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国际投资论文-张正怡

能源国际投资论文-张正怡

导读:本文包含了能源国际投资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能源宪章条约》,争端解决,投资仲裁

能源国际投资论文文献综述

张正怡[1](2019)在《《能源宪章条约》下国际投资仲裁案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能源宪章条约》正式生效已逾20年,其争端解决机制处理的投资仲裁数量近年来急剧攀升。从《能源宪章条约》的争端规范到其中国际投资仲裁的实际运用,《能源宪章条约》下的仲裁庭更加关注国际投资仲裁程序中的管辖权以及实体范围中的投资待遇标准及投资征收保护等问题。就我国而言,在当前"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能源宪章条约》下国际投资仲裁发展过程中体现出的争议焦点及其相应裁决标准也从完善内部规范体系、提供外部支持制度以及积极应对相应投资争端风险等方面为我国提供了有益启示。(本文来源于《仲裁研究》期刊2019年01期)

苏明媚[2](2018)在《《能源宪章条约》下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能源宪章条约》(Energy Charter Treaty,以下简称ECT)是当前全球能源领域唯一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多边条约,它是能源合作国际化的体现,对于维护能源安全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它建立在以欧洲国家为代表的各国谈判基础上,将20世纪90年代签署的《欧洲能源宪章》(宣言)的文本内容赋予法律约束力,使得能源领域中的广泛合作成为可能。为了尽可能解决能源合作与发展中的各项问题,其主要内容涵盖了能源价值链的大部分环节,不仅包括能源投资,还有能源贸易、能源环境、能源过境以及争端解决机制等内容。尤其是其中的能源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更是突破了以协议为基础的传统国际仲裁制度,为协调和缓解各国在能源问题上的冲突和摩擦提供了极具价值性的渠道,对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理论与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由于ECT的内容较为丰富,除了上述的五个部分内容之外,还可以根据争端主体的不同将其分为投资者与缔约国之间的争端解决机制,以及缔约国之间的争端解决机制,不同机制下的争端解决内容不同,要求也不同,解决争端的方式更是千差万别。鉴于文章篇幅限制,本文主要研究ECT项下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由于我国目前仅仅是ECT的观察国,尚未正式签署ECT,因此该机制下的争端解决方式暂不能为我国采用。但我国在2015年签署了《国际能源宪章》(宣言),又提出了“一带一路”的战略规划,在这样的国际国内形势下,我国有必要在分析其利弊的基础上,考虑是否加入ECT,在今后的国际能源投资争端中适用其项下的争端解决机制。文章分为叁个章节,首先从ECT的产生出发,指出为什么在上个世纪末国际社会尤其是欧洲国家会倡导建立能源共同体,该项制度自产生以来如何逐步发展的,介绍了其中有关能源投资、能源贸易、能源环境以及能源效率和争端解决机制的内容。然后将其项下具有代表性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与当前国际投资领域盛行的ICSID机制的对比,分析研究该机制在能源投资仲裁的特殊性。从能源投资争端的管辖权、法律适用、仲裁规则和裁决执行以及该机制的适用分析上简单介绍该机制的运行。其次,分别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结合典型案例对ECT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就其独特的利益否决条款和临时适用条款上存在的模糊之处,如Plama诉保加利亚案中利益否决条款的适用条件,如何认定“第叁国公民或国民拥有或控制”,什么是“实质性商业活动”;尤科斯诉俄罗斯案中第45条关于临时适用条款的含义指向,与国内法的冲突问题等;还有国际投资条约中普遍规定且近年来被扩大的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中的含糊其辞,AES Summit诉匈牙利案中该标准的构成要素组成、如何在仲裁实践中合理运用该项待遇标准等问题,结合ECT诞生的历史背景和当时的国际能源形势对ECT的规则和制度设计所存在的缺陷和不合理之处进行披露,通过查阅研究相关文献、对比其他条约和借鉴现有机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最后,结合中国签署了2015年《国际能源宪章》(宣言)的现实和“一带一路”战略的国际国内情势,结合当前中国能源投资争端解决的现状,分析当前中国是否有必要加入ECT并适用其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作为提升中国自身在能源上的话语权和保障能源供应安全的强力支持。结论部分,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在完善国内相关能源制度和立法的基础上,分析该制度可能对我国能源问题产生的冲击,选择有条件地加入ECT,灵活运用其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为“一带一路”战略的发展以及提升中国国际能源领域的话语权与规则制定权提供保障。(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01)

新蕾[3](2015)在《氢能或将引发一场新的能源革命》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全球气候变暖以及各种环境问题的出现,提高清洁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为各国所重视。我国也在中美碳减排协议中承诺,将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例从2015年的15%提升到2030年的20%左右。有一种清洁能源不为人们所熟知,那就是氢能。日前采访了华榕(本文来源于《中国矿业报》期刊2015-07-22)

本刊通讯员[4](2013)在《华电国际投资12亿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一文中研究指出2013年10月29日,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江津区正式签约,在德感工业园投资12亿元建设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重点解决园区工业供热难题。此次与该区签订的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位于德感工业园,项目投资总额12亿元,初步规划建设4台5万kW级燃气—蒸气联合循环机组,预计2015年建成,达产后可实现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年入库税金1亿元以上,其产能至2016年可达到每200t/h的供热能量。(本文来源于《城市燃气》期刊2013年12期)

潘园园[5](2013)在《节能减排,让家乡空气更清新》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环保厅展馆,永恒能源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张誉铧指着一套废气治理设施模型向介绍:“这套系统每天可以‘吃’掉工业锅炉排放的3-5吨废气,经过处理后变成原材料循环再利用,减排率高达95%以上。” 张誉铧,祖籍福州,出生香港,美籍华人。他说,福(本文来源于《福建日报》期刊2013-06-22)

徐喜君[6](2009)在《能源领域国际投资中的准入与风险法律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随着各国对能源需求的不断加剧,能源领域的国际投资也在不断发展。但与此同时,能源在一国经济发展中所起的基础性作用决定了其与一国的国家安全具有密切联系。因此,能源领域国际投资所受到的规制也势必有异于其他领域的国际投资。本文选取该等规制中最为重要的两个问题,即市场准入与投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具体而言,本文正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对能源领域国际投资中的基本问题的介绍与分析。该部分在对能源领域国际投资的基本内涵和主要形式加以介绍后,将进一步介绍能源领域国际投资规制的法律框架,以期能令读者对该等投资有一个总体的了解。第二部分对能源领域国际投资准入问题进行研究。该部分在对能源领域国际投资准入的含义和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后,将选取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家对能源领域外资准入的规制进行比较研究。该部分的最后将对能源领域外资准入在国际投资准入的自由化趋势不断发展之背景下的发展方向予以分析。第叁部分对能源领域国际投资中的投资风险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在分别分析了能源领域国际投资中的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之后,该部分针对这些风险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第四部分为从我国能源领域国际投资的角度进行的思考。该部分首先针对中国对能源领域国际投资准入规制的现状,提出对现有规则进行完善的建议,其次,针对我国能源企业在海外能源投资中遭遇的准入障碍,提出相应的应对建议。最后,针对我国能源企业海外能源投资中所遭遇的投资风险,提出相应的防范建议。(本文来源于《复旦大学》期刊2009-05-31)

能源国际投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能源宪章条约》(Energy Charter Treaty,以下简称ECT)是当前全球能源领域唯一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多边条约,它是能源合作国际化的体现,对于维护能源安全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它建立在以欧洲国家为代表的各国谈判基础上,将20世纪90年代签署的《欧洲能源宪章》(宣言)的文本内容赋予法律约束力,使得能源领域中的广泛合作成为可能。为了尽可能解决能源合作与发展中的各项问题,其主要内容涵盖了能源价值链的大部分环节,不仅包括能源投资,还有能源贸易、能源环境、能源过境以及争端解决机制等内容。尤其是其中的能源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更是突破了以协议为基础的传统国际仲裁制度,为协调和缓解各国在能源问题上的冲突和摩擦提供了极具价值性的渠道,对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理论与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由于ECT的内容较为丰富,除了上述的五个部分内容之外,还可以根据争端主体的不同将其分为投资者与缔约国之间的争端解决机制,以及缔约国之间的争端解决机制,不同机制下的争端解决内容不同,要求也不同,解决争端的方式更是千差万别。鉴于文章篇幅限制,本文主要研究ECT项下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由于我国目前仅仅是ECT的观察国,尚未正式签署ECT,因此该机制下的争端解决方式暂不能为我国采用。但我国在2015年签署了《国际能源宪章》(宣言),又提出了“一带一路”的战略规划,在这样的国际国内形势下,我国有必要在分析其利弊的基础上,考虑是否加入ECT,在今后的国际能源投资争端中适用其项下的争端解决机制。文章分为叁个章节,首先从ECT的产生出发,指出为什么在上个世纪末国际社会尤其是欧洲国家会倡导建立能源共同体,该项制度自产生以来如何逐步发展的,介绍了其中有关能源投资、能源贸易、能源环境以及能源效率和争端解决机制的内容。然后将其项下具有代表性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与当前国际投资领域盛行的ICSID机制的对比,分析研究该机制在能源投资仲裁的特殊性。从能源投资争端的管辖权、法律适用、仲裁规则和裁决执行以及该机制的适用分析上简单介绍该机制的运行。其次,分别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结合典型案例对ECT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就其独特的利益否决条款和临时适用条款上存在的模糊之处,如Plama诉保加利亚案中利益否决条款的适用条件,如何认定“第叁国公民或国民拥有或控制”,什么是“实质性商业活动”;尤科斯诉俄罗斯案中第45条关于临时适用条款的含义指向,与国内法的冲突问题等;还有国际投资条约中普遍规定且近年来被扩大的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中的含糊其辞,AES Summit诉匈牙利案中该标准的构成要素组成、如何在仲裁实践中合理运用该项待遇标准等问题,结合ECT诞生的历史背景和当时的国际能源形势对ECT的规则和制度设计所存在的缺陷和不合理之处进行披露,通过查阅研究相关文献、对比其他条约和借鉴现有机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最后,结合中国签署了2015年《国际能源宪章》(宣言)的现实和“一带一路”战略的国际国内情势,结合当前中国能源投资争端解决的现状,分析当前中国是否有必要加入ECT并适用其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作为提升中国自身在能源上的话语权和保障能源供应安全的强力支持。结论部分,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在完善国内相关能源制度和立法的基础上,分析该制度可能对我国能源问题产生的冲击,选择有条件地加入ECT,灵活运用其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为“一带一路”战略的发展以及提升中国国际能源领域的话语权与规则制定权提供保障。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能源国际投资论文参考文献

[1].张正怡.《能源宪章条约》下国际投资仲裁案例研究[J].仲裁研究.2019

[2].苏明媚.《能源宪章条约》下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8

[3].新蕾.氢能或将引发一场新的能源革命[N].中国矿业报.2015

[4].本刊通讯员.华电国际投资12亿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J].城市燃气.2013

[5].潘园园.节能减排,让家乡空气更清新[N].福建日报.2013

[6].徐喜君.能源领域国际投资中的准入与风险法律问题[D].复旦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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