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可专利性分析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发明专利申请,交通领域,质量评价,复审
可专利性分析论文文献综述
熊健,谢江芳[1](2019)在《交通领域质量评价方法可专利性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作者从交通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复审环节的复审判例出发,对中国发明专利申请中一些关于交通领域经常涉及的质量评价方法的可专利性进行探讨,通过案例分析给予后续该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本文来源于《科技经济导刊》期刊2019年22期)
王卫彬,薛琦,黄璐[2](2019)在《杂质化合物的可专利性问题判断及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化学及生物医药领域的专利布局中,杂质化合物是近年来较为突出的一个热点问题,其可专利性也具有颇多争议。本文笔者对不同情况下研发得到的杂质化合物的可专利性的核心要求,即实用性、专利保护的客体、新颖性和创造性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全面的判断和分析,希望给相关领域从事研发、生产、质量、知识产权方面的人士提供一些有益参考。(本文来源于《中国新药杂志》期刊2019年04期)
杨泽斌[3](2018)在《国内外基因可专利性分析及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基因专利是近来专利法中的热点问题,我国基因专利制度同国外其他国家相比仍存在许多明显问题。通过分析我国和其他国家的基因可专利性情况,借鉴他国的基因专利制度,健全我国基因机制,提升我国的国际竞争力。(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8期)
庞宠[4](2017)在《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今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离不开创新精神的积极推动,通过对商业方法进行创新,企业利润不断增加,综合实力不断增强。因此,将商业方法用专利的方式保护起来的做法越来越得到企业、公司的关注,但由此引起的关于商业方法可专利性的问题便引发了激烈讨论。在知识产权专利保护方面,美国对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从20世界末开始,美国商业方法可专利性审查标准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修改下发生了很大变化:从State Street Bank确立的“抽象思想实际应用并产生实用、具体、实用结果即可申请专利保护”到Bilski案确立的“机器或转化”标准,再到Mayo案确立的“两步法”标准、Myriad案对于“额外的附加因素”的要求,最后到Alice案确立的专利审查框架,联邦最高法院对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审查标准经历了一个由宽松到收紧的过程。美国对于商业方法可专利性标准的调整可以给我国带来很多借鉴。我国目前对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审查以及专利保护都处在一个发展的阶段,与美国相比具有较大的差距,存在着立法不完善、标准不清晰等众多问题。目前我国正在进行《专利法》的第四次修订工作,对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做出的一系列里程碑式的判决应当仔细研读,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并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尽早建立起商业方法可专利性审查标准,提高我国立法质量,促进我国创新事业的不断发展。(本文来源于《北京交通大学》期刊2017-06-01)
杨颖[5](2017)在《主要国家商业方法可专利性的比较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日发布了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涉及商业方法将被授予专利权的可能性,由此引发了业内的热议。主要国家一直以来就商业方法是否依据专利法给予保护,在实践中存在分歧,形成了各自的评判标准。本文主要比较分析了美、日、欧、中的商业方法可专利性的发展历程,及其在商业方法专利保护问题上的区别,特别是分析了具有影响力的典型判例。(本文来源于《电信网技术》期刊2017年01期)
李欣铭,徐丽[6](2015)在《金融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分析——兼谈我国金融商业方法的专利权保护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金融商业方法符合专利法所要求的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特征并且是一种不同于单纯商业方法的技术方案,其以计算机软件为载体,具有专利权保护的属性;对金融商业方法进行专利权保护有其特殊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由于我国专利法并未明确规定金融商业方法的专利权保护属性,以及实践中由于商业银行自身专利权意识薄弱等原因,专利权保护现状不容乐观,我们应当从法律上明确、政策上支持和引导、意识上增强专利权保护观念等方面加强我国在金融创新产品专利权上的保护。(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6期)
李洁琼[7](2015)在《利用计算机实施的发明的可专利性研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确认“Mayo二步分析法”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美国,利用计算机实施的发明的主题可专利性问题一直备受争议。2014年6月19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Alice Corp.Pty.Ltd.v.CLS Bank Int’l判决中,明确指出应当适用"Mayo二步分析法"判断涉及自然规律、自然现象和抽象概念的发明的可专利性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判决一项利用计算机实施的商业方法及相关计算机系统和存储媒介不具有可专利性。Mayo二步分析法为主题可专利性判断提供了一定的指引,但同时也遗留了很多问题。首先,Mayo二步分析法中"抽象概念"和"发明性概念"的范围不明确;其次,该二步分析法有将主题可专利性判断复杂化的倾向。对于利用计算机实施的发明来讲,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可专利性审查标准、专利申请的撰写方式以及专利侵权诉讼的格局都将发生重大变化。美国联邦最高法院Alice判决对我国也有重要启示: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的可专利性判断坚持"技术性"标准相对更具有可操作性;在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的专利保护问题上我国需要保持专利政策的灵活性。(本文来源于《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2期)
孙姣姣[8](2014)在《关于金融类商业方法可专利性的法律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各国间经济贸易交流日渐频繁,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也逐渐显现出来,并成为各国经济发展竞争的重要工具。为了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各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竞争也日益激烈,而处于经济核心地带的银行业表现的更为明显。其中金融类商业方法专利更是成为银行业专利竞争的焦点。金融类商业方法作为商业方法的一种,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被认定为是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或方法,不能授予专利权。而在1998年,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州街银行案件作出审判,认定“商业方法”属于发明的一种,能够被授予专利权。自此,关于商业方法是否具备可专利性的问题引发了广泛的争议,至今尚无定论。此篇文章也着重对金融类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及其审查标准作出研究探讨。文章分为五个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部分对金融类商业方法专利的含义作出概述,并梳理了各国家地区对此问题的立法进程。这一部分对美国、欧洲、日本等地区对待金融类商业方法可专利性的政策进行对比分析,总结出这些国家在利用专利权保护商业方法方面的政策已经明朗,原则上对商业方法专利予以认可,但限定了具体的条件,这些条件在具体的实践审查中得以体现。第二部分是对我国金融类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进行分析。通过对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析,得出金融类商业方法在我国具有可专利性。同时也总结出我国金融类商业方法专利的审查依据。第叁部分是对我国金融类商业方法专利的技术特征进行实证研究。此部分对美国花旗银行在我国获得授权的方法专利和中国工商银行在我国审查通过的金融类商业方法专利进行分析,总结出我国审核通过的金融类商业方法专利的技术特征。第四部分是总结我国金融类商业方法专利的发展和保护策略,分别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对金融类商业方法专利审查制度的完善和中资银行调整金融类商业方法专利两个角度给出建议。第五部分是结语,总结了本篇文章的成果及不足。综合来看,本文对其他国家地区对待金融类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进行对比,并对我国关于商业方法的法律规定进行研究,肯定了我国金融类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通过对具体金融类商业方法专利进行实证分析,为我国银行业的知识产权策略提供了建议。但本文仍然存在缺陷,虽然总结出我国金融类商业方法的专利审查依据,却没有给出明确的审核要件。在本文的研究过程中,本人也尝试去搜索相关专利审查机构的具体审查标准,但遗憾的是未能找到此方面的具体资料。此方面内容需要在以后进一步投入研究。(本文来源于《西南财经大学》期刊2014-03-01)
钟辉[9](2013)在《非转基因植物的可专利性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几年,欧洲专利局授予了大量的非转基因植物专利,这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引起了很大的争议。非转基因植物是世界上优良作物最重要的来源之一,对增加粮食产量、提高作物品质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与转基因植物相比,非转基因植物具有更可靠的安全性。开放非转基因植物可专利性,既有利于最大程度的保护育种工作者的利益,又有利于现代育种业的建立和发展以及农业水平的提高。然而,反对者认为对非转基因植物授予专利权不但会对农民利益、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以及公共利益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而且还会与已经存在的品种权保护制度产生冲突,这些都是分析非转基因植物可专利性时必须予以考虑的因素。此外,还要对非转基因植物能否满足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的要求进行分析。具体到某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决定是否开放非转基因植物可专利性时,需要充分考虑该国家或地区的育种研发能力、农业发展水平、育种企业的实力以及生物遗传资源的丰富程度等关键因素;在对非转基因植物专利制度进行构建时,要结合具体国情,在不违反相关国际公约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努力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基于以上的思路,本文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案情简述及争议分析。2010年12月欧洲专利局扩大申诉委员会就以方法专利方式提起的非转基因植物的可专利性作出裁定,将非转基因育种方法认定为实质性生物学方法而禁止对其授予专利权。该裁定作出后,涉案专利权人取消了权利要求书中的方法权利要求,转而将权利要求全部限定为产品(包括植物、果实、种子等),经修正后,该专利权得以维持。但是这一决定很快又遭到了异议申诉,技术申诉委员会又将以产品专利方式提起的非转基因植物的可专利性问题提交给了扩大申诉委员会,迄今为止扩大申诉委员会尚未对此作出裁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非转基因植物是否属于专利保护的范围,由此引出本文的论题,即非转基因植物的可专利性分析。第二部分是非转基因植物概述,对非转基因植物的概念、特点和培育原理分别做了介绍。文中首次提出了“非转基因植物”的概念:非转基因植物是指人们通过除转基因技术以外的育种方法培育的植物。第叁部分是开放非转基因植物可专利性的历程及其引发的争议。本部分首先对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对于开放非转基因植物可专利性的态度及历程作了简单的回顾。其次针对支持和反对开放非转基因植物可专利性的理由分别进行了重点分析,得出以下结论:开放非转基因植物可专利性能够最大程度的保护育种工作者的利益,激发育种工作者的研发热情和推动私人资金向育种业的流动,有利于现代育种业的建立和发展,有利于促进农业的发展;并且通过专利制度的内部设计和外部手段的规制,可以避免因开放非转基因植物可专利性而对农民利益、发展中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可能造成的损害。第四部分是非转基因植物的“叁性”分析。非转基因植物能够满足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的要求是开放非转基因植物可专利性的基础。本部分分别针对以产品专利方式提起的非转基因植物和以方法专利方式提起的非转基因植物的“叁性”进行分析,从专利法“叁性”层面论证了开放非转基因植物可专利性的可行性。第五部分是我国开放非转基因植物可专利性的抉择。目前,我国的专利法明确规定禁止对非转基因植物授予专利权,然而考虑到非转基因植物对于现代育种业的发展和农业安全的重要性,我国有必要结合自身国情,重新审视非转基因植物可专利性问题。我国已经具备较强的非转基因育种能力,拥有一批颇具国际竞争力的育种企业,而且还是世界上生物遗传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这些因素决定我国已经基本具备了开放非转基因植物可专利性的条件。与此同时,由于我国的农业发展水平较发达国家落后,在对非转基因植物专利制度进行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具体国情,做出有利于本国利益的设计,如授予农民一定的免责权,提高“叁性”的审查标准,建立和完善生物遗传资源保护体系等。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非转基因植物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维护国家农业安全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国际上关于非转基因植物可专利性的争论日趋激烈,但是我国对这一问题还鲜有人进行系统的研究,本文试对此问题进行初步探究,以期能引起国内学者对非转基因植物可专利性的思考。(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3-03-20)
何奕秋,宋增锋,田芳,侯宝光,张英姝[10](2012)在《美国医疗方法可专利性的评判思路及其启示——美国法院对Prometheus案的审理和判决结果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2012年3月20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Prometheus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Prometheus的医疗方法不具有可专利性。本文结合医疗方法涉及的美国专利法第101条、机器或转换测试、自然法则、自然现象等标准分析了美国医疗方法可专利性的评判思路。(本文来源于《中国发明与专利》期刊2012年11期)
可专利性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化学及生物医药领域的专利布局中,杂质化合物是近年来较为突出的一个热点问题,其可专利性也具有颇多争议。本文笔者对不同情况下研发得到的杂质化合物的可专利性的核心要求,即实用性、专利保护的客体、新颖性和创造性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全面的判断和分析,希望给相关领域从事研发、生产、质量、知识产权方面的人士提供一些有益参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可专利性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1].熊健,谢江芳.交通领域质量评价方法可专利性分析[J].科技经济导刊.2019
[2].王卫彬,薛琦,黄璐.杂质化合物的可专利性问题判断及分析[J].中国新药杂志.2019
[3].杨泽斌.国内外基因可专利性分析及启示[J].法制博览.2018
[4].庞宠.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分析[D].北京交通大学.2017
[5].杨颖.主要国家商业方法可专利性的比较分析[J].电信网技术.2017
[6].李欣铭,徐丽.金融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分析——兼谈我国金融商业方法的专利权保护问题[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
[7].李洁琼.利用计算机实施的发明的可专利性研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确认“Mayo二步分析法”的适用[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
[8].孙姣姣.关于金融类商业方法可专利性的法律分析[D].西南财经大学.2014
[9].钟辉.非转基因植物的可专利性分析[D].西南政法大学.2013
[10].何奕秋,宋增锋,田芳,侯宝光,张英姝.美国医疗方法可专利性的评判思路及其启示——美国法院对Prometheus案的审理和判决结果分析[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