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确认行为论文-孙朝阳

行政确认行为论文-孙朝阳

导读:本文包含了行政确认行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婚姻登记,行政确认行为,可诉性

行政确认行为论文文献综述

孙朝阳[1](2014)在《论行政确认行为的可诉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行政法并未明确规定对行政确认行为的司法救济,为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系统地对行政确认行为进行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首先,提出关于婚姻登记这一行政确认行为可诉性在司法实践中的法律处理,并以点窥面,在探讨婚姻登记的相关行政行为的基础上,对整个行政确认行为予以准确定性进而分析整个行政确认行为的可诉性。其次,从行政确认行为的可诉性及行政确认行为的可诉性标准两方面进行探究,指出了现实中行政确认行为可诉性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行政确认行为可诉性问题的对策。最后,在行政确认行为的完善方面,指出要从明确行政确认可诉性标准、扩大可诉性的范围两方面对行政确认行为进行完善,从而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湖北函授大学学报》期刊2014年07期)

李海瑛[2](2011)在《责任事故行政调查应属行政确认行为》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事故的刑事、民事法律责任追究中,司法机关对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正确性没有异议时可以采信作为定案的依据,如果认为事故调查所作出的调查结论确属不妥的,则可不予采信,而以司法机关侦查、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一、问题的提出 (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1-05-13)

黄静[3](2007)在《论行政确认行为的司法审查》一文中研究指出自20世纪以后,行政确认因其在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及独特性质,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行政确认具有稳定法律关系,减少各种纠纷,保障社会安定秩序,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但是,从我国行政确认制度现状来看,司法救济的缺失使行政管理相对人缺乏最后一道保护屏障。行政确认行为是否应该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在学界仍然存在相当的争议。本文试图在学界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对行政确认行为的可诉性进行具体分析,对我国行政确认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进行探讨。本文的第一部分介绍了学界对行政确认的界定以及行政确认在现代行政管理中的作用。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现行行政确认制度的不足之处以及对行政确认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在文章的第叁部分,笔者采用实证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行政确认行为的可诉性进行具体的分析,提出将行政确认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是其发展的最终趋势这一观点。在文章的第四、第五部分,笔者首先对行政确认行为司法审查的原则进行阐述,进而对行政确认司法审查的内容和标准进行分析,在文章的最后一部分,笔者对行政确认的司法审查做出了限定,以保证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均衡。通过以上的分析探讨,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和设想,以期达到完善行政确认司法审查制度的目的。(本文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期刊2007-06-01)

白云[4](2005)在《关注银监会派出机构行政确认行为的法律风险》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企业借改制逃废金融机沟债务的现象比较突出。为维护金融债权,日前,银监会发文要求其各级派出机构对改制企业办理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时,如需要提交监管部门认可的债权金融机构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的,司接照《关于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债权金融机构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文件进行核买,核买无误后.出具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笔这认为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沟从事金融债仅保全证明文件的行政确认工作,将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本文来源于《南方金融》期刊2005年03期)

赵宗全,陈徐[5](2004)在《关注央行派出机构行政确认行为的法律风险》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人民银行派出机构积极开展行政确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据了解,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从1999年2月到今年上半年,对改制企业提交的债权金融机构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出具确认文书680份,年均113.3份,对于遏制和防范企业借改制逃废银行债务,维护(本文来源于《金融时报》期刊2004-10-10)

雷丰超[6](2004)在《行政确认行为应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对岳阳市107国道管理处诉岳阳县公安局案的法律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基本情况 2000年5月1日19时,安徽省安庆市汽车运输公司驾驶员李双全驾驶的皖H-06382号依维科快巴车由北向南行驶,当行至107国道1471KM+470M处时,与相对行驶的岳阳长岭炼油厂李喜君驾驶的湘F-21052号大型油车相撞,造成死一人、伤多人的交通事故。(本文来源于《行政法学研究》期刊2004年02期)

杨杰[7](2004)在《规范行政 确认行为 健全行政法治》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确认是行政机关一种十分常见的行政行为。行政法学界多数的看法是,行政确认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认定、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实,依笔者所见,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无论是基于对特定法律事实、法律地位、法律关系的认知与判断,从而对特定的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决定,或是对不特定的相对人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有确认活动的过程穿插其中。实践中,行政确认行为往往是作出其他行政行(本文来源于《重庆行政》期刊2004年02期)

耿宝建[8](2002)在《入世后我国外资企业审批规定的修改和完善:从一起外商诉行政机关行政确认行为案谈起》一文中研究指出1992年12月25日,J国人秋某与K市麦芽厂签订合资合同,约定成立K新景山大麦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秋某投资18万美元,K市麦芽厂投资27万美元,投资总额45万美元。合资公司于1993年2月5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外经贸苏府资字(1993)97(本文来源于《中国对外贸易》期刊2002年10期)

高文英[9](2001)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属行政确认行为而非“鉴定结论”》一文中研究指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没有明确界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本文来源于《道路交通管理》期刊2001年12期)

钱翠华[10](2000)在《不可胜诉行政确认行为的处理》一文中研究指出现实生活中,行政机关的某些行政确认行为,往往直接涉及当事人权益,甚至应负法律责任,但因其或法律未规定可诉,或已过复议期限或诉讼时效无法胜诉,而成为不可胜诉行政确认行为。这部分行政确认行为,如果与事实的确不符,且成为案件处理的关键证据,如何处理?法学理论或(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2000年01期)

行政确认行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事故的刑事、民事法律责任追究中,司法机关对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正确性没有异议时可以采信作为定案的依据,如果认为事故调查所作出的调查结论确属不妥的,则可不予采信,而以司法机关侦查、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一、问题的提出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行政确认行为论文参考文献

[1].孙朝阳.论行政确认行为的可诉性[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4

[2].李海瑛.责任事故行政调查应属行政确认行为[N].检察日报.2011

[3].黄静.论行政确认行为的司法审查[D].华中科技大学.2007

[4].白云.关注银监会派出机构行政确认行为的法律风险[J].南方金融.2005

[5].赵宗全,陈徐.关注央行派出机构行政确认行为的法律风险[N].金融时报.2004

[6].雷丰超.行政确认行为应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对岳阳市107国道管理处诉岳阳县公安局案的法律分析[J].行政法学研究.2004

[7].杨杰.规范行政确认行为健全行政法治[J].重庆行政.2004

[8].耿宝建.入世后我国外资企业审批规定的修改和完善:从一起外商诉行政机关行政确认行为案谈起[J].中国对外贸易.2002

[9].高文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属行政确认行为而非“鉴定结论”[J].道路交通管理.2001

[10].钱翠华.不可胜诉行政确认行为的处理[J].法学杂志.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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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行为论文-孙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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