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辨认规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辨认人,组织者,犯罪嫌疑人,辨认过程
辨认规则论文文献综述
李洪杰[1](2017)在《我国刑事辨认应引入“双盲”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受到"无辜者计划"的推动,刑事辨认中的"双盲"规则已经得到英美法系理论界及实务界的认可。该规则的主要功能在于防止侦查人员对辨认人的暗示,有效减少辨认人在辨认过程中的猜测行为,对于保障辨认结果的真实性具有重要作用。为解决我国刑事辨认中的暗示、猜测等问题,可以尝试引入"双盲"规则。一、把"双盲"规则引入我国刑事诉讼具有可行性。首先,"双盲"规则是辨认机制的一种创新,(本文来源于《人民检察》期刊2017年11期)
王哲[2](2017)在《侦查辨认笔录规则建构论略》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改革目标,明确了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模式将一部分证据质证权从侦查阶段转至庭审阶段,代替了以往我国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使得法院在处理刑事案件中被赋予充分的审查介入权。在此基础上,法院无需再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进行形式化审核,如此法院将不受制于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刑事司法权力控制,而是能够依照法律、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对案卷进行独立审核和认定。法院的司法中立无疑将强化法庭对于庭审证据的把控,如此便能有效防止庭审形式化,近而解决刑诉流程混乱、证据收集失规、司法监督缺位等问题。本文针对侦查辨认笔录规则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对辨认笔录规则重构提出建议,主要从以下几个章节展开:本文第一章主要阐述侦查辨认笔录的证据价值以及当前我国辨认笔录规则存在的法治困境和发展方向。第一章首先肯定了辨认笔录作为八大证据之一在司法审判中的地位。作为辨认笔录规则的实践运用,辨认笔录一方面能够揭示潜在的犯罪嫌疑人,为公安机关提供合理怀疑对象;另一方面,辨认笔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庭证据能够在审判阶段左右法官最终的审判结果。正是这样,辨认笔录在司法审判决中,占据着不可替代的地位。文章其次在肯定辨认笔录法律地位基础上,宏观概括了现阶段辨认笔录规则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基本的完善要求。目前有关辩认笔录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立法和实践两个方面。具体来看,在立法方面,传统辨认规则的立法存在着相应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辨认双盲审查制度缺失和侦查人员及见证人资格准入审核制度的不健全。这种制度的不健全,易使侦查人员有机会利用法律漏洞盲目求快地制作辨认笔录,从而进而导致错捕错诉错判的几率极大提升。实践方面,辨认笔录在实务运用中,也往往存在重主观、轻程序、盲求快等不规范操作。特别是,辨认笔录证据采纳收集中部分侦查人员存在暗示诱导行为容易导致实践中侦查权力滥用现象的发生,这也是致使冤假错案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正是这样,面对当前辨认笔录规则双重困境,以审判为中心司法改革对辨认笔录制度重构提出了新的要求,体现在要求辨认笔录实现资格合法性、采集规范性、结果客观性、证据关联性。本文第二章在第一章基础上进一步具体分析了当前辨认笔录规则立法和实践问题。文章先对辨认笔录规则存在的问题进行列举,之后以调查问卷的形式,将上述问题发放给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律所等基层法律从业人员,要求其对有关问题进行指认。之后,回收问卷回,进一步将数据进行统计汇总。从而通过统计分析显示了辨认笔录规则相关问题在实践中具体情况反映,以及基层司法工作人员对于现阶段辨认笔录规则所持态度。文章有关问卷调查的内容主要有十个方面,包括:辨认笔录形式、侦查人员主持人数、见证人参与程度、辨认事先询问情况、双盲审查制度、专家证人引进、全程录音录像、辨认笔录证明力和辨认笔录法庭决定作用。经过调查,得出的结论基本同第一章提及的辨认笔录规则立法、实践双重阻碍相互吻合,亦即我国辨认笔录规则的确存在一定立法制度缺失及实践操作失范。随后,文章选取了因辨认笔录错误致使法院错判的典型案例,通过分析控辩主要争议和辨认笔录具体内容来剖析实践中侦查人员先入为主坐实证据的不当思路。文章通过将辨认笔录规则问题给予数据化、案例化来进一步印证第一章所提到的双重问题。本文第叁章在前两章关于辨认笔录规则问题分析的基础上,对域外法治先行国家及地区较为完善的辨认笔录制度进行归纳,并提出有益于我国辨认笔录规则的完善建议。其中域外先进辨认笔录制度具体包括:美国的心理学实验研究法、法庭专家证人制度、DNA免责制度;英国的双盲审查制度、禁止暗示原则、事前审查制度;法国对于影响辨认人记忆因素研究;意大利和俄罗斯的事前询问制度研究;台湾的禁止相互干扰和犯罪嫌疑人保护理念等研究成果。文章将域外先进辨认笔录规则优点进行总结之后,归纳了适合我国目前司法现状的辨认笔录准则,包括:禁止暗示原则、专家证人制度、DNA免罪制度、双盲审查原则、事前审查原则、事前询问制度等准则。本文第四部分为面对当前辨认笔录规则问题提出的一些完善建议。首先,笔者建议建立规范的录音录像制度,将所有辨认笔录的制作均放入录音录像的法定程序中,这样便有利于提高司法程序对于侦查权力滥用的限制,保障犯罪嫌疑人接受公平公正的诉讼程序。其次,笔者建议增添侦查辨认形式,尽量将列队辨认和动态辨认在辨认形式中的比例提升,避免因照片辨认模糊不清和数据库的陈旧而导致辨认结果失真,从而保证辨认结果在司法体系方面之下不出现差错。再而,笔者建议建立严格的辨认人和见证人准入审核制度,减少因为辨认人和见证人的主观偏见而导致辨认结果的偏差。由于辨认笔录主要是通过目击证人所见而制作的证据,因此刑事司法辨认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目击证人对于同刑事案件相关的辨认和描述。最后,笔者建议构建完善的辨认笔录事先准入和事后排除规则,在事前先排除一部分无法确定辨认笔录有效性的案件需要进行笔录制作的流程,在事后排除一部分可以认定辨认笔录制作违规或者准确性不可靠的案件,在事前事后两个方面严格把握辨认笔录的证据价值,提高辨认笔录的庭审证明效力。(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7-05-01)
陈霆霆[3](2016)在《目击辨认错误之原因及防范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击辨认作为一项重要的侦查措施,通过它而得出的辨认结论具有重要的证据价值,一定程度上,其对于被追诉者的出罪或者入罪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因此,无论是在国外抑或是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目击辨认的运用都相当频繁。西方国家的法官和陪审团曾经十分迷信目击证人的辨认结论,而如今在我国仍然存在法官轻易采信目击辨认结论的情形。但在上世纪初,心理学家通过对目击辨认的研究就指出,目击辨认是心理学的一种再认活动,其辨认结论并非想象中的那么可靠,有相当多的因素能够影响目击辨认的准确性。在这些影响目击辨认准确性的因素中,有的是司法机关不能够控制的变量,叫做估计变量,这些变量包括目击者的感知、记忆、识别的能力及案发时影响目击者感知的客观环境等;有的是司法机关能够控制的变量,包括列队的组织方式,辨认主持者的具体操作程序及指导语等,这些叫做系统变量。心理学家在随后的研究中进一步发现,在众多的冤假错案中,因目击者错误指认这一原因,导致冤假错案发生的数量比其他原因导致冤假错案发生的数量总和还要多。美国1989-2003年的错案报告正好印证了这一说法。目击辨认被认为具有高度易错性,并且这一特征被西方心理学家一致认可。但由于目击辨认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抛弃之是完全不可行的。因此,西方国家尤其是英美国家开启了对目击辨认规则的科学构建。主要在程序上设定科学并且可操作的规则,赋予被追诉者相关权利,以提高目击辨认的准确性,将估计变量的负面作用降到最低,从而保障司法公正。与英美等国外的目击辨认制度相比,我国目击辨认制度存在问题显而易见,《规则》和《规定》中规定的相关规则不完善,大多是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可操作的程序性规则,对被追诉者权利的保护不完善,并且辨认结论的审查机制不完善。随着我国冤假错案的频频曝光,以及民众保障人权呼声的增强,结合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借鉴英美等国家先进的目击辨认规则,完善我国目击辨认制度已刻不容缓。具体建议如下:一、完善目击辨认的程序性规则;二、完善目击辨认的权利保障规则;叁、健全目击辨认结论的审查机制。(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6-06-01)
赵泽亮[4](2016)在《侦查辨认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侦查辨认是一种常用的、重要的侦查措施,在侦查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长期以来,侦查辨认并未纳入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制的范畴,尽管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将辨认笔录规定为新的证据种类,但仍然没有辨认规则的具体规定。同国外侦查辨认规则详尽的现状相比,我国在此的立法较为粗疏,很多辨认规则的缺失造成了实践中的诸多问题,影响了侦查辨认作用的发挥,对此问题却有深入研究并予以立法完善的必要。本文以侦查辨认的概念重构为切入点,指出了影响侦查辨认的主客观因素,提出建构我国侦查辨认体系的设想。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包括叁部分:第一部分:侦查辨认的概念和原理。首先,解析了学界对侦查辨认概念的不同界定,呈现了中外不同法治背景下对此认识的差异,考察了诉讼法学与侦查学概念论证的不同角度;接下来从侦查辨认的主体、客体、目的、属性四个方面重新剖析了侦查辨认应当具有的内涵范围。其次,叙述了辨认过程中内在运行的同一认定和心理认知原理。最后,根据以上的分析,重构了侦查辨认的概念,具体是指为了查明案情,确认辨认的客体是否与犯罪有关,而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由辩认人独立对嫌疑人的人身、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进行比照,最终实现同一认定与否的侦查行为。第二部分:影响侦查辨认的相关因素。首先,阐述了能够影响参加侦查辨认主体主观方面的因素,分别从角色定位、心理稳定程度、创意性遗忘、无意识迁移以及生活职业经验五个角度,分析了主体意识表现的不同对辨认结果的影响。其次,从观察位置、现场光线、现场声音、观察角度四个方面论述了影响参加辨认主体客观方面的因素。最后,强调了司法实践当中侦查人员既要严格侦查时限又要实现命案必破的两难选择,突出了侦查辨认规则所要解决的主要现实问题。第叁部分:侦查辨认规则的检视及其体系建构。主要在对前文问题的发现以及现有侦查辨认规则检视的基础上,从辨认的前期准备环节、具体开展环节、辨认后的保密记录审查环节叁个部分论述了对辨认规则体系建构的设想。首先,在准备环节,共五个规则。审批组织规则确定了统一的辨认审批主体;辨前告知规则具体化了告知的主要内容;接着引入警务活动中广泛使用的认知询问技术,详述了辨前询问规则;合理对待规则完善了对嫌疑人身份的准确定位,确保了相应诉权;陪衬客体选择规则既对辨认客体的相似性设定了条件,又提出了建立辨认客体数据库的现实要求。其次,在辨认开展环节,共四个规则。双盲辨认规则革除了办案人员的不当暗示;权利保障规则明示了诉讼参与人的诉权;辨认监督规则衔接起了侦查监督和见证人制度,提出了实现视频科技监督的刚性要求;在辨认原有简单的混杂、自由、分别辨认的叁规则上,借鉴了现有侦查学界对寻查辨认与认定辨认、公开辨认与秘密辨认、视频辨认与语音辨认,网上辨认实践的研究成果,引入了国外原态辨认与一对一辨认以及独立辨识的规则,实现了我国辨认方式的多样化。最后,辨认后的保密记录审查环节,共叁个规则。分别论述辨认后对辨认参与人身份和过程的保密规则、辨认笔录的记录规则以及笔录的审查规则。本文确定了辨认记录开始节点应当是“辨前准备环节”而非“辨认开展环节”;提出建立专业化的辨认笔录审查专家组,并对审查的内容设定进行了尝试性的探索;最后将侦查辨认的法律后果与“弱势证据补强”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衔接,补充了辨认笔录的证据效力,最终完善了侦查辨认的规则体系。(本文来源于《西北政法大学》期刊2016-04-12)
马林[5](2015)在《目击证人辨认规则建构》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域外,尤其是在英美两国,刑事司法领域已认识到目击证人辨认错误是导致错案的主要原因之一,包括目击证人心理学在内的相关研究也得到了应有的重视。随着相关研究的开展,许多旨在预防目击证人辨认错误的专门规则得以提出和制定,一系列的立法和司法改革也随之启动。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只是将辨认笔录作为法定证据形式确定下来,却没有对目击证人辨认的程序规则作出规定,相关内容只散见于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当中,并且也只是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由目击证人辨认所引发的错案层出不穷。立法和司法的现实要求我们必须重视目击证人辨认规则的相关研究,应当积极吸收和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理论和经验,建构符合自身现实情况的目击证人辨认规则。(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15-04-01)
尉姣宁[6](2015)在《浅议辨认中存在的问题及审查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辨认是办案机关在侦查案件的过程中经常应用的侦查措施,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也使辨认笔录证据属性得以确认。然而,辨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本文主要在辨认及其辨认笔录概念的基础上,分析辨认存在误差的原因及其辨认笔录的审查运用规则,从而明确在新的法律规定下如何正确的运用辨认笔录。(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04期)
林晖,陈恺,潘丕昌[7](2015)在《刑事辨认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消除公安机关与检察院辨认证据制作的立法冲突,以专门立法的方式对刑事辨认规则作出系统全面的规定,应当成为中国刑事辨认规则立法完善的方向。刑事辨认规则应当包括辨认的程序性规则和辨认的权利保障规则,前者是指刑事辨认过程中有关辨认组织者的职责和辨认方法的规则,后者是指辨认人、犯罪嫌疑人等在辨认活动中应当享有的权利规则。(本文来源于《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1期)
项卫兵[8](2014)在《辨认与错案——兼谈辨认规则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辨认是侦查实践中常用的一种侦查措施。由于我国立法的粗疏,辨认在实践中还存在着较多问题,因辨认错误而引起的错案时有发生。本文从辨认与错案的关系入手,探讨辨认错误的成因,进而提出构建我国辨认规则的想法,以期能规范辨认行为,提高辨认的准确率,减少错案的发生。(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4年33期)
李尧[9](2014)在《辨认笔录应当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诉讼中的辨认,是指刑事侦查活动中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时由侦查人员组织的,让被害人、证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人员进行指认与确定的一种侦查行为。而对辨认这种侦查行为进行记录形成的笔录就是辨认笔录。修改前刑诉法对辨认笔录的证据属性并无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此认识不一:有人认为辨认笔录属于书证,因为其主要是以记载的内容作为证据使用的;有人认为辨认笔录属于勘验、(本文来源于《人民检察》期刊2014年21期)
张先福[10](2014)在《治安行政案件辨认规则及程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治安行政案件辨认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行政案件常用的一种调查取证方法。当前,治安行政案件辨认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主观上证据意识不够强、客观上辨认条件有限、程序上辨认规则难以落实、辨认笔录记录的内容不科学。治安行政案件辨认程序主要应当做好辨认准备、辨认实施、辨认笔录、辨认结果审查等四个方面的工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要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质量,严格依法进行辨认,杜绝违法辨认现象发生。(本文来源于《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14年04期)
辨认规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改革目标,明确了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模式将一部分证据质证权从侦查阶段转至庭审阶段,代替了以往我国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使得法院在处理刑事案件中被赋予充分的审查介入权。在此基础上,法院无需再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进行形式化审核,如此法院将不受制于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刑事司法权力控制,而是能够依照法律、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对案卷进行独立审核和认定。法院的司法中立无疑将强化法庭对于庭审证据的把控,如此便能有效防止庭审形式化,近而解决刑诉流程混乱、证据收集失规、司法监督缺位等问题。本文针对侦查辨认笔录规则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对辨认笔录规则重构提出建议,主要从以下几个章节展开:本文第一章主要阐述侦查辨认笔录的证据价值以及当前我国辨认笔录规则存在的法治困境和发展方向。第一章首先肯定了辨认笔录作为八大证据之一在司法审判中的地位。作为辨认笔录规则的实践运用,辨认笔录一方面能够揭示潜在的犯罪嫌疑人,为公安机关提供合理怀疑对象;另一方面,辨认笔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庭证据能够在审判阶段左右法官最终的审判结果。正是这样,辨认笔录在司法审判决中,占据着不可替代的地位。文章其次在肯定辨认笔录法律地位基础上,宏观概括了现阶段辨认笔录规则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基本的完善要求。目前有关辩认笔录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立法和实践两个方面。具体来看,在立法方面,传统辨认规则的立法存在着相应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辨认双盲审查制度缺失和侦查人员及见证人资格准入审核制度的不健全。这种制度的不健全,易使侦查人员有机会利用法律漏洞盲目求快地制作辨认笔录,从而进而导致错捕错诉错判的几率极大提升。实践方面,辨认笔录在实务运用中,也往往存在重主观、轻程序、盲求快等不规范操作。特别是,辨认笔录证据采纳收集中部分侦查人员存在暗示诱导行为容易导致实践中侦查权力滥用现象的发生,这也是致使冤假错案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正是这样,面对当前辨认笔录规则双重困境,以审判为中心司法改革对辨认笔录制度重构提出了新的要求,体现在要求辨认笔录实现资格合法性、采集规范性、结果客观性、证据关联性。本文第二章在第一章基础上进一步具体分析了当前辨认笔录规则立法和实践问题。文章先对辨认笔录规则存在的问题进行列举,之后以调查问卷的形式,将上述问题发放给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律所等基层法律从业人员,要求其对有关问题进行指认。之后,回收问卷回,进一步将数据进行统计汇总。从而通过统计分析显示了辨认笔录规则相关问题在实践中具体情况反映,以及基层司法工作人员对于现阶段辨认笔录规则所持态度。文章有关问卷调查的内容主要有十个方面,包括:辨认笔录形式、侦查人员主持人数、见证人参与程度、辨认事先询问情况、双盲审查制度、专家证人引进、全程录音录像、辨认笔录证明力和辨认笔录法庭决定作用。经过调查,得出的结论基本同第一章提及的辨认笔录规则立法、实践双重阻碍相互吻合,亦即我国辨认笔录规则的确存在一定立法制度缺失及实践操作失范。随后,文章选取了因辨认笔录错误致使法院错判的典型案例,通过分析控辩主要争议和辨认笔录具体内容来剖析实践中侦查人员先入为主坐实证据的不当思路。文章通过将辨认笔录规则问题给予数据化、案例化来进一步印证第一章所提到的双重问题。本文第叁章在前两章关于辨认笔录规则问题分析的基础上,对域外法治先行国家及地区较为完善的辨认笔录制度进行归纳,并提出有益于我国辨认笔录规则的完善建议。其中域外先进辨认笔录制度具体包括:美国的心理学实验研究法、法庭专家证人制度、DNA免责制度;英国的双盲审查制度、禁止暗示原则、事前审查制度;法国对于影响辨认人记忆因素研究;意大利和俄罗斯的事前询问制度研究;台湾的禁止相互干扰和犯罪嫌疑人保护理念等研究成果。文章将域外先进辨认笔录规则优点进行总结之后,归纳了适合我国目前司法现状的辨认笔录准则,包括:禁止暗示原则、专家证人制度、DNA免罪制度、双盲审查原则、事前审查原则、事前询问制度等准则。本文第四部分为面对当前辨认笔录规则问题提出的一些完善建议。首先,笔者建议建立规范的录音录像制度,将所有辨认笔录的制作均放入录音录像的法定程序中,这样便有利于提高司法程序对于侦查权力滥用的限制,保障犯罪嫌疑人接受公平公正的诉讼程序。其次,笔者建议增添侦查辨认形式,尽量将列队辨认和动态辨认在辨认形式中的比例提升,避免因照片辨认模糊不清和数据库的陈旧而导致辨认结果失真,从而保证辨认结果在司法体系方面之下不出现差错。再而,笔者建议建立严格的辨认人和见证人准入审核制度,减少因为辨认人和见证人的主观偏见而导致辨认结果的偏差。由于辨认笔录主要是通过目击证人所见而制作的证据,因此刑事司法辨认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目击证人对于同刑事案件相关的辨认和描述。最后,笔者建议构建完善的辨认笔录事先准入和事后排除规则,在事前先排除一部分无法确定辨认笔录有效性的案件需要进行笔录制作的流程,在事后排除一部分可以认定辨认笔录制作违规或者准确性不可靠的案件,在事前事后两个方面严格把握辨认笔录的证据价值,提高辨认笔录的庭审证明效力。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辨认规则论文参考文献
[1].李洪杰.我国刑事辨认应引入“双盲”规则[J].人民检察.2017
[2].王哲.侦查辨认笔录规则建构论略[D].华东政法大学.2017
[3].陈霆霆.目击辨认错误之原因及防范规则研究[D].湘潭大学.2016
[4].赵泽亮.侦查辨认规则研究[D].西北政法大学.2016
[5].马林.目击证人辨认规则建构[D].苏州大学.2015
[6].尉姣宁.浅议辨认中存在的问题及审查规则[J].法制博览.2015
[7].林晖,陈恺,潘丕昌.刑事辨认规则研究[J].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
[8].项卫兵.辨认与错案——兼谈辨认规则的构建[J].法制与社会.2014
[9].李尧.辨认笔录应当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J].人民检察.2014
[10].张先福.治安行政案件辨认规则及程序研究[J].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