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免征额法律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民国时期,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综合所得税制
免征额法律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赵倩[1](2017)在《民国时期个税免征额相关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为增加财政收入,民国建立初期开始筹备开征所得税,1914年即制定出《所得税条例》,但是由于当时军阀混战,这一条例未能得到实施。直至1936年《所得税暂行条例》颁布之后,所得税才真正得到施行,其后直到中华民国覆灭,民国政府又多次进行了所得税立法,对免征额的问题作出了许多变更规定。民国时期的所得税法律制度基本分为叁个阶段。所得税条例时期,在立法上对所得税的免征项目和具体数额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量能负担的原则,但许多规定浮于表面,在免征额相关法律制度的具体构建上存在较大的漏洞;所得税暂行条例时期,所得税免征额的相关立法和实践进一步深入,免征额的具体法律规定开始实施,在最低生活费用、家庭费用扣除以及具体所得的免征问题上有了较大的立法进步,体现出所得税法制在实践中不断自我调整的样态;所得税法时期的法律制度中出现了综合免征的概念,是民国开征综合所得税的尝试,这一时期的所得税综合免征规定生动地体现出税制的调整与社会经济之间的相互作用,相关的实践又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综合所得税制的优势。民国时期的所得税立法成果,尤其是在免征额问题上的反复调整以及在综合所得税制上的尝试,对于我国目前的税制改革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为应对我国目前的个税免征额调整面临的困境,总结民国相关经验教训,进行综合所得税制的试点改革,并从家庭申报课税制的角度解决家庭生活费用扣除的问题。(本文来源于《天津财经大学》期刊2017-05-01)
黄黛妮[2](2013)在《我国个税免征额制度的法律价值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个税具有调节个人收入,缩小贫富差距,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功能,个税免征额制度是个税调节中一项不可或缺的制度,是个税法改革的重点。该标准从最初的800元提高到1600元,再上调到2000元,到2011年9月1日正式施行的3500元,调高标准的呼声还是不绝于耳,5000元、8000元甚至10000元的建议屡屡被提及。只要提到个税法的修改,无论是立法、学界还是舆论都会呼吁免征额的上调,这已成为个税免征额制度的价值和功能的认识误区。免征额是针对劳动所得,保障纳税人及其供养家庭基本生活所需的必要开支,鼓励劳动创造财富和按劳分配。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国家让渡处一部分税收财政保障纳税人尤其是中低收入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正是体现这一政策的作法。它保护了人民享有劳动成果的合法性与安全性,激发了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也体现了分配正义注重公平和宪法中鼓励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在研究个税免征额制度的法律价值时是从公平、效率、自由和秩序四个角度分别阐释的。个税免征额制度不分地区差异、纳税人收入高低、供养家庭成员的多寡、获得报酬的成本及劳动所得与非劳动所得,采取“一刀切”的免征额扣除,是用形式公平掩盖了真正的实质公平。个税免征额追求的公平价值也远不止是形式上的均享主义,相反可能会导致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达不到调节个人收入的作用。国家让渡出税收优惠给纳税人,是为了保障中低收入者及其供养家庭成员的基本生存所需,给老百姓留下基本的生存份额,给予老百姓必要的生活保障,直接减轻国家社会保障性负担。只有保障了基本生存权后,才能谈发展,劳动者才有时间、精力和金钱去“充电”,继续深造,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或相关专业技能,这不仅加强了劳动者素质和劳动技能,也提高了整个社会的劳动生产率,达到了效率价值所要追求的目标。此外,多给中低收入者实行免征额的税收优惠,实则增加了大多数老百姓的实际收入,这对提高整个社会的内需即消费能力有着重大影响,既促进了我国由外贸依赖型向内需国家的转型,也对巩固我国的经济体系以应对外界严峻的经济金融形势有着深远意义。实践证明,合理的个税免征额制度的扣除不但不会减少国家的财政收入,相反它“藏富于民”,最终达到民富则国强的目标。理论上,税收与自由是对等的关系,就像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一样。自由可以理解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有做某事的权利和不做某事的权利,公民向国家纳税是义务和光荣的使命。国家利用这笔税收建立军队、警察机构保护纳税人的安全,还有学校、医院、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供人民自由、安全地生活在这个国家中。因此,通过个税免征额的税收优惠增加百姓的实际收入,人们越富裕,就有能力缴纳更多的税收,缴纳的税收越多,享有的自由就更广泛,这就是个税免征额制度自由价值追求的最高境界,即“藏富于民”,让人民有足够的物质基础做保障去行使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各种自由。最后,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是秩序,分配制度也需要秩序。个税免征额制度被普遍认为是良法,因为它具有调节个人收入,平衡贫富差距的功能,能够维持和谐的社会秩序。让低收入者享有免征额的优惠,高收入者不享有,不让贫富差距过大,是保持社会平衡与和谐的稳定器。个税免征额制度是个税法改革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它包含的法律价值指引着立法者修改和完善免征额制度的方向。税收不仅关系到国家的稳定,社会的和谐,也关系着亿万人民群众的幸福生活,个税免征额制度应该发挥它让高收入者多缴税,低收入者少缴税,调节个人收入,缩小贫富差距的功能,使人民群众都能在和谐稳定的环境中共同发展,一起建设美丽中国。(本文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期刊2013-05-01)
钟征[3](2006)在《论我国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法律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居民的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也逐渐增加,个人所得税已成了“大众税”。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法律制度作为一项税收减免制度,也日益成为了税法当中一项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制度,但该制度自1994年以来一直鲜有变化,而居民的收入水平不断提高,物价也不断上涨,近几年来我国又推出住房制度、医疗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教育制度等多项改革措施,显然,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法律制度与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已不相适应,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逐渐削弱,税负不公的问题日渐突出,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法律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专家和学者也越来越关注该制度的研究。在笔者研习税法的视野内似乎研究我国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法律制度的文章不少,但多数文章仅纠缠于个人所得税法免征额扣除标准的高低,站在个人所得税制的高度,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法律制度进行系统研究的甚少,笔者在刘剑文教授等前辈和学者所做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拟对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法律制度进行系统研究。笔者通过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法律制度历史沿革和现状的探析,剖析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试图引入“以人为本,公平税负”的指导思想,借鉴日本、美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法律制度的先进经验,提出了改分类所得税制为综合所得税制、改个人申报课税制度为家庭合并申报课税制度、修改扣除项目和改进扣除形式、引进物价指数连动课税机制、制定各地区有幅度的免征额标准、统一内外籍人士免征额标准等一些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法律制度的设想。(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06-10-01)
林小红[4](2005)在《我国农业税免征法律制度的经济学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对税法进行经济学的分析由来以久,用经济学的方法分析我国农业税,发现我国目前的农业税是一个不合理的落后税种,应该废除。我国制定农业税免征法律制度,将有利于我国农村经济,乃至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本文来源于《衡阳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05年05期)
免征额法律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个税具有调节个人收入,缩小贫富差距,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功能,个税免征额制度是个税调节中一项不可或缺的制度,是个税法改革的重点。该标准从最初的800元提高到1600元,再上调到2000元,到2011年9月1日正式施行的3500元,调高标准的呼声还是不绝于耳,5000元、8000元甚至10000元的建议屡屡被提及。只要提到个税法的修改,无论是立法、学界还是舆论都会呼吁免征额的上调,这已成为个税免征额制度的价值和功能的认识误区。免征额是针对劳动所得,保障纳税人及其供养家庭基本生活所需的必要开支,鼓励劳动创造财富和按劳分配。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国家让渡处一部分税收财政保障纳税人尤其是中低收入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正是体现这一政策的作法。它保护了人民享有劳动成果的合法性与安全性,激发了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也体现了分配正义注重公平和宪法中鼓励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在研究个税免征额制度的法律价值时是从公平、效率、自由和秩序四个角度分别阐释的。个税免征额制度不分地区差异、纳税人收入高低、供养家庭成员的多寡、获得报酬的成本及劳动所得与非劳动所得,采取“一刀切”的免征额扣除,是用形式公平掩盖了真正的实质公平。个税免征额追求的公平价值也远不止是形式上的均享主义,相反可能会导致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达不到调节个人收入的作用。国家让渡出税收优惠给纳税人,是为了保障中低收入者及其供养家庭成员的基本生存所需,给老百姓留下基本的生存份额,给予老百姓必要的生活保障,直接减轻国家社会保障性负担。只有保障了基本生存权后,才能谈发展,劳动者才有时间、精力和金钱去“充电”,继续深造,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或相关专业技能,这不仅加强了劳动者素质和劳动技能,也提高了整个社会的劳动生产率,达到了效率价值所要追求的目标。此外,多给中低收入者实行免征额的税收优惠,实则增加了大多数老百姓的实际收入,这对提高整个社会的内需即消费能力有着重大影响,既促进了我国由外贸依赖型向内需国家的转型,也对巩固我国的经济体系以应对外界严峻的经济金融形势有着深远意义。实践证明,合理的个税免征额制度的扣除不但不会减少国家的财政收入,相反它“藏富于民”,最终达到民富则国强的目标。理论上,税收与自由是对等的关系,就像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一样。自由可以理解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有做某事的权利和不做某事的权利,公民向国家纳税是义务和光荣的使命。国家利用这笔税收建立军队、警察机构保护纳税人的安全,还有学校、医院、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供人民自由、安全地生活在这个国家中。因此,通过个税免征额的税收优惠增加百姓的实际收入,人们越富裕,就有能力缴纳更多的税收,缴纳的税收越多,享有的自由就更广泛,这就是个税免征额制度自由价值追求的最高境界,即“藏富于民”,让人民有足够的物质基础做保障去行使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各种自由。最后,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是秩序,分配制度也需要秩序。个税免征额制度被普遍认为是良法,因为它具有调节个人收入,平衡贫富差距的功能,能够维持和谐的社会秩序。让低收入者享有免征额的优惠,高收入者不享有,不让贫富差距过大,是保持社会平衡与和谐的稳定器。个税免征额制度是个税法改革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它包含的法律价值指引着立法者修改和完善免征额制度的方向。税收不仅关系到国家的稳定,社会的和谐,也关系着亿万人民群众的幸福生活,个税免征额制度应该发挥它让高收入者多缴税,低收入者少缴税,调节个人收入,缩小贫富差距的功能,使人民群众都能在和谐稳定的环境中共同发展,一起建设美丽中国。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免征额法律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赵倩.民国时期个税免征额相关法律制度研究[D].天津财经大学.2017
[2].黄黛妮.我国个税免征额制度的法律价值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3
[3].钟征.论我国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法律制度的完善[D].湘潭大学.2006
[4].林小红.我国农业税免征法律制度的经济学思考[J].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