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信用评级论文-熊锦秋

证券信用评级论文-熊锦秋

导读:本文包含了证券信用评级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证券信用,证券评级机构,证券业,公众公司,债券发行,证监会,参与债券,证券市场,评级结果,发行债券

证券信用评级论文文献综述

熊锦秋[1](2019)在《证券信用评级应向投资者付费模式转变》一文中研究指出据报道,证监会完成2018年证券评级机构现场检查工作,发现部分证券评级机构存在“利益冲突防范机制缺失、评级质量控制不到位、跟踪评级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笔者认为,当前证券信用评级主要由发行人付费,这是导致各种问题层出不穷的主要原因。证券信用评(本文来源于《证券时报》期刊2019-03-25)

吕江涛[2](2018)在《踩雷乐视网股权质押影响划句号 西部证券信用评级重回AAA级》一文中研究指出昨日,西部证券公告称,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将西部证券、“15西部01”及“15西部02”移出信用评级观察名单,维持AAA信用等级。时隔4个多月,西部证券及其此前发行的两只债券重回AAA级。业内人士认为,因为资管新规落地、信用事件频发、投资者配置(本文来源于《证券日报》期刊2018-07-19)

王玲[3](2015)在《论证券信用评级机构的责任承担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从超日债危机出发,探究证券评级机构的责任框架。认为,信用评级机构与受评企业间评级活动类型成立合同关系或者侵权责任关系,评级机构与投资者之间基于信赖义务而承担过错推定之专家侵权责任,评级机构与监管者之间形成行政管理法律关系,违规时承担行政处罚。(本文来源于《中外企业家》期刊2015年28期)

吕蓉[4](2015)在《我国证券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信用评级最先孕育于美国的资本市场,它解决了当时市场中存在的投资者与发行人间信息不畅通的问题,信用评级机构在证券评级中一直奉行着公正、客观、专业、独立的评级准则。但经过长时间发展,证券评级机构的这一准则在发行人付费模式下受到了挑战,我国评级机构出现了评级虚高、评级公信力不足的问题,加强对评级机构的监管已成为必然。当前我国资本市场上,中国证监会是证券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主体,但是证券业协会的管理以及评级机构的内部管理也同样被认为是对评级机构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过这叁类不同方式的监管中仍存在不完善之处。首先,证券评级机构市场准入规则不够全面,其中机构准入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而证券业务的准入则不具备完善的条件和程序,欠缺对评级业务能力的有效审查。其次,关于评级业务的规则,相关法律不够细化,特别是利益冲突管理和信息披露规则无法落实到位,这也凸显出评级机构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最后,评级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监管不健全,我国缺少关于机构退出的规定,而业务退出也缺少必要的条件、程序。另外,评级机构欠缺民事法律责任的约束,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评级恣意的行为。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不断出台法律加强对评级机构的管理,它主张加强信息披露以减少评级机构利益冲突的存在,并对利益冲突区分不同严重程度进行管理,这些改革对我国证券评级机构的监管有着积极借鉴意义。为了建立更独立客观的评级机构,我们应首先明确评级机构各监管主体间的协调机制,这是因为证券市场的混业经营行为已越来越普遍,分业监管模式造成许多评级行为无法被纳入监管之中,使得监管效率较低。其次,评级市场的准入退出机制,应以促进市场的有效竞争为目的,分别从机构、业务两方面提出完善措施,同时也应对评级机构的业务能力加强审核,为评级市场良性竞争、优胜劣汰提供畅通的渠道。最后,关于评级机构的民事法律责任,在评级机构与受评对象之间因委托评级合同的存在,可以按照合同法规定解决纠纷;而在评级机构与广大市场投资者之间,只有评级报告存在,缺乏追究合同责任的基础,但评级机构也应因评级不真实而承担一定责任,这可以从侵权法规则中寻求依据。针对资本市场中证券评级机构的监管问题,监管者应当通过健全评级机构监管协调机制、市场准入机制、评级业务规则、退出机制以及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对评级机构做出全面的规划,保障证券评级市场的有序运营,使其真正发挥资本市场看门人的作用。(本文来源于《山西财经大学》期刊2015-06-17)

陈阳[5](2015)在《我国债务担保证券信用评级依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投资者和监管机构对结构化金融产品的评级依赖很大程度上引发了次贷危机并加剧了金融动荡。当时我国终止了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工作,重新审视其风险。然而今朝与往昔不同,大力发展资产证券化是金融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近期随着资产证券化备案制的落地和质押式协议回购的放开,其发行量和交易量必将快速大幅增长。在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快速扩容的背景下,其评级依赖将变得越来越广泛,风险隐患将逐渐集聚。因此,我国非常有必要对其加以重视,并根据我国的国情采取合适的节奏和恰当的措施逐步减少评级依赖。由于债务担保证券在我国资产证券化中占比最高且较为复杂,本文将重点研究债务担保证券的评级依赖问题。本文的研究内容遵循先介绍基本原理,再研究普遍理论,最后将普遍理论具体化的研究思路,将全文主要内容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了债务担保证券及其信用评级问题,说明了债务担保证券的复杂性、信用评级机构在其结构设计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以及其信用评级的可靠性较低;第二部分研究了普遍意义上的信用评级依赖及减少依赖的国际经验和启示,认为我国应当根据国情选择合适的节奏和恰当的措施逐步减少评级依赖,力求减轻评级依赖的同时避免妨碍本土评级机构的发展;第叁部分分析了我国债务担保证券及评级的特殊背景、债务担保证券信用评级及其依赖风险的特殊性,为最后针对我国具体情况提出对策建议作了铺垫;第四部分对我国债务担保证券信用评级依赖进行了实证研究,证实了评级依赖的存在,并在此前的研究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减少我国债务担保证券信用评级依赖的对策。本文的结论指出,长期来说,监管者应当逐步弱化监管规则对评级结果的引用并试点债务担保证券的双评级制度,投资者应针对债务担保证券这个类别单独建立和完善内部信用风险评估程序,发行人及评级机构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债务担保证券产品的相关信息。同时,监管者和投资者都应积极开发和使用计量债务担保证券信用风险的其他标准,以市场化的方式选择和认可有效的评级结果,从而在减少评级依赖风险的同时促进评级行业的良性发展。(本文来源于《华东师范大学》期刊2015-05-01)

琚焱[6](2013)在《证券信用评级机构法律责任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证券信用评级机构拥有的评级裁量权不仅能够影响发行人的融资成本,在一定的程度上可以影响客户的商业行为。但长期以来,评级报告被认为只代表评级机构自身对投资风险的看法,即使投资者受到评级误导,评级机构也无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安然事件和金融危机发生以后,信用评级机构作为金融市场“守门人”的形象受到质疑。我国证券信用评级机构长期游离于司法规制之外,主要依靠政府规制和市场行业自律的约束,缺乏统一的法律责任体系。有必要通过完善我国证券信用评级机构法律责任立法,调整证券信用评级机构与公众投资者、发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保护公众投资者和被评级方的合法利益,提高证券信用评级机构作为中介机构应该具有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美国的案例中,法院采取的是逐案认定的方式,考量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评级用途等具体因素后,判断证券信用评级机构是否应该援引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对比欧盟在金融危机前后出台的监管法令,新增的证券信用评级机构民事责任条款无疑成为亮点。当证券信用评级机构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该法规并影响到投资者作出购买决策,投资者有权提出私人诉讼。虽然我国评级业暂时处于初级阶段,人们担心严厉的法律环境约束信用评级业的发展。但是应吸取美国、欧盟关于证券信用评级机构的立法经验,不能任由信用评级机构先发展后规范,出了问题再治理,应该在培育市场的同时注重法律责任的构建。对行政责任的构建中,确定行政监管主体,细化信用评级机构的违法行为,对其相关违法行为的认定应当明确。对刑事责任的构建中,考虑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对证券信用评级机构提供的虚假文件与投资者损失的因果关系的认定。尤其着重于对我国证券信用评级机构民事责任构建,包括科学规定证券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组织的第叁人法律责任的规定;合理区分证券信用评级机构法律责任类型;扩大《证券法》的适用范围。(本文来源于《安徽财经大学》期刊2013-10-01)

陈怡西[7](2012)在《论证券信用评级的法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研究应当以证券信用评级法律责任的概念、形式和构成要件出发,明确其内涵和特点,以确立立法规范。证券信用评级法律责任是指证券信用评级机构和评级人员违反证券信用评级法律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证券信用评级法律责任的形式,应当包括财产责任、行为责任和信誉责任等。证券信用评级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包括公布虚假的评级结果、评级结果给发行人或公众投资人带来了损害、主观上存在过错、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本文来源于《学理论》期刊2012年35期)

戴莹[8](2012)在《证券信用评级监管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信用评级机构在各国、各地区金融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是,近年来信用评级机构不但没有发挥应有的信息传导、揭示风险、辅助监管功能,反而成了金融危机爆发的重要推手,在一定程度上放大了危机对全球经济的破坏性影响。信用评级机构因此受到广泛关注并备受诟病。随着人们对信用评级机构功能认识的不断加深,加强监管成为各个国家或经济体共同的选择。以美国、欧盟为代表的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或经济体都把加强证券信用评级监管作为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内容。我国证券信用评级行业发展滞后,缺乏国际竞争力。借鉴国外成熟经验,完善证券信用评级监管立法,对于促进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在对美欧等成熟国家和经济体相关法律制度进行研究的基础上,从监管体制和监管制度两个层面提出完善我国证券信用评级监管法的建议。全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章是全文的理论基础,探讨了信用评级的概念,分析了证券信用评级的特征及其对不同主体的影响,行业协会、信用评级机构等相关主体的法律属性,信用评级机构的职能,并运用经济学理论分析了信用评级机构存在的正当性。本章的主要观点是证券信用评级具有公共属性,但作为这一准公共产品价值实现载体的信用评级机构却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市场主体。作为中介服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承担了其他市场“看门人”所不具备的职能。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是两种不同的监管方式,两者互为补充,可以分别从外部和内部规范信用评级机构的行为。而对信用评级机构存在正当性的理论分析,也进一步说明尽管存在诸多问题,但信用评级机构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它业已成为各国、各地区金融市场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员。第二章重点研究了美国、欧盟信用评级监管法律的演变。本章首先以美国为样本,总结了证券信用评级行业的历史与现状,分析了该行业得以发展的背景及原因;随后梳理了美欧证券信用评级监管法律的发展脉络及其主要内容,阐述了国际证券委员会证券信用评级监管规则的性质、特点和内容;最后,从改革动因与路径、力度与内容两个方面对美欧证券信用评级监管改革进行了比较,并讨论了有争议的问题。考察美欧证券信用评级监管立法进程可以发现,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以及评级结果越来越广泛地用作监管依据,信用评级机构被赋予了辅助监管职能,在一定程度上拥有了公权力。信用评级机构商业组织的性质必然导致其职能上的冲突,需要加以规范,由此,政府监管呈现出了从无到有、逐步加强的特点。第叁章重点阐述了我国证券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及其特点、证券信用评级监管立法过程及其特点、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及其存在的问题。与美欧相比,我国信用评级机构数量众多,但缺乏声誉资本积累;信用评级业务有所拓展,但评级效用有限;信用评级机构国际化进程加快,但缺乏竞争力。我国证券信用评级监管立法具有立法动因及目标与资本市场发展密切相关,不同性质机构分别制定法律法规,以规范性文件、间接性规定为主的特点。与美欧相同,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具有辅助监管职能。金融危机后,我国也开始减少对信用评级的依赖。目前,我国证券信用评级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已具备雏形,但存在着规范位阶较低,缺乏权威性;规范内容过于简单或不尽合理,缺乏针对性;规范冲突与盲区并存,缺乏整体性的问题。第四章重点论述了证券信用评级政府监管的正当性和局限性、行业协会发展的理论依据,阐释了美国市场主导型证券信用评级监管体制、欧盟政府主导型证券信用评级监管体制的特点,以及我国的证券信用评级监管体制及其完善。目前,我国“一行叁会”政府主导型证券信用评级监管体制基本建成,行业自律的作用也已经显现。我国与欧盟虽同为政府主导型证券信用评级监管体制,但欧盟对行业自律的忽视以及这一体制对证券信用评级行业发展的影响,值得我们深思。美国虽为市场主导型监管体制,但近年来逐步加强了政府监管,所采取的监管措施与欧盟有颇多相似之处,这说明两种监管体制并非泾渭分明,只是各有侧重而已。此外,美国信用评级行业协会的市场化运作模式也非常有借鉴价值。在此基础上,本章提出建立我国证券信用评级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并重的监管体制,并构想了实现路径。政府监管应以市场失灵与监管失效的程度为界限,坚持公平公正监管、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有效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明确监管主体、实行分类监管。随后,在分析证券信用评级行业协会的功能、行业自律的障碍之后,提出了完善行业协会组织模式、促进行业自律的建议。第五章从完善信用评级机构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保持信用评级机构独立性、明确其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证券信用评级监管制度的建议。本章首先在研究相关制度的基础上,从理论和现实两个层面分析了增加信用评级机构数量的利弊,从明确主管机构、细化准入与退出条件、明确申请程序等方面入手,提出完善信用评级机构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的建议;其次,分析了影响信用评级机构独立性的因素,借鉴美欧的做法,建议通过优化付费模式、防范利益冲突、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健全内控机制等途径,保持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独立性;第叁,厘清了信用评级机构与受评级主体、评级结果使用者、监管者等相关利益主体的法律关系,进一步明确了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建议建立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内的信用评级机构责任追究制度。(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2-05-16)

李旸[9](2012)在《后危机时代证券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信用评级机构是由信用评级分析师提供债券发行人信用状况的金融机构,通过由专业人员组成的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来降低信息的不对称。相对于强制债券发行人披露信息或者由投资者自己花钱获得信息,这种方法显然有其独有的优势。但是,这次金融危机却把信用评级机构推向了风口浪尖。本被它评为“AAA”级的结构性融资产品接连成为投资者的噩梦;损失在高杠杆率的撬动下被几十倍地放大;顺着资金链引发的传导效应也使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再也不堪重负——金融泡沫在顷刻间被无情压碎。在这种情况下,从源头上厘清评级机构存在的问题进而完善信用评级监管制度是必须的。虽然我国的证券信用评级已经开始起步,但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滞后却使得证券信用评级的发展面临重重阻力。本文通过分析在次贷危机中暴露出的证券信用评级机构的内在问题,并且借鉴欧美及国际组织的监管经验以及相关改革措施,对如何构建我国证券信用评级机构监管体制,有效引导我国证券信用评级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进行了深入探讨。本文除引言和结语以外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证券评级的基本理论,笔者首先简要介绍了信用评级的概念和功能,接着论述了证券评级的相关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以本次次贷危机为背景,揭示出信用评级机构所存在的内在问题,主要包括信息披露问题,利益冲突问题,行业垄断问题,内部治理缺陷问题以及权责不相适应等五个问题,以证明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监管,证券评级机构因为其自身存在的问题,在追逐利益的驱使下,不但不能发挥提高证券市场透明度,降低投资主体间信息不对称的作用,甚至可能加剧证券市场的信用风险,严重伤害投资者利益。第叁部分重点介绍了美国、欧盟和国际证券机构的证券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模式,以及他们在数次危机的冲击下所做出的相关改革措施。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过程,而是持续改革完善的长期过程。国外信用评级机构监管的经验和教训值得我国借鉴。第四部分,在前两部分的基础上,笔者尝试对构建我国证券信用评级监管制度提出相应建议。在这一部分笔者首先介绍了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发展概况和现状,进而提出了完善我国证券信用评级行业市场准入制度,建立信用评级机构业务持续监管体制,明确我国证券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制定专门的《信用评级机构管理法》等几项建议。(本文来源于《复旦大学》期刊2012-04-16)

朱冬水[10](2011)在《论我国证券信用评级制度的现状与发展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的信用评级市场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而不断发展起来的。金融体制的改革、新的金融品种的推出,以及国外评级机构的进入,大大地促进了我国评级市场的发展。然而目前我国的信用评级机构一方面与国际着名的信用评级机构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另一方面也与国内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在进一步规范的基础上促进我国评级市场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来源于《商品与质量》期刊2011年SA期)

证券信用评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昨日,西部证券公告称,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将西部证券、“15西部01”及“15西部02”移出信用评级观察名单,维持AAA信用等级。时隔4个多月,西部证券及其此前发行的两只债券重回AAA级。业内人士认为,因为资管新规落地、信用事件频发、投资者配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证券信用评级论文参考文献

[1].熊锦秋.证券信用评级应向投资者付费模式转变[N].证券时报.2019

[2].吕江涛.踩雷乐视网股权质押影响划句号西部证券信用评级重回AAA级[N].证券日报.2018

[3].王玲.论证券信用评级机构的责任承担制度[J].中外企业家.2015

[4].吕蓉.我国证券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15

[5].陈阳.我国债务担保证券信用评级依赖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15

[6].琚焱.证券信用评级机构法律责任问题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2013

[7].陈怡西.论证券信用评级的法律责任[J].学理论.2012

[8].戴莹.证券信用评级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2

[9].李旸.后危机时代证券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复旦大学.2012

[10].朱冬水.论我国证券信用评级制度的现状与发展建议[J].商品与质量.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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