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自白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自白,承认,证据制度
自白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刘宇驰,甄嵘嵘[1](2015)在《自白制度构成刍议》一文中研究指出自白问题是证据法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对这一问题的研讨,国内学术界目前来看未引起足够重视,若要说系统、全面阐释和分析自白制度的学术专着,本书应该是第一部,牟军教授也是现今国内为数不多的着眼于自白这一制度的学者。以具体问题来进行微观研究,以解决实际应用中的某些难题,不因选题窄小而就事论事,而是站在程序理性的高度,透析诉讼构造与诉讼理念、诉讼价值的血肉联系,较好地做到作者所追求的"小题大做"的基本宗旨。因此,可以说对自白制度的研究填补了证据法学研究的一个理论空白。(本文来源于《知识经济》期刊2015年11期)
王子墨[2](2015)在《“雷人”自白道出的是制度漏洞》一文中研究指出这些落马官员的“雷人”自白固然可笑,但也暴露出了制度的漏洞。尤其是当前反腐要从不敢腐向不能腐、不想腐推进,制度的查缺补漏就十分重要。 官员落马之后,常会在自述材料里写下贪腐生涯的心路历程,其中不乏“雷人”之语。如近日受审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改(本文来源于《光明日报》期刊2015-04-13)
刘晓洪,樊珺[3](2012)在《试论我国自白证据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自白,作为一种证据,为各国侦查和司法机关重视。在我国,"自白"尚未成为刑事诉讼中的基本概念,虽然在法律与实践中有类似自白证据规则的规定及运用,但是整个自白证据制度在我国尚未建立起来。本文结合对自白证据制度最核心的两项规则的分析,谈谈对我国构建自白证据制度的几点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2年36期)
张赵慧[4](2011)在《刑事诉讼自白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白制度,在英美等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具有古老并且重要的地位。目前,西方国家关于自白概念的解说有两种主流观点,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狭义解释说,强调自白是被指控人对犯罪事实的明确或者直接承认,另一种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广义解释说,认为自白是被指控人对于与犯罪有关的问题做出不利于己的承认。自白制度兼具外在价值(包括社会价值、经济价值)和内在价值(包括道德价值)。自白的主体是犯罪事实的最直接的参与者,对犯罪事实的认知有其他人无法比拟的证明能力,这种主体的特有身份性赋予自白在控制犯罪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有利于节省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自白是在承认并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的基础上,赋予其在自由意志支配下,自愿供述或辩解的权利,相关职权机关不得对其进行剥夺和限制,这种自愿性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自白”作为一个从国外舶来的新名词,在我国立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供述与国外狭义自白解说相似。我国供述制度具有义务性本位,在刑事诉讼立法中在缺乏完善的供述效力等方面的规定,在实践中存在公安司法人员过度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权力对抗机制的不完备从而导致对司法机关取供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律师程序性辩护责任意识和能力的缺失从而导致律师救济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借鉴自白制度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二元体系,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供述制度,有利于缓解我国刑事诉讼司法资源紧张、保障被追诉人人权和适应国际司法统一化趋势。借鉴自白制度,从供述制度的本体和配套机制两方面提出启示。一是完善供述制度本体的启示:调整供述为自愿性规定,把供述视为一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权;从供述的主体责任能力的确定、限制供述的内容和拟制供述的方式方面提出建议;从供述补强的范围和标准等方面完善补强规则;限制通过翻供、诉辩交易中所取得的供述的效力等角度,提出完善供述效力的若干建议。二是完善配套机制的启示:保障律师的在场权,提高律师的程序辩护责任意识和技能;运用先进技术,丰富司法人员的侦讯手段,提高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技能;完善检查监督机制,健全司法机关内部监督体系,坚持侦讯机关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使监督落实到位等。(本文来源于《河南大学》期刊2011-05-01)
丁晓伟[5](2010)在《叁岛由纪夫的假面自白——从《假面的告白》、《日本现代文学的起源——所谓自白制度》谈起》一文中研究指出《假面的告白》是叁岛由纪夫的出世之作也是颇受争议的一部小说,本文结合《日本现代文学的起源——所谓自白制度》中的自白制度来深入剖析叁岛由纪夫在《假面的告白》中向读者传达的信息。(本文来源于《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0年10期)
牟军[6](2006)在《自白制度在欧陆的形成及其对刑事诉讼制度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欧洲大陆,自白制度的形成始于欧洲中世纪的封建专制时期。这一时期促成自白制度形成的因素包括外在因素和内在因素。就外在因素而言,法律学家阶层的形成和刑事诉讼的纠问式倾向是自白制度产生的现实基础。法定证据制度的确立则是自白制度形成的制度化条件和表现。就内在因素而言,自白本身独特的证据价值、程序和实体意义是自白制度得以确立的内在动因。欧陆自白制度的形成对中世纪欧陆刑事诉讼观念、价值取向、诉讼程序的构造及证据制度的确立和发展有着重要影响。(本文来源于《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期刊2006年01期)
牟军[7](2004)在《自白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博士论文由四章组成。 第一章以西方自白制度理论为视角,对自白制度的基础理论问题进行了较全面的阐述和分析。首先,文章探讨了自白制度中有关自白的概念、构成等几个最基本的问题。文章指出,整个西方世界自白的概念存在两种解说: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狭义解说,认为自白是被指控人以明确的语言对其犯罪事实的直接承认;二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广义解说,认为自白是指被指控人对与犯罪有关问题所做的不利于己的承认。与犯罪有关的问题,既可以是犯罪事实的问题,也可是非犯罪事实的问题,而且所做自白的方式并不限于言词形式,还可是行为等其他形式。我国采自白广义解说。文章认为,自白概念的广狭两义解说,对被告人实际利益和国家刑事司法控制犯罪利益的影响是不同的,持自白狭义解说有利人被告人,而不利于国家,而持自白广义解说则相反。应该承认,国家刑事司法方针(正当程序或控制犯罪)的不同,决定了对自白概念界定的不同。文章对自白两种概念解说的揭示,在于说明这样一个问题,在传统狭义自白概念之外,广义自白的概念也是现实存在的,这为自白范围的界定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使人们关注自白的“灰色地带”问题,从而有利于对自白本质的正确理解。 其次,文章对自白的价值给予了关注。认为自白的价值体系属于一种自白外在价值和内在价值构成的完整二元价值体系。自白的外在价值指自白与除被指控人之外其他社会主体的关系或自白根据该类社会主体的需要和目的对之施加的外部影响。自白外部价值中最核心的价值是自白的证据价值,除此之外还包括自白的社会价值、控制犯罪的价值及经济价值等。自白的内在价值则指自白与其关系最密切的主体即被指控人之间产生的不可割断的内在关系,包括自白的宗教价值,心理学上的价值,道德价值和功利价值等。文章认为,自白的外在价值与内在价值作为一个整体而存在,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偏重于自白的外在价值尤其自白的证据价值,忽视自白内在价值的发挥,将使自白的整体价值受损,也无助于增进自白的外在价值。文章同时对我国自白价值的现状、自白价值体系的构建作了粗线条的阐析,特别指出,司法实践中偏重于对自白的运用,乃至无自白不能定案的做法固然欠妥,但刑事诉讼法第46条“只有被告人的口供无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又过于绝对化。文章认为,我国自白运用应坚持“当用则用,当弃则弃”的原则,也就是说自白确系真实可靠,即使其他证据不足,也可定案,而其他证据充分,完全可舍弃对自白的追求,总之,对自白在定案中的作用应由法官通过自由裁量加以决定。 最后,文章对自白与有罪答辩的关系问题作了阐述。文章指出,自白与有罪答辩在性质、产生的依据、后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自白属于证据法规范的问题,是一项证据制度,而有罪答辩属于程序法调整的问题,是一项诉讼制度,由此导致两者对诉讼的影响不同:自白对诉讼的影响限于证据的层面,而有罪答辩则通过简易程序的启动对诉讼的走向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然而,自白与有罪答辩之间又存在密切联系,一方面被控人在侦查阶段作出自白是后续起诉和审判阶段有罪答辩的前提和荃础:另一方面被告人的有罪答辩在一定条件下可能转变为能为控方所用的自白. 第二章通过对西方自白制度历史的梳理,全面、缤密地分析和探讨了西方自白制度产生、发展、妞变的过程,以及相应的政治、诉讼构造、思想观念等背景。首先,文章通过对以古希腊和古罗马为代表的西方远古时期的社会形态、政治制度、法制状态的分析,提出以下几个墓本认识:一是诉讼活动与自白制度在产生上不具有同步性,自白制度的产生晚于整个诉讼制度的发展;二是雅典民主制政体下的弹劫式诉讼构造不存在自白运用及相应制度产生的条件;叁是古罗马时期随着国家权力不断增强,尤其到古罗马后期罗马帝国的建立,刑事诉讼纠问式诉讼模式的形成,自白开始在刑事诉讼中得到运用。由此文章判断,在西文远古时期,自白制度源起于古罗马后期的罗马帝国时代.这以前的古希腊社会,由于自白的观念未形成,在总体上并不存在这样一种制度。而古罗马帝国仍处人类社会的早期,刑事诉讼中相应证据制度并未建立,自白制度仍处于一种初生阶段,自白的运用在这一时期并不具有普遍性. ’其次,西方中古时期是自白制度产生与发展的关被时期.文章将这一时期分为两个阶段,一是以法兰克王国为代表的欧洲奴隶制向封建制度过渡的时期以及封建领主割据时期;二是封建专制君主时期。文章指出,在前一时期自白制度发展的链条出现断裂,自白制度在这一时期并未确立.文章认为,法兰克王国具有典型的原始社会后期形态的特征,刑事诉讼实行神明裁判、共件洗罪制度,证据制度及证据规则并未确立,因而自白制度无从产生。欧洲封建领主时期,王权相对脆弱,君主对司法的控制不力,在刑事司法中普边推行“同类相判”的弹勤式诉讼棋式,实际上自白制度也无产生的空间和条件.然而,在后一阶段的封建君主专制时期(大约在十叁世纪前后),随粉君主对司法控制的加强,打击和惩治犯罪成为封建司法的主要目标,?(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04-04-01)
自白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这些落马官员的“雷人”自白固然可笑,但也暴露出了制度的漏洞。尤其是当前反腐要从不敢腐向不能腐、不想腐推进,制度的查缺补漏就十分重要。 官员落马之后,常会在自述材料里写下贪腐生涯的心路历程,其中不乏“雷人”之语。如近日受审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改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自白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刘宇驰,甄嵘嵘.自白制度构成刍议[J].知识经济.2015
[2].王子墨.“雷人”自白道出的是制度漏洞[N].光明日报.2015
[3].刘晓洪,樊珺.试论我国自白证据制度的构建[J].法制与社会.2012
[4].张赵慧.刑事诉讼自白制度研究[D].河南大学.2011
[5].丁晓伟.叁岛由纪夫的假面自白——从《假面的告白》、《日本现代文学的起源——所谓自白制度》谈起[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
[6].牟军.自白制度在欧陆的形成及其对刑事诉讼制度的影响[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6
[7].牟军.自白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