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非立法性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非立法性规则,解释性规则,政策声明,法律效力标准
非立法性论文文献综述
王留一[1](2018)在《美国非立法性规则与立法性规则的区分标准及其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法院对非立法性规则与立法性规则的区分遵循的是分类审查的逻辑,即根据非立法性规则类型之不同适用不同的区分标准。其中,对解释性规则适用的是法律效力标准,审查的重点在于解释性规则是否超越了其所解释的法律条文的本来含义。对政策声明适用的是拘束力标准,审查的重点在于行政机关在发布该规则时是否表达了拘束行政机关或者公众的意图。美国区分非立法性规则与立法性规则的经验对于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标准、授权立法以及裁量基准等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8年03期)
黄建武[2](2018)在《论人大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的功能与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人大的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是立法性规范性文件的重要补充,是人大运用重大事项决定权对国家机关活动和社会事务进行规范性管理的重要形式。但目前这种文件在表现形式上存在不清晰且易与立法性文件混同的问题,其功能范围与效力在理论上与实践中亦不甚清晰,致使人大特别是地方人大在发挥决策与管理职能时过度地依赖立法权,将一些不应立法的事项勉强拉入立法,既造成立法负担过重,又阻碍了重大事项决定权职能的充分发挥。为解决这些问题,本文对人大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的功能与效力做了梳理说明,对这一类文件的表现形式存在的缺陷亦提出了完善意见。(本文来源于《地方立法研究》期刊2018年01期)
丁桂华,滕修福[3](2017)在《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法理依据及相关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所谓规范性文件,顾名思义就是有关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具有规范人们行为的文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狭义的(本文来源于《人大研究》期刊2017年09期)
刘磊[4](2016)在《美国非立法性规则之公众参与及其借镜》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规范性文件公众参与的程序要求有趋向于规章的趋势,过度的程序要求是当前提高公众参与有效性主要倚重的路径。公众参与简单"抄袭"、"照搬"规章制定程序的现象,不仅不利于行政民主性的提高,反而进一步加剧公众参与的"形式主义",导致公众参与缺乏有效性。美国法上非立法性规则的程序规制,从第一阶段对公众参与的盲目追求,到第二阶段对过度参与的批判与反思,体现出由注重参与的形式要求向参与的实质有效性的转变。美国经验佐证了过度参与要求的路径对提高参与有效性的助益不大,"程序愈多去趣愈远"。提升我国规范性文件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应该更加注重参与的总量、参与的类型化、基于类型化的个性化程序设计、注重参与的时间点。(本文来源于《行政法学研究》期刊2016年06期)
杨尚东[5](2014)在《非立法性规则对美国法院约束力强弱的演变及启示——兼论行业标准在中国行政诉讼中的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引言有一个流传很广的历史故事,清朝的乾隆在第四次下江南时,曾慕名到苏州城外的寒山寺参观。在山门前,他看到山下的京杭大运河,百舸争流,好一派繁华景象。乾隆就非常高兴,和众随从聊起了对眼前景象的所观所想。但有一人发表了不同的看法,那就是寒山寺的方丈,他告诉皇(本文来源于《行政法论丛》期刊2014年00期)
李菁,蔡琛华[6](2013)在《浅析我国非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一文中研究指出文章以非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为视角,对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进行检视,并提出了建立非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若干制度设计,包括审查的启动、审查的标准和审查的结果等,以期对《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与完善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下旬)》期刊2013年12期)
原二平[7](2013)在《非立法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冲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非立法性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称非立法性文件)不是我国行政法的渊源,然而,它的数量却是我国行政规范文件中最多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数量非常多,其使用频率居于行政规范文件的首位,因为非立法性文件与公众的生活联系紧密。根据资料相关的结果可以断定,85%对社会发生约束力的行政机关进行管理的文件,是人民政府制定的非立法性文件,它在行政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作出了重大的贡献。首先,非立法性文件可以弥补法律漏洞。一般情况下,成文法是一种书面静态的法,但社会关系或社会生活却是一种动态的法,而法律必须保持稳定,这就需要由相应的国家机关采用一种更加灵活的形式来执行或实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这就需要非立法性文件的出现。这样因为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而形成的立法“真空”状态就可以得已弥补。其次,非立法性文件具有及时性、灵活性,可以指导变化中的经济、社会生活。公众相对比较容易接受这种非强制性的行政指导作用,政府与公众的摩擦和冲突就会减少,经济资源的不合理配置也可以避免和预防。然而随着行政职权的日益扩张,非立法性文件的功能也相应的扩大,其效力对外的影响逐渐变大,破坏了我国的法治建设。要想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就必须坚持依法治国,需要对公权力,特别是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公民合法权益的公权力进行一定的约束,而对非立法性文件进行管理,是约束公权力的重要途径,因此,对非立法性文件进行研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笔者的目的是通过研究提出规范我国非立法性文件的有效途径。本文由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绪论,介绍了对非立法性文件研究的背景、意义、内容以及文献综述等,第二部分讲述了非立法性文件的基本概念,对非立法性文件的内涵予以界定,同时对非立法性文件的类型予以分析。第叁部分对非立法性文件的冲突难题进行探讨,最后对我国非立法性文件的冲突处理提出设想,维护我国法制的统一。(本文来源于《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期刊2013-05-01)
高秦伟[8](2011)在《美国行政法上的非立法性规则及其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行政法上的非立法性规则是指不适用告知与评论程序而制定的各种通知、意见、指南、政策声明等,在发挥行政规制的积极能动性方面作用明显。美国联邦法院为区分非立法性规则与立法性规则提供了相关的方法与标准。为了发挥非立法性规则在行政规制中的积极功效,美国学界提议对非立法性规则的制定进行立法并加以法治化构建,以增强其合法性。美国行政法上的非立法性规则及其运作实践对于科学认识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性质和功能、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不致成为行政机关扩张与滥用权力的工具等均具有重要的启示与借鉴意义。(本文来源于《法商研究》期刊2011年02期)
陈翠[9](2009)在《我国非立法性行政规范法治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机关除了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外,还发布大量的具有强制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与措施,即非立法性行政规范。由于现代社会发展对行政的需要,非立法性行政规范已深入到行政的全部领域,在行政管理实务中被广泛适用,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发挥了其他行政手段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非立法性行政规范存在的问题同样不可忽视,而且严重影响到政府的形象,阻碍了行政法治化的进程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如何完善制度建设,使非立法性行政规范实现法治化,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已经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一个十分紧迫的问题。因此,目前亟需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对非立法性行政规范予以准确定位和架构,并探讨如何完善制度建设,实现其现代化,以助于实现中国致力于法治国家建设的目标。本文在行政法学界已有研究的基础上,拟对非立法性行政规范的基本理论问题及制度建设发表浅见,希望能对我国非立法性行政规范的理论发展与实践运用略尽绵薄之力。(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09-04-30)
张艳燕[10](2008)在《非立法性行政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建立完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对于预防违法行政行为的发生,维护政府形象,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研究的主要目的是强化政府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建立完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预防违法行政行为的发生。文件是决策的载体,把好文件关,对地方政府来说就是把住了依法行政的源头,必须当作政府大事来抓。实行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正是行使着法律监督中一个重要方面,它与执法检查等法律监督方式一起,构成了法律监督的基本内容。本文通过对当前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存在的缺乏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等问题的分析、研究,从非立法性行政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概述、历史沿革以及制度分析入手,对该制度运行现状给予全面描述,总结剖析了这一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措施,着力解决行政监督虚置问题,同时也有利于解决借机扩张行政权力和机构利益,使行政法规“泛化”的问题。(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08-03-30)
非立法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人大的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是立法性规范性文件的重要补充,是人大运用重大事项决定权对国家机关活动和社会事务进行规范性管理的重要形式。但目前这种文件在表现形式上存在不清晰且易与立法性文件混同的问题,其功能范围与效力在理论上与实践中亦不甚清晰,致使人大特别是地方人大在发挥决策与管理职能时过度地依赖立法权,将一些不应立法的事项勉强拉入立法,既造成立法负担过重,又阻碍了重大事项决定权职能的充分发挥。为解决这些问题,本文对人大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的功能与效力做了梳理说明,对这一类文件的表现形式存在的缺陷亦提出了完善意见。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非立法性论文参考文献
[1].王留一.美国非立法性规则与立法性规则的区分标准及其启示[J].河北法学.2018
[2].黄建武.论人大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的功能与效力[J].地方立法研究.2018
[3].丁桂华,滕修福.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法理依据及相关问题[J].人大研究.2017
[4].刘磊.美国非立法性规则之公众参与及其借镜[J].行政法学研究.2016
[5].杨尚东.非立法性规则对美国法院约束力强弱的演变及启示——兼论行业标准在中国行政诉讼中的效力[J].行政法论丛.2014
[6].李菁,蔡琛华.浅析我国非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3
[7].原二平.非立法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冲突研究[D].中国地质大学(北京).2013
[8].高秦伟.美国行政法上的非立法性规则及其启示[J].法商研究.2011
[9].陈翠.我国非立法性行政规范法治化研究[D].黑龙江大学.2009
[10].张艳燕.非立法性行政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