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女子财产继承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古代女性,财产继承权,发展历程,实践反思
女子财产继承权论文文献综述
张星[1](2018)在《我国古代女子财产继承权的嬗变及现代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从封建社会确立之前的先秦,至近代法制转折时期的清末民初,我国古代社会中,女性一直处于被动、服从的地位,加之封建宗族观念的影响,其应当享有的财产权利始终受限,从先秦嫡长子继承制下的婚姻礼制习俗赋予女子妆奁财,到秦汉以律令初步确立女子享有妆奁财产权、财产继承权,至唐宋时期古代女子财产继承权发展到顶峰,不仅从继承身份、继承份额、遗嘱继承、官府干涉等方面完善了律令规定,更从司法实践加以保障,后随着元代变相削减其权利内容、明清严格限制其继承条件,古代女子财产继承权逐渐衰落,直至清末民初在西方法律思想传入和国内女权思想萌生的双重作用下,律法不仅确立了妻子的第一顺位继承资格,还规定女儿不论出嫁与否均享有财产继承权等,古代女子财产继承权开始真正确立。纵观整个发展历程,我国古代女子财产继承权始终受制于男权主义,加之小农经济、儒家思想、文化政策、厚嫁习俗及女权思想等因素的影响,呈现出转变慢、历时长、往复性强的特点,是现代女子财产继承权实践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当前,我国法律甚为关注女性权利,并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但实践中女性继承权的保护问题仍不容乐观。本文对当前我国女子继承实践进行了考察,认为现代继承体系在沿袭古代以亲等关系为核心原则确立女子继承权的同时,进一步规定了男女平等继承、妻子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继承原则,是现代女子财产继承权的新发展,同时,进一步以真实案例揭示当前女性继承权实践中存在农村女子继承权缺失、封建残余观念阻碍女子继承权实现等问题,并尝试性提出了完善农村集体土地调配制度、制定农村家产分析意见稿、加强法治宣传等解决建议,希望对推动女性继承权保护实践有所裨益。仅从我国女子继承发展史和当前法律实践来看,陈旧文化遗留、封建残余观念是割裂女子继承法律规定与权利实践的首要障碍,我们应加强对女性继承权实践的研究,首先,应树立文化引导、观念疏导意识,循序渐进的革除封建残余思想、纠正错误观念,为真正实现女性继承权创造良好的文化环境和法治氛围;其次,应注重经验借鉴,一方面,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重新发掘女性继承史,于历史分析中探索继承制度渊源,尝试变通适用于现代女性继承权保护实践;另一方面,借鉴外国继承制度中的历史原理、实践方法等,结合我国法律适用的实际情况进行变通应用,以期达到进一步推动女性继承权保护实践之目的。(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8-05-01)
钱紫涵[2](2017)在《对民国时期女子财产继承权的解读》一文中研究指出女子财产继承权是近代法律变革的重要内容,它打破了财产继承以男性为中心的传统。此次法律变革开辟了男女平等的新时代,对封建性别歧视予以严重抨击。尽管法律赋予女子继承遗产的权利,但这并非是行为能力。此次法律变革实质上有利也有弊,变革的原因在于统治者的政治目的,并不是社会自然发展的结果,这对于我们进行现代化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7年29期)
郑全红[3](2016)在《民国时期争取女子财产继承权的社会思潮与观念变迁》一文中研究指出清末民国时期,男女平等思想发展、传统宗族制度衰落以及现代婚姻家庭继承理论和思潮的传播,促成了中国传统女子财产继承权的近代嬗变。在这一特殊的历史时期,争取女子财产继承权的社会思潮和观念变迁巨大。(本文来源于《山东女子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1期)
李丹丹[4](2013)在《民国时期女子财产继承权法律实践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传统法律中,女子并没有财产继承权,财产继承权被男子所垄断,女子只有在出现户绝的情况下才享有财产继承权。但是这种继承权是不完全的,或者说是有限的,女子一旦出嫁或者离开夫家,则会丧失所继承的财产。民国时期,西方资产阶级的平等、人权等思想传入中国,在自由主义的社会思想影响下,在妇女解放运动的促进下,社会各界开始提出了争取财产权和继承权的权利要求,并为之展开了奋斗。1931年《中华民国民法典》颁布,正式确认女子对财产继承权的享有,至此女子在法律上终于和男子一样享有相同的财产继承权。但是民国时期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使得立法规定和法律实践之间存在着矛盾。法律规定和当时中国广大地区的客观情势不相符合,但我们仍要客观的说,民国政府在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下规定女子享有财产继承权仍然是历史的进步。执政党通过法定的立法程序,将其政策转化为法律,实现了政策和法律之间的转换,同时最高司法机关通过解释例、判例的形式使得法律的规定更能适应客观形势,达到了法律和政策对客观形势的适应。本文由导言、正文和结语叁部分组成,正文部分主要分为叁章:第一章,对女子财产继承权的基本概念和内容进行梳理,包括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的概念、关系,以及在不同的解释下女子的内涵。民国时期将女子与不同的对象对比,划分为未嫁女子(包括离异归宗女)、已嫁女子、寡妻、母亲等,主体划分的不同决定着能否享有财产继承权的主体范围以及享有财产继承权的多寡不同。此部分的研究为接下来的论文作理论铺垫。第二章,研究民国时期女子财产继承权的内容。文章首先对民国以前女子财产继承权的历史发展进行研究,这不仅能够动态的研究女子财产继承权,不进行断代研究,而且能够更加清晰的看出女子财产继承权的法律规定在历史上的发展变化及其体现的主要立法思想。接下来分析了民国时期女子财产继承权取得的背景、立法规定和法律实践,以及立法规定和法律实践之间存在的矛盾,从而得出立法规定和法律实践存在矛盾的原因,尤其着重研究政策性因素对其产生的影响,为第叁章的讨论作铺垫。第叁章,研究如何整合国家法和政策之间的关系。国家法和政策之间既存在相互协调的一面,又存在相矛盾的一面。因此正确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既有可能也有必要。了解一个制度的发展历程,最好的途径就是进行一个系统的研究,不能就制度研究制度,而是要分析制度背后的原因。民国是中国社会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时期,其间充斥着旧制度向新制度的转变、旧思想向新思想的转变、农业经济向商业经济的转变。这一特殊的历史时刻决定了民国时期关于女子财产继承权的法律规定不是直线发展的,而是呈现出曲线性的动态发展,因此研究这段时期的女子财产继承权有着重要的历史意义。(本文来源于《天津商业大学》期刊2013-05-01)
卢艳香[5](2013)在《民国时期女子财产继承权确立的艰难历程》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中国传统文化体制下,财产继承是以男性为中心,女子只有对被继承财产的财产监管权、财产承受权和处分同意权,甚少有财产继承权。延至民国,随着中西方文化的碰撞,女权运动的兴起,女子财产继承权最终得以确立。(本文来源于《现代妇女(下旬)》期刊2013年01期)
王新宇[6](2011)在《近代女子财产继承权的解读与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女子财产继承权是近代法律变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民国时期这一立法上的变化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是一种性别权利的突破。但女子财产继承权体现的仅仅是一种权利能力,而不是行为能力;无论是未嫁还是已婚,女性都没有真正的财产支配权。一方面是女性权利依然处在家长权、夫权之下,另一方面女性自身也不具有行为能力,甚至在债务继承时家境贫寒之女反受继承权之害。这场立法突变实则利弊各半,原因在于这项法律变革基于一场政治运动,而不是社会变迁的结果,这对现代法律变革极具启示。(本文来源于《政法论坛》期刊2011年06期)
翟麦玲[7](2009)在《论汉代女子的财产继承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汉代,虽然礼教宣传女子不应有私财,但在现实生活中女子不仅拥有私财,而且还享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且法律也承认与保护女子的这一权力。礼教宣传与现实生活及法律规定情形的不同,是礼教在汉代还未完全深入人心的反映。(本文来源于《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09年05期)
徐静莉[8](2009)在《政治、法律与社会习俗之间的博弈——对1926—1928年女子财产继承权法律变化的解读》一文中研究指出1926年国民党通过的《妇女运动决议案》赋予女性与男性平等的财产继承权,但当时的最高法院在解释女性这一用语时,进行了狭窄的解释,从而对女性财产继承权进行了很大的限制。从民初独特的社会背景来看,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倒退并非单纯是司法保守性的体现,事实上,从1926—1928年期间,在女性财产继承权变化的表象背后,更多地体现了政治、法律、社会等各个层面的力量相互之间的作用过程。(本文来源于《兰州学刊》期刊2009年07期)
谭秀丽[9](2009)在《民国时期女子财产继承权的演变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传统社会,法律上规定的妇女继承权极为有限,如没有宗祧继承权,没有封爵继承权,女性无论作为女儿还是作为妻子,在法律上也不享有财产继承权。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清末,民国时期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妇女开始争取独立解放地位,而经济独立是妇女获得解放的基础,享有财产继承权是妇女达到经济独立的重要途径之一,于是兴起争取女子财产继承权的运动,民国各时期民法的颁布最终使女子在法律上获得了财产继承权。尽管在当时由于传统习俗的根深蒂固,在实际家庭生活中很少有女子主张她的这种权利,但从社会变革的角度来说,民国时期对女子财产继承权的法律规定,无论对于保护妇女权益还是对于推动妇女解放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叁部分组成。正文部分主要分为四章:第一章概述了中国财产继承制度相关历史背景,包括传统继承制度、家族制度和同居共财制度。展现了我国传统的家族文化以及妇女财产继承权的初始状态,为下文介绍妇女财产继承权发展的“艰难”历程做铺垫。第二章论述了我国近代女子财产继承权的变动情况,从清末到民国这样一个动荡时期,伴随着西方列强的军事、文化、政治、经济多方面的入侵,妇女财产继承权发生了激烈的从无到有的变动。第叁章分析了近代女子财产继承权变动的历史原因,这样的变动基于经济基础的变动,也受到各种政治、文化、历史传统等各种因素的影响。第四章论述了民国时期女子财产继承权发展变化所蕴含的价值意义,法律在对女子财产继承权进行规范的同时,由于其本身的漏洞和缺陷使得司法实践与其产生某些冲突。同时从中推断出民国时期对于民间习惯的重视,以及民间习惯对于立法和司法的影响。再从深层次分析法律规范意识和社会法律意识间的差异和相互作用,从而可以看出女子财产继承权发展变化的历史必然性和客观存在性。理解法律变革全部意义的最佳途径就是通过研究法庭案例来观察其司法实践。在这篇文章收集资料的过程中,笔者选取了大量关于女子财产继承权的案例。从案例中可以看出,法律制度的变化主要在城市而不在农村,主要在其形式意义而不在其实质意义。虽然司法实际没有达到立法者预想的效果,但是新的法律毕竟对于权利意识的培养和男女平等的趋势作出了启蒙性的指引。(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09-04-10)
刘一[10](2006)在《民国时期女子财产继承权的肇端》一文中研究指出1930年前后,正是中国传统法律和西方法律交融的特殊时刻,中国女子几千年来都不敢奢望的财产继承权在这一场轰轰烈烈的法律变革中得到了尊重和许可。在上海这样一个最早开埠、对全国有着影响力的城市,法律在一个个鲜活的案例中显示出了实际的生命力。笔者试图通过阐述法律的变化和案例的发生,客观地再现中国女子财产继承权取得之初的状况以及影响。本文由导言、正文和结语叁部分组成。正文部分主要分为四章:第一章从中国女子争取继承权第一案――盛爱颐争产案出发,阐述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案件及对于中国女子取得财产继承权的影响。其中最为直接的影响是对盛氏家族女子的鼓励,因为在女子继承法律的不断完善过程中盛氏不同身份的女子提起了一系列争取继承权的诉讼。盛氏案例以动态的事实展现了民国时期女子财产继承权的渐进发展。第二章通过对史料的挖掘,阐述了中国女子财产继承权取得的背景及曲折的经过。迫于政治目的和社会运动、法律发展的现实要求,女子财产继承权的相关法律经由《妇女运动决议案》、《已嫁女子追溯继承财产权施行细则》的发展,直至《民法》之“继承编”颁布才算正式确立,其中还间杂着最高法院因与国民党政府目的不同而导致的多个司法解释。第叁章论述新民法继承编相较于历代法律所发生的巨大变化。从亲属概念、继承人范围、财产所有制的变化到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的分离,再到新的继承制度的确立,民国民法继承编与中国传统的继承法律彰显了完全不同的逻辑和观念。第四章结合法律理论和实际案例,探讨新的继承法律对于女子财产继承权的影响,这种影响包括法律本身对于女子财产权利的正当保护和实际上的相对削减。传统中国女子作为女儿、母亲和妻子或多或少都和家庭财产发生实际的关系,新的法律基于平等的美好愿望作出了书面的肯定,但法律规定的漏洞却又给女子们的权利缺失提供了正当的借口。理解法律变革全部意义的最佳途径就是通过研究法庭案例来观察其司法实践。在这篇文章收集资料的过程中,笔者从大量的《申报》中选取了其中关于女子财产继承权的一些案例。从案例中可以看出,法律制度的变化主要在城市而不在农村,主要在其形式意义而不在其实质意义。虽然司法实际没有达到立法者预想的效果,但是新的法律毕竟对于权利意识的培养和男女平等的趋势作出了启蒙性的指引。(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学院》期刊2006-04-18)
女子财产继承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女子财产继承权是近代法律变革的重要内容,它打破了财产继承以男性为中心的传统。此次法律变革开辟了男女平等的新时代,对封建性别歧视予以严重抨击。尽管法律赋予女子继承遗产的权利,但这并非是行为能力。此次法律变革实质上有利也有弊,变革的原因在于统治者的政治目的,并不是社会自然发展的结果,这对于我们进行现代化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女子财产继承权论文参考文献
[1].张星.我国古代女子财产继承权的嬗变及现代思考[D].辽宁大学.2018
[2].钱紫涵.对民国时期女子财产继承权的解读[J].法制与社会.2017
[3].郑全红.民国时期争取女子财产继承权的社会思潮与观念变迁[J].山东女子学院学报.2016
[4].李丹丹.民国时期女子财产继承权法律实践的研究[D].天津商业大学.2013
[5].卢艳香.民国时期女子财产继承权确立的艰难历程[J].现代妇女(下旬).2013
[6].王新宇.近代女子财产继承权的解读与反思[J].政法论坛.2011
[7].翟麦玲.论汉代女子的财产继承权[J].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
[8].徐静莉.政治、法律与社会习俗之间的博弈——对1926—1928年女子财产继承权法律变化的解读[J].兰州学刊.2009
[9].谭秀丽.民国时期女子财产继承权的演变初探[D].西南政法大学.2009
[10].刘一.民国时期女子财产继承权的肇端[D].华东政法学院.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