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终局判决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重新审判,我国民事诉讼法,完善再审程序
终局判决论文文献综述
孙祥壮[1](2015)在《美国法院纠正错误终局判决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以及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文首先检讨了中美两国目前纠正民事终局判决的立法以及司法实践情况,并对再审启动的事由、渠道、法院和法官,以及再审案件的数量进行了比较。论文探讨了美国民事重新审判案件非常少,而我国民事再审案件依然较多的原因,并指出我国启动再审较易,既伤害了司法公信力又影响了我国生效判决在国外的承认和执行。本文认为判决终局性明显重于仅纠正些错案,并提出应从提纯并减少再审事由以及将事实问题的再审转给原审法院等方面完善我国再审程序。与此同时,做好相关配套改革诸如注重一审程序查清事实以及努力分离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对于再审程序的重塑也很重要。(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5年07期)
吴如巧[2](2013)在《美国联邦上诉程序终局判决规则:内涵、例外与发展》一文中研究指出终局判决规则是美国联邦上诉程序中颇为重要的一项诉讼规则。终局判决规则的确立,主要是出于司法经济价值和司法效益的考虑,但州法院对此提出了异议。部分的终局判决和集团诉讼中判决的"终局性"的界定对于终局判决规则的准确定位具有重要意义。为了防止终局判决规则在适用中所产生的偏颇,其例外开始出现,包括司法例外和制定法上的例外。1958年制定的《中间上诉法》对联邦民事案件中间上诉制度作了很大的修改,补充和完善了联邦上诉程序终局判决规则。(本文来源于《人大法律评论》期刊2013年02期)
杨强[3](2012)在《“古珀行”权利归属等待终局判决》一文中研究指出一起发生在“古珀行”品牌授权方与被授权方之间的商标权属纠纷仍在等待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在判决未出来之前,主要的涉案双方北京戴梦得古珀行首饰有限公司(下称戴梦得公司)与古珀行珠宝有限公司(下称古珀行公司)各有说法。戴梦得公司称其为合法使用“古珀行”品牌才申(本文来源于《中国知识产权报》期刊2012-05-25)
周晓霞[4](2012)在《论民事终局判决效力确定时间》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判决效力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我国立法对判决效力制度的规定存在严重缺漏从而使得司法实践中出现诸多窘境。本文拟从一起离婚案件所暴露的判决效力确定时间问题谈我国民事终局判决效力确定的时间界限。(本文来源于《西部法学评论》期刊2012年02期)
黄雯[5](2012)在《论民事一部终局判决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一部终局判决制度属于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典中对该项制度都作出了较为具体的立法规定。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9条对一部终局判决制度作出了相应规定,但却极为简单。不但理论界对此缺少研究,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一部终局判决的运用也处于混乱状态。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事案件的不断激增给法院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为了缓解诉讼拖延,就需要一种新的制度来解决诉讼积案,于是一部终局判决制度便走进了人们的视野。本文从比较法角度对一部终局判决制度进行分析,通过考察两大法系主要国家一部终局判决制度的立法情况,并且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及司法现况,对于如何重构我国一部终局判决制度提出了初步设想。本文主体分为四部分,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一部终局判决制度概述。该部分首先从一部终局判决概念的界定和剖析入手开始整个制度的探讨。为了解决诉讼中的部分问题,法官作出的可以终结审级程序的裁判,该裁判即是一部终局判决。其次从民事判决的分类出发,着重分析了一部终局判决与其它类型民事判决的不同之处,特别是与容易产生混淆的中间判决和部分请求判决做了详细比对,一部终局判决具有独立性、可分性且为终局判决。最后简要介绍了一部终局判决制度的历史,该判决制度发端于大陆法系德国,汉诺威草案作为德国统一民事诉讼法典的摇篮,早在1866年就对一部终局判决制度作出了相关的规定。第二部分:一部终局判决制度的比较法考察。该部分主要对两大法系国家(地区)的一部终局制度进行立法考察,并在此基础上详细分析了其立法规定。主要通过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具体阐述了英、美、德、日、法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一部终局判决制度的立法模式和相关法律规定。第叁部分:我国一部终局判决制度的现状与问题。该部分首先从立法和实务方面对我国一部终局判决制度的现状进行了详细分析,接着深入剖析了该制度在我国相关立法领域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混乱现象,由此引出了我国建立一部终判决制度的必要性。即该项制度的完善可以有效的防止诉讼拖延,提高诉讼效率,减少诉讼成本,节约诉讼资源。第四部分:我国引入一部终局判决制度的可行性。通过前文对其它国家(地区)一部终局判决制度的分析比较,该部分结合我国的理论研究现状及司法实践的需要,提出了重构我国的一部终局判决制度的设想。具体设计上,则从一部终局判决制度的裁判对象、构成要件、适用范围及既判力的客观范围等方面来进行完善,并在最后具体分析了复杂诉讼形态下如何适用一部终局判决的情形。(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2-03-20)
宋文红[6](2011)在《一部终局判决刍议》一文中研究指出将诉讼事件的一部分与他部分分离,先予终结的终局判决,即称一部终局判决。我们所熟悉的判决绝大部分都是全部终局判决,而对一部终局判决的认识则相对匮乏。一部终局判决可以简化审理过程,避免当事人与法院进行不必要的纠缠,进而节省诉讼资源,同时可以使当事人就该一部终局判决部分先获解决,使得胜诉者之私权早获保护。(本文来源于《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1年06期)
李磊[7](2011)在《一部终局判决研究——兼论我国民诉法第139条之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一部终局判决在处理群体性纠纷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更能发挥作用。我国现行民诉法关于一部终局判决的规定过于简单、原则,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明确一部终局判决的适用条件;赋予当事人一部终局判决请求权;法院在作出一部终局判决前必须向当事人进行充分说明;明确一部终局判决既判力的客观范围等。(本文来源于《湖北社会科学》期刊2011年09期)
吴如巧[8](2011)在《美国联邦上诉程序终局判决规则:内涵、例外与发展》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需对诉讼程序中所出现的实体及程序等问题作出诸多决定,如判决、裁定、裁断等。对于上述决定,当事人有的可以立即上诉,有的须待到诉讼结束时才能上诉,有的则无上诉权。凡此种种,即是联邦诉讼程序中的"可上诉性"(appealability)问题。"可上诉性"决定了当事人能否对某一案件提起上诉:具有"可上诉性"的决定,可以上诉;反之则不得上诉。而决定的"可上诉性"问题,则由一项古老的原则予以支配,这一原则即为终局判决规则。终局判决规则(final judgement rule)是美国上诉程序中颇为重要的一项诉讼规则。一般而言,该规则指的是只有在审理法院的诉讼作出终局判决之时,才可以进行上诉。因此,对于终局判决之前作出的裁决,不能在该裁决作出之时提出上诉。相反,只有在后来对终局判决提出上诉时,才可由上诉法院对此类裁决加以审查。就实质而言,终局判决规则是关于上诉时间的规则。该规则的适用及例外是上诉法院所面临的最重要也是最难以解决的问题。(本文来源于《民事程序法研究》期刊2011年00期)
王刚[9](2007)在《民事诉讼中的一部终局判决:反思与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然而,由于该条民事诉讼立法的模糊、简单,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因而导致这一制度在审判实践中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通过对一部终局判决制度的法理分析、价值考量,就一部终局判决制度的适用条件、范围、限制情形、既判力以及上诉处理等问题提出初步构想,以期对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修订有所帮助。(本文来源于《理论界》期刊2007年11期)
朱虹[10](2007)在《浅议一部终局判决》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9条是法院作出一部终局判决的法律依据。一部终局判决是指诉讼之一部分与他部分分离并达到可以裁判的程度,法院所作的终结该部分之诉讼的判决。一部终局判决必有其得以长期存在的理由。对部分判决的适用及救济等问题进行讨论对指导法律实践来说实为必要。(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7年11期)
终局判决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终局判决规则是美国联邦上诉程序中颇为重要的一项诉讼规则。终局判决规则的确立,主要是出于司法经济价值和司法效益的考虑,但州法院对此提出了异议。部分的终局判决和集团诉讼中判决的"终局性"的界定对于终局判决规则的准确定位具有重要意义。为了防止终局判决规则在适用中所产生的偏颇,其例外开始出现,包括司法例外和制定法上的例外。1958年制定的《中间上诉法》对联邦民事案件中间上诉制度作了很大的修改,补充和完善了联邦上诉程序终局判决规则。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终局判决论文参考文献
[1].孙祥壮.美国法院纠正错误终局判决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法律适用.2015
[2].吴如巧.美国联邦上诉程序终局判决规则:内涵、例外与发展[J].人大法律评论.2013
[3].杨强.“古珀行”权利归属等待终局判决[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2
[4].周晓霞.论民事终局判决效力确定时间[J].西部法学评论.2012
[5].黄雯.论民事一部终局判决制度[D].西南政法大学.2012
[6].宋文红.一部终局判决刍议[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
[7].李磊.一部终局判决研究——兼论我国民诉法第139条之完善[J].湖北社会科学.2011
[8].吴如巧.美国联邦上诉程序终局判决规则:内涵、例外与发展[J].民事程序法研究.2011
[9].王刚.民事诉讼中的一部终局判决:反思与重构[J].理论界.2007
[10].朱虹.浅议一部终局判决[J].法制与社会.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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