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信托义务论文-周蓉蓉

董事信托义务论文-周蓉蓉

导读:本文包含了董事信托义务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董事信托义务,法律移植,公司治理

董事信托义务论文文献综述

周蓉蓉[1](2014)在《法律移植语境下公司董事信托义务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公司权力结构由股东会中心主义过渡到董事会中心主义,董事信托义务成为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董事信托义务的规制模式借鉴了英美法系的相关规定,将其具体区分为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但与移植母体的理论精髓和最新拓展相比,存在注意义务缺乏体系内协调、忠实义务的规定不完备等缺陷。建议从法律体系内部协调注意义务规范,补充忠实义务内容,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本文来源于《企业改革与管理》期刊2014年04期)

潘金涛[2](2012)在《美国公司并购中目标公司董事信托义务的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的主旨是探讨一些美国公司并购中目标公司董事信托义务的法律问题。本文以美国的公司并购为主要研究对象,首先概况介绍了董事的信托义务的内容、法律渊源、产生原因以及在公司法中的地位。本文接下来在并购中详细讨论董事的信托义务,在简单介绍了一些并购理论之后,分别在第叁第四章讨论了敌意并购和友好并购中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希望能揭示出美国公司并购中目标公司董事义务法律问题的一些规律性。在敌意并购中,主要介绍关于董事角色的争论,以及中等的“适度比例”标准自20世纪80年代创立后的发展;在友好并购中,主要讨论了经典的Smith v. Van Gorkom案例带来的影响,以及并购中审查的形式与实质之争。本文借鉴了对当今法学影响最大的法经济学派的理论,并结合具体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本文来源于《复旦大学》期刊2012-04-05)

张浩霖[3](2012)在《论现行《公司法》董事信托义务设计的缺陷及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董事信托义务来源于英国的信托制度,并通过美国的判例——Smith v. VanGorkom488A.2d858(Del.1985)案正式得以确认。作为董事信托义务的主体,董事由股东大会产生,对公司执行公司业务并且参与公司经营的人。董事信托义务包括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其外延包含至董事离任之后,是指董事在管理公司事务的过程中,有义务运用自己的技能合理且公平地尽到勤勉职责,忠实于公司选择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董事信托义务规范的重心是董事忠实义务,董事忠实义务包括自我交易禁止义务、竞业禁止义务以及董事不当夺取公司机会禁止义务。董事信托义务与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托义务在义务来源上具有同一性,但在具体义务内容方面又存在一定的差别。公司董事义务的法理基础是代理关系说、信托关系说、特殊关系说以及委任关系说,其中董事与公司之间的信托关系成为董事信托义务的基础。美国董事信托义务的判断标准经历了从严格到宽松的演变过程。英国针对不同行业董事的资质以及董事的不同职能划分,在董事信托义务的判断标准中适当增加了客观方面的判断标准。德国和法国在董事信托义务的判断标准上采用的是严格的判断标准。根据日本的公司法律规范,只有当董事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可能承担违反董事信托义务的责任。为了更好地实现对董事信托义务的规范,需要在我国《公司法》中明确董事信托义务的判断标准,注重商业判断规则对我国《公司法》立法的借鉴价值。此外,还需要健全公司董事责任追究制度和担责免责制度。(本文来源于《吉林财经大学》期刊2012-04-01)

刘萧嘉[4](2011)在《论公司董事的信托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从探讨董事与公司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入手,在信托关系说的基础之上,对董事的信托义务予以详细说明,分别阐述了董事对于公司的两大信托义务,即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最后对我国公司立法中董事义务规定进行评析,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以期对我国董事义务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商业文化(上半月)》期刊2011年06期)

汪青松[5](2008)在《中国公司法董事信托义务制度评析——以英美公司法相关理论与实践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新公司法董事信托义务制度设计在董事与公司关系界定上突破了传统委任关系理论之束缚而采用英美公司法的信托关系理论。但由于新公司法注意义务的成文化徒具形式,缺乏行为标准与审查标准之界分,董事赔偿责任要件模糊不清,未能引入商业判断规则,因而无法清晰界定商业决策权与司法审查权之作用边界,协调董事职权与责任之价值冲突,实现董事信托义务之制度功能。为此,我国应当从强化董事注意义务中的监督职责、引入商业判断规则、营造社会外部环境等方面逐步加以完善公司法。(本文来源于《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8年05期)

祝杰[6](2006)在《董事信托义务的司法化》一文中研究指出董事信托义务的建构,应从立法论角度出发。对董事的信托义务予以司法化的解决,是一项对公司造成损害最小而又最有效的方案。由于法律的不完备性,董事的信托义务也必须予以司法化的解决。为了使董事的信托义务更加顺畅地进入司法领域,赋予股东以衍生诉讼权、明确界定董事的内涵和外延和适当加强法官断案的能动性是其必经之路。(本文来源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期刊2006年03期)

祝杰[7](2005)在《董事的信托义务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董事与公司的关系本身就是一个问题。董事的信托义务是构建于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这一问题之上的问题。传统的绝对化的立场和非此即彼的思考方式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基于此立场与方式的所谓的结论只能引向自身的悖论困境和彼此的矛盾与冲突。本文以“无原则立场”的思考和功能价值论的视角提出董事与公司之间存在着多重的法律关系。并以此为逻辑基础,对董事的信托义务进行了具体分析。本文认为,信托义务是一项灵活而具有实践操作价值的制度设计。信托义务主要包含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信托义务的引进有助于从制度协调的视角完成法律框架下对董事行为的多重调控,它能有效地解决单一制度调整的不足并促进法律制度的和谐。由于法律的不完备性和信托义务立法上的无法完备性,更多地关注信托义务的司法化将具有更大的实益。由于两大法系历史与实践上的差异,在大陆法系的背景下,失去衡平法的信托法的重生依赖于对信托法的语境化解读。股东的衍生诉讼制度、董事的具体界定和司法能动主义是信托重生的制度支持。其中司法的能动主义的完成需要立法的赋予和法官释法上的勇气与智慧。笔者认为,董事信托义务的引进能有效解决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代理人问题,虽然它不能解决全部问题,并仅仅是法律调整的一种方式。同时,信托义务建构的成功将会成为法学方法论上的新视野。(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05-04-13)

徐卫东,祝杰[8](2004)在《董事的信托义务研究——从制度协调的视角调控董事行为的一种尝试》一文中研究指出董事与公司的关系并不是一种单一的关系。在功能论的视角下,董事与公司存在着各种不同的法律关系,董事的行为亦因此而受到不同法律的多重和全面的调控。董事的信托义务就是在董事与公司的信托关系下的通过信托法调整的结果。通过对董事的信托义务的研究,我们可以细化和深入董事的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从而使董事行为的法律调控问题在立法和司法上得以更好地解决。(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期刊2004年02期)

董事信托义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的主旨是探讨一些美国公司并购中目标公司董事信托义务的法律问题。本文以美国的公司并购为主要研究对象,首先概况介绍了董事的信托义务的内容、法律渊源、产生原因以及在公司法中的地位。本文接下来在并购中详细讨论董事的信托义务,在简单介绍了一些并购理论之后,分别在第叁第四章讨论了敌意并购和友好并购中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希望能揭示出美国公司并购中目标公司董事义务法律问题的一些规律性。在敌意并购中,主要介绍关于董事角色的争论,以及中等的“适度比例”标准自20世纪80年代创立后的发展;在友好并购中,主要讨论了经典的Smith v. Van Gorkom案例带来的影响,以及并购中审查的形式与实质之争。本文借鉴了对当今法学影响最大的法经济学派的理论,并结合具体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董事信托义务论文参考文献

[1].周蓉蓉.法律移植语境下公司董事信托义务的研究[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4

[2].潘金涛.美国公司并购中目标公司董事信托义务的法律问题研究[D].复旦大学.2012

[3].张浩霖.论现行《公司法》董事信托义务设计的缺陷及完善[D].吉林财经大学.2012

[4].刘萧嘉.论公司董事的信托义务[J].商业文化(上半月).2011

[5].汪青松.中国公司法董事信托义务制度评析——以英美公司法相关理论与实践为视角[J].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

[6].祝杰.董事信托义务的司法化[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6

[7].祝杰.董事的信托义务研究[D].吉林大学.2005

[8].徐卫东,祝杰.董事的信托义务研究——从制度协调的视角调控董事行为的一种尝试[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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