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证言权论文-张文祥

拒绝证言权论文-张文祥

导读:本文包含了拒绝证言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拒绝证言权,台湾案例

拒绝证言权论文文献综述

张文祥[1](2015)在《新闻应否享有拒绝证言权——对台湾案例和制度的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2014年12月,中国记协在对南方周末柴会群采写的《"疯子"医生》、《"创收"院长》、《公立医院创收潜规则》等进行调查后,首次组织新闻宣传管理部门、新闻媒体、医疗卫生领域、司法领域、新闻院校等各界专家对上述报道进行专题评议。该事件意味着以往局限于理论探讨的新闻消息来源披露与保护首次成为我国新闻实践问题。本文从台湾地区发生的新闻因拒绝透露消息来源而被处罚的几起典型案例入手,探索台湾立法和司法审判实践中对拒绝证言权制度的建立和运行,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两个视角分析拒绝证言权的法理基础和保护范围、与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的冲突与平衡、拒绝证言权的边界和权衡法则等问题,以为大陆相关制度构建提供借鉴。(本文来源于《媒介秩序与媒介文明研讨会暨第二届新闻传播伦理与法制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期刊2015-04-20)

黄晓平[2](2008)在《线人拒绝证言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事侦查实务中,对于毒品犯罪、有组织犯罪等重大犯罪活动的预防和侦缉,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线人的运用。尽管线人已在犯罪侦查层面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运用,但“线人”这一主题,无论从“静态”的法律或是“动态”的实务运作而言,都缺乏具体成型的法律规范。这表现在诸多方面,包括线人的遴选、管理,线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线人出庭作证、刑事豁免等问题。目前我国在运用线人上的唯一规范性依据是公安部1984年制定的《刑事特情侦查工作细则》。但该规定过于原则与宏观,且仅是公安部门的内部规定,明显滞后于当前的犯罪与侦查形势,无法对线人的实务运用进行有效的规范。因此,有必要就线人问题进行具体的立法,将游走于法律边缘的线人群体纳入法律的轨道。这是法治国原则的要求,也是有效利用线人和打击犯罪的实际需求。本文选择线人的拒绝证言权作为研究对象,主要讨论以下问题:线人的身份保密和免予作证。这是线人制度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我国未来线人制度构建的重要方面。本研究将主要介绍、评述美国法律中的相关实务判例、基本理论等。在美国刑事司法中,线人运用十分频繁,立法及实践都已形成较成熟的体系。特别是线人拒绝证言权,因牵涉庭审作证,与被告的辩护权利密切相关,同时也是线人安全保障的重要环节,因此成为线人制度中的核心问题。历经联邦最高法院的多次判例,美国判例法对于线人拒绝证言特权已确立了完备的规范。因此,本文将美国法制作为主要参照对象,阐述、分析其理论基础、重要判例及实务操作方法,以期可以镜鉴美国的成熟规范与实务经验,为我国的立法提供有益的启示。本文的第一章主要是在美国法的背景下,阐述线人拒绝证言权的理论基础。首先分析在美国证据法所确认的特权规则体系中,线人拒绝证言权的具体性质、定位等,包括它与总统特权或其他政府特权的关系。其次说明线人拒绝证言权的确立,是基于公共政策、利益的考虑,并且它并非“绝对”的特权,而是在适用范围上存在实质的界限。最后论述线人拒绝证言权系隐匿政府线人的身份,线人不必出庭作证,因此不可避免地与被告的正当程序、强制取证等宪法权利存在冲突,法院须权衡利益轻重以决定何者优先,何者应予退让。第二章沿循美国判例法的历史,介绍、评述关于线人拒绝证言权美国最高院在不同时期的重要判例,及其所确立的实务见解。由此探知美国实务观点、做法的变迁、发展过程。文中重点论述了有关线人特权的标杆性判例Roviaro案和它所创设的“利益平衡检验”方法(balancing test),并说明Roviaro案对后世的影响及后续发展。另外对于线人密报犯罪所涉及的“合理根据”审查,介绍了代表性判例McCray案,说明若追诉方声称线人及其提供之情报的可信性系构成警方取证行为的正当基础,而被告对此表示反对时,法院应如何审查、判断“合理根据”的存在与否(如线人身份应否公开、审查程序如何等)。第叁章对美国法制中线人拒绝证言权立法与实务中的一些主要问题进行专门的阐述,以期完整地呈现美国线人拒绝证言权的实际运作。这些问题包括:线人拒绝证言权的原则与例外,线人拒绝证言权的适用要件(或称政府机关的证明责任)、法庭的调查程序、以及法院错误地裁定不公开线人身份时对被告的救济。第四章则在前文介绍、评述美国法制与实务的基础上,试图借镜美国的成熟规范与经验,对我国在线人身份保密与免予作证方面的具体立法提供建议。首先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线人运用特别是线人身份保密的现状,揭示由于相关立法的空白而存在着规范缺陷。然后建议就线人拒绝证言权的内容及界限、举证责任分配、审查方式等方面,酌采美国法制中可借鉴之处,建构我国的线人拒绝证言权。(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8-03-01)

施卫忠[3](2000)在《刑事诉讼中证人的拒绝证言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拒绝证言权是指证人在司法机关要求其提供证言时基于法定的事由而得以拒绝的权利。各国刑事诉讼中多有此项证人权利的规定。大陆法系国家规定的拒绝证言权的对象和范围相对英美法系国家宽泛。立法者承认证人有拒绝证言的权利 ,是在实体真实与正当程序间价值权衡的结果 ,在逻辑上和学理上是沉默权延伸的必然结果。因此 ,拒绝证言权不仅仅是证据法上的一项抗辩权 ,更应属于基本的人权范畴。拒绝作证权在我国有实行的必要 ,应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证人拒绝作证权制度 ,包括拒绝自陷其罪权、亲属之间拒绝证言权和职业、公务上的拒绝证言权。(本文来源于《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00年05期)

拒绝证言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刑事侦查实务中,对于毒品犯罪、有组织犯罪等重大犯罪活动的预防和侦缉,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线人的运用。尽管线人已在犯罪侦查层面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运用,但“线人”这一主题,无论从“静态”的法律或是“动态”的实务运作而言,都缺乏具体成型的法律规范。这表现在诸多方面,包括线人的遴选、管理,线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线人出庭作证、刑事豁免等问题。目前我国在运用线人上的唯一规范性依据是公安部1984年制定的《刑事特情侦查工作细则》。但该规定过于原则与宏观,且仅是公安部门的内部规定,明显滞后于当前的犯罪与侦查形势,无法对线人的实务运用进行有效的规范。因此,有必要就线人问题进行具体的立法,将游走于法律边缘的线人群体纳入法律的轨道。这是法治国原则的要求,也是有效利用线人和打击犯罪的实际需求。本文选择线人的拒绝证言权作为研究对象,主要讨论以下问题:线人的身份保密和免予作证。这是线人制度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我国未来线人制度构建的重要方面。本研究将主要介绍、评述美国法律中的相关实务判例、基本理论等。在美国刑事司法中,线人运用十分频繁,立法及实践都已形成较成熟的体系。特别是线人拒绝证言权,因牵涉庭审作证,与被告的辩护权利密切相关,同时也是线人安全保障的重要环节,因此成为线人制度中的核心问题。历经联邦最高法院的多次判例,美国判例法对于线人拒绝证言特权已确立了完备的规范。因此,本文将美国法制作为主要参照对象,阐述、分析其理论基础、重要判例及实务操作方法,以期可以镜鉴美国的成熟规范与实务经验,为我国的立法提供有益的启示。本文的第一章主要是在美国法的背景下,阐述线人拒绝证言权的理论基础。首先分析在美国证据法所确认的特权规则体系中,线人拒绝证言权的具体性质、定位等,包括它与总统特权或其他政府特权的关系。其次说明线人拒绝证言权的确立,是基于公共政策、利益的考虑,并且它并非“绝对”的特权,而是在适用范围上存在实质的界限。最后论述线人拒绝证言权系隐匿政府线人的身份,线人不必出庭作证,因此不可避免地与被告的正当程序、强制取证等宪法权利存在冲突,法院须权衡利益轻重以决定何者优先,何者应予退让。第二章沿循美国判例法的历史,介绍、评述关于线人拒绝证言权美国最高院在不同时期的重要判例,及其所确立的实务见解。由此探知美国实务观点、做法的变迁、发展过程。文中重点论述了有关线人特权的标杆性判例Roviaro案和它所创设的“利益平衡检验”方法(balancing test),并说明Roviaro案对后世的影响及后续发展。另外对于线人密报犯罪所涉及的“合理根据”审查,介绍了代表性判例McCray案,说明若追诉方声称线人及其提供之情报的可信性系构成警方取证行为的正当基础,而被告对此表示反对时,法院应如何审查、判断“合理根据”的存在与否(如线人身份应否公开、审查程序如何等)。第叁章对美国法制中线人拒绝证言权立法与实务中的一些主要问题进行专门的阐述,以期完整地呈现美国线人拒绝证言权的实际运作。这些问题包括:线人拒绝证言权的原则与例外,线人拒绝证言权的适用要件(或称政府机关的证明责任)、法庭的调查程序、以及法院错误地裁定不公开线人身份时对被告的救济。第四章则在前文介绍、评述美国法制与实务的基础上,试图借镜美国的成熟规范与经验,对我国在线人身份保密与免予作证方面的具体立法提供建议。首先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线人运用特别是线人身份保密的现状,揭示由于相关立法的空白而存在着规范缺陷。然后建议就线人拒绝证言权的内容及界限、举证责任分配、审查方式等方面,酌采美国法制中可借鉴之处,建构我国的线人拒绝证言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拒绝证言权论文参考文献

[1].张文祥.新闻应否享有拒绝证言权——对台湾案例和制度的考察[C].媒介秩序与媒介文明研讨会暨第二届新闻传播伦理与法制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15

[2].黄晓平.线人拒绝证言权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8

[3].施卫忠.刑事诉讼中证人的拒绝证言权[J].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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