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建设项目防护距离设置探讨

工业企业建设项目防护距离设置探讨

王怀生

安徽禹水华阳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安徽省合肥市230088

摘要:本文围绕工业企业建设项目防护距离的相关议题进行了探讨,分析了工业企业建设项目防护距离设置现状,论述了工业企业建设项目防护距离设置的原则、计算方法以及存在的问题,旨在不断提升我国工业企业建设项目防护距离设置的科学性,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关键词:企业建设项目、环境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

1引言

目前环保部门受理的居民投诉问题日益增多,大部分问题集中在企业对周边居民造成的气味、噪声的不良影响。

这些环境污染纠纷事件的发生,剔除企业自身超标的现象外,都与建设项目防护距离有一定的关系。环境污染纠纷事件中的防护距离正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涉及建设项目的防护距离有多种,既有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又有卫生防护距离;既有行政法规规定的,又有技术规定设立的,且各种防护距离的行政主管部门不一,设定原则不一,因此给建设项目最终防护距离的设定和管理带来很大不便。

为此,应从建设项目防护距离的概念出发,梳理各种防护距离设置的实质和方法,提出建设项目防护距离设置的框架和原则,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参考。

2企业项目建设有关防护距离设置现状

2.1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是2008年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中提出的,概念为:为保护人群健康,减少正常排放条件下大气污染物对居住区的环境影响,在项目厂界以外设置的环境防护距离。

采用导则推荐模式中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模式计算各无组织排放源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导则2018修订版,对大气防护距离的设定进行了进一步优化。要求对于项目厂界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厂界浓度限值,但厂界外大气污染物短期贡献浓度超过环境质量浓度限值的,可以自厂界向外设置一定范围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以确保大气环境防护区域外的污染物贡献浓度满足环境质量标准。

设定方法为,通过进一步预测模型模拟评价基准年内,本项目所有污染源对厂界外主要污染物的短期贡献浓度分布。厂界外预测网格分辨率不应超过50m。

在底图上标注从厂界起所有超过环境质量短期浓度标准值的网格区域,以自厂界起至超标区域的最远垂直距离作为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应有长期居住的人群。

2.2卫生防护距离

卫生防护距离由卫生部1987年首次提出,概念为:卫生防护距离,是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中7.2节规定“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进入呼吸带大气层时,其浓度如超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规定的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则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的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与居住区之间应设置卫生防护距离。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设置经常居住的房屋,并应绿化。

同时卫生部自1987年起先后颁布修订了50余项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目前现行有效的卫生防护距离标注中,涵盖了合成材料制造业、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业等10个行业合计22项;还包括塑料厂、铅蓄电池厂等单一工厂7项卫生防护距离标注。

2000年发布的《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83—2000),用于以噪声为主要污染因子的纺织、印刷、制钉、机械加工、木器制造、型煤加工、面粉厂、轧钢、锻造、汽车及拖拉机制造、钢丝绳厂等工厂企业卫生防护距离设置。

上述现行有效的标准类型于2017年4月由原“强制性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困家标准”。

2.3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安监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附录1相关术语,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危险源在发生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时,为避免事故造成防护目标处人员伤亡而设定的安全防护距离。安全防护距离是属于安全评价中的一个专业术语,但其在环境影响评价中也越来越得到重视。其所涵盖的范畴不仅包括《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等法规中的狭上的防火防爆安全防护距离的相关概念,还包括基于危险化学品风险事故后果分析、考虑企业安全防护措施、以确保周边保护目标人员安全为目标等多因素影响下的广义上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防护距离。

2.4其他标准、行业准入条件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对选址防护距离的要求

在部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如《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污染物控制标准》中原选址距周边居民最近距离,后经修为: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场址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对原行业准入条件中有选址防护距离设置具体数据要求的,也在修订中进行了类似修订。比如原《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2012第47号)废钢铁加工企业选址要求居民聚集区和其他严防污染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在《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公告2016年第74号)修订版中)建设废钢铁加工配送项目时,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厂址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

可见,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是各部门对企业防护距离设置要求的转变。

3工业企业建设项目防护距离设置管理过程中的问题

针对防护距离设置问题,原环境保护部在《关于水泥粉磨站项目卫生防护距离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13〕161号)的复函中提出以下意见:(1)《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3840-91)为推荐性标准,适用于指导地方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环境保护工作使用该标准或其中内容时,需对其适用性进行分析。(2)对新建水泥粉磨站项目,可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计算确定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如你厅分析确认GB/T3840-91具有适用性,则可按其规定计算卫生防护距离,将上述结果叠加绘出包络线来确定项目的环境防护距离。

在实际环评工作中,防护距离的设置,环评工程师一般采用大气导则计算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同时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计算环境防护距离。根据两个计算叠加的结果设定环境防护距离。环办函〔2013〕161号复函没有说明叠加的方法,在实际执行中各地环保部门、评估专家也是各有理解。同时这种叠加计算是否科学合理,也不得而知。

笔者认为造成目前防护距离设置方法不明确的原因如下:

3.1缺乏统一管理,不能全面考虑

根据前述分析,目前具有防护距离设置涉及卫生部门、工信部、环保部、消防安监等相关职能部门。每个部门制定相关设定方法或要求时,往往只关注本部门职责,缺乏全因素考虑,因此会不同概念、不同计算方法、不同结果的防护距离。在实际落实中很难抉择相互间的取舍、涵盖关系。

3.2设置方法考虑因素不全面

由于前款原因,也导致目前几种设置方法考虑因素均不全面。除了以大气污染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卫生防护距离,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以及以大气污染为主的安全防护距离需要通过模式计算外,其余的防护距离一般是通过查对准(噪声、电磁辐射)获得或直接采用相关规范(场址环保规定和准入条件)设定的固定取值。

标准中明确规定适用条件为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工业企业及现有工业企业的改、扩建工程,而对复杂地形条件下的建设项目卫生防护距离未作明确规定,行业标准适用范围的限制为卫生防护距离的最终决策带来一定困难。

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执行过程中未考虑企业的清洁生产水平,不同污染治理水平的工业企业均执行统一标准,即标准与建设项目实际工艺之间存在一定脱节。

标准中考虑的外界条件仅包括项目所在地近5年风速大小,而未考虑风向、风频、气压、湿度等因素对污染物扩散的影响。

此外,由具有权威的管理部门颁布的行业准入条件中确定的防护距离未考虑除行业类别外的任何特征,其设置不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表1几种建设项目防护距离设置方法对比

别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安全防护

距离相关行业准入条件、标准中规定的选址条件

有毒有害气体噪声电磁

辐射

计算方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中的进一步预测模式《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中规定的公式计算法或查相关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标准查表法根据《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标准查表法,根据《电视塔电磁辐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根据不同适用范围,一般采用事故后果计算法、定量风险评价法或危险指数法计算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固定数值或依据环评结论

设置前提厂界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厂界浓度限值,但厂界外大气污染物短期贡献浓度超过环境质量浓度限值的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进入呼吸带大气层时,其浓度如超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规定的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车间噪声达到国家《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厂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电视塔电磁辐射陆上危险化学品企业标准适用的行业

考虑的因素点源、面源、线源、体源,环境质量标准、多种气象组合,建筑物下洗等无组织排放源、环境质量标准限值、无组织排放源生产单元面积等行业类别、企业规模、声源强度高度、辐射强度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危化品种类及数量行业性质

取值方法自厂界起至超标区域的最远垂直距离自设施边界至居住区边界区域-自设施边界至居住区边界区域生产、储存装置与防护目标间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厂界

工况正常工况正常工况正常工况正常工况非正常工况正常工况

局限性环境质量标准涉及的环境因子较少,实际污染物种类较多仅适用简单地形,未考虑有组织叠加、主导风向影响未考虑地形影响未考虑技术衰减后源强仅适用于危险源的防护距离设置不能反应企业清洁生产水平

主管部门环保卫生安全行业主管部门

3.3设置部门与执行部门的联动性不足

跨部门的联动不足。防护距离设置后,往往停留在主管部门及企业之间留存。而和区域规划相关的城市规划部门不能有效及时采用评价结果。导致评价结论束之高阁,不能有效执行。

和监管部门的联动不足。同时监管时企业现状参数不能有效参照评价时设定的源强参数,比如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设置时,时考虑预计的源强参数下计算的。而环保部门日常监测时往往考虑的是企业是否满足相应的排放标准。因此表面上企业是达标排放的,却可能造成防护距离内环境质量超标。

4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防护距离设置管理的建议

4.1防护距离设置纳入统一部门协调管理

各种防护距离的设置,各部门自圆其说,不能形成协调统一的整体。建议在项目开工建设前,由土地规划部门协调各防护距离设置情况,由土地规划部门根据协调结果决定采取项目选址调整还是纳入后期规划限值因素。这样既能保证防护距离的落实,也可以充分利用土地,避免土地浪费。

4.2防护距离设置时的项目污染源参数应纳入监察管理

无论是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还是卫生、安全防护距离,在论证时都是依据源强预计的参数计算的。如果源强发生了改变,防护距离的要求必定也发生相应改变。因此项目源强参数应满足防护距离设置时设计的情形。同时对于不能满足防护距离要求的,企业可以通过优化源强参数来满足防护距离要求。而不是仅通过简单的居民拆迁或企业搬迁的方式一刀切的处理问题,造成资源浪费。

4.3建立科学系统的防护距离设置技术体系

根据前文分析,目前的防护距离设置方法本身都存在相应的缺陷,同时不同方法计算的结果如何采纳也没有明确、权威的结论。建议根据建设项目需要考虑的环境、卫生、安全因素,优化完善相应的防护距离设置方法,同时明确各种防护之间的相应关系,为决策、监管提供清晰、有力的依据。

5结语

防护距离设置是实现企业项目建设和为居民提供良好居住环境的有力手段。因此如何科学设置防护距离,如何落实管理防护距离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分析了目前防护距离设置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科学设置管理防护距离的建议。

参考文献:

[1]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防护距离问题的几点思考,舒艳,苏艺,蔡春霞等,《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3年第6期

[2]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核算方法的局限性与改进建议,王栋成,《环境影响评价》,2016(38)

[3]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防护距离设置的探讨,刘耀,《广东化工》,2017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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