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的司法救济论文-郝瑾

羁押的司法救济论文-郝瑾

导读:本文包含了羁押的司法救济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未决羁押的司法救济,欧洲人权法院,启示

羁押的司法救济论文文献综述

郝瑾[1](2017)在《欧洲人权法院视野中的未决羁押的司法救济及其启示——以Abdulkhakov v.Russia一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未决羁押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会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到较长时间的剥夺,对其基本权利影响深远。羁押率高、超期羁押等羁押相关问题一直是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痼疾,构建未决羁押的司法救济机制是解决羁押难题的有效路径。欧洲人权法院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5条第4款的规定做出了一系列判决,在审查主体、审查时间、审查程序保障等方面形成了比较先进的关于未决羁押的司法救济的观点,值得我国借鉴。(本文来源于《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2期)

项谷,姜伟[2](2015)在《比较视野中未决羁押的司法审查与司法救济》一文中研究指出未决羁押,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之前被剥夺人身自由的状态。中外未决羁押决定与变更主体不同,国外羁押决定主体相对独立且单一,我国羁押决定主体检察机关相对独立但变更主体多元;中外逮捕和羁押定义不同,国外实行逮捕与羁押分离,我国逮捕与羁押还未实现完全分离;中外羁押审查方式不同,国外以当事人参与为原则,我国羁押决定程序由书面审查为主转向当事人参与为主;中外羁押救济程序不同,英美法系主要是保释,大陆法系主要是司法复查,我国新增的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系本土原创,兼具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和当事人间接救济手段特征。中外未决羁押制度结构、模式及背景各有特点,因而在发展完善我国司法制度中不能简单套用、模仿和移植国外制度模式。(本文来源于《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15年03期)

刘竞博[3](2011)在《人身保护令视角下我国审前羁押司法救济的确立》一文中研究指出审前羁押是各国刑事诉讼中广泛采用的一种强制措施,具有控制犯罪、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功能。我国《刑事诉讼法》虽未将“羁押”作为一项独立的强制措施,但不可否认它是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文明的进步以及形式诉讼理念的变革,人权保障已变成刑事诉讼的首要目标,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改革也都是以人权保障为指导思想的,其中针对审前羁押都建立了专门的司法救济制度。而我国的审前羁押制度对于被羁押人而言缺乏一个行之有效的救济途径,实践中的弊病也越来越突出,改革迫在眉睫。本文的结构体例安排如下:第一章,我国审前羁押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本章下设四节,分别介绍了我国审前羁押在当前存在的四大问题,即审前羁押的适用率过高,超期羁押的现象较严重,被羁押者的律师帮助权、身体健康权等权利得不到相应保障,针对自身被羁押这一事实被羁押者找不到一条有效的救济途径。也就是说,本文试图以我国审前羁押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而引出文章所要探讨的核心内容——为被羁押者找到一种有效的针对审前羁押的救济途径。第二章,审前羁押司法救济的比较法考察。观世界各法治国家的审前羁押救济机制,得出一个基本结论:以司法权制约羁押权乃一条可行之路。我国若想彻底治愈审前羁押中的各种顽症,根本的出路就在于坚决打破目前封闭、纯粹行政化的审前羁押机制,引入诉讼机制,赋予被羁押者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由中立的法院审查羁押的合法性。本章选取了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中采人身保护令制度的典型国家(地区)的立法例加以分析,以期为我国构建此一制度提供域外立法的有益经验。第叁章,我国重构人身保护令的重大意义。正如江平先生所理解的那样,对引入某一法律制度的可行性与必要性之论证中,重点应论证其必要性。因此本章即从意义与作用的角度详细论述在我国重构人身保护令制度的必要性。此部分下设五节,分别从五个方面阐述我国重构人身保护令的重大意义,具体包括重构人身保护令是“人权入宪”的积极响应、是遵守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必然要求,且有利于刑事程序正当化、有利于治愈审前羁押中的各种顽症、有利于实现诉讼经济原则等。第四章,我国人身保护令的重构设想。按照行文的逻辑思路,在解决制度引进的必要性问题之后,接下来要考虑的就是制度的具体构建问题。文章先从整体上介绍了一下人身保护令制度在我国的构建步骤,也可理解为人身保护令制度的“叁步走战略”:第一步,在我国《宪法》中进一步补充规定关于侵害人身自由权的救济条文,以完善《宪法》中关于人身自由权的规定;第二步,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规定人身保护令制度的具体条款,详细构造该制度;第叁步,在前两项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一部单行的《人身保护法》。当然本章的重点还是介绍如何在《刑事诉讼法》中构建人身保护令制度。(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1-03-01)

张智伟[4](2011)在《超期羁押的司法救济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超期羁押的定义和分类的阐释来分析出我国产生超期羁押现象的内外因素。根据这些内外因素提出了解决超期羁押问题的对策,即在内因上,严格司法准入制度;进行长期有效的在职培训;树立正确科学的司法理念。在外因上,对超期羁押从时间、地点和人物叁个层面加以控制。(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中旬刊)》期刊2011年01期)

吴晓宁[5](2010)在《试论审前羁押的司法救济》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种手段,审前羁押如同一柄"双刃剑",在预防、打击犯罪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若运用的不得当,则会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与现代的法治精神、和谐理念背道而驰。处于司法改革中的中国,超期羁押、变相羁押、错误羁押等问题相当严重,它们的危害也毋庸讳言。因此,改革我国的审前羁押制度,完善审前羁押的司法救济机制势在必行。(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中旬刊)》期刊2010年12期)

李运超[6](2009)在《论超期羁押的司法救济》一文中研究指出超期羁押是指专门的国家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时,羁押时间超出了法定期限的行为。如何解决我国长期存在的超期羁押问题成为司法实务部门和法学理论界乃至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从对超期羁押的含义和超期羁押的社会危害性、相关法律规范的分析入手,对其产生根源进行理论探讨,同时对构建纠防超期羁押机制作出了若干思考,以期能为理论完善和实践指导提供有益帮助。(本文来源于《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09年03期)

翟绍辉[7](2007)在《未决羁押制度问题及其司法救济》一文中研究指出羁押是所有的强制措施之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其运用会使受无罪推定保护之人自由被剥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未决羁押得到了广泛和普遍适用,成为一种常态。羁押措施在我国法律中不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措施,同时羁押的适用也没有制度化,没有一整套相关的制度加以规范。未决羁押制度的缺失,导致了我国未决羁押出现了恣意化、惩罚化的倾向。从无罪推定的理念考察,未决羁押应当受到比已决羁押更加严格的司法控制,被羁押人应当受到比已决犯更佳充分的制度保障。因此,必须对我国现行未决羁押措施进行制度化、法制化。(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7年12期)

黄胜开,肖良平[8](2007)在《试论我国未决羁押的司法救济》一文中研究指出西方法治国家建立了完善的未决羁押司法救济制度,因此,这一制度能够较好地保护被羁押者的合法权益。而我国的未决羁押制度十分不完善,且羁押的救济渠道不畅、救济措施不力,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侵犯被羁押者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借鉴西方法治国家成熟的立法经验,建立未决羁押的司法审查制度、未决羁押的事中救济制度、未决羁押的事后救济制度、建立羁押复查制度并修改《国家赔偿法,》这对于完善我国未决羁押的司法救济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来源于《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07年03期)

[9](2007)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被羁押期间被同仓人致残,如何进行司法救济?》一文中研究指出A编辑同志:我院在处理请示案件时,遇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被羁押期间被同仓人致残所引起的国家赔偿问题,对此是按照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还是申请司法赔偿?请予以解答。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孙于安孙于安同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被羁押期间被同仓人致残所引起的国家赔偿,应当按照《中华人民(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07年01期)

薛竑[10](2006)在《论我国审前羁押的司法救济》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确立审前羁押的司法救济程序,被羁押者不能援用司法救济方式质疑审前羁押的合法性,导致司法实践中审前羁押率居高不下和超期羁押问题较为严重。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就在于构建我国审前羁押的司法救济途径,将人身保护令制度引入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被羁押者对羁押的合法性提出质疑的权利,让中立的司法机关对羁押的根据进行司法审查,从而将审前羁押纳入司法控制的范畴,利用司法权来保障被羁押者免受非法或者无根据的羁押。(本文来源于《当代法学》期刊2006年03期)

羁押的司法救济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未决羁押,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之前被剥夺人身自由的状态。中外未决羁押决定与变更主体不同,国外羁押决定主体相对独立且单一,我国羁押决定主体检察机关相对独立但变更主体多元;中外逮捕和羁押定义不同,国外实行逮捕与羁押分离,我国逮捕与羁押还未实现完全分离;中外羁押审查方式不同,国外以当事人参与为原则,我国羁押决定程序由书面审查为主转向当事人参与为主;中外羁押救济程序不同,英美法系主要是保释,大陆法系主要是司法复查,我国新增的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系本土原创,兼具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和当事人间接救济手段特征。中外未决羁押制度结构、模式及背景各有特点,因而在发展完善我国司法制度中不能简单套用、模仿和移植国外制度模式。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羁押的司法救济论文参考文献

[1].郝瑾.欧洲人权法院视野中的未决羁押的司法救济及其启示——以Abdulkhakovv.Russia一案为例[J].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7

[2].项谷,姜伟.比较视野中未决羁押的司法审查与司法救济[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

[3].刘竞博.人身保护令视角下我国审前羁押司法救济的确立[D].吉林大学.2011

[4].张智伟.超期羁押的司法救济机制[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1

[5].吴晓宁.试论审前羁押的司法救济[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0

[6].李运超.论超期羁押的司法救济[J].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

[7].翟绍辉.未决羁押制度问题及其司法救济[J].法制与社会.2007

[8].黄胜开,肖良平.试论我国未决羁押的司法救济[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7

[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被羁押期间被同仓人致残,如何进行司法救济?[J].人民司法.2007

[10].薛竑.论我国审前羁押的司法救济[J].当代法学.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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