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人身危险性评价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人身危险性,人格,人格刑法,法律评价
人身危险性评价论文文献综述
温天元[1](2018)在《人身危险性法律评价》一文中研究指出从人身危险性理论发展多年的历史和实践意义来看,对这一理论的研究具有重大的价值。同时,我国目前的部分类似保安处分的措施和现实需要也需要这一理论来支撑,因此,对人身危险性理论的研究具有现实意义。但是,人身危险性理论是从心理学领域发展而来的,其根基具有不确定性的弊端,本文第一部分是对人身危险性的概述,主要厘清人身危险性的发展历史、理论渊源以及相关概念的辨析,同时关注和比较了最新发展的人格刑法。第二部分是考察我国对人身危险性理论的现实需要,主要通过我国目前司法文书中使用人身危险性,但对人身危险性的使用缺乏说理;现有社会治安问题对人身危险性理论需要的反映(包含再犯可能性方面、初犯可能性方面、不负刑事责任的人的限制方面);人身危险性理论对定罪的影响;人身危险性理论对量刑的影响;人身危险性理论对现有社会道德观念转变的引领作用五个方面来论证。第叁部分是考察人身危险性的相关法律规定,从国内外两个角度进行考察,国外的相关法律规定是学者公认的属于人身危险性的规定,国内部分则是基于对前述理论的理解之上,可以称之为个人解释的一种规定的整理归纳。第四部分是本人对人身危险性法律的具体评价,从刑法的角度看,人身危险性法律是推进刑法进步的规定,具体体现在:人身危险性法律对出罪具有实质影响,人身危险性对量刑具有重大影响,人身危险性对刑罚执行具有针对性的作用和意义,有利于教育刑、刑罚个别化的实现,人身危险性对我国保安处分制度的建立具有推动作用,人身危险性法律规定对刑法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效果具有提升效果;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看,人身危险性对刑事诉讼法具有正面影响,具体体现在:人身危险性对强制措施的实施具有实质性影响,社会防卫目的加强了非刑事目的的处置措施的适用;最后,对人身危险性的缺陷和不足进行评价,具体体现在:人身危险性不能单纯依靠在心理学研究之上,必须有立法规定进行支撑,我国对于人身危险性的法律规定仍然需要进一步的补充。总的来说,通过对人身危险性理论的研究、相关现实情况的了解和相关法律规定的整理归纳,最终得出较为正面的评价作为论文的结果。(本文来源于《广州大学》期刊2018-05-01)
刘立霞,张晶[2](2009)在《未成年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评估研究——以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模糊综合评价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是未成年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重要表征,也是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重要参考依据。但是由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本身、法官认定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心证以及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与人身危险性的相关度等方面存在着模糊性,因此,有必要运用模糊理论综合评价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以期准确认定未成年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本文来源于《时代法学》期刊2009年04期)
马振,黄渝景[3](2009)在《刑事司法裁量中的人身危险性评价——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新解读》一文中研究指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域中的轻罪和重罪定位,不仅仅取决于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大小,而且尤其应当反映犯罪主体主观上对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的内在态度为最基本要素的行为主体人身危险性大小。只有对那些造成了严重社会危害而且行为人人身危险性较大的行为才有必要处以较为严厉的刑罚,而对那些即使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较大危害,但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不深,反社会意识不强烈的行为应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予以各种较为轻缓的刑罚处遇。(本文来源于《法治研究》期刊2009年04期)
田小穹[4](2008)在《刑罚裁量中的“人身危险性”——概念、评价方法和体系》一文中研究指出对犯罪者"人身危险性"的评价,属于刑罚裁量中对犯罪者个人情况评价的核心内容,国家应围绕以上因素设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和专家评价制度。在对犯罪者刑罚的裁量中,法官在主要根据犯罪者的行为责任决定刑罚的基础上必须考虑专家提供的对犯罪者"人身危险性"的评价结论并结合犯罪者的其他个人情况决定其刑罚。其中,对犯罪者"人身危险性"的评价应规定为法定情节以体现我国刑法的刑罚个别化原则和预防犯罪为主的刑罚目的,实现刑法立法现代化。(本文来源于《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08年05期)
王东升[5](2008)在《论累犯的人身危险性评价》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学者对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认识有一个从否定到肯定的发展过程。累犯立法设置中是否应当引入人身危险性评价也素有争议。本文以比较研究为基础,从累犯制度架构以及人身危险性内涵和功能定位角度展开论述,认为应当在我国累犯制度中引入人身危险性评价。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累犯制度概论。首先简要叙述了累犯制度在我国和外国刑事立法上的历史演变过程。其次,对累犯的概念进行了一个梳理,并以行为中心论和行为人中心论对刑法理论中的累犯概念进行分类,结合刑法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对两类累犯定义进行了评价。然后对累犯的立法例和处罚原则进行了比较研究。第二部分,我国累犯制度现状。分析我国累犯制度的基本架构和从累犯从重处罚依据的各种理论,引出了我国累犯制度中人身危险性评价的缺失。第叁部分,人身危险性。要将人身危险性引入累犯制度必须对其有一个充分而准确的认识。本文的第叁章主要目的便是还原人身危险性本来面目,并对其在刑法中的功能定位进行了论述。包括人身危险性的缘起;概念之争;人身危险性与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的区别与联系;人身危险性在定罪、量刑、行刑中的功能定位;最后本文以较大篇幅对关于人身危险性理论运用的关键问题——人身危险性的评估作了论述。第四部分,我国累犯制度完善的现实选择。以前叁部分为基础,作者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了将人身危险性评价引入累犯制度的必要性和现实可能性,然后借鉴外国立法经验,对我国累犯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8-03-01)
王奎[6](2007)在《论人身危险性的评价因素》一文中研究指出人身危险性是犯罪人再次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其大小程度不仅有量的规定性,即犯罪人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趋势的强弱,而且有质的规定性,即再次实施的犯罪行为性质、其可能给社会造成的损害程度。评价人身危险性有无与大小的根据只能是与犯罪人有关的现实情况,主要包括犯罪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和犯罪人的行为表现。(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07年03期)
刘志英,易谨[7](2007)在《人身危险性评价与保安处分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针对人身危险性的评价,是保安处分在刑法中能否得到适用并发挥其作用的关键问题。在国内外学者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人身危险性的评价标准,进而论证将保安处分引入我国现行刑法的可行性。(本文来源于《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7年02期)
人身危险性评价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是未成年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重要表征,也是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重要参考依据。但是由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本身、法官认定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心证以及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与人身危险性的相关度等方面存在着模糊性,因此,有必要运用模糊理论综合评价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以期准确认定未成年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的大小。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人身危险性评价论文参考文献
[1].温天元.人身危险性法律评价[D].广州大学.2018
[2].刘立霞,张晶.未成年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评估研究——以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模糊综合评价为视角[J].时代法学.2009
[3].马振,黄渝景.刑事司法裁量中的人身危险性评价——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新解读[J].法治研究.2009
[4].田小穹.刑罚裁量中的“人身危险性”——概念、评价方法和体系[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
[5].王东升.论累犯的人身危险性评价[D].中国政法大学.2008
[6].王奎.论人身危险性的评价因素[J].政治与法律.2007
[7].刘志英,易谨.人身危险性评价与保安处分的适用[J].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