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纠纷论文-杨舒涵

农民纠纷论文-杨舒涵

导读:本文包含了农民纠纷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蒋家湾,羊毛工,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委会,法律服务,小路,法治教育,恩东,提前还款,村调解

农民纠纷论文文献综述

杨舒涵[1](2019)在《纠纷化解在农民家门口》一文中研究指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羊毛工镇是距离米东城区最远的一个村镇,虽民风淳朴,但各类矛盾纠纷也时有发生。为方便村民诉讼和咨询,米东区人民法院延伸法律服务触角,设立了羊毛工人民法庭,对村民们遇到的小问题、小矛盾、小纠纷及时开展调解并进行普法宣传,确保“小事不出村、大事(本文来源于《新疆日报(汉)》期刊2019-08-20)

张国锋[2](2019)在《农户间土地纠纷中的农民行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城镇化建设、国家对农业投入的增加,土地的经济价值凸显。原先将土地撂荒前往城镇的进城务工人员开始返乡,口头约定这一土地流转方式所蕴含的弊病开始显现。伴随而来的是农村土地纠纷数量的逐年增多,已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本文以甘肃省S县2015—2018年土地纠纷仲裁案宗为基础,结合实地访谈资料,探讨农户间土地纠纷发生前与土地纠纷解决过程中的行为以及行为背后的逻辑。研究发现:就主体而言,农户间的土地纠纷已成为农村土地纠纷的主要来源,农民在土地纠纷前的行为与土地纠纷解决中的行为既是工具理性行动类型,又是传统行动类型,不仅仅是经济联系,更是社会联系。在土地纠纷发生前,农民存在着以规避风险为主要指向的安全逻辑,“口头约定”看似是具有失信风险的不理性行为,其实蕴含着农民基于安全逻辑来规避风险的理性成分,“书面协定”则正成为农民基于安全逻辑的新选择。土地纠纷发生后,则存在着基于乡土人情和基于法律条文两种争利逻辑。具体表现为农民存在着利用村庄舆论、运用村庄关系网络、援引法律条文争利的行为,前两者是基于乡土逻辑的行为,后者是农户基于乡土逻辑的行为无效后的被动选择,遵循的是法理逻辑。并指出乡土逻辑与法理逻辑将会长时间在乡村场域中存在及博弈,直至乡土性褪去,法律规则深入人心。农村土地纠纷的多元解决应回归村庄场域,立足村庄资源,构建法理与乡土的融合发展之路。(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9-05-01)

刘洪岩,孙盈[3](2018)在《鼓励农民用法律手段解决环境纠纷》一文中研究指出有效遏制农村生态环境持续恶化、切实维护农民环境权益之根本是依法加强对农民环境权益的司法保护和救济,完善现行代表人诉讼与公益诉讼制度,加强配套的司法救助措施,为我国美丽乡村建设和农民环境权益依法保护提供司法保障。(本文来源于《人民论坛》期刊2018年22期)

张振中[4](2018)在《农村叁大新矛盾如何依法化解》一文中研究指出今年4月底,湖南省邵东县水东江镇敬爱村的佘大姐还心急如焚,她几年前借出去的15万元钱打了水漂,不仅钱没拿到,借款人都没了影踪。急盼还款的她找到本村的佘眉初老人,因为72岁的佘眉初今年在村里自费创办了农村普法课堂,法律专家纷纷前来讲课解惑。邵东县(本文来源于《农民日报》期刊2018-05-05)

郑琪[5](2018)在《完善纠纷调解机制 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农资质量纠纷调解之我见》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几年,随着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广大农户从传统的粮食作物,向水果、反季节蔬菜、畜牧养殖业等多方面转变,从曾经的靠"天"吃饭,到现在的科技种养,农户的投资成本越来越高,因农资质量引起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由于农业生产周期长,农民发现问题后投诉、取证都存在较大的难度,进行法律诉讼成本高、时间长,加上农民本身受文化水平和科技知识的限制,即使赢了官司,也很难得到实质性的赔偿。而调解具有高效、便捷、低成本等特点,成为解决农资纠纷(本文来源于《现代农业》期刊2018年02期)

陈槿,罗忠兰,何林霞[6](2017)在《论农民建房雇员损害纠纷归责中的从业资格制度功能——以曾某某诉魏某某等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涉及公共安全的行业特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了从业人员的资格准入制度,2004年7月2日《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废止,农村建筑工匠均无合法从业资格。《侵权责任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发包人具有选任合法承包人的义务,否则,将对承包人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导致司法机关在处理因农村建房安全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归责时法律适用混乱。建立农村建筑工匠资格准入行政确认制度,减少事故发生,农民自建房时与持有《从业资格证》的从业人员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就尽到了履行识别合法承包人的法定义务,予以免责。(本文来源于《民商法争鸣》期刊2017年01期)

孔丽恂[7](2017)在《对农民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分析——兼论解决社会纠纷的宪法之道》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各类矛盾呈爆发式增长,当然,社会转型期的确通常是社会矛盾高发期,这一时期的主要矛盾包括:劳资矛盾;官民矛盾;贫富矛盾等。其中,农民群体性事件日渐突出。相关对农民群体性事件的研究正在朝着多领域、多角度方向延伸。归根溯源,在于权利问题,因此,要研究该问题就必然要对其进行宪法视角上的解读。本文从农民群体性事件的成因从宪法视角进行剖析,旨在正确看待频发的群体性事件,最后从宪法视角打通农民群体性事件的"体制壁垒"。(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7年10期)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许米,楼继文[8](2017)在《涉“农民房”纠纷案件的成因及司法应对——以杭州法院民事判决为样本》一文中研究指出涉"农民房"纠纷一直是民事审判中的棘手问题。其中既有深刻的历史和政策因素,也与政府职能部门监管方面的困境有关。本文以杭州法院近年来审理的"农民房"案件为考察样本,通过对审判实践的分析和总结,提出化解纠纷的思路及裁判规则。其基本观点是,涉"农民房"案件的审判既要尊重房屋建造的合法部分与违法部分混同并存的事实,又要注意区分处理、区别对待;既要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加强司法与行政的衔接,防止司法权僭越行政权。(本文来源于《杭州学刊》期刊2017年01期)

韩秀军[9](2017)在《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对依法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仲裁与诉讼顺畅对接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叁农"工作始终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中之重,随着农业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权益意识的增强以及城市建设进程的加快,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案件呈不断增长态势。本文结合社会实际调查仅就关于农村土地承包中产生的纠纷调解与仲裁的相关事宜,在仲裁和诉讼的过程中法律的实用性,以及如何实现仲裁与诉讼的顺畅对接谈一点自己粗浅的见解,供商榷。一、关于农村中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的相关工作及问题(一)对于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不合法(本文来源于《祖国》期刊2017年01期)

董国礼,易伍林[10](2016)在《土地集体产权及农民利益保障的困境——安徽桃园村股权纠纷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乡村集体产权能否保障农民利益?国内社会学产权理论大多持肯定态度。通过对安徽省桃园村股权纠纷事件的剖析发现,在地方政府的权力运作下,集体产权面临"政府化"的挑战,即集体产权越来越难以保障乡村利益。这意味着社会学产权理论必须重新审视其理论视角和出发点。在地方政府和城市资本的双重挤压下,集体产权能够模糊的空间已非常有限,集体产权只有逐渐走向明晰化才能保护农民利益。(本文来源于《学术界》期刊2016年12期)

农民纠纷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城镇化建设、国家对农业投入的增加,土地的经济价值凸显。原先将土地撂荒前往城镇的进城务工人员开始返乡,口头约定这一土地流转方式所蕴含的弊病开始显现。伴随而来的是农村土地纠纷数量的逐年增多,已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本文以甘肃省S县2015—2018年土地纠纷仲裁案宗为基础,结合实地访谈资料,探讨农户间土地纠纷发生前与土地纠纷解决过程中的行为以及行为背后的逻辑。研究发现:就主体而言,农户间的土地纠纷已成为农村土地纠纷的主要来源,农民在土地纠纷前的行为与土地纠纷解决中的行为既是工具理性行动类型,又是传统行动类型,不仅仅是经济联系,更是社会联系。在土地纠纷发生前,农民存在着以规避风险为主要指向的安全逻辑,“口头约定”看似是具有失信风险的不理性行为,其实蕴含着农民基于安全逻辑来规避风险的理性成分,“书面协定”则正成为农民基于安全逻辑的新选择。土地纠纷发生后,则存在着基于乡土人情和基于法律条文两种争利逻辑。具体表现为农民存在着利用村庄舆论、运用村庄关系网络、援引法律条文争利的行为,前两者是基于乡土逻辑的行为,后者是农户基于乡土逻辑的行为无效后的被动选择,遵循的是法理逻辑。并指出乡土逻辑与法理逻辑将会长时间在乡村场域中存在及博弈,直至乡土性褪去,法律规则深入人心。农村土地纠纷的多元解决应回归村庄场域,立足村庄资源,构建法理与乡土的融合发展之路。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农民纠纷论文参考文献

[1].杨舒涵.纠纷化解在农民家门口[N].新疆日报(汉).2019

[2].张国锋.农户间土地纠纷中的农民行为研究[D].兰州大学.2019

[3].刘洪岩,孙盈.鼓励农民用法律手段解决环境纠纷[J].人民论坛.2018

[4].张振中.农村叁大新矛盾如何依法化解[N].农民日报.2018

[5].郑琪.完善纠纷调解机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农资质量纠纷调解之我见[J].现代农业.2018

[6].陈槿,罗忠兰,何林霞.论农民建房雇员损害纠纷归责中的从业资格制度功能——以曾某某诉魏某某等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为例[J].民商法争鸣.2017

[7].孔丽恂.对农民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分析——兼论解决社会纠纷的宪法之道[J].法制与社会.2017

[8].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许米,楼继文.涉“农民房”纠纷案件的成因及司法应对——以杭州法院民事判决为样本[J].杭州学刊.2017

[9].韩秀军.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对依法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仲裁与诉讼顺畅对接的思考[J].祖国.2017

[10].董国礼,易伍林.土地集体产权及农民利益保障的困境——安徽桃园村股权纠纷考察[J].学术界.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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