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违约金条款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廉洁,违约金,违约责任,法律效力
违约金条款论文文献综述
潘岩[1](2019)在《廉洁违约金条款效力之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相应的约束机制,民商事领域中包括工程建设等合同中,增加了廉洁违约金条款的内容,以达到防范一方当事人为获得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而向另一方当事人的工作人员行贿,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然廉洁违约金条款的特点、效力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有必要从理论和实证两个方面进行分析。(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34期)
郭昌盛[2](2019)在《劳动法上违约金制度的反思与完善——以户口违约金条款的司法实践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户口违约金条款在我国存在不同辖区法院不同判决、同一辖区不同法院不同判决、同一法院不同年份不同判决以及不同争议性质不同判决的司法实践。各地、各级法院在户口违约金争议上的裁判不一源于我国现行劳动法律制度对违约金制度的过度谨慎。在经济新常态下,应当顺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潮流,对劳动法上的违约金制度进行完善,以回应现实需求。修改的方向是放宽乃至取消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之外的违约金禁止;同时,国家应当对劳动关系中的意思自治进行干预,参照合同法的规定对违约金数额作出一定的限制。(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9年10期)
罗艺群[3](2019)在《廉洁违约金条款的司法适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反腐倡廉引起了全国广泛的关注,其中华为、TCL、京东等大企业纷纷掀起了签订“廉洁协议”“反商业贿赂协议”的热潮。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商业贿赂现象也愈演愈烈,交易双方运用商业贿赂手段谋取优势地位现象屡见不鲜。党中央正在不断号召各单位抵制商业贿赂,营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廉洁违约金条款作为一种新型救济手段广泛适用于各种商事活动。针对廉洁违约金条款的效力,法院态度不一,“同案不同判”十分普遍。这导致惩罚性违约金防范商业贿赂的功能大打折扣,同时损害了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又浪费了有限司法资源、影响了司法权威。加快惩罚性违约金制度的完善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就目前我国国情及廉洁条款实施的法律环境来看,廉洁违约金的效力还面临诸多质疑与挑战,在此情况下,能否为日益严重的商业贿赂问题的解决提供一种可行的思路,这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大难题。笔者借助司法实务中的52个案例进行梳理,以典型案例晶科案为切入点,对比分析了主要代表国家对惩罚性违约金持有的不同态度,研究分析法院认定廉洁违约金条款效力的依据与做法。在对司法案例进行整理后可以发现,法院最终支持或部分支持(经过调整但仍能体现惩罚性)廉洁违约金条款的案例并不在少数,但调整的具体数额相异,未形成一个统一的规则。经过分析案例并结合当前的合同法理论可以初步得出以下结论:违约金的惩罚性是合法合理的,在界定标准上,违约方在赔偿实际损失外,另行支付的违约金为惩罚性违约金;在探讨是否应支持惩罚性违约金的问题上,笔者认为支持惩罚性违约金对于防范商业贿赂、实现违约金的惩罚功能具有积极意义,这也充分展现了民法的意思自治、公平正义与诚实信用原则,对于维护合同稳定、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起着尤为重要的建设作用;惩罚性违约金的具体适用范围十分广泛,可以适用于所有违约场合,为了防止其被滥用,可以适当的限制具体适用条件;对惩罚性违约金的上限,应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具体的数额调整根据收益成本分析,并结合案件的不同情况而不拘泥于单一标准,对于实际损失无法量化的情形,法院也应肯定惩罚性违约金的效力。(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期刊2019-06-01)
潘润全[4](2018)在《委托保证合同中违约金条款效力认定的裁判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委托保证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兼具填补与惩罚功能,既可补偿损失,又可促进合同履行。笔者采用案例检索方式,分析各地法院的裁判文书后发现,该违约金条款的效力认定差异较大,甚至同案不同判。判定该违约金条款的效力应改变以往等价有偿的公平观念,为市场主体创设规则留出自治空间,用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判定合同约定是否有效。(本文来源于《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4期)
[5](2018)在《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是否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简介】申请人:李某被申请人:某医院(省属事业单位)申请人李某于2014年12月进入被申请人某医院工作,系某医院正式事业编制工作人员。2015年初,李某与某医院签订了期限为2014年12月26日至2020年12月25日的聘用合同,合同中约定"本合同服务期未满,无规定的特殊情况而提出考学、辞职、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6万元。(本文来源于《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期刊2018年05期)
潘润全[6](2018)在《委托保证合同中违约金条款的效力认定探讨——兼论“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4%限制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委托保证合同中违约金条款的效力认定,由于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因此,在理论与实践中均有争论,存在"无效说""完全有效说"及"部分有效说"。对3种观点进行了评析,认为担保公司向债务人的求偿行为属于新的民间借贷关系,实践中小额贷款公司与担保公司多有关联,委托保证行为可以起到规避年利率24%的限制效果。在委托保证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金有效的前提下,应受"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30条规定的年利率不超24%的调整,从而防止变向高利贷。(本文来源于《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3期)
王清灵[7](2018)在《保证合同违约金条款效力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市场化经济活动迅速发展的今天,作为市场经济重要推动因素的“合同”制度也在日益多样化,其中也越来越多的出现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的方式约定具有特色化内容的合同条款的现象。然而,究竟经由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条款内容是否合法有效可执行,则还需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及民事活基本原则,方为适当。近年来,在保证合同纠纷的审判实务中出现了“合同双方在保证合同中另行约定保证人违约责任”的新情况:有的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添加保证人的违约金条款,该条款要求当主债务人未能适当履行债务时,保证人除要承担保证义务外,还需按一定的标准(如债务金额的8%)承担违约责任。此类约定的效力如何认定,将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审判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保证人的责任是一种代偿责任,是原本属于债务人的责任,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应该是债务人。如果约定保证人在保证责任之外另行承担违约责任,则保证人的最终承担的责任将大于债务人的责任;如果该违约责任无法从债务人处得以追偿,无疑会导致叁方利益相关主体之间权利与责任的失衡,不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另一观点则认为,担保合同也属合同的一种,只要主债务人与担保人在自由意志之下作此约定,并且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可予以支持。《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也规定:“…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按照此项规定,对于保证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如若确实是合同双方在自由意志下协商的选择,则应视为“另有约定”的情形,从而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综上,我们不难看出,两种不同的观点是从不同的视角出发为己辩解,一来未深入论证己方观点,二来也未能指出反对意见的不合理之处,似处于“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尴尬境地,实难以令人信服。然而,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会直接影响到保证关系中的叁方参与者的切身利益;此外,因保证合同的担保性质,上述问题的讨论结果若扩大适用于其他担保合同,其影响将更为广泛而深远。(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15)
李冬晶[8](2017)在《合同解除与违约金条款的适用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合同法》虽然对合同解除制度做了较为全面、细致的规定,但对合同解除后是否具有溯及力及原违约金条款的适用问题却未加以明确规定,司法解释也无相关条文对此进行规范。同时,理论界各法学家代表对此问题的观点和见解亦不统一,从而直接导致了合同解除与违约金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而引起关注。本文从叁则合同解除的典型案例入手切入具体分析。首先,概况阐述了合同解除的涵义、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及溯及力,并对结算清理条款的效力问题进行理论分析;其次,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分析比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的合同解除与违约金条款的适用问题,为我国问题的分析与完善提供他国立法借鉴。最后,通过分析指出我国合同解除与违约金条款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进而从逻辑、功能、立法与实践角度深入分析阐释了我国合同解除与违约金条款的并用问题。(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17-10-10)
刘海,李潇[9](2017)在《法院:守约方可选择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居间协议签了,定金也交了,到了约定的网签日期,卖家却突然说“这房我不卖了”。买家多次催告卖家尽快履约未果,将其起诉到法院。让卖家感到意外的是,买家并未根据协议所载定金条款提出“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请,而是根据协议所载违约金条款,要求卖家向其支付总房价的20(本文来源于《上海法治报》期刊2017-09-26)
张小雪[10](2017)在《论合同违约解除后违约金条款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违约解除后,守约方可否基于原合同向法院请求适用违约金条款,我国《合同法》未作出明确规定,理论界对此也颇有争议,导致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经常出现。本文从案例入手,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和理论学说,指出合同违约解除后违约金条款的适用困境,并对该问题进行多角度分析,最后得出结论:合同违约解除后违约金条款仍然可以适用。论文共分为五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通过梳理司法案例提出合同违约解除后违约金条款的适用问题,并分析该问题在法律规定上的模糊和理论学说上的分歧。第二部分是违约金条款的可适用性分析。从剖析合同解除的概念出发,本文认为因为违约金固有的担保属性以及违约金责任的独立性,违约金条款在合同解除之后当然地予以适用;不管是将违约金条款纳入“结算和清理条款”,或是主张把违约金条款解释为合同中“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都缺乏相应的法理基础。第叁部分阐述合同解除溯及力与违约金条款之间的关系。若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那么会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此时恢复原状的主旨在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从结果意义上看,当事人约定违约金条款的目的就是为了在合同违约解除后使双方利益不至失衡,因而,合同违约解除和违约金责任可并存。第四部分是关于违约金的比较法分析。大陆法和英美法规定,合同违约解除后,守约方依旧可主张适用违约金条款,大陆法国家不区分违约金的惩罚性和赔偿性;英美法则规定不予适用惩罚性违约金;可见,合同违约解除与违约金条款的适用在比较法上是不冲突的,只是对违约金性质的规定存在差异,我国在违约金的适用上,规定“以赔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第五部分是关于我国违约金条款适用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合同解除条件下适用违约金条款具备充足的理论依据,但需要完善立法和司法,使法院审理案件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同时,需要法务工作者对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进行全面、精准的审核,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纷争。(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7-03-09)
违约金条款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户口违约金条款在我国存在不同辖区法院不同判决、同一辖区不同法院不同判决、同一法院不同年份不同判决以及不同争议性质不同判决的司法实践。各地、各级法院在户口违约金争议上的裁判不一源于我国现行劳动法律制度对违约金制度的过度谨慎。在经济新常态下,应当顺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潮流,对劳动法上的违约金制度进行完善,以回应现实需求。修改的方向是放宽乃至取消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之外的违约金禁止;同时,国家应当对劳动关系中的意思自治进行干预,参照合同法的规定对违约金数额作出一定的限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违约金条款论文参考文献
[1].潘岩.廉洁违约金条款效力之探析[J].法制博览.2019
[2].郭昌盛.劳动法上违约金制度的反思与完善——以户口违约金条款的司法实践为例[J].河北法学.2019
[3].罗艺群.廉洁违约金条款的司法适用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9
[4].潘润全.委托保证合同中违约金条款效力认定的裁判分析[J].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5]..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是否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J].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18
[6].潘润全.委托保证合同中违约金条款的效力认定探讨——兼论“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4%限制的适用[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7].王清灵.保证合同违约金条款效力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8
[8].李冬晶.合同解除与违约金条款的适用分析[D].黑龙江大学.2017
[9].刘海,李潇.法院:守约方可选择适用[N].上海法治报.2017
[10].张小雪.论合同违约解除后违约金条款的适用[D].西南政法大学.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