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给付救济论文-杜硕

行政给付救济论文-杜硕

导读:本文包含了行政给付救济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行政给付,诉讼救济,诉讼类型

行政给付救济论文文献综述

杜硕[1](2018)在《行政给付行为的诉讼救济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十九大以后我国将建设法治国家和服务型政府推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给付行政对于保障公民基本生活水平、消除贫困和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由于给付行政自身的复杂性和相关立法的滞后,使得给付行政严重落后于建设现代服务型政府的步伐,行政给付的诉讼救济制度亦需要亟待完善。所以,现代行政法理论必须在正视行政给付诉讼规范化的基础上,思索并梳理行政给付诉讼救济中的问题,寻找行政给付诉讼救济的方式,充分发挥司法作为权利救济的最后屏障作用。我国在2014年对1989年版的《行政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在新法中添加了一般给付判决的内容,并对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提起诉讼,起诉的程序等方面作了规定,对缓解司法实践中给付纠纷无法可依的境况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加强了法院对给付诉讼进行司法审查的广度和深度,然而给付诉讼毕竟是一类较新的诉讼类型,较给付之诉和确认之诉,相关制度仍然不尽完美,而且《行政诉讼法》与后续的司法解释也没有对给付诉讼的裁判内容和适用范围等问题作出详细规定,这会导致司法实践的混乱局面。分析与研究行政给付诉讼救济制度的当前状况、有何种问题和导致问题的原因,并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具有针对性解决措施与规范意见,可以在审判中为法官提供指导,为行政给付诉讼判决条款的适用提供一个相对统一的标准。基于前文分析的原因,我们在研究和审视2014年和2017年两次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内容,剖析了我国目前的行政给付诉讼制度,并对域外行政给付诉讼制度予以借鉴学习,如:对德国的一般给付诉讼制度,英国的令状制度,日本的停止诉讼与当事人诉讼,以及我国台湾省的一般给付诉讼进行了介绍,进而指出了当前国内的行政给付诉讼案件审判依据不足,受案范围较窄,法院在审理给付案件时调解程序运用较少叁个问题,并对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最后对存在的这些不足给予叁点解决措施:(1)对行政给付诉讼的审判依据予以完善,如:将行政给付程序进行统一规整,在审理行政给付案件时增加行政原则和规范性文件与政策的适用;(2)拓宽法院受理行政给付案件的范围;(3)对于案情简单且适用调解程序结案并不会对国家和他人利益产生危害的给付案件,在诉讼双方都同意的基础上,有条件的适用诉讼调解。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运用实证主义分析方法对当前国内的给付诉讼制度由表及里的分析,尤其对于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与修改前的作出对比,借鉴域外行政给付诉讼救济先进的制度和发展经验,并与我国当前的给付诉讼司法实践相结合,提出完善建议。但是,本文仍然有许多待改进的部分,例如:对我国现行的行政给付制度与行政给付诉讼救济制度未能深入肌理的剖析,域外经验未贴切的与当代中国的给付特色相结合等。(本文来源于《中央民族大学》期刊2018-05-17)

李好[2](2018)在《行政给付请求权及其司法救济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国家职能的转变以及给付行政在行政法治中地位的提升,公民享有的行政给付请求权在公民公法权利体系中的比重日益增加。基于公民享有的行政给付请求权,行政主体负有为公民提供给付、服务或者其他利益的义务和职责。同时,公民可以请求行政机关作为或不作为,以获得某种权益。随着我国服务型政府的逐步建立,作为给付行政最重要的权利——行政给付请求权,亟需得到法律的确认和司法的保障。本文研究行政给付请求权这一公法权利,首先对行政给付请求权的基础理论进行了总结和讨论。从梳理公法权利理论入手,并对行政法上的请求权进行分析,再研究行政给付请求权的概念、性质、类型、内容、基础和法律确认等内容,最后落脚到行政给付请求权的司法救济。通过对上述内容所进行的分析,总结出当前我国对行政给付请求权的保障存在以下不足:我国立法对于行政给付请求权的确认方式多为间接确认,需要通过法律解释并加以推导才能得出,权利保障缺乏直接的效力性。在现行的法律中,尚未确立一种明确的诉讼类型和判决类型与行政给付请求权直接对应,不利于司法活动对权利的有效救济。据此,本文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对行政给付请求权的保障提出了建议。第一,立法方面。应逐步将行政给付请求权纳入法律保护体系,完善权利保障的法律依据,行政机关也才能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采取积极措施满足公民权利的实现。第二,司法方面。应提供更为全面有效的司法救济保障。尽快完成行政诉讼类型化及其法定化,进一步完善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和一般给付判决等判决类型。除引言与结语外,本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梳理公法权利基础理论和公法权利在宪法上的保障及其发展。首先,从比较法的角度,以国家行政的社会变迁为主线,对公法权利理论的生成背景以及发展脉络进行了全面地梳理。其次,以我国的宪法规定为出发点,结合目前学界对公法权利理论的研究观点,对我国公法权利在宪法上的保障进行总结。第二部分,分析行政给付请求权的内涵、类型及权利内容。首先对请求权概念在私法上的起源以及在行政法上的引入进行了总结。同时,结合私法上请求权类型的划分对行政法上的请求权进行了类型化区分。其次,结合行政法的基础理论,对行政给付请求权的概念和法律属性进行定位。最后,根据行政给付请求权的内容,对行政给付请求权进行了类型化区分,同时,以行政救济为出发点明确了行政给付请求权的权利内容。第叁部分,研究行政给付请求权的基础和法律确认问题。以行政给付请求权的法律属性为出发点,对行政给付请求权存在的五类基础和依据进行了归类和分析;讨论了给付行政与法律保留原则的关系以及适用法律保留原则的给付行政类型;通过对目前我国规定行政给付请求权的法律规范的梳理总结,分析其在立法保障上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讨论行政给付请求权的司法救济保障。根据诉讼法理,分析公民的行政给付请求权与诉权保障的关系;以行政给付请求权的内容为出发点,探讨行政救济的诉讼类型选择,并以《行政诉讼法》第72条、第73条为法律依据,分析行政给付诉讼判决适用;重点讨论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和一般给付判决的适用,并提出目前判决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3)

王帅[3](2015)在《论行政救济与行政给付的联系——以行政法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救济与行政给付是在我国行政法中占有极为重要地位的法律概念。以行政法为视角,简析行政救济与行政给付两者的基本概念,进而围绕行政救济与行政给付二者之间的联系,从权力行使与义务承担、主体职权和义务主体以及申请启动机制等方面对两者之间的联系展开分析。(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19期)

荆媛[4](2015)在《论行政给付的诉讼救济》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行政国家法治理念下,行政给付制度已成为新时期国家保障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改善民生问题和转变政府职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尽管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以行政救助为主体的行政给付制度,但是和行政给付相对应的诉讼救济制度亟待完善。对于行政给付行为而言,尽管行政手段上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其独特的优势,但是诉讼作为行政给付救济的最后一道“公法之钥匙”,其对权利救济起到的作用不容忽视。2014年我国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对于行政给付诉讼救济的规定,在起诉方式、起诉事由及判决执行上,均取得了重大进步。但是由于行政给付行为的诉讼救济制度建立的时间比较晚、相关的立法不完善和在行政给付诉讼救济司法实践中层出不穷的新情况等,我国现有的行政给付救济制度仍然存在许多问题,进而导致该制度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不能进行完整和有效的保障,所以对我国的行政给付诉讼救济制度进行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基于以上原因,笔者对我国行政给付的诉讼救济制度进行了研究和论述。论文结合2014年《行政诉讼法》提出我国行政给付诉讼存在着缺少行政给付诉讼类型、受案范围相对较窄、适用调解的范围小、审判依据有限四个问题,并分析了问题存在的原因。之后介绍了德国、英国与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给付诉讼制度,通过与我国的制度进行比较和分析,总结出可供我国行政给付诉讼制度发展借鉴的域外经验。最后通过借鉴这些域外经验,结合我国行政给付诉讼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对该制度提出了以下完善建议:(1)构建专门的行政给付诉讼类型。将行政给付诉讼分为积极型行政给付诉讼和消极型行政给付诉讼,前者包括请求财产给付之诉、请求事实行为之诉以及请求颁布规范之诉,后者包括请求停止作为之诉和请求不得作为之诉;(2)扩大行政给付诉讼的受案范围,采用概括式的方法对受案范围进行规定,即一切行政给付争议,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除外。这样规定一方面扩大了传统的以“具体行政行为”为中心的受案范围,另一方面也突破了行政给付诉讼主要对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进行保护的限制;(3)完善行政给付诉讼的审判依据,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制定统一的行政给付程序法,在司法审查中通过对程序是否合法的审查,来弥补行政相对人是否具有给付请求权方面审判依据的缺乏;二是坚持优先适用具体条文的前提下,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条件的适用于行政给付裁判中;(4)增加行政给付诉讼中调解的适用,在行政给付诉讼中采用调解方式,可以发挥其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和减少社会矛盾的优势。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结合2014年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对我国的行政给付诉讼救济制度进行研究,分析法律修订之后,原先行政给付诉讼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哪些已经解决,哪些还未解决,对这些未决问题通过借鉴域外制度发展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提出完善建议。但是,本文的不足之处在于结合我国基本政治经济制度对行政给付诉讼制度进行分析不深入,制度产生于其根植的土壤,所以,如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背景下发展行政给付诉讼制度是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本文来源于《山西财经大学》期刊2015-06-06)

林芳[5](2011)在《行政给付的诉讼救济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在行政给付日益发展的背景下,指出行政给付虽然是授益行政行为但也可能对相对人的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带来侵害,据此提出完善行政给付诉讼,用以监督行政给付权力,保障相对人权利。通过完善的行政给付诉讼救济制度,促进行政给付制度的健康发展,促进服务型政府的建设,维护社会和谐。文章首先对行政给付的概念进行了探讨,提倡建立一个适应社会发展的更为广义的行政给付概念,提出行政给付包括了公共性给付、保障性给付以及资助性给付叁个方面的内容。接下来笔者在广义的行政给付概念的基础上对行政给付诉讼的基本理论进行了探讨,对行政给付诉讼的概念、特征、类型、理论基础等进行了详细的阐述。然后文章对我国现行的行政给付诉讼中存在的给付诉讼理念、诉讼范围、原告资格以及审判依据等问题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和评价。文章最后一部分在第叁部分现存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给付诉讼的一些具体方案,包括明确行政给付权利义务观、拓宽行政给付诉讼范围、扩张行政给付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丰富行政给付诉讼的审查依据四个方面。(本文来源于《华东师范大学》期刊2011-04-01)

喻少如[6](2010)在《论行政给付行为的诉讼救济》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给付诉讼与撤销诉讼、确认诉讼并称为行政诉讼的叁大类型。作为福利国家时代的新型诉讼,行政给付诉讼出现历史较晚、种类繁杂多样并且法制化程度较低。我国行政诉讼法并未完成诉讼类型化的任务,依然保持着撤销诉讼中心主义的传统,这种诉讼构造远远落后于我国行政领域日新月异的给付行政实践,难以适应行政给付等纠纷解决要求,必须抓住《行政诉讼法》即将修订这一难得的历史性契机,完善我国行政给付诉讼制度。(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期刊2010年06期)

郭伟[7](2009)在《行政给付行为的诉讼救济途径》一文中研究指出给付行政与秩序行政在行政理念、行政作用、行政方式等方面的截然不同,使得基于秩序行政构建的行政法理论和制度体系不再具有普适性。随着我国政府财政收入的逐年增加,以及福利国家理念的深入人心,各级政府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去援助低收入者和生活困难者。政府是否可以自由支配这些财物,以及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就行政给付产生的纠纷如何解决,笔者试图从行政诉讼的角度进行探讨。本文共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从行政诉讼的视角认识行政给付,界定了行政给付的性质和种类。认为行政给付是涉及公民财产权的授益性行政行为,并且是国家、政府不可逃避的作为义务;通过归纳国内外相关学者着述,同时结合行政诉讼实践中的相关判例,得出行政给付在诉讼程序中的种类。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之上,第二部分对行政给付诉讼的基本特征,以及受案范围作了深入的探讨,并通过援引案例的方式阐释前文中对行政给付的分类。进入行政诉讼领域内的行政给付案件,法院将适用哪些规范予以判决,本文第叁部分对此做了分析,在适用依据上,笔者按照现行法的规定,对“应当适用”和“参照适用”的法律规范进行了梳理,并对宪法规范是否适用于行政给付诉讼作了简单的分析。公民通过诉讼的方式寻求保护,尤其是公民提出的行政给付诉讼,正是想获得及时、有效的帮助,但在我国目前的法律环境下,行政诉讼判决执行难的问题还比较严重,如何解决这个难题,笔者在第四部分也作了论述。(本文来源于《厦门大学》期刊2009-04-01)

梁怡[8](2008)在《行政给付救济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在提倡服务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从给付行政、服务行政模式的角度将行政给付救济作为研究对象。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行政给付的基本理论。首先对行政给付概念作了定义。所谓行政给付,即行政主体为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生存权和受益权,维持和促进国家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依照法律规定和相关政策向个人和组织,尤其是出现生存困难并符合法定保障条件的个人和组织,提供物质、安全、环境、精神等各方面保障的行政活动。其次,在此概念上基础,对行政给付与给付行政、行政给付与社会保障两组概念进行了比较。认为,给付行政往往是被当作一种行政理念、行政模式,而行政给付是种行政行为或者行政活动、在法律具体层面上具有可操作性。社会保障概念往往代表的是国家通过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依法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而建立的一套安全制度;而行政给付更多的是从法律角度来理解,尤其是行政法的角度,它是行政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障的项目与行政给付的内容上有很大的交叉,但不是完全同一的,行政给付不包括作为社会保障组成部分的社会私力救助。再次,对行政给付的特征进行了描述。行政给付的主体是行政主体,是以行政主体的职能为前提的。行政给付具有授益性,行政给付体现了行政主体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既是行政主体的职权,又是行政主体的职责和义务,特别是在服务行政的背景下,行政给付更是行政主体的积极义务。然后,将行政给付进行分类。按照对象资格是否确定,行政给付可以分为不特定给付与特定给付;按受益人获得给付的同时是否自身具有金钱给付义务角度,行政给付分为有有偿给付和无偿给付;按照给付内容,行政给付可以分为供给性给付、保障性给付和资助性给付;按行政主体是否负有积极作为义务,行政给付分为作为给付和不作为给付。最后,探讨了完善行政给付救济的意义,认为完善行政给付救济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途径,是建设服务政府的内在需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人道主义精神的直接体现。第二个部分,介绍和讨论了国外行政给付方面的一些经验。这个部分分别从司法救济与司法外救济两个方面进行的探讨。司法救济上,分别谈到了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模式和以日本、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模式。英国采用的公法救济方法,这些方法混合了传统的私法救济方法和纯粹的公法救济方法,其中典型的用于行政给付的救济上的方法主要包括强制令、禁制令、宣告令,以及损害赔偿等;而美国则以其宪法为依据,由法院进行司法审查。日本的司法救济主要是确认诉讼,法国是撤消诉讼,德国是给付诉讼。司法外救济上,提到了在英国在给付争议上的裁判所制度,美国的社会保障金申请裁决过程,以及日本的苦情处理制度。第叁部分,分析了我国行政给付救济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主体资格比较严格,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比较窄,以及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不完全配套的问题上。第四部分,是对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行政给付救济的一些构想。首先,认为可以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应只针对现有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他公共服务手段如果侵害了公民权利,行政诉讼应该也对其予以调整。其次,要完善行政给付诉讼制度。将财产给付之外的其他给付类型,以及以准行政行为、行政事实行为为表现形式的给付行为纳入给付诉讼的范围,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给付诉讼。再次,主张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在原告资格上不以利益相关人为限,公益诉讼的原告应包括公民个人、公益团体及相关的国家机关(如检察院)。此外,还要完善行政给付的补偿和赔偿制度,行政相对人因行政机关应该给付却没有给付而遭受损失的,国家应当予以赔偿。最后,要完善我国的信访制度,以更好地监督行政主体履行其义务。(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08-04-01)

行政给付救济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国家职能的转变以及给付行政在行政法治中地位的提升,公民享有的行政给付请求权在公民公法权利体系中的比重日益增加。基于公民享有的行政给付请求权,行政主体负有为公民提供给付、服务或者其他利益的义务和职责。同时,公民可以请求行政机关作为或不作为,以获得某种权益。随着我国服务型政府的逐步建立,作为给付行政最重要的权利——行政给付请求权,亟需得到法律的确认和司法的保障。本文研究行政给付请求权这一公法权利,首先对行政给付请求权的基础理论进行了总结和讨论。从梳理公法权利理论入手,并对行政法上的请求权进行分析,再研究行政给付请求权的概念、性质、类型、内容、基础和法律确认等内容,最后落脚到行政给付请求权的司法救济。通过对上述内容所进行的分析,总结出当前我国对行政给付请求权的保障存在以下不足:我国立法对于行政给付请求权的确认方式多为间接确认,需要通过法律解释并加以推导才能得出,权利保障缺乏直接的效力性。在现行的法律中,尚未确立一种明确的诉讼类型和判决类型与行政给付请求权直接对应,不利于司法活动对权利的有效救济。据此,本文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对行政给付请求权的保障提出了建议。第一,立法方面。应逐步将行政给付请求权纳入法律保护体系,完善权利保障的法律依据,行政机关也才能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采取积极措施满足公民权利的实现。第二,司法方面。应提供更为全面有效的司法救济保障。尽快完成行政诉讼类型化及其法定化,进一步完善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和一般给付判决等判决类型。除引言与结语外,本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梳理公法权利基础理论和公法权利在宪法上的保障及其发展。首先,从比较法的角度,以国家行政的社会变迁为主线,对公法权利理论的生成背景以及发展脉络进行了全面地梳理。其次,以我国的宪法规定为出发点,结合目前学界对公法权利理论的研究观点,对我国公法权利在宪法上的保障进行总结。第二部分,分析行政给付请求权的内涵、类型及权利内容。首先对请求权概念在私法上的起源以及在行政法上的引入进行了总结。同时,结合私法上请求权类型的划分对行政法上的请求权进行了类型化区分。其次,结合行政法的基础理论,对行政给付请求权的概念和法律属性进行定位。最后,根据行政给付请求权的内容,对行政给付请求权进行了类型化区分,同时,以行政救济为出发点明确了行政给付请求权的权利内容。第叁部分,研究行政给付请求权的基础和法律确认问题。以行政给付请求权的法律属性为出发点,对行政给付请求权存在的五类基础和依据进行了归类和分析;讨论了给付行政与法律保留原则的关系以及适用法律保留原则的给付行政类型;通过对目前我国规定行政给付请求权的法律规范的梳理总结,分析其在立法保障上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讨论行政给付请求权的司法救济保障。根据诉讼法理,分析公民的行政给付请求权与诉权保障的关系;以行政给付请求权的内容为出发点,探讨行政救济的诉讼类型选择,并以《行政诉讼法》第72条、第73条为法律依据,分析行政给付诉讼判决适用;重点讨论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和一般给付判决的适用,并提出目前判决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行政给付救济论文参考文献

[1].杜硕.行政给付行为的诉讼救济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18

[2].李好.行政给付请求权及其司法救济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8

[3].王帅.论行政救济与行政给付的联系——以行政法为视角[J].法制博览.2015

[4].荆媛.论行政给付的诉讼救济[D].山西财经大学.2015

[5].林芳.行政给付的诉讼救济制度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11

[6].喻少如.论行政给付行为的诉讼救济[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0

[7].郭伟.行政给付行为的诉讼救济途径[D].厦门大学.2009

[8].梁怡.行政给付救济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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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救济论文-杜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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