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强制采样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强制采样,人权保障,惩罚犯罪,权利救济
强制采样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周红[1](2016)在《我国刑事强制采样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强制采样是通过对被采样人体表或体内样本进行采集,并将其用以刑事鉴定比对的一种侦查措施。作为刑事侦查的重要手段,这项措施在收集犯罪证据和准确锁定罪犯上起到了关键作用,尤其是DNA科学技术在侦查领域的广泛运用,强制采样在个体身份识别和生物信息采集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侦查功能。但是强制采样制度在给刑事侦查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会给公民基本权利之行使造成干预。如何让强制采样在发挥最大价值的同时保障人权、规避风险,实现控制权力和保障权利的平衡,是本论文之研究目的。基于此研究目的,本文对刑事强制采样制度的相关理论基础进行了介绍,并通过对域外法治国家立法制度之考察,总结其值得借鉴的立法思路,具体分析我国强制采样制度实践存在的问题,指出我国刑事强制采样构建的总体要求,并在此基础上尝试性地提出了强制采样程序性构建的建议,以期对刑事强制采样制度的理论和实务展开有力分析与论证。第一部分对刑事强制采样制度的基本理论进行介绍。主要从强制采样之内涵、类型、法理叁个方面展开。首先对刑事强制采样的概念要素和法律属性进行归纳论证,准确界定刑事强制采样的基本内涵,并与其他相关概念进行比较。其次是从法理层面对强制采样制度进行深入分析,主要对强制采样制度与人权保障之冲突以及其与不被强迫自证其罪之对垒进行深入探讨。最后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介绍了强制采样的四种类型划分。第二部分对刑事强制采样制度进行比较法考察。该部分之考察围绕强制采样的启动依据、审查程序、实施程序和权利救济四个方面展开,主要对英国、美国、德国和日本的强制采样制度之立法状况进行了介绍,并从中总结出各法治国家强制采样制度立法之共性,以期对我国强制采样制度的建构与完善提供可借鉴的参照。第叁部分对我国刑事强制采样制度的实施现状进行分析。本文主要从立法层面与实践层面审视我国强制采样当前的实施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指出我国强制采样制度之立法尚不完备,实践操作略显粗糙,并针对这些问题作出全面的分析。第四部分对刑事强制采样制度的建构进行科学。此部分是论文研究的最终目的所在。在立法模式上,可借鉴国外法治原则进行立法设计,并建议将强制采样程序专章加以规定,在条文规定上应更加详细规范。在完善的具体思路上则包括确立分类制度、限定启动条件、细化审批机制、规范实施程序和强化权利保障五个方面,并对其实施依据进行了系统论证。(本文来源于《海南大学》期刊2016-05-01)
廉花睿[2](2012)在《试论我国建立强制采样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强制采样是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常用的一种侦查措施,也是国内外学术界争议较多的话题,但是这种经常被用的强制侦查行为在我国法律中却几乎是一片空白,国内学者对建立强制采样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几乎没有研究,笔者试图从物证鉴定、执法依据、保障公民权利等角度探讨我国建立强制采样法律制度的必要性,从法制环境、实践经验、法治经验等角度探讨我国建立强制采样法律制度的可行性。(本文来源于《现代经济信息》期刊2012年23期)
薛宏超[3](2011)在《论我国刑事强制采样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刑事诉讼中,强制采样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干预是多方面的,甚至这种干预的严重性超过了一般的强制措施,因此从立法上对侦查机关的强制采样进行规范就显得尤为重要。域外主要法治国家对强制采样多有规定,尤其以德国强制采样法律制度为代表。但是我国的刑事立法,并没有明确强制采样的法律地位,也没有规范强制采样过程的一系列法律程序。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为了侦破案件,不得不经常使用强制采样,由于没有法律来规范,使得强制采样极其具有任意性。强制采样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脱节使其在实际运作中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很多专家学者呼吁在立法中确立强制采样制度,解决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脱节问题。因此,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强制采样的法律地位,确立强制采样的相关法律程序,进而实现强制采样的法治化运行。强制采样的法治化对于推动整个侦查程序走向法治化也具有添砖加瓦的作用。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约叁万字。第一部分是对强制采样制度的基本概述。概念界定有助于我们准确的把握所要论述的主题,强制采样与我国刑事立法中的人身检查、身体搜查制度具有不同的特点,厘清它们之间的区别,关注它们之间的联系非常重要。强制采样的性质决定了强制采样的法律地位,强制采样是高度干预公民基本权利的强制处分行为,是一种独立的取证手段。了解强制采样的分类可以更好的理解比例原则在强制采样制度中是如何贯彻实施的。第二部分是对域外强制采样的比较法考察。“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重点考察了美、英、德、日、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强制采样法律制度,它们的强制采样制度有其共性,但也各具特点。美国将强制采样纳入到搜查的名义之下,并受到宪法第四修正案的保护,英国将强制采样单独立法,但规定了隐私性样品不得强制采取,德国的强制采样规定在鉴定章中的身体检查处分,规定的非常细致系统,日本的强制采样不仅有成文法来约束,也有大量的判例可以借鉴,比较有特色的地方是对血液、吞咽物的双重许可的强制采样制度,我国台湾地区主要借鉴德国的立法,但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第叁部分是介绍我国刑事强制采样的现状。我国刑事采样存在多种问题,诸如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强制采样、强制采样的启动具有任意性、对被采样人的权利保障不足,缺乏监督与控制机制等。针对我国强制采样存在的问题,探究了问题产生的原因,其中既有立法滞后的影响,也与我国整个侦查程序欠缺法治化有关,深层次的诉讼文化因素也影响了强制采样的法治化。第四部分是对我国强制采样立法的必要性的分析。强制采样的立法是弥补法律空白,实现强制侦查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是控制侦查权的行使,防止侦查权力滥用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被采样人的基本权利,实现保障人权诉讼目标的必然要求。第五部分是我国强制采样的制度设计。强制采样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得以确立,必须首先明确其法律地位,名正则言顺。另外强制采样立法应贯彻一系列的法律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对强制采样的法治化运作十分重要。强制采样应适用的法律程序,主要区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第叁人的强制采样,以便更好地贯彻比例原则。强制采样中还要给予被采样人权利保障和救济机制。另外,相关配套制度的确立也不可或缺,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刑事指纹和DNA数据库的建立,以及相关人员作证制度的豁免等。(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1-03-25)
苏恩涛[4](2011)在《强制采样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强制采样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性侦查措施。该制度在有效打击犯罪的同时,也对公民的基本人权进行了直接的侵犯。应当从确立强制采样的比例性原则、确定强制采样的权力配置、规范强制采样的对象、确立强制采样的程序性制裁机制等四方面完善该制度。(本文来源于《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1年01期)
郭永亮[5](2010)在《论我国强制采样法律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科技密切融于侦查的趋势下,强制采样在打击犯罪方面无疑有着明显的作用。但是,强制采样与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身体健康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形成了紧张冲突,而解决和调适这种冲突的最佳途径就是由法律对其予以明确规定。本文通过对强制采样基本理论问题的探讨,为我国强制采样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法理支持,从而确立我国强制采样法律制度。(本文来源于《青海社会科学》期刊2010年05期)
郭久鑫[6](2010)在《论我国强制采样法律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当今科技密切融入侦查的趋势下,强制采样在打击犯罪方面无疑有着明显的作用。但是,强制采样与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身体健康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形成了紧张冲突,而解决和调适这种冲突的最佳途径就是由法律对其予以明确规定。文章通过对强制采样基本理论问题的探讨,为我国强制采样法律制(本文来源于《新远见》期刊2010年09期)
李观求[7](2008)在《我国强制采样制度之构建与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强制采样对个人隐私权、人身自由权和健康权具有高度的侵犯性,存在紧张的冲突关系,我国有必要借鉴西方法治国家关于强制采样的立法经验,将强制采样作为一种独立的侦查行为,并对强制采样的范围、主体、方式和非法采样行为制裁等做出规定,以实现强制采样与人权保障之平衡。(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8年09期)
王凯凯[8](2008)在《刑事强制采样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及其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广泛应用,从被追诉人或第叁人的身体强制性地提取样本已逐渐成为刑事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利器。诚如有学者所指出的,“人体上存在之证据,常因与他人无重复性,比供述证据更有公信力”。然而,强制采样行为与公民基本权之间存在着严重的紧张关系,故而,必须通过法律对其进行规制。当代西方主要法治国家一方面承认,在刑事司法中强制采样是一种高效的侦查手段并允许其被广泛地采用,同时又毫无例外的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对其进行规制。在美国,从Armando Schmerber V.California案起,强制采样行为被纳入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的规制之下;在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61条至65条对强制采样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在德国,刑事诉讼法81条a到81条e对强制采样制度进行了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强制采样制度,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提取指纹、采集血样等强制采样行为已经被广泛地应用。对于强制采样这样一种严重威胁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将其纳入法律的规制之下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限制权力、保障人权的应有之义。强制采样的概念如何界定?在国外立法及理论研究中相对应的概念是什么?强制采样与这些概念有何区别?强制采行为的性质为何?西方主要法治国家是如何规制强制采样行为的?它们的强制采样制度存在哪些共同的基本原则?在我国,将强制采样制度纳入法律的轨道有何意义?在建构我国的强制采样制度时应注意哪些问题?笔者将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分析对强制采样制度进行全面而系统的研究。本文共分为五章。在本文的第一章,笔者首先通过分析强制采样的内涵和外延及其与搜查、身体检查等概念的区别,试图界定本文所使用的强制采样概念。其次,笔者分析了强制采样行为的性质,即从强制采样与公民基本权的关系来看,它是一种高度干预公民基本权的行为;从与其他强制处分行为的关系来看,它是一种独立的强制处分行为。最后,笔者列举了强制采样的几种分类方式。在本文的第二章到第四章,笔者主要通过比较的方法分析了西方主要法治国强制采样制度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在适用主体、适用对象、适用条件、适用程序以及相关配套措施,并就这些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在本文的最后一章,笔者通过分析我国强制采样的立法及实践提出了强制采样法制化的建议,并对我国如何建立强制采样制度进行了思考。(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8-03-01)
段明学[9](2006)在《强制采样制度初论》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强制采样对于提高认定事实的准确程度具有重要意义。但强制采样会对被采样者的身体健康权及隐私权造成侵害。在强制采样过程中,应当坚持比例原则,遵循批准、告知、实施及样本的处理等法律程序,充分注重对被采样者权利的保护。我国强制采样制度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强制采样在实践中的运用存在侵犯被采样者权利的情况,应当完善强制采样的法律程序,明确强制采样的适用对象,建立强制采样许可制度,规范强制采样的实施手段,加强对被采样者权利的保护。(本文来源于《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06年06期)
宋远升[10](2006)在《比较法视野下的强制采样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强制采样是通过强力提取被检查人身体样本的一种有效的侦查行为,也是一种科学地收集证据的手段,但它涉及到控制犯罪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对垒,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矛盾。美、英、德等发达国家均对强制采样制度作了充分的规定,但令人遗憾的是我国并没有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强制采样制度。因此,应借鉴异域先进立法理念,确立我国的强制采样制度。在构建我国的强制采样时,应确立平衡原则和司法控制原则。(本文来源于《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06年06期)
强制采样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强制采样是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常用的一种侦查措施,也是国内外学术界争议较多的话题,但是这种经常被用的强制侦查行为在我国法律中却几乎是一片空白,国内学者对建立强制采样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几乎没有研究,笔者试图从物证鉴定、执法依据、保障公民权利等角度探讨我国建立强制采样法律制度的必要性,从法制环境、实践经验、法治经验等角度探讨我国建立强制采样法律制度的可行性。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强制采样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周红.我国刑事强制采样制度研究[D].海南大学.2016
[2].廉花睿.试论我国建立强制采样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J].现代经济信息.2012
[3].薛宏超.论我国刑事强制采样制度的构建[D].西南政法大学.2011
[4].苏恩涛.强制采样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J].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1
[5].郭永亮.论我国强制采样法律制度的构建[J].青海社会科学.2010
[6].郭久鑫.论我国强制采样法律制度的构建[J].新远见.2010
[7].李观求.我国强制采样制度之构建与规制[J].法制与社会.2008
[8].王凯凯.刑事强制采样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8
[9].段明学.强制采样制度初论[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6
[10].宋远升.比较法视野下的强制采样制度研究[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