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控制权论文-龙宗久

滥用控制权论文-龙宗久

导读:本文包含了滥用控制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法律规制

滥用控制权论文文献综述

龙宗久[1](2019)在《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行为的法律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现代公司治理中,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侵害公司及其他相关主体利益的现象并不罕见。对控股股东权力行使的规范和监管一直以来都是我们需要更好解决的问题,控股股东基于股权优势地位掌握着公司的控制权,决定着公司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方向。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中,控股股东能否合理的行使其手中的控制权为公司和全体股东谋取利益实现各方主体利益的最大化是存在着一定道德风险的,加上缺乏完善的法律规制,控股股东控制权的行使则更加不能得到有效的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解释(四)》(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出台进一步加强了对股东权利的保护,但是对我国控股股东控制权的规制仍然有诸多问题有待研究和解决本文分别从公司治理机制、对公司中其他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和债权人权益保护等方面分析如何能够更有效的规制控股股东控制权的滥用。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控股股东相关定义以及界定滥用控制权的标准。第二部分对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以及债权人权益的常见表现形式进行了梳理,并具体分析了由于目前我国股权结构失衡、资本多数决原则异化、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等引发控制权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以及损害后果。第叁部分通过整理我国目前对控股股东控制权规制的立法现状,剖析出其中的不足之处,以待后续以问题为导向提出完善建议。最后,第四部分通过分析我国对控股股东控制权立法中规制的缺失,并借鉴国外的相对成熟经验,分别从公司治理机制、中小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等方面提出完善建议,以期能够使控股股东控制权的行使能够得到更好的指引和规范。(本文来源于《广西大学》期刊2019-06-01)

陈涛[2](2018)在《大股东滥用控制权对投资决策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投资活动作为企业四大财务活动之一,为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奠定基础、为企业做大做强提供手段、为企业的闲置资源寻找资金机会。投资活动在企业的发展之中起着关键的作用。然而,最近几年发现,许多企业进行投资时,由于缺乏对经济生活中的风险进行事前的认真调研、进而进行盲目投资;有的对所要投资的领域知之甚少就进行投资,最终造成投资项目失败,血本无归,使公司及社会的资金、财物损失巨大,有的甚至直接导致一批优秀公司走上破产之路。所以,公司如何进行合理的投资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公司的治理结构对企业的投资行为会产生重大影响,所以本文从公司治理结构的角度,以AX公司A项目投资决策为案例,讨论大股东滥用控股权地位与投资决策的关系,并试图寻找一些缓解过度投资的方法论。本文首先对公司治理和过度投资的相关概念进行了解释,然后,运用上述概念理论对公司如何进行治理和怎样进行投资、以及下文列举案例进行研究奠定一些理论基础。本文分析XK股份公司和AX公司大股东滥用控股权地位在A项目的投资分析中是如何起作用,然后剖析由于大股东滥用控股权地位致使A项目实际上变成一个过度投资的项目,而可行性分析显示此项目是一个好项目。通过对大股东滥用控制权与投资决策的分析,本文也试图提出一些解决方案来缓解过度投资行为的产生,这些解决措施主要包括:增加利益相关者参与程度、提升独立董事履职水平、约束大股东的控股权地位、增加控股股东违法成本、完善国内职业经理人制度和社会信用体系等。本文是从公司治理理论角度出发,以一个具体投资项目为载体,通过分析研究公司大股东滥用控股权地位与投资决策行为之间存在哪些关系,试图找到能够解决过度投资的方法,这对于公司能够更好更快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期刊2018-08-01)

王祎[3](2018)在《公司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法律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公司规模不断扩大,现代公司广泛应用"资本多数决"作为决策机制。持有多数股份的控股股东能够凭借其掌握的股份在股东大会上左右公司的重大决策,控制公司的经营行为。虽然我国《公司法》设立了相关制度来规制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的行为,但仍然不够健全。研究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的行为,不仅能够完善约束其控制权的法律规则,维护各方主体的权益,还能够促进我国经济市场稳步、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来源于《现代商业》期刊2018年21期)

苏美琼[4](2018)在《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的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实际控制人,不具备公司股东的身份,却能够通过投资、协议和其他安排实现对公司的控制。这种控制包括对内控制公司的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对外影响公司的意思表示,使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服务。本文根据《公司法》中关于实际控制人的定义,对实际控制人的概念进行了剖析,对控制主体、控制方式及控制行为进行了解释,并分析了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在此基础上,结合实践中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的情形,如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关系从事关联担保,或者欺诈债权人损害公司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等讨论实际控制人对控制权的滥用。这些滥用控制权的行为损害了内部公司及股东,外部债权人的利益,不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产生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未统一界定实际控制人的概念,未规定实际控制人的权利义务规范以及实权利滥用的救济制度缺失等,这些立法上的问题不利于实践中对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进行合理规制。本文通过对德国、澳大利亚、美国和英国对实际控制人权利滥用的规制分析发现,一方面,各国通过直接对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进行立法规制明确实际控制人的权利义务,弱化控制人影响,防止实际控制人滥用权利。另一方面,各国对公司的治理结构进行完善,将公司的所有权和控制权高度分离,加强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之间的监督与制衡,以间接的方式达到对公司控制人的约束和限制。通过分析国外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规制与制度设计,为我国公司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问题提出相关的建议,即修改《公司法》中关于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规定,同时完善公司治理中的具体制度来预防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希望所提出的完善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的法律建议,能对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和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利益提供帮助。(本文来源于《天津大学》期刊2018-05-01)

舒诗涵[5](2018)在《论控股股东滥用公司控制权行为的法律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公司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一些法律原则的适用在长期审判实践中经常存在不能给予普遍、确定的救济等问题,总是会出现一些同案不同判、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等情况,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以及整体社会的基本利益,完善我国法律在股东控制权滥用方面的法律空白,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立法建议,为完善公司控股股东滥用公司控制权的法律规制提供理论参考。整篇文章分为五个章节,一步步深入剖析控股股东滥用公司控制权的问题并提出合理的规制方法。文章第一章首先对控股股东滥用公司控制权进行界定,从控股股东的概念及界定标准入手,通过对控股股东与大股东以及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对比,进一步说明控股股东滥用公司控制权的原因。其次对目前我国滥用公司控制权的主要类型做归纳整理,包括大股东掠夺(不正当关联交易、不正当稀释股权),拖延分红或拒发股息,隐瞒资产状况以及必要的信息和资料排除其他股东知情权,任意罢免或无理由阻挠中小股东担任高级职务,违规担保等。文章第二章对控股股东滥用公司控制权法律规制的法理基础作简要说明。第一,主要阐述我国控制权滥用的制度根源,从资本多数决原则、集中式股权结构以及股东利益的冲突与制衡等方面进行分析。第二,从维护股权平等、公司秩序、有限责任及经济秩序和谐发展等方面对规制控股股东滥用公司控制权进行必要性分析。文章第叁章主要对我国目前有关于控股股东滥用公司控制权方面的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在立法方面,首先对我国的一般性法律规定加以论述,其次归纳我国有关于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的救济途径,最后阐明《公司法》最新司法解释(四)所提出的对股权保护的新规定。在章节最后,笔者归纳了现有法律所存在的问题。文章第四章接着具体分析美英等国家在规制控股股东滥用公司控制权方面的立法以及合理做法,介绍美国的信义义务及信息披露制度、英国的不公平损害原则等,并结合国外对公司控制权滥用的规定,与上文我国立法现状产生比较,进一步阐明其对我国规制控股股东滥用公司控制权立法上的启示。第五章作为整篇文章所要表达的目的,重点明确我国完善控股股东滥用公司控制权法律规制的路径,指出相关法律修订的建议,从内外两方面提出笔者对控股股东股权滥用与救济的看法和建议。(本文来源于《吉林财经大学》期刊2018-05-01)

孙金鑫[6](2017)在《公司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法律探析——以宝能万科股权之争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控股股东的权利对公司带来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因公司的控股股东的地位与作用较为特殊,其控制权对公司决策的作出与交易的履行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当控股股东滥用其控制权时,通过立法的制度完善上、架构合理的股权结构以及完善信息披露及设立民主的股东参与决策程序,达到避免控与防范股股东滥用控制权的目的。(本文来源于《中外企业家》期刊2017年35期)

丁巍[7](2017)在《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之民事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世界大多数国家普遍存在着控制股东,公司的控制权通常掌握在控制股东手中。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是全球大部分国家都要面对的重要公司治理问题。如何对控制股东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建立完备的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民事责任体系成为保护中小股东、公司、债权人及利益相关者利益亟待解决的问题。责任制度是保障权利义务实现的法律手段,可使权利具有法律上之力。责任制度是否完善直接决定了义务是否能够被充分履行以及权利是否能够充分实现。因而,欲对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单纯的义务路径缺乏可操作性,恐难实现预期的作用。在学理上确定控制股东义务的同时,应该尽快完善控制股东违反义务之后的责任体系,以确保控制股东违反义务后的责任落实,有效扼制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行为,保护广大中小股东、公司、债权人及利益相关者利益。本文首先明确了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民事责任的含义。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民事责任指公司的控制股东不正当地对公司实施控制行为危及公司、债权人、中小股东、利益相关者利益的情况下所应承担的法律上的不利益后果。各国法律对于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民事责任的性质主要有特别法定责任说、违约责任说、侵权责任说叁种学说,但特别法定责任说和违约责任说作为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民事责任的基本性质均存在理论和逻辑的悖论,有待商榷,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民事责任应界定为侵权责任。由于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民事责任系对于股东有限责任的突破,本文在接下来的论述中,对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民事责任的正当性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权利义务相一致理论、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等为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民事责任奠定了法理基础。正义、公平、效率是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民事责任制度的价值导向。而对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民事责任的效率分析及博弈分析则从法经济学的角度论证了其存在的正当性。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整个责任制度的核心。构成要件主要包含责任主体、滥用行为、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个方面。第一,责任主体。基于我国特殊的国情、法治环境及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历史原因,我国控制股东的认定应按照国有控制股东、私营法人控制股东及自然人控制股东等不同类型,针对家族持股、金字塔持股等不同持股模式进行具体分析。第二,滥用行为。在对我国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行为进行实证考察的基础上,全面审视我国现行立法及存在的缺陷,在借鉴域外有益立法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我国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行为的主要类型有侵占公司财产、不公允的关联交易、内幕交易、虚假的信息披露等。第叁,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是我国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民事责任不可或缺的要件。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往往具有多米诺效应,笔者认为,控制股东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损害后果应限于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所造成的直接、现实的损害,未来的预期收益及间接损失均不应纳入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损害后果之中。只有公司法为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设定了责任,且该责任的设定并非过分严苛,才能实现公司法的公正价值及效率目标。第四,主观过错。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民事责任应采取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而考虑到控制股东与公司董事、高管的本质区别,基于对控制股东权利的保护,笔者认为,除非通过客观行为表现或客观证据充分证实控制股东的控制存在主观恶意,否则应将控制股东的控制行为推定为具有正当性目的。关于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民事责任形式,笔者在对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证券法》、其他行政法规进行全面分析基础上,通过对英国不公平损害救济及德国《股份法》的比较借鉴,认为我国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民事责任形式主要有:停止滥用行为、出资补足责任、资产返还责任、损害赔偿责任、补充利益分配、强制收购责任。为确保我国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民事责任得以落实,笔者全面设计了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民事责任的诉讼程序。第一,提起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民事责任之诉的适格原告应包括受到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行为损害的非控制股东、公司、债权人、利益相关者及非自愿外部债权人。第二,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民事责任的地域管辖法院应以《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为主,关于滥用控制权行为的实施地,可根据不同滥用控制权的行为分别规定为公司的实际营业地、违法合同签订地、证券发行地等。关于级别管辖,应综合考虑公司设立机关的行政级别、公司性质、公司所跨区域及涉案金额等各种因素来进行确定。第叁,证明责任由原告承担,原告应对控制股东的主体身份、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及控制股东的主观过错进行全面的举证,但由于原告在证据取得上处于弱势地位,对于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民事责任原告举证的证明标准应适度放宽,原告对于其所主张的事实能够证明其具有高度概然性即可。(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7-12-01)

刘闯[8](2016)在《公司控制权滥用的合理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公司控制权运用不仅影响控制权主体自身的利益,同时会影响中小股东等非控制利益各方的利益及公司的存续,因此对控制权滥用的规制非常重要。基于此以控制权滥用行为为核心,本文首先分析其存在的原因进而明确对其合理规制的方向;其次通过从法理的角度对滥权行为进行解释和分类讨论,具体化规制的对象;最后在借鉴各国普遍采纳的信义义务方式的基础上,设想我国公司控制权滥用合理规制的方式。(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14期)

李艳秋[9](2016)在《论我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行为的法律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控股股东作为现代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一个重要概念,对于整个公司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基于控制权,控股股东掌握着公司的重大决策、经营管理及利益分配。当控股股东合理行使控制权时,其通过有效监督管理层,改善公司治理,实现公司利润最大化,使得全部股东共同受益,这是受法律保护及鼓励的。而当控股股东超越权利界限滥用控制权,为谋取私利不惜损害公司及其他相关主体合法权益时,法律就会介入,对其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综观世界各国,控股股东都被作为法律规制的重点,我国也不例外。在特殊的经济体制下,我国股权结构呈现出高度集中的特点,控股股东大量存在于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我国《公司法》第20条,旗帜鲜明的规定了公司股东不得滥用权利,这当然也禁止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在《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第19条专门针对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设置了诚信义务,对于控股股东的具体行为如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也有大量的法律法规作了规定。另外,关于对受害者包括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救济法律法规也不乏规定。相对而言,我国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法律规制形成了一定的体系。但是这其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如原则性规定存在矛盾、具体行为规定不完善、法律责任追究形式单一及对中小股东的救济不足。这些问题助长了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的嚣张气焰,打击了中小股东投资的热情,也腐蚀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我们亟需对现存的这些问题找到对策。本文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滥用控制权行为的基本理论入手,对我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的行为及其原因、危害及理论基础进行分析。梳理了目前我国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行为的法律法规,剖析出我国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行为法律规制存有的问题。在通过考察其他国家及地区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行为法律规制的立法及实践并获得启示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行为法律规制的对策。(本文来源于《昆明理工大学》期刊2016-05-01)

王欣[10](2016)在《控制公司滥用控制权的法律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控制公司滥用控制权的法律规制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其原因在于滥用控制权的表现形式繁多,每一种具体行为又各有特点,所以难以用单一的方式解决。同时,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主要以单一公司为调整对象,虽然目前已经有少量条文涉及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人等内容,但是仍然无法应对实践中层出不穷的控制公司滥用控制权的行为。因此将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中关于控制公司滥用控制权的案件进行分类整理,吸取国内外现有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研究每一种具体类型的法律规制,指出不足并提出完善的建议,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对控制公司滥用控制权的行为进行界定,这是本文的理论基础,一旦控制公司违反诚信义务,则可以认定其滥用了控制权;同时,指出公司集团中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异化、股权结构的不合理是控制公司得以滥用控制权的重要法律原因;最后再归纳出目前控制公司滥用控制权的主要情形。第二部分,运用类型化分析的方法,着重研究控制公司滥用控制权的叁种类型,即侵占从属公司财产、非正当性关联交易、虚假陈述。关注法院以及证监会在对这叁种不同类型进行法律规制过程中考虑的重点,并指出现有规制方法的不足。第叁部分,为了保障控制公司的控制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良性运行,该部分首先针对现有法律规定进行反思,其次分析目前保护从属公司及中小股东、债权人利益的事前防范和事后救济机制,研究其可行的途径和完善的方向。(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6-03-16)

滥用控制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投资活动作为企业四大财务活动之一,为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奠定基础、为企业做大做强提供手段、为企业的闲置资源寻找资金机会。投资活动在企业的发展之中起着关键的作用。然而,最近几年发现,许多企业进行投资时,由于缺乏对经济生活中的风险进行事前的认真调研、进而进行盲目投资;有的对所要投资的领域知之甚少就进行投资,最终造成投资项目失败,血本无归,使公司及社会的资金、财物损失巨大,有的甚至直接导致一批优秀公司走上破产之路。所以,公司如何进行合理的投资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公司的治理结构对企业的投资行为会产生重大影响,所以本文从公司治理结构的角度,以AX公司A项目投资决策为案例,讨论大股东滥用控股权地位与投资决策的关系,并试图寻找一些缓解过度投资的方法论。本文首先对公司治理和过度投资的相关概念进行了解释,然后,运用上述概念理论对公司如何进行治理和怎样进行投资、以及下文列举案例进行研究奠定一些理论基础。本文分析XK股份公司和AX公司大股东滥用控股权地位在A项目的投资分析中是如何起作用,然后剖析由于大股东滥用控股权地位致使A项目实际上变成一个过度投资的项目,而可行性分析显示此项目是一个好项目。通过对大股东滥用控制权与投资决策的分析,本文也试图提出一些解决方案来缓解过度投资行为的产生,这些解决措施主要包括:增加利益相关者参与程度、提升独立董事履职水平、约束大股东的控股权地位、增加控股股东违法成本、完善国内职业经理人制度和社会信用体系等。本文是从公司治理理论角度出发,以一个具体投资项目为载体,通过分析研究公司大股东滥用控股权地位与投资决策行为之间存在哪些关系,试图找到能够解决过度投资的方法,这对于公司能够更好更快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滥用控制权论文参考文献

[1].龙宗久.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行为的法律规制[D].广西大学.2019

[2].陈涛.大股东滥用控制权对投资决策的影响[D].南京大学.2018

[3].王祎.公司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法律规制[J].现代商业.2018

[4].苏美琼.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的法律问题研究[D].天津大学.2018

[5].舒诗涵.论控股股东滥用公司控制权行为的法律规制[D].吉林财经大学.2018

[6].孙金鑫.公司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法律探析——以宝能万科股权之争为例[J].中外企业家.2017

[7].丁巍.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之民事责任研究[D].吉林大学.2017

[8].刘闯.公司控制权滥用的合理规制[J].法制与社会.2016

[9].李艳秋.论我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行为的法律规制[D].昆明理工大学.2016

[10].王欣.控制公司滥用控制权的法律规制[D].西南政法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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