《论欧足联体育处罚权的适用与界限——以土耳其操纵比赛案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欧足联(UEFA)有权对操纵国内足球比赛的俱乐部及其成员实施行政处罚与纪律处罚。UEFA行政处罚决定,能够被国家足协先前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并且能够起到相同制裁效果的裁决所替代;UEFA在国家足协已经实施纪律处罚的前提下,再次实施纪律处罚的行为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再者,UEFA行使处罚权时采纳的严格责任原则是对刑法自我答责原则的补充;刑事法院的判决可以确证UEFA的裁决;刑事法院予以排除的证据仍然可以被UEFA采信。(本文来源于《武汉体育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洪燕鹭,赵波[9](2018)在《机构改革背景下的海关行政处罚权整合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8年3月,十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自改革开放以来的第八次国务院机构改革拉开序幕。此次改革中,出入境检验检疫职能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以期进一步转变优化职能,建设通关效率更高、通关成本更低、监管更严密、服务更优化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海关。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给予管理相对人最严厉的行政制裁,也是法律赋予关检系统共有的职权。本文以此次机构改革为背景,以实现海关行政处罚权的统一规范为切入点,旨在为全面推进机构改革和职能整合提供参考。(本文来源于《海关与经贸研究》期刊2018年05期)

马太建[10](2018)在《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综合执法的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机关之所以能够综合行使其他行政机关的执法权,一是通过机构改革将有关行政机关合并或将其执法职能进行整合取得立法确认;二是实行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综合执法涉及机构调整,也可能涉及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然而,实践中将综合执法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混为一谈的现象较为普遍。通过生成场景、演进历程、关系定位的比较分析,可以呈现综合执法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并非同一问题以及密不可分的内在关联,从而更为清晰地辩正两大法治实践范畴之间的关系。着眼于探索创新,综合执法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关系的法治化界定,应坚持遵循职权法定原则、细化明确事权配置、理顺执法组织架构、精炼执法机构名称、推进配套制度落实与改革等基本路径,准确考量其作为观念形态存在和制度形态存在的作用时空。(本文来源于《法治现代化研究》期刊2018年06期)

处罚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关于市生态环境局可否授权各县(区)分局实施行政处罚的问题,某省生态环境厅近日明确意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市局是辖区内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各县(区)分局作为市局的派出机构,只有经法律、法规授权方能以自己名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处罚权论文参考文献

[1].全媒体,周游.23个部门行政处罚权收进一顶“大盖帽”[N].长沙晚报.2019

[2].黄大海.分局还有没有行政处罚权?[N].中国环境报.2019

[3].张晓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研究[J].管理观察.2019

[4].郑弋,郑喆.武进叁策推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N].江苏法制报.2019

[5].肖克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处罚权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2019

[6].李彬.城管行政处罚权的法治困境及对策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2019

[7].陈天祥,齐卓,王国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改革何以困难重重?——基于制度成本视角的分析[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9

[8].任娇娇.论欧足联体育处罚权的适用与界限——以土耳其操纵比赛案为视角[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9

[9].洪燕鹭,赵波.机构改革背景下的海关行政处罚权整合探究[J].海关与经贸研究.2018

[10].马太建.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综合执法的关系[J].法治现代化研究.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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