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婚要件论文-刘一瑾

禁婚要件论文-刘一瑾

导读:本文包含了禁婚要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艾滋病,禁婚要件,婚检制度

禁婚要件论文文献综述

刘一瑾[1](2016)在《从艾滋病论疾病作为禁婚要件的合理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婚姻法》第七条第二款将"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列为禁止结婚的情形之一,结合相关法律对禁婚疾病划定范围,追寻疾病作为禁婚要件的本因,以艾滋病为例,分析艾滋病本身的特性,对艾滋病作为禁婚要件的合理性进行探讨。在此基础上,关注以婚检制度改革为原点的法律实施状况,从社会进步、生育功能的弱化、婚姻自由、人权保护等方面论证立法基础的坍塌,从婚检制度改革后禁婚要件在司法实践中逻辑的漏洞入手对现有制度提出自己修正的意见,还原对婚姻自由的最初目的。(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16期)

秦旭翔[2](2012)在《论禁婚要件》一文中研究指出婚姻关系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社会关系。从个人权益角度来看,婚姻的缔结关系到婚姻当事人的自由选择与一生的幸福;而从社会公共利益角度来看,婚姻则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人类的繁衍生息。因此,婚姻关系不仅是个人人生幸福的基石,同样也是社会稳定的基石,需要从婚姻当事人的个人利益角度与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协调考虑。婚姻法关于婚姻缔结的规定必须体现自由和秩序的统一。因此我国《婚姻法》在确立了婚姻自由原则的同时还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对婚姻缔结的自由予以适当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禁婚要件制度就应运而生了。可以说,禁婚要件制度是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在婚姻法具体规定中的体现。禁婚要件是法律明文规定不许结婚的情况,它体现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本人针对我国现行《婚姻法》对于禁婚要件的规定,通过纵向的历史分析与横向的域外法比较,揭示了禁婚要件要实现婚姻的价值与功能,其规定随着婚姻功能的变化而变化的客观规律。结合我国社会现实与现行《婚姻法》的具体规定分析我国《婚姻法》关于禁婚要件规定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修改意见。(本文来源于《宁波大学》期刊2012-06-15)

苏军明[3](2012)在《禁婚要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改革开放叁十年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的思想观念也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婚姻自由观念深入人心。现代婚姻法更加重视意思自治,尊重个体的权利与自由。然而,任何自由是相对的、有限制的,适度的国家干预是维持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与和谐的必要手段。当公民自治有悖于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时,国家的管制就会出现,成为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器。国家立法的本意在于最大限度的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和自由,但没有秩序的自由不是真正的自由。一言以蔽之,自由和秩序在现代社会中是不可或缺的,但自由是根本,法律的使命就是保障自由。婚姻自由原则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原则源于民法的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实质是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独立从事民事行为,不受任何他人或国家的干预。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的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非法干涉。婚姻自由原则源于民法的自愿原则,自愿原则必然要求私法自治,而私法自治是整个民法的核心和灵魂。虽然婚姻法中贯穿着民法的原则和精神,却又与民法有很大的区别:第一,意思自治程度不同。民法主要通过任意性规范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都可依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决定。但在婚姻法中意思自治则受到很大的限制,婚姻法中大部分规定是强行性规范,权利义务的内容已有法律事先设定,只有婚姻关系的确立和解除等少数内容可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且决定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所以婚姻法中意思自治程度较一般民法远远要低。第二,伦理道德规范的地位不同。民法中只是原则性规定伦理道德,司法实践中往往通过法官的自由裁量来具体决定。而婚姻法直接将大量伦理道德规范规定于法律条文之中,更有许多条文直接体现了伦理道德的要求。在婚姻家庭领域,法律对人的道德要求比民法领域要高得多。可以说,伦理性是婚姻法最重要的性质。本文主要对我国法律中禁止结婚的条件进行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第一,直系血亲和叁代以内旁系血亲;第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一规定对于提高人口素质起了很大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婚恋价值观的不断进步,《婚姻法》的该项规定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的发展,其规定过于概括,操作性差,明显滞后,禁止结婚的疾病范围明显过于宽泛,与婚姻自由原则相悖。而关于拟制血亲、姻亲之间是否可以通婚未有明确规定。本文试从伦理道德的角度,并结合我国历史上的规定和当今世界各国的惯常做法,对禁婚要件的完善提出建议,使之更加符合人文主义精神,更加适应世界潮流的发展。婚姻法规定禁婚要件,主要是出于生理学和伦理学的考虑。但伦理不是一成不变的,它要符合现代人的思想、生活习惯和生活方式。笔者认为,随着医学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婚姻法》应当与时俱进,进一步缩小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范围,并增设禁止直系姻亲和拟制直系血亲结婚的条款,以维护家庭伦理秩序,保障公民的婚姻自由。(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2-03-01)

樊凯琳[4](2009)在《试论结婚自由原则下禁婚要件的变迁及其立法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结婚自由是指公民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决定本人对婚姻选择的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像其他任何自由一样,当拥有的时候并不见得能深刻体会其重要意义,一旦失去或被限制时,才真正意识到它的重要性。婚姻法保障多数人的结婚自由,但基于社会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婚姻法针对一些在生理上、精神上、心理上及身份上有特殊情形的少数人制定了一些禁止其结婚的规定。这些规定表面上看起来理所当然,而事实上却侵犯了少数人的结婚自由权。本文结合建国以来《婚姻法》中对结婚自由及禁婚要件变迁的分析,揭示结婚自由与禁婚要件的关系,指出结婚自由既是婚姻自由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为《宪法》、《婚姻法》等法律所保障,是公民所享有的基本的权利。禁婚要件是法律规定不允许结婚的情况在成文法上的反映。禁婚要件体现了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统一,体现了婚姻法上自由与秩序的统一。笔者通过分析建国以来我国《婚姻法》中禁婚要件的变迁,揭示了禁婚要件顺应时代而逐步变化的客观规律。婚姻功能的变化影响禁婚要件的变化,现行《婚姻法》对个人结婚自由权保障不力,对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保障仍不够充分。最后笔者提出了保障我国特殊人群结婚自由权及完善禁婚要件的立法建议。通过对禁婚要件历史变迁规律的认识,笔者认为,现阶段应通过立法有序缩小《婚姻法》中禁婚条款的适用范围,这样做是适当的,也是顺应时代发展趋势的。(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09-04-01)

禁婚要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婚姻关系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社会关系。从个人权益角度来看,婚姻的缔结关系到婚姻当事人的自由选择与一生的幸福;而从社会公共利益角度来看,婚姻则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人类的繁衍生息。因此,婚姻关系不仅是个人人生幸福的基石,同样也是社会稳定的基石,需要从婚姻当事人的个人利益角度与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协调考虑。婚姻法关于婚姻缔结的规定必须体现自由和秩序的统一。因此我国《婚姻法》在确立了婚姻自由原则的同时还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对婚姻缔结的自由予以适当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禁婚要件制度就应运而生了。可以说,禁婚要件制度是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在婚姻法具体规定中的体现。禁婚要件是法律明文规定不许结婚的情况,它体现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本人针对我国现行《婚姻法》对于禁婚要件的规定,通过纵向的历史分析与横向的域外法比较,揭示了禁婚要件要实现婚姻的价值与功能,其规定随着婚姻功能的变化而变化的客观规律。结合我国社会现实与现行《婚姻法》的具体规定分析我国《婚姻法》关于禁婚要件规定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修改意见。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禁婚要件论文参考文献

[1].刘一瑾.从艾滋病论疾病作为禁婚要件的合理性[J].法制博览.2016

[2].秦旭翔.论禁婚要件[D].宁波大学.2012

[3].苏军明.禁婚要件研究[D].吉林大学.2012

[4].樊凯琳.试论结婚自由原则下禁婚要件的变迁及其立法完善[D].吉林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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