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自白补强证据规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自白补强证据规则,自白,补强证据,共同犯罪
自白补强证据规则论文文献综述
常帅[1](2017)在《论自白补强证据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过去很长一段时间,自白在司法实践中被认为是最重要的证据,并被称为“证据之王”。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制的健全,人们逐渐发现,这是对自白证据价值的严重高估,这种高估一方面导致了大量冤假错案的发生,影响司法正义的实现;另一方面,也导致实践中采用暴力、欺骗、引诱等非法手段获取自白的情形频发,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权。因此,基于维护司法正义和保障人权的双重考虑,自白补强证据规则得以建立并逐渐得到完善。本论文以自白补强证据规则为研究对象,共有叁章内容:第一章是对自白补强证据规则的概述。在第一节中,笔者介绍了自白的概念及特征。自白有广义解释说和狭义解释说,两者的不同主要体现在是否是对犯罪直接、完全的承认。由于狭义解释说的自白与我国法定证据类型之一的“被告人供述”具有相同内涵,因此可认定我国采狭义解释说。而狭义解释说的自白具有叁项本质特征:一是主体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二是自白中必须包含对基本犯罪事实的承认;叁是自白应于刑事程序启动后向具有司法职能之人作出。除此之外,自白还有真假难辨、反复易变、形式多样等特征。在第二节中,笔者对自白补强证据规则的涵义进行了界定。在此过程中,有四个问题需要明确:一是规则中的“自白”应为狭义解释说的自白;二是明确补强证据的涵义,即在自白补强证据规则中自白是主证据,补强证据相对自白具有一定依附性;叁是通过辨析补强与相互印证、补正等概念的不同明确补强的涵义;四是是自白补强证据规则是规范证明力的规则。在第叁节中,笔者对自白补强证据规则的价值进行了归纳,即:确保自白真实可靠、保证正确认定案件事实、防止偏信自白、保障人权等。第二章是对我国自白补强证据规则之运用的研究。在第一节中,笔者明确了自白补强证据规则在我国的法律渊源,即:《刑事诉讼法》第53条是自白补强证据规则的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6条是我国关于自白补强证据规则的重要阐述。在第二节中,笔者以我国立法为基础明确了我国自白补强证据规则的框架内容。首先,关于需要补强自白的范围,笔者认为:在我国,自白无论是在法庭内作出还是在法庭外作出,均需要补强。其次,关于补强证据的范围,笔者认为:在我国,补强证据必须是与案件事实有关、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在来源上独立于自白的证据。再次,关于补强证据的证明对象,学界有罪体说和实质说两种观点,笔者结合我国立法和司法分析认为:我国更适宜采用实质说。最后,关于补强的程度,笔者认为:其与补强证据的证明对象其实是同一个问题的两种表达;同时,有一点需要明确,即补强证据在认定部分案件事实过程中也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第叁章是关于共犯自白在我国自白补强证据规则中的运用。在第一节中,笔者根据共犯行为是否侵犯同一法益对共同犯罪进行了重新分类,即同罪类、异罪类和单罪类。在第二节中,笔者针对上述叁类共同犯罪对共犯自白进行了定性。对于“同罪类”共同犯罪来说,无论是否同案审理,共犯自白都应被定性为被告人供述;对于“异罪类”共同犯罪来说,无论是否分案审理,共犯自白都应被定性为证人证言;对于“单罪类”共同犯罪来说,“共犯”自白应被定性为证人证言。在第叁节中,笔者主要针对“共犯自白能否相互补强”这一问题进行了分析。在“同罪类”共同犯罪中,在没有其他证据存在的情况下,共犯自白不能相互补强;在“异罪类”共同犯罪中,共犯自白在得到其他证据印证后,能够补强被告人供述;在“单罪类”共同犯罪中,“共犯”自白只要经过正常质证,就可以补强被告人供述。(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7-04-24)
王维[2](2012)在《自白补强证据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白补强证据规则的构建与完善一直是刑事证据领域研究的关键问题。自白证据因其能够准确地反映案件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与犯罪现场的客观发展,使得自白证据相对于案件的其他证据而言具有更强的证据证明力,优于案件的其他证据。而如何充分发挥案件自白证据的效力,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被害人基本权益,合理的自白证据制度就显得必不可少了,由此自白补强证据规则便孕育而生,成为人们为追求公平正义之路上的一盏指明灯。本文针对自白补强证据规则进行深入探讨,同时运用伦理学、社会学、经济学、心理学的相关学科知识对自白补强证据规则进行理论分析,以达到多方位、多角度地对其进行分析研究,为完善我国自白补强证据规则奠定理论基础。第一部分阐述了自白补强证据规则的相关基本概念。本部分先将自白补强证据规则的概念分为自白与补强证据两部分分别进行解释,然后在此基础上再对自白补强证据规则的概念进行一个整体上的阐述。具体阐述了自白的字面含义、学术界对于自白含义的解释、补强证据的概念和特点、自白补强证据规则的历史起源、概念、特点及其价值取向。第二部分阐述了自白补强证据规则的理论基础。本部分以伦理学、社会学、经济学、心理学的角度对自白补强证据规则进行跨学科理论分析。跨学科理论分析的具体步骤为先阐明其学科的主要基本理论,然后在所阐明的主要理论的基础上,运用其学科的专业知识对自白补强证据规则进行理论分析。第叁部分讨论了有关国外自白补强证据规则相关规定的运行体制研究。主要从证明对象、证明范围、证明尺度和证据力的角度来对其进行讨论。第四部分讨论了我国自白补强规则的现状及其不足。我国自白补强规则的现状从单独被告人自白供述与共犯自白供述两方面进行讨论。同时,在认清我国自白补强规则现状的基础上分析出其不足和有待完善之处。第五部分阐述了完善我国自白补强证据规则的实施方向和具体实施措施。在自白补强证据规则的具体运用与法理剖析的基础上,指出了我国在自白补强规则上应该予以改进和完善的具体方面,如证明对象不清,证明范围模糊,补强证据的性质未定位。并针对我国自白补强规则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未来对我国的自白补强规则的完善之畅想。(本文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期刊2012-05-01)
张云玲[3](2009)在《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的自白补强证据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对自白进行补强不仅是限制自白证明力和遏制非法取证的必要手段,而且还是刑事诉讼发现真实和保障人权的需要。补强证据应当具有证据能力,它不仅可以补强自白,还应当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并且应达到相当的证明程度。我国的自白补强规则存在一些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来源于《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9年04期)
吴昌响[4](2009)在《论自白补强证据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研究的是自白补强证据规则,分为序言、正文、结语,其中正文由叁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讨论的是自白与口供的概念及其关系,包括对自白两种解说的比较法勾勒,法庭外自白与法庭内自白的区分以及口供概念的理解。对自白概念及其外延的解说主要有以美国为代表的狭义解释说和以英国为代表的广义解释说,并呈现出互动迹象。各法域对自白往往区分法庭内自白与法庭外自白以探讨自白补强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对于口供,则要明确四个问题:口供的主体必须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口供应向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作出;口供不仅仅包括有罪、罪重的供述,而且包括无罪、罪轻的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纯检举他人犯罪的陈述不是口供。第二部分讨论的是对自白补强证据规则基础问题的研究,包括自白补强证据规则的概念解说,自白补强证据规则目的以及对其构成理论的阐述,并通过案例的形式对我国适用自白补强证据规则的情况进行反思。自白补强证据规则,是指单凭被告人自白即可认定基本犯罪事实时,必须有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对其进行补充和强化,否则不能仅仅依靠自白就对被告人做出有罪判决的一种证据规则。自白补强证据规则是自由心证原则的例外。确立自白补强证据规则主要目的在于防止误判和防止强取自白。但防止强取自白与防止误判相比具有间接性。自白补强证据规则由四个部分组成:需补强自白之范围;补强证据之范围;补强证据之证明程度;补强证据的调查时间。本文对自白补强证据规则在我国司法实践的适用主要有两点思考:一是所谓的实体真实能否在个案中超越法律底线;二是自白补强证据规则在量刑中是否适用。第叁部分讨论的是共犯自白的问题,包括共犯自白证据能力问题和共犯自白证明力问题。共犯自白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自白,而只是对共犯陈述或供述的策略性称谓。共犯自白证据能力问题可以归结为两个层次的问题。一是作为何种证据形式的问题。英美等国有条件地承认共犯自白为证人证言,而大陆法系国家则原则上否定共犯自白作为证人证言的资格,包括深受英美法影响的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但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有通过分离诉讼程序改变共犯自白为证人证言的倾向。二是在特定证据形式下证据能力的问题。此可以归结为两个问题:第一,共犯所为自白不能侵犯不利益相对人的反询问权;第二,符合传闻规则的例外规定。共犯自白证明力问题涉及到以下叁个问题:共犯自白是否需要补强;共犯自白能否互为补强;对共犯自自如何补强。(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09-04-08)
张吉喜[5](2007)在《论自白补强证据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简易程序中的法庭上自白可以不需要补强,除此之外,其他一切刑事案件中的自白都需要补强;在对自白进行补强时,自白的补强证据只要能够保证自白的真实性即可,而不应当在补强的范围上作形式上的要求。自白的补强证据除了应当具备一般意义上的证据能力外,还必须独立于被补强的自白;在程度上,补强证据只要能与自白结合在一起使法官产生确信即可,而不需要达到能独立使法官产生确信的程度。另外,共犯自白在作为认定其他共犯犯罪的证据时同样需要补强证据;共犯自白可以作为其他共犯自白的补强证据。(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07年02期)
谢小剑,伍操[6](2006)在《论我国自白补强证据规则之架构》一文中研究指出自白补强证据规则对于解决疑难案件具有重大的理论及实践意义,但我国对该规则的运用尚处于经验层面。补强证据须独立于被告人供述且有证据能力,补强的对象是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的主观方面不应要求补强,犯罪的客观方面应采“实质说”,而专门性知识的引入是被告人与犯罪行为人的同一性补强中的关键。(本文来源于《山东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06年05期)
自白补强证据规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自白补强证据规则的构建与完善一直是刑事证据领域研究的关键问题。自白证据因其能够准确地反映案件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与犯罪现场的客观发展,使得自白证据相对于案件的其他证据而言具有更强的证据证明力,优于案件的其他证据。而如何充分发挥案件自白证据的效力,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被害人基本权益,合理的自白证据制度就显得必不可少了,由此自白补强证据规则便孕育而生,成为人们为追求公平正义之路上的一盏指明灯。本文针对自白补强证据规则进行深入探讨,同时运用伦理学、社会学、经济学、心理学的相关学科知识对自白补强证据规则进行理论分析,以达到多方位、多角度地对其进行分析研究,为完善我国自白补强证据规则奠定理论基础。第一部分阐述了自白补强证据规则的相关基本概念。本部分先将自白补强证据规则的概念分为自白与补强证据两部分分别进行解释,然后在此基础上再对自白补强证据规则的概念进行一个整体上的阐述。具体阐述了自白的字面含义、学术界对于自白含义的解释、补强证据的概念和特点、自白补强证据规则的历史起源、概念、特点及其价值取向。第二部分阐述了自白补强证据规则的理论基础。本部分以伦理学、社会学、经济学、心理学的角度对自白补强证据规则进行跨学科理论分析。跨学科理论分析的具体步骤为先阐明其学科的主要基本理论,然后在所阐明的主要理论的基础上,运用其学科的专业知识对自白补强证据规则进行理论分析。第叁部分讨论了有关国外自白补强证据规则相关规定的运行体制研究。主要从证明对象、证明范围、证明尺度和证据力的角度来对其进行讨论。第四部分讨论了我国自白补强规则的现状及其不足。我国自白补强规则的现状从单独被告人自白供述与共犯自白供述两方面进行讨论。同时,在认清我国自白补强规则现状的基础上分析出其不足和有待完善之处。第五部分阐述了完善我国自白补强证据规则的实施方向和具体实施措施。在自白补强证据规则的具体运用与法理剖析的基础上,指出了我国在自白补强规则上应该予以改进和完善的具体方面,如证明对象不清,证明范围模糊,补强证据的性质未定位。并针对我国自白补强规则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未来对我国的自白补强规则的完善之畅想。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自白补强证据规则论文参考文献
[1].常帅.论自白补强证据规则[D].华东政法大学.2017
[2].王维.自白补强证据规则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2
[3].张云玲.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的自白补强证据规则[J].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
[4].吴昌响.论自白补强证据规则[D].西南政法大学.2009
[5].张吉喜.论自白补强证据规则[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
[6].谢小剑,伍操.论我国自白补强证据规则之架构[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