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判解论文-张圆

司法判解论文-张圆

导读:本文包含了司法判解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正当程序,法定程序,司法审查,类推适用

司法判解论文文献综述

张圆[1](2018)在《正当程序原则的司法逻辑——“于艳茹诉北京大学违法撤销学位案”判解》一文中研究指出现有的部分行政法规范缺少必要的程序规则,需要引入法律上未宣告的正当程序原则进行补充。"于艳茹诉北京大学违法撤销学位案"展示了可供借鉴的逻辑结构。在正当程序的效力根据上,通过《行政处罚法》等类型法中既定程序的类推适用填补《学位条例》的程序漏洞。即借助法律方法,将违反正当程序理解为违反法定程序,不同于"合理-合法"的二元评价机制。在正当程序的基本内容上,以当事人的知情权和陈述申辩权是否得到保障来衡量程序的正当性。针对同类情况,由本案引出的一般司法逻辑是:先证明实体法上存在不完全性、违反计划和影响规范功能的程序法律漏洞,且有与被诉行为的重要性质相同的相似法律;再说明诉讼法上类推适用所得的结论仍是法定程序审查权的范畴;最后按照被类比法律中程序内容的专属程度,选择抽象出法律要件作原则式的援引或直接作规则式的"借用"。(本文来源于《时代法学》期刊2018年05期)

徐彰[2](2017)在《第叁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基于海峡两岸司法判解的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配偶权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并没有被明确规定为一种民事权利,导致在司法实务中第叁人干扰婚姻关系的案件往往不被法院受理,而在现实中大量的夫妻感情破裂是由于第叁者"插足"所导致,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对于侵犯配偶权行为给予明确定性。我国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同为中华民族,传统民风习俗最为相似,其关于第叁人干扰婚姻关系案件经历过多次关于请求权基础的论战,最终以"修法"的形式解决。通过比较分析台湾地区和大陆地区关于第叁人干扰婚姻关系的典型案例,可以看到配偶权在我国现今社会为自然人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大陆地区第叁人干扰婚姻关系的行为当然侵犯配偶权,第叁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文来源于《时代法学》期刊2017年05期)

张淑娟[3](2017)在《民国女性性解放与贞操观的吊诡及司法判解论析——以1935年北京刘景桂案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1935年的刘景桂情杀案轰动一时,它反映了民国女性性解放与贞操观的吊诡。这是一种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不同步,其根源是近代法律移植在文本上的高歌猛进、大众媒体的盲目引导与社会法律文化变迁缓慢的矛盾。而立法者对此缺乏足够预期,司法官又拒绝矜悯,则导致刘景桂受到了相对更重的惩罚。如此司法判解及结果,既超出立法者的预料,也因其不能给个体提供实际帮助、缺乏与社会的有效衔接而不利于过渡期新法律文化的成长。故此,面对传统的强大惯性,应在司法实践中有意识地留存一定的空间,以沟通外来规则与本土文化。(本文来源于《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2期)

张静[4](2016)在《法律转型期司法引导社会变革的限度——以民国初年大理院判解中的人格平等为重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民国初年法律转型期,大理院在展现司法引导社会变革之可能的同时,也展现了司法引导社会变革的刚性条件。民国初年大理院在司法兼营立法的实践中,其所引导的从尊卑贵贱到人格平等的变革,不仅受制于民初的经济政治文化条件,受制于法源位阶的刚性约束,也受社会共识、司法权威以及司法实效等动力因素的制约。当下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旨在变革传统中的反法治基因,其难度并不亚于民初对尊卑贵贱传统的变革。针对司法引导社会变革的这一当代语境,回顾民国初年大理院的实践不无借鉴参考意义。(本文来源于《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3期)

徐静莉[5](2008)在《民初女性权利变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女性法律问题主要集中在婚姻、家庭、继承等领域。而婚姻、家庭、继承法律制度是法律体系中最具民族特色、与国情民风联系最为直接、密切的部分,其最大限度的保留了本国文化中的传统因子,往往具有很强的保守性。中国传统社会向来重宗法血缘,尊卑伦理关系,受其影响,传统的婚姻、继承制度也深深根植于传统文化的核心,其所奉行的“纲常经义”、“男尊女卑”、“义务本位”的价值准则与近代西方身份法所贯彻的“平等、独立、权利本位”的价值观念针锋相对,这种特点必然使女性法律制度在中国民法近代转型过程中,要面对更加剧烈的冲突和挑战。故研究女性法律近代化,不仅有助于我们掌握女性法律的变迁历史,更能从一个独特的维度反映中国民法近代化、特别是身份法律近代化的一般规律。在当代学界关于民法近代化研究的众多问题中,女性法律制度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由于缺乏深入细致的研究,女性法律近代转型的知识脉络并不完整,民初女性权利问题的系统研究更是法律史知识界的一块处女地。因为民初民事基本法律仍然适用传统的《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故民初女性权利在制度层面上并没有太大的变化,学者们于是顺理成章地认为,女性权利在这一时期“因袭多,变化少”。这种一般性的认识并不能经得起推敲:首先,民初女权运动此起彼伏,女性价值观念剧烈变化,这种状况不可能对当时的司法没有任何影响;其次,面对追求男女平等的世界私法发展潮流,民初的司法实践不可能超然事外。因为法律制度做为社会制度的一个子系统,其静态的状况只能反映一定时期内的社会状况,而其动态的变迁则能反映社会的整体变迁。所以,研究民初女性法律问题,不能仅局限于制度层面的“表达”,更需要将视线投向当时的司法裁判,只有通过对当时的相关司法判解言说进行分析对比,才能拨开重重迷雾,揭示民初女性权利的流变脉络及其规律。笔者在研究过程中,借助民初的律令典章、司法判解、典型案例、民事习惯、统计资料、学术评论等诸多材料,综合应用静态与动态相结合、史论结合及统计分析的方法,以大理院判解为核心,同时结合当时的法律文本,循着“制度—→司法判解—→生活实践—→司法实践”的路径进行考察分析。并着重研究了以下叁个方面的问题:民初女性在婚姻、继承中的权利变化;妾的权利变化;女性权利的行使及实现。在详细研究分析的基础上,归纳出民初女性权利变化的原因、特点、规律及其影响:女性在婚姻判解中的权利体现出“由客体而主体”的变化趋势;女性在继承判解中的权利体现出由“义务而权利”的变化趋势;妾的权利也体现出“由身份而契约”的变化趋势。在女性权利发生如此变化的过程中,大理院的司法判解是民初女性权利变化的法律路径,社会变革与法律近代化是影响民初女性权利变化的主导性因素。尽管受社会变革与法律近代化的影响,民初女性权利在立法层面表现出曲折进退、反复未竟,在司法层面表现出“变”“守”权衡、演进缓慢的特点。但从总体上观察,民初大理院司法裁判中的女性权利仍然体现了向独立、平等、权利本位过渡的发展趋势。(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8-04-01)

徐静莉[6](2008)在《民初司法判解中女性权利变化的总体趋势——以大理院亲属、继承判解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传统社会重宗法父系等级,所以男性优越于女性的社会价值准则一脉相承,数千年未变。民国初年,由于妇女运动的推动及西方近代民法人格平等、个人本位理念的影响,大理院在司法实践中,应势权变,通过司法判解的形式对《现行刑律民事部分》中有关女性权利的规定进行了一定的变通,使民国初年女性权利的变化体现出独立、平等及权利本位的发展趋势。(本文来源于《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8年02期)

杜开林[7](2006)在《商业秘密司法保护若干实务问题判解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今社会,知识产权正日益成为小至个体、企业,大至集体、国家参与市场竞争、取得竞争性优势的有力武器。世界各国无不对知识产权提供有效的立法、行政、司法保护。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之提供科学、合理的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题中应有之义。但因商业秘密欠缺外向公示性,而且行政保护往往需经过行政认定、复议、诉讼等过程,与司法终局性相比,司法保护的过程则一般较为简短、更具权威性。因而,商业秘密权利主体更倾向于寻求司法保护,由此表现出商业秘密保护对司法路径的依赖性日趋明显。以致在实践中人们常倾向性认为商业秘密是一个诉讼中的权利。如在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中,商业秘密类案件占有较大的比重,成为知识产权司法重点。在司法实务中如何对商业秘密作出正确的认定并提供充分的司法保护,不但关涉到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权能否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而且也关涉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为社会各界、各受案法院乃至最高司法决策层、管理层关注。笔者作为一个司法实务工作者,从自身工作实际出发,将笔者近年来在从事商业秘密审判活动中乃至案件审结后产生的所思所想进行了必要的汇总,形成了本文,取名《商业秘密司法保护若干实务问题判解研究》,主要采用了案例类型化研究的方法,对商业秘密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判解进行有机的汇总与研究,以期对我国的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实践有所助益。文章内容主要涵摄商业秘密的概论、“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认定、保密措施及滞后保密的法律效力、反向工程及禁止条款的司法取舍等。(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06-09-01)

司法判解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配偶权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并没有被明确规定为一种民事权利,导致在司法实务中第叁人干扰婚姻关系的案件往往不被法院受理,而在现实中大量的夫妻感情破裂是由于第叁者"插足"所导致,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对于侵犯配偶权行为给予明确定性。我国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同为中华民族,传统民风习俗最为相似,其关于第叁人干扰婚姻关系案件经历过多次关于请求权基础的论战,最终以"修法"的形式解决。通过比较分析台湾地区和大陆地区关于第叁人干扰婚姻关系的典型案例,可以看到配偶权在我国现今社会为自然人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大陆地区第叁人干扰婚姻关系的行为当然侵犯配偶权,第叁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司法判解论文参考文献

[1].张圆.正当程序原则的司法逻辑——“于艳茹诉北京大学违法撤销学位案”判解[J].时代法学.2018

[2].徐彰.第叁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基于海峡两岸司法判解的比较研究[J].时代法学.2017

[3].张淑娟.民国女性性解放与贞操观的吊诡及司法判解论析——以1935年北京刘景桂案为中心[J].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

[4].张静.法律转型期司法引导社会变革的限度——以民国初年大理院判解中的人格平等为重心[J].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

[5].徐静莉.民初女性权利变化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8

[6].徐静莉.民初司法判解中女性权利变化的总体趋势——以大理院亲属、继承判解为中心[J].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

[7].杜开林.商业秘密司法保护若干实务问题判解研究[D].苏州大学.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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