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为例
王娜霍秀红
[摘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一门融思想性、理论性、政治性于一体的课程,笔者在此就该课程的实践性进行全新解读,以探索增强其实践性教学的多重路径,进而实现对其实践性教学中“实践”的超越与创新。
[关键词]思政课实践超越与创新
随着时局的发展和国际国内环境的变化,单纯课堂理论教学已相形见绌,为适应新要求,实践性教学应该成为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大学生的重要平台。
一、实践性教学中“实践”概念的解读
实践性教学中“实践”指的是,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作为主体的学生在自身道德需要的推动下自主参与,以自我道德意识作为调控机制,能动地、现实地与道德客体或其他道德主体发生相互作用而实现双向对象化,以促进个体道德整体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过程。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的“实践”具有以下特征:
(一)促进道德观念内化与外化相互转化的中介行。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过程是学生道德内化与外化过程的统一,而实践是实现内化与外化相互转化的桥梁。实践是“德知”的基础和前提,学生通过实践获得是道德知识才是“真知”,才是学生自己认同的“德知”。这样的“德知”才能为学生所内化。同时,学生内化的“德知”只有通过道德实践才能外化为学生实际的“德行”,从而实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最终目标。否则,“德知”只能处于观念形态。可见,实践是学生道德内化与外化的中间环节,是化“德知”为“德行”的必由之路。
(二)目的与手段的统一性。
实践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目标起点,也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最终归宿。只有当我们培养出来的学生,践行了道德规范,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目标才算达成。同时,实践贯穿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过程的始终,是实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目标的根本途径于手段。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完整过程是“行—知—行”,它以学生在道德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为起点,以学生德行的“生成”为最终目标。
(三)“德知”、“德情”与“德行”的整合性。
道德实践是学生在德知指导下的自觉的、主动的道德行动,它本身就是德知与德行的统一,没有这种统一,就不是马克思主义实践观所说的实践。在道德实践中,实践主体绝非是一个超然于物外直接面对客体的纯粹主体,对象也不是一个外在实践主体的纯然客体,而是呈现出客体主体化和主体客体化的主客融合的状态,主体作用的对象不是单纯的客体,而是客体与主体的关系,客体对主体的意义,而且实践主体对客体与主体关系的把握不仅是认知把握,更是情感把握,是带有情感的认知。因此,道德实践是德知、德行与德情的统一,这种统一更有利于学生品德的形成。
二、增强实践教学的路径选择
(一)教学目标注重实践性
实践性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区别于其他专业课程的根本特征。其他专业课程强调较多的是学生内部的智力活动。而道德本质上也是实践的,实践性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过程的本质特征,这一本质特征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与其他课程相区别。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目标的实践性有助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返本归真。
(二)教学内容突出生活性与实践性。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内容突出生活性与实践性具体体现在: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内容来自学生的道德生活与道德实践。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内容的选择与安排,不能仅仅遵循学科的逻辑,从德知出发,而必须从学生过有意义的、健康的道德生活、实践生活的需要出发,从解决学生在生活中遇到的道德冲突与道德困惑出发,根据学生个人和群体在道德实践中遇到的问题选择和安排内容。这也是增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吸引力、感染力、针对性和实效性所不可缺少的途径之一。
突出“德知”与学生道德生活、道德实践的联系,要避免空洞说教,要把理论观点的阐述寓于社会生活和学生道德实践的主题之中。
(三)教学过程与方法凸显实践性。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过程与方法的实践性是指学生在道德实践中、通过道德实践学习道德。
它表现在:通过学生的各种实践活动,通过学生直接经验展开,就是通过学生的“实行”、“行动”、“做”、“亲历”等形式来展开。实践性的方法多种多样,各有各的功能和特色,但都要给学生提供时间、机会和活动那个情境,让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实践活动中去,在其中进行交往、合作、操作、模拟、体验、感受、经历、探究。从中获知,生情、实现由德知到德行的转化。
(四)教学评价依据学生道德实践。
学生的思想品德只有在现实的社会生活实践中形成并得以表现和确证,德效最终要看学生的道德认知能否转化为道德实践。因此,实践是评判学生品德水平高低和德效的标准,实践性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评价的重要特征。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评价的实践性主要指在学生实际的、现实的道德行为中评价学生的品德,以学生的道德行为表现作为评价的主要内容、作为学生品德素质水平的重要指标、作为检验德效的标准,以促进学生德行的形成与发展为教学评价的目标。所以,教学评价的实践性强调的是教学评价的发展性,即意在通过教学评价促进学生道德行为的形成和发展。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评价的实践性表现在:
(1)评价方法体现实践性。
现行的闭卷或开卷考察的仅仅是学生的德知或处于观念形态的德行。虽然德知和观念形态的德行与实际的行为有联系,但它们不是绝对一一对应的关系,在实际生活中学生未必能将德知和处于观念形态的德行转化为现实的道德行为。因此,要准确评价学生的德行,需要采用体现实践性的评价方式、方法。这些方式、方法主要有真实性评价、表现性评价、系统观察评价、行动记录评价、情境性评价等。
(2)评价结果中,体现实践性。
即评价结果要反映学生的德行。这样,可以使评价结果较准确反映学生真实的品德;促使学生在平时既注重德知的学习,更注重将德知转化为德行,实现知行统一。
三、对现实实践性教学中“实践”的超越与创新
在现实的教学中,不少教师注重引导学生进行道德实践,一些学生自己有时也组织道德实践活动。但是,有些所谓的实践是存在不少问题的,如存在功利性、被动性、表演性、形式化与表面化倾向。为了使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实践性教学收到实效,切实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践性教学应注意以下几点:
使学生成为道德实践的主体。
理想的道德实践应是主体参与式的道德实践。学生的道德品质只有在其能够发挥自觉性、能动性的道德实践中才能得到真正的发展,所以,理想的道德实践应是主体参与式的道德实践。这种道德实践是学生作为主体自觉、自愿、主动参加的具有道德意义的实践活动。
道德实践与日常生活一体化。
道德实践并不是一种独立于学生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的独立的、单纯的实践形式,它是和学生的日常生活融为一体的,学生的道德实践是在学生的日常学习、交往生活中进行的,生活的过程也就是学生道德实践的过程,“生活就是一种具普遍意义的实践”。因此,道德实践必须渗透与学生生活的全部,道德实践与生活的一体化有助于使学生养成道德习惯,避免形式主义的、表面性的道德实践。
(三)注重道德实践空间的开放性与时间的连续性。
学生的品德是在各种各样的场域中经过长期的道德实践逐渐形成的。道德实践与日常生活的一体化决定了道德空间的开放性和道德实践时间的连续性。除了特定时间、场合的道德实践外,更应重视具有实质意义,实际效果的各种场合的道德实践,要将课内、课外,校内、校外的一切场合都变成道德实践的场域,使道德实践具有“全域性”。
(四)克服道德实践的功利性。
麦金太尔认为并不是所有的实践都能使人形成美德,可能有的实践只是恶而已。实践有追求“内在利益”的实践——实现个人的进步,内心的充实,有利于他人和群体;也有追求“内在利益”的实践,才能使人形成美德,而追求“外在利益”的实践不能形成人的美德,也不利于他人和社会。因此,学生进行道德实践时,应注意纠正学生的功利化倾向,引导学生从促进个人德性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目的出发进行道德实践。
作者单位:王娜,南京旅游职业学院;霍秀红,南京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邮编:211100;210046。
(责任编辑王学)
本文系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重点项目“高校辅导员兼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教辅工作研究”(项目编号:09SJB880071)的阶段性成果,江苏省2011年度创新工程资助项目(项目编号CXZZ11_0843)。南京旅游职业学院2012年青年科研基金资助重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