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奎斯特法院论文-王滨波

伦奎斯特法院论文-王滨波

导读:本文包含了伦奎斯特法院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伦奎斯特法院,公民权利,米兰达规则,肯定性行动

伦奎斯特法院论文文献综述

王滨波[1](2019)在《论伦奎斯特法院对美国社会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托克维尔曾言:“在美国出现的政治问题,很少不是或迟或早作为一个司法问题来解决的。”(1)托克维尔的这句话意在强调美国的法院在美国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居于美国司法机构顶端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美国历史发展过程中担任的角色无疑是举足轻重,值得我们研究。通过回顾美国各个不同时期的联邦最高法院,不难发现,尽管各个时期都有不同的司法裁判特色,但我们大致可将其分为两类,一类偏向司法保守,另一类偏向司法能动。伦奎斯特法院就是其中偏向保守的法院之一,并且可以说是保守主义法院的代表之一。伦奎斯特法院期间,曾判决过许多重要的案例,在美国社会发展的进程中留下了不可或缺的一页,一定程度影响了公民权利、刑事司法、联邦权与州权和种族问题。在我国,学者们大多是在综合性的着作中研究伦奎斯特法院时期,研究角度也多从法律层面对该时期的重要案例进行分析,整体性上缺乏一定的把握。本文虽和其他研究的切入点相同,也是从案例出发,但关注的不仅是案例本身的情况,更注重对案例所带来的影响的分析,希望能够尽可能全面地展现出伦奎斯特法院对美国社会的影响。本文首先对伦奎斯特法院的组成人员和风格进行了概述;其次分析伦奎斯特法院与沃伦法院由于所处社会背景与执政党的不同,最终出现不同的判案风格,探究两者对于相同原则的不同运用;接着从四个角度选取了伦奎斯特法院期间的相关案例,分别分析其对公民权利、刑事司法、种族、联邦与州权的影响。具体而言,其在在公民权利上,扩大了言论自由的范围,推进了同性恋行为合法化;在刑事司法上,限制中发展着米兰达规则,寻求控制犯罪与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之间的平衡;在种族问题上,以温和渐进的方式发展着种族平权政策;在联邦与州权上,限制了联邦权,扩大了州权。我们可以看到,不论是判决结果、争论焦点、主要意见等都能从中看出伦奎斯特大法官以及在其主持下的联邦最高法院的判案风格。除了研究其对美国社会的作用或影响,笔者也希望本文能够对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提供一定程度的借鉴意义,为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带来不同的思维模式。(本文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期刊2019-05-22)

威廉·哈布斯·伦奎斯特,于霄,陈启甸[2](2016)在《《伦奎斯特谈最高法院》》一文中研究指出上海叁联书店推荐理由伦奎斯特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第16任首席大法官(1980-2005)。本书的目标读者是对联邦最高法院感兴趣的、有见识的外行人,语言浅显平易。伦奎斯特从自己以杰克逊大法官助理的身份于1952年来到华盛顿讲起,勾勒出联邦最高法院的起起伏伏,从19世纪初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对法院的主导,到沃伦法院作出的里程碑式判(本文来源于《编辑学刊》期刊2016年06期)

崔进[3](2012)在《美国最高法院风格与影响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作为世界上经济最发达的国家,其各种制度也是各个国家效仿、学习的对象。我国从改革开放以来,对外交往交流也日益增多,人们通过各种渠道对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和制度有了一个重新的认识。随着交往的不断加强,东西方的科技、文化、制度上的学习和借鉴也不断加深,其中法律制度上的学习、吸收和借鉴就是其中的一个方面。美国作为世界上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其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有着悠久和历史和传统。我国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自改革开放以来已经有了极大的发展,但是我们仍然要清醒的认识到我们的法律体系还不健全,法律意识仍然比较淡薄,通过对美国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的借鉴和吸收有助于我国司法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美国最高法院作为美国最高的司法机构,其通过违宪审查权的行使,创设出了大量的经典的判例和原则。这些判例和原则不仅深深影响到了美国的社会发展和美国人民的法治意识,也是世界法律发展的一笔宝贵财富。而做出这样的判决的美国最高法院,在不同的时期也有着或激进或保守的不同风格。在不同的风格的主导下,它的意识形态、价值观、对社会的认识也多多少少对其做出的先例判决产生一定的影响。本文通过对最近的一个完整的美国最高法院时期——伦奎斯特法院时期的风格的实证研究,试图发现各种法律因素或非法律因素对法院形成风格的影响,再证明这样的风格会对其做出的判决产生怎样的影响。(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2-04-23)

杨成良[4](2010)在《论伦奎斯特法院对美国公民权利的抑制——以联邦宪法第14条修正案第5款的解释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联邦宪法第14条修正案生效后的一个世纪中,美国公民权利通过两个途径获得长足发展:一个是联邦最高法院逐步将《权利法案》中的个人权利纳入14条修正案的保护之下,使原本只针对联邦的据14条修正案第5款颁布相关的法律。然而,到伦奎斯特法院时,这两条途径都被堵《权利法案》也适用于各州;另一个是国会依住了。伦奎斯特法院不仅在解释宪法时趋于保守,而且借助司法审查权废除了国会颁布的部分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伦奎斯特法院的保守性并不是孤立的,它与时代背景密切相关。伦奎斯特法院谢幕后,美国的政治气候有所变化,美国公民权利的发展因此又出现了转机。(本文来源于《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0年02期)

王战军[5](2009)在《美国未成年人死刑制度——对伦奎斯特法院刑罚观的法律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西门斯案件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多数意见判决禁止对未成年人执行死刑。但以前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为核心的保守主义大法官撰写反对意见,深入证成未成年人死刑制度。伦奎斯特法院保守主义力量坚持的法律路线——未成年人死刑制度具备存在的必要;在边缘性的案件中,该制度能够体现刑罚正义。在未成年人刑罚改革的过程中,获取稳妥前进的法律进路甚为关键。(本文来源于《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09年05期)

耿玉石[6](2008)在《论后期伦奎斯特法院与当代美国州权的提升(1991-2005)》一文中研究指出1991-2005年间,后期伦奎斯特法院通过了大量提升州权的判决,保守派大法官们在这些判决中狭义解释宪法,限制了联邦权力,提升了州权,在一定程度上修正了新政以来美国联邦权力过大的现象,这使后期伦奎斯特法院迥异于1937年“宪法革命”以来的历届联邦最高法院。对这些判决进行探讨,有助于更好的理解当代美国联邦体制的发展动态及其社会适应性问题。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1991年开始,后期伦奎斯特法院自抬高州权开始修正新政以来的美国联邦体制,主要通过两种途径:一是利用宪法第十条修正案抬高州的保留权;一是利用宪法第十一条修正案复兴了州主权豁免权。后期伦奎斯特法院通过直接提升州权,重新确认了州作为美国联邦体制“一极”的法律地位,维护了州的权力尊严。第二部分,1995年开始,后期伦奎斯特法院加大对联邦国会权力的限制,间接“还权于州”。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狭义解释商业条款,限制联邦国会的商业管理权和立法权;一是利用狭义解释联邦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第五款的范围,限制联邦国会的执行权。限制联邦国会立法和执行权,旨在压缩联邦权力,间接地提升州权。第叁部分,探索了后期伦奎斯特法院做出州权提升判决的原因。后期伦奎斯特法院是一个体现了1992年大选之前美国政治整个右倾特征的法院。这些判决,受到了70年代以来美国社会的保守思潮的影响;有“新联邦主义”改革对美国联邦体制的先行调整作为铺垫;70年代以来,共和党总统在大法官任命上掀起的“保守革命”,缔造了保守派占据多数的后期伦奎斯特法院,使最高法院转向保守;更为重要的是,在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的领导下,最高法院内部的保守派实现了联合,在提升州权问题上形成了多数优势,并协调一致,构建了稳固的保守派阵营。第四部分,对后期伦奎斯特法院支持州权提升判决的评价。后期伦奎斯特法院通过判决提升了州权,限制了联邦权,修正了新政以来的美国联邦体制,重新确认了州在地方治理中的主导地位,并再次引发了美国社会关于联邦制问题的争论:以“司法立法”的形式确认了“新联邦主义”改革的成果,发挥了最高法院对于国家治理的作用;形成了一种崭新的保守性的司法审判模式,开创了美国司法审判的“第叁条道路”,体现了二战以来美国政治思想中出现的折中倾向,顺应了美国妥协治国的施政理念。(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08-04-15)

胡晓进[7](2004)在《美国伦奎斯特法院保守性初探——以联邦主义问题的相关判决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伦奎斯特法院是美国历史上较为保守的联邦最高法院。它在联邦主义问题上的相关判决非常突出地体现了这一特征。不过,由于联邦与州关系中的“双重标准”原则不可逾越,伦奎斯特法院实际上不可能回到传统的“二元联邦主义”状态,只能倡导一种介于“二元联邦主义”与“合作联邦主义”之间的“新联邦主义”。通过复活州主权豁免理论,伦奎斯特法院为州权找到了新的突破口,也更新了联邦主义的含义。(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04年03期)

伦奎斯特法院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上海叁联书店推荐理由伦奎斯特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第16任首席大法官(1980-2005)。本书的目标读者是对联邦最高法院感兴趣的、有见识的外行人,语言浅显平易。伦奎斯特从自己以杰克逊大法官助理的身份于1952年来到华盛顿讲起,勾勒出联邦最高法院的起起伏伏,从19世纪初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对法院的主导,到沃伦法院作出的里程碑式判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伦奎斯特法院论文参考文献

[1].王滨波.论伦奎斯特法院对美国社会的影响[D].华中科技大学.2019

[2].威廉·哈布斯·伦奎斯特,于霄,陈启甸.《伦奎斯特谈最高法院》[J].编辑学刊.2016

[3].崔进.美国最高法院风格与影响初探[D].华东政法大学.2012

[4].杨成良.论伦奎斯特法院对美国公民权利的抑制——以联邦宪法第14条修正案第5款的解释为例[J].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

[5].王战军.美国未成年人死刑制度——对伦奎斯特法院刑罚观的法律思考[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

[6].耿玉石.论后期伦奎斯特法院与当代美国州权的提升(1991-2005)[D].山东大学.2008

[7].胡晓进.美国伦奎斯特法院保守性初探——以联邦主义问题的相关判决为中心[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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