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污染侵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过错,无过错
污染侵权论文文献综述
胡卫[1](2019)在《过错优先:环境污染侵权中行为人过错的功能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污染侵权是一个过错与无过错交错的领域,不应将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区分绝对化,当环境污染侵权中出现过错的情况下,应确立过错优先规则,由法官主动适用过错规则对行为人追责,而不应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司法实践中,过错因素对无过错领域的环境污染侵权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修正了环境污染侵权一元归责体系,并对污染侵权责任主体、因果关系的确定发挥着重要作用。过错还与环境侵权责任方式的适用有着特定联系,停止侵害的适用需要考虑过错或违法性,精神损害赔偿、赔礼道歉等责任也与过错相关,惩罚性赔偿更以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为前提。过错还极大地影响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和修复费用的确定,也与多元责任主体之间责任比例的区分有着密切关联。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适用,应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和违法性,合法排污者原则上不应适用。(本文来源于《政法论丛》期刊2019年06期)
徐海伦[2](2019)在《土壤污染侵权责任主体研究——以收储土地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通过梳理相关法律规范,明确法定的土壤污染侵权责任主体为污染行为人、土地使用权人、第叁人。结合土地收储实践,可知政府在土壤污染侵权案件中责任承担顺位与法律规范相比有所提前,而这一问题产生的根源主要是法律规范的欠缺。因此应当从明确相关立法的时间效力,细化责任主体范围,扩张责任主体等方面完善立法。(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31期)
李智卓[3](2019)在《环境噪声污染侵权的归责原则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环境噪声污染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非一般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所适用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即虽然噪声排放者排放噪声造成他人的损害,但是如果其排放的噪声符合相应的噪声排放标准,则其不应当构成环境噪声污染侵权。对于达标排放噪声最终致他人损害的情形,噪声排放者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受害者的损害应当由政府加以补偿。对于突发噪声所致他人损害的情形,除了遵守一般噪声污染侵权纠纷的规则外,还应考虑《侵权责任法》所明确规定的各种免责事由。如果符合免责事由,则噪声排放者可以免于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文来源于《法学论坛》期刊2019年05期)
卢志鹏,王嘉懿,王钰,张彦[4](2019)在《大气污染侵权民事诉讼现状研究——以辽宁省30个大气污染环境侵权案件为样本》一文中研究指出辽宁省大气污染侵权民事案件实证分析结果表明,辽宁省大气污染环境司法裁判专业性极强,审判难度较大;大气污染侵权的原告多为个人,被告多为企业,原被告之间矛盾尖锐;公众环境修复意识淡薄,环境保护意识仍有待提高。文章认为如何提高环境司法裁判能力,明确大气污染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分配,确定证明标准和鉴定结论采信标准仍是司法实践中亟须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9年06期)
周静[5](2019)在《相邻环境污染侵权之法律识别》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增多,公民环境保护意识空前高涨。实践中,相邻环境污染侵权与环境污染侵权难以清晰区分。分析二者诉讼模式与空间差异,引入法律经济学原理,结合汉德法则与卡尔多-希克斯标准的启示,能够对相邻环境侵权纠纷和环境污染纠纷进行科学有效的区分。(本文来源于《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罗翌[6](2019)在《论恢复原状在环境污染侵权中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环境污染除了造成环境损害,也对主体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等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在环境污染侵权中,若受损的环境不能恢复原状,受害人的权益往往得不到充分救济,受害人希望被告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通过让受损的环境恢复原状,以救济自身受损的权益。但相比一般的民事侵权,环境污染侵权具有特殊性,恢复原状在环境污染侵权中的适用存在困境,在相关案件中适用的比例较少,大部分案件中受损的环境得不到恢复。受损环境的继续存在既使受害人的权益得不到充分救济,又可能对受害人及其它民事主体的权益造成新的损害,当受害人人数众多时还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影响。恢复原状的具体适用困难的原因在于无论立法、司法还是学界理论对恢复原状在环境污染侵权中的适用并没有给出明确的指引。《侵权责任法》规定了恢复原状这一民事侵权责任承担方式,而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恢复原状可在环境污染侵权中适用,但对于具体的判断标准、适用条件、恢复对象、恢复标准、适用方式等操作标准并没有进一步的规定。而学界对于恢复原状在适用过程中,应当承担的功能和适用范围仍存在争议,甚至提出以独立的环境修复责任方式取代恢复原状责任方式。笔者认为,应当回归传统的民法理论,对恢复原状在环境污染侵权中的适用进行理论分析,并据此提出完善建议。本文首先通过对相关案例的梳理,分析案例的诉讼请求、法律事实及判决理由,从司法实践中探寻环境污染侵权恢复原状适用存在的具体难题。然后,在探清适用困境的基础上,对恢复原状的适用进行理论分析,明确其在环境污染侵权中的具体表现形式为环境修复责任,分析其适用的特殊性和价值、内涵及边界以及适用时面对的不同情形等,明晰其适用的理论基础。最后,基于理论分析的结果,从判断标准、适用条件、恢复标准、实施形式以及具体方案五个方面,提出恢复原状在环境污染侵权中适用的完善建议,以期为未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本文来源于《华南理工大学》期刊2019-06-14)
陈昕昕[7](2019)在《土壤污染侵权中修复责任司法适用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土壤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础条件,但我国当前土壤环境状况不容乐观。2016年5月国务院下发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加强土地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土壤污染的修复问题已经刻不容缓。《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然而土壤污染的修复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问题。一方面,恢复原状作为修复责任中的一种,不同于民法中的恢复原状,前者在适格主体、方式、范围等方面都有自己的特点。另一方面,修复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也没有统一的标准,缺乏可操作性。本文将从四个方面研究土壤污染侵权中修复责任司法适用问题。第一部分介绍研究背景、研究综述、研究方法、研究框架与研究意义。第二部分以司法实践中104件土壤污染侵权案件为样本,重点以其中34份判决文书为研究对象,分析土壤污染侵权案件中修复责任适用的基本情况。从案件主体、因果关系、责任形式叁个方面描述修复责任在土壤污染侵权中适用的特点。第叁部分讨论土壤污染侵权中修复责任司法适用存在的问题,仍从案件主体、因果关系、责任形式叁个方面,结合典型案例,分析案件的争议焦点,阐释土壤污染侵权案件中修复责任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困境。第四部分在比较法视野下研究美国、德国、日本土壤污染修复制度。为保障土壤污染修复责任的司法适用,从土壤污染修复责任的法律主体制度、责任证明制度、责任实施制度叁个方面,建议健全土壤污染修复案件主体制度,明确推定因果关系规则中的初步举证责任,综合运用鉴定评估与专家意见保障原告诉权,注重土壤污染侵权私益诉讼与公益诉讼的衔接等,完善土壤污染修复责任在司法中的适用路径。(本文来源于《贵州大学》期刊2019-06-01)
肖洪珠[8](2019)在《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中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质量标准作为一种管制性规范能够以转换的方式适用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中已成理论共识。在污染侵权中,环境质量标准以其专业判断为排污人提供了一个可遵循的标准,有利于排污人在事前对污染风险作出判断。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中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有利于控制环境风险,防治环境污染,故司法机关与环境管理机关应当一齐执行环境质量标准。为剖析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中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应当首先从环境质量标准的基础理论、环境质量标准的法律性质、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与环境质量标准的连接、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中环境质量标准适用的价值四个方面去探讨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环境质量标准作为一项技术规范,经过援引,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在污染侵权司法实践中,环境质量标准可增强污染侵权的可预见性,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提供专业判断,保障我国的环境安全。其次,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中环境质量标准适用的法律现状及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中环境质量标准适用的实践现状两个方面来探讨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中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现状。目前环境质量标准在污染侵权责任认定中起着重要作用,环境质量标准中的各项参考指标值可为排污行为造成环境消极影响提供科学证明,在能量型污染中法官会考虑适用环境质量标准推定损害结果的存在,环境质量标准作为一种科学文献可为因果关系提供证明。最后,分析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中环境质量标准适用面临的主要问题,并就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中环境质量标准适用的完善提出对策。目前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中适用环境质量标准缺乏依据,应当明确环境质量标准适用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依据;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中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混乱,应当确定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中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方式;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中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规则缺失,应当完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中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规则;当个别环境质量标准无法准确界定法律上的污染,应当允许对环境质量标准进行司法审查。(本文来源于《江西理工大学》期刊2019-05-26)
于成龙[9](2019)在《大气污染环境侵权救济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些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发展以及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排放、工业排放呈现爆发式的增长,我国的大气环境承受了巨大的压力,空气中漂浮的颗粒污染物对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及其他社会活动造成了巨大的阻碍。大气污染现象的频频发生除有气候状态等自然环境因素的影响之外,更与人类日益密集的生产、生活排放有关。近年来,国家对宪法、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及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一系列修订并且对大气污染的控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我国的大气污染现象仍旧存在,若想真正摆脱大气污染的“困扰”任重而道远,需要社会各阶层、各方面勠力同心,用坚定的决心、足够的耐心来打赢这场持久战。大气污染现象的频频发生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及公民人身安全都造成了巨大的威胁,大气污染环境侵权作为一种独特的侵权方式,具备其特有的广泛性、复杂性等特征,在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长足进步的同时,重视大气污染环境侵权救济机制的完善工作应当摆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的优先位置,我们应反思我国当前大气污染环境侵权救济机制在运作过程之中存在的问题,在借鉴世界各国大气污染环境侵权救济经验的同时,立足于我国现实国情,转变立法观念,完善有关法律,落实法律责任,健全并完善我国大气污染环境侵权救济机制,在保证自然生态能够与经济、社会同步和谐发展的同时,可以更好地解决我国当前大气污染环境侵权救济存在的诉讼困难、救济不力、索赔不畅等问题。文章第一部分对大气污染环境侵权的内涵及特征进行总结,分析大气污染环境侵权救济的法律意义,并通过对我国当前法律制度内容的梳理,介绍了我国当前大气污染环境侵权救济的基本内容;本文第二部分总结了我国大气污染环境侵权救济机制在立法、诉讼机制、社会救济机制等方面存在的缺陷及其成因,以期能够在以后的法律实践中予以规避;本文第叁部分主要梳理了域外大气污染环境侵权救济体系的实践历程,同时对其有益启示进行了总结,以寻求适应我国当前形势的先进经验并融入我国大气污染环境侵权救济机制当中;本文第四部分在前叁部分的基础上,对我国在大气污染环境侵权救济机制的完善层面提出了笔者不成熟的对策建议,具体包括将环境权保障理念制度化、完善大气污染环境侵权之诉、建设多元化的救济机制等措施,以期能够改善我国当前大气污染环境侵权救济机制存在的缺陷及不足,从而能够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在实现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的同时,能够建设一个自然生态更加美丽的中国。(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9-05-02)
黄树广[10](2019)在《我国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受到工业革命的影响,原生态的生活方式已不能满足人们高质量的生活需要,先进的生产方式推动科学技术的革新。近几个世纪以来社会的成长以及成就远远超过了过去几个世纪甚至几千年的总额。然而,在享用这些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的同时,我们必须承担科学技术带来的副作用。近年来,中国各方面实现了飞越式发展,但随后而来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也越来越威胁着人们的生活,环境污染所引起的环境侵权纠纷案件越来越多。这些环境污染事故不仅使人民人身和财产安全遭到极大的威胁,而且使当地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面临日益严重的危机。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现在面临着既要防止环境被破坏又要促进经济增长的艰难任务。所以,对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的研究具有战略意义和现实必要性。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要求与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的发展完善是相辅相成的,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社会需要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的补充,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实现社会主义法制提供了必要保证。本文围绕环境侵权制度的完善展开论述。除引言和结语之外,本文共分为四个章节,采用国内外相关环境法律法规相结合的方式对我国环境侵权责任制度进行深入分析。第一章节通过对相关环境权、环境侵权、归责原则概念的分析,进而对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研究。第二章节分析了我国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的现状,从构成要件,免责事由等方面来说明我国现阶段的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第叁章节通过分析日本,德国,英美,法国的环境侵权责任制度,借鉴其制度中相关的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第四章节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多方面完善我国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的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北民族大学》期刊2019-05-01)
污染侵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通过梳理相关法律规范,明确法定的土壤污染侵权责任主体为污染行为人、土地使用权人、第叁人。结合土地收储实践,可知政府在土壤污染侵权案件中责任承担顺位与法律规范相比有所提前,而这一问题产生的根源主要是法律规范的欠缺。因此应当从明确相关立法的时间效力,细化责任主体范围,扩张责任主体等方面完善立法。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污染侵权论文参考文献
[1].胡卫.过错优先:环境污染侵权中行为人过错的功能分析[J].政法论丛.2019
[2].徐海伦.土壤污染侵权责任主体研究——以收储土地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9
[3].李智卓.环境噪声污染侵权的归责原则探析[J].法学论坛.2019
[4].卢志鹏,王嘉懿,王钰,张彦.大气污染侵权民事诉讼现状研究——以辽宁省30个大气污染环境侵权案件为样本[J].法制与经济.2019
[5].周静.相邻环境污染侵权之法律识别[J].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6].罗翌.论恢复原状在环境污染侵权中的适用[D].华南理工大学.2019
[7].陈昕昕.土壤污染侵权中修复责任司法适用问题研究[D].贵州大学.2019
[8].肖洪珠.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中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D].江西理工大学.2019
[9].于成龙.大气污染环境侵权救济机制研究[D].山东大学.2019
[10].黄树广.我国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研究[D].西北民族大学.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