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韩国着作权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韩国,着作权信托管理制度,在线音乐服务,云计算
韩国着作权法论文文献综述
蔡含章[1](2019)在《在互联网背景下韩国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相关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国家大多都建立了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互联网背景下,着作权集体管理难免产生新的问题。韩国作为互联网覆盖率领先的国家,更多的相关问题又隐性转变为显性,其中由微观到宏观产生了叁个有代表性的问题,并引起了立法界与学者的讨论。(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5期)
马忠法,孟爱华[2](2018)在《韩国着作权法新近修订的主要内容及其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韩国着作权法自制定以来根据国内发展需要和国际环境变化适时做过多次修改,最近几次重大修改首先是形式上将计算机软件保护法合并至着作权法中。内容方面的主要变化有:强调着作权法的宗旨是促进文化及相关产业的发展,延长着作权保护期限,赋予广播电视组织者表演权,规范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及限制,强化技术保护措施及进一步明确合理使用的例外规定等。经过修改,韩国着作权法在促进国内文化及其他产业的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韩国的经验对中国目前正在进行的第叁次着作权法修改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我们应根据技术和社会发展的情况适时修改着作权法,突出其服务于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的宗旨,以使其符合当下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具体内容方面,突出的两点是:可以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内容经过提炼、简约和升华融入着作权法中,同时把网络服务提供商可以依据其提供的服务内容划分为不同类型,然后在此基础上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本文来源于《韩国研究论丛》期刊2018年01期)
崔荷顷[3](2017)在《韩国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如今,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及新媒体的产生,作品的创作环境和传播方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着作权的利用环境从传统的线下流通市场扩展到线上网络平台,作品的利用方式也日趋多样化。着作权不同于有形财产,它的价值是通过更多的传播和更广泛的运用来实现,比如,音乐作品的传播量和利用率越高,人们就越来越熟悉该音乐作品,该作品便成为流行音乐,着作权收益也会增加。着作权又不同于专利权,它的权利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细化和多样化。从1990年制定的我国第一部《着作权法》到当前正在推进修改工作的《着作权法》第叁次修改,作品类型增加了 "杂技艺术作品"、"建筑作品"、"实用艺术作品",权利内容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着作权人和使用人沟通的桥梁,通过有效管理,保护着作权人利益的同时,促进海内外着作权流通市场,将着作权的经济价值最大化,对着作权人、作品使用人以及作品的国际利用方面都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从规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的过程当中,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也在不断发展中,但与韩国的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相比,也存在着一定差距。韩国优质的作品资源造就K-Pop巅峰,不断地将音乐作品、综艺节目版权等向国外输出,致作品频繁地被国外地区使用。在这种着作权流通市场空前活跃的情况下,韩国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肩负维护着作权人、作品使用人的利益乃至促进公共文化产业发展的重任,积极推进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改善工作。如在音乐作品集体管理组织中引入竞争机制,打破一个作品领域只能存在一个着作权信托管理组织的制度现状,批准新的集体管理组织,与原有的音乐着作权协会形成相互竞争格局。且在特定情况下引入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ECL制度),将集中管理延伸至非会员作品,使用人使用作品的范围扩大。韩国为了让使用人更方便快捷地使用作品,建立了"数字着作权交易所"这一着作权综合信息网络平台,提供音乐、文字、新闻这叁个领域的搜索、在线许可使用签约服务等,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形势。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相比韩国,加入集体管理组织的门槛高、非会员作品尤其是无主作品的利用风险高、欠缺着作权的数字化服务模式。在我国《着作权法》第叁次修改之际,深入了解韩国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韩国高效率、规范化的运行制度中寻找借鉴方案。(本文来源于《延边大学》期刊2017-04-06)
宋佳烜[4](2014)在《韩国:为中小微文化企业提供着作权服务》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日,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在其网站发布了启动“着作权支援团上门服务”项目、设立“地方着作权服务中心”和建立“着作权文化学校”的信息,计划通过多样化的着作权服务,为中小微型文化企业做大做强提供帮扶,改善着作权服务水平不均衡的现状。 为了协调各方力量(本文来源于《中国文化报》期刊2014-03-27)
姜川[5](2012)在《推动两国版权界发展互利合作》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9月17日,中国国家版权局与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主办,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与韩国着作权委员会承办的第八届中韩着作权研讨会在韩国召开。来自中韩两国出版、传媒、影视、游戏、动漫等各领域的团体、企业代表近百人参会,两国代表以“中韩建交20周年,着作权领域新合(本文来源于《中国新闻出版报》期刊2012-09-19)
宋佳烜[6](2011)在《韩国着作权法接轨欧美争议大》一文中研究指出2008年10月,为了与韩美自由贸易协定中的有关规定保持统一,韩国文化部首次向韩国国会提交了着作权法的修正案。其中颇为重要的一点是,将着作权保护期限从现行的着作人去世后50年延长至70年。修正案一经提出,立刻遭到出版界的强烈反对,他们认为,“如果将期限延(本文来源于《中国文化报》期刊2011-02-12)
魏红[7](2010)在《韩国修订着作权法加强网络监管》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新技术的日新月异发展,互联网版权管理已成为全球性问题。在何种情况下,以何种力度打击互联网侵权盗版行为,都考验着各国政府的监管能力。同时,有关国家还研究共同面临的难题,分享版权保护的经验,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推动互联网版权保护的健康有序发展。(本文来源于《中国知识产权报》期刊2010-11-26)
小竹[8](2009)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与韩国着作权委员会在京签署版权协作合作意向书》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9月3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与韩国着作权委员会在京签署了《中韩版权协作合作意向书》,此协议将成为中韩两国最大的版权公共服务机构未来开展合作(本文来源于《中国出版》期刊2009年10期)
金钟元[9](2009)在《数字环境下韩国着作权法律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着作权制度是为保护文学作品或艺术作品的作者,并使其对文化发展做出贡献而设立的制度。所谓着作,就是文学学术范围内的或是艺术范围内的作品,包括小说、诗篇、论文等语言作品;用声音表现的音乐作品;戏剧以及舞蹈和无言剧;以形象或色彩来表现的美术作品、建筑物、建筑模型以及设计图;以一定的影像来表现的摄影作品;用连续的影像收录的创作品—影视作品,还有电脑程序作品和归类于二次性作品的特殊作品。科学技术的发展扩大了着作权法的范围,也给着作权法的发展赋予了极大的动力。但有时会发生着作权法无法跟上科技发展步伐的现象,网络就属于这个范围。用数字技术来复制、存储、修改、发行创意性作品的方法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些技术对着作权法的挑战,是旧技术无法比拟的。也就是说,在如今的数字科技环境中,作品通过通讯网络传播是没有国界障碍的,只要有电脑,其内容就会被复制的一模一样。尤其是用电脑复制时,相比较旧有的复制方法,其复制时间更短,复制费用更低,复制质量更高。传播方法变得简便又广泛,而不法复制品在全世界的泛滥更加明显了,结果导致了权利者和利用者之间的矛盾激烈化的现象。电脑技术和通讯技术的发展使信息的传播和共享更加简便,而且电脑技术和通讯技术已经开始打破了向作者的动机赋予作用和一般人接近着作可能性之间的均衡。所以,要想维持这种均衡,现行着作权法要适当的适应技术上的变化。数字环境下的着作权法要有效的保护电脑形式的着作,同时着作的利用者也要在不侵犯着作权的前提下来利用着作。着作权法要对应不断进步的技术发展,适应数字时代,使数字网络成为着作流通和利用的安全地带,为着作的开放市场形成提供条件,构建出利用者享受电脑着作的环境。在数字环境下,对着作的保护主要体现在:怎样在一般人利用着作的公益目的和为着作的创造提供动机的私人目的之间进行调解。这些问题决定着网络在今后是否能持续发展,也是在数字环境下制定关于是否扩大着作权的法案之前必须考虑的事项。而且,为了达到利用着作来给文化的向上发展作贡献的目的,构筑综合性的着作权信息管理系统,使出版社、广告制作者、目录制作者等着作利用者所需的庞大的着作权信息,可以通过一个窗口来综合的提供,继而改善现存的利用方式,被积压的信息转换成综合性信息,优秀的着作作品被埋葬或无端禁止的事情不再发生,并创出新的市场需要,对电脑作品的着作权管理信息以及着作权的集中管理是非常有必要的。正是由于网络环境下的着作权保护面临许多新问题,因此,本文选择这一题目进行研究,尤其是对韩国的网络着作权保护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中国有所借鉴。本文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第一章,主要介绍了现行着作权制度的一般内容,讲述了着作权制度的沿革和着作权制度的目的、定义、一般着作物、作者的权利以及对着作权侵害的救济内容。第二章,主要介绍了与现存作品不同的、数字环境下的着作权;数字技术、数字作品的特征、数字时代的作品类型和侵害等内容。第叁章是关于数字技术和互联网的,首先这里以MP3为例,介绍了MP3的概念,MP3对音乐着作物发布的影响,然后具体分析了一个典型案例即有关MP3文件的纠纷-美国Napster案与Soribada(韩国一个着名的音乐网站);第二部分由此案件引申出有关对网络中的“链接”及“框架”问题的思考,一是“链接”及“框架”的着作权法中存在的问题,二是“链接”及“框架”在着作权法中的考虑事项。第四章主要讲述了对数字时代着作权的保护方案、着作权的管理信息、技术上的保护措施、有关public domain的问题、提供开放服务的提供者对着作权侵害的责任、开放服务提供者的自由表现和问题、对数字作品保护的国际动向以及韩国在数字环境下改善着作权法的内容。最后在第五章,根据上述四章的内容,提出了数字环境下的关于着作权保护的改善方案。(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9-03-01)
韩相敦[10](2007)在《韩国着作权的刑事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讨论基本上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 ganization,以下简称WIPO)为中心而展开。对于一般作品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本文来源于《中外法学》期刊2007年05期)
韩国着作权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韩国着作权法自制定以来根据国内发展需要和国际环境变化适时做过多次修改,最近几次重大修改首先是形式上将计算机软件保护法合并至着作权法中。内容方面的主要变化有:强调着作权法的宗旨是促进文化及相关产业的发展,延长着作权保护期限,赋予广播电视组织者表演权,规范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及限制,强化技术保护措施及进一步明确合理使用的例外规定等。经过修改,韩国着作权法在促进国内文化及其他产业的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韩国的经验对中国目前正在进行的第叁次着作权法修改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我们应根据技术和社会发展的情况适时修改着作权法,突出其服务于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的宗旨,以使其符合当下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具体内容方面,突出的两点是:可以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内容经过提炼、简约和升华融入着作权法中,同时把网络服务提供商可以依据其提供的服务内容划分为不同类型,然后在此基础上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韩国着作权法论文参考文献
[1].蔡含章.在互联网背景下韩国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相关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9
[2].马忠法,孟爱华.韩国着作权法新近修订的主要内容及其启示[J].韩国研究论丛.2018
[3].崔荷顷.韩国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研究[D].延边大学.2017
[4].宋佳烜.韩国:为中小微文化企业提供着作权服务[N].中国文化报.2014
[5].姜川.推动两国版权界发展互利合作[N].中国新闻出版报.2012
[6].宋佳烜.韩国着作权法接轨欧美争议大[N].中国文化报.2011
[7].魏红.韩国修订着作权法加强网络监管[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0
[8].小竹.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与韩国着作权委员会在京签署版权协作合作意向书[J].中国出版.2009
[9].金钟元.数字环境下韩国着作权法律保护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9
[10].韩相敦.韩国着作权的刑事保护[J].中外法学.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