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给付不能效力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自始不能,杰尔苏规则,合同效力
给付不能效力论文文献综述
丁奇[1](2012)在《论给付不能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给付不能是传统民法上的一个重要问题。传统民法通过继受罗马法中的杰尔苏规则,对给付不能进行了详细划分并赋予了不同效力。其中,"自始不能的合同无效"的规定自产生之日起便引起了广泛争议,直到现代立法给予大幅修正。由于合同的效力与当事人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出现给付不能的合同效力究竟为何,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通过考察给付不能与合同效力问题的演变,并结合不同的立法模式,分析了传统民法在此问题上的缺陷以及对该规则进行修正的必然性,指出放弃给付不能的类型化并赋予相同的法律效果,给付不能的合同原则有效符合立法趋势。此外,结合我国的实体法规定,本文对我国法律在该问题上的立场进行了考察和分析。(本文来源于《商品与质量》期刊2012年S3期)
林娜[2](2009)在《论自始给付不能合同之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从法律发展潮流看,纵然各国立法不再区分自始、嗣后不能及客观、主观不能类型,但自始给付不能的案例在现实生活中还颇多。我国理论界对自始给付不能合同效力存在着认识分歧。笔者因此进行一定研究,以期对统一认识提供帮助。笔者从自始给付不能的解析入手,对传统理论“自始给付不能合同无效”进行分析、检讨,并探讨“自始给付不能合同有效”现代法方案的合理性及现实性。同时结合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笔者提出完善我国自始给付不能相关规定的建议,认为自始给付不能合同效力应区别对待,原则上“自始给付不能合同有效”,例外的是因欺诈、重大误解等导致自始给付不能合同可变更、可撤销或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自始给付不能之概述。本章首先对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的区分进行解析,其次阐述自始给付不能存在的意义以及传统判定规则。第二章自始给付不能合同效力之传统理论。本章首先研究“自始给付不能合同无效”的渊源,并列举“自始给付不能合同无效”的传统立法例。其次分析“自始给付不能合同无效”传统理论遭遇困境及深受批判的原因。第叁章自始给付不能合同效力之现代立法。本章首先分析现代立法摒弃传统理论而采纳“自始给付不能合同有效”方案的合理性。其次列举“自始给付不能合同有效”的现代立法例,以期对我国立法完善提供借鉴。第四章自始给付不能合同效力之我国法的定位及立法完善。本章首先分析自始给付不能在我国法上定位:原则上“自始给付不能合同有效”。其次在我国现行法中,自始给付不能合同效力是区别对待的。最后针对我国自始给付不能规定的不足,提出立法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厦门大学》期刊2009-04-01)
孟丹[3](2008)在《给付不能的效力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是社会的产物,自然应当顺应社会的变迁。在法律实践中,给付不能的情况是经常出现的,因为在合同的实现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各种障碍问题,如债务人因为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或是合同标的物的灭失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等。在理论上,给付不能效力的确定会涉及到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实现和义务履行,还有相应的法律效果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在理论上对给付不能的效力做较为深入的研究,从而指导和解决在实践中出现的关于给付不能效力的问题。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为:以大陆法系主要的立法代表德国为出发点,将德国2002年债法改革的成果作为研究基础,围绕目前理论界关于给付不能效力的争议焦点,对两大法系及国际协定中的给付不能效力进行比较评析,分析其利弊,结合我国关于给付不能的效力规定,解决我国现阶段在理论与立法上的不足,从而构建有机、统一、协调的给付不能的效力制度。首先,列举出目前理论界对给付不能效力问题所产生的一系列争议。理论分歧主要集中在对自始不能合同效力的确定,自始主观不能与自始客观不能的合同效力是否一致以及是否统一界定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合同效力等问题上。这是学者对传统民法理论在价值取向上的深入思考所激发出的火花,在自始不能的合同效力的判断上,学者们用最激烈的批判声指责信奉“给付不能不构成债”教条的教徒们。传统理论在给付不能类型化基础上,对其效力进行了区分。学者们对此不认同,因为该效力区分缺少明确的划分界限,在实践中也不具可操作性。其次,比较分析两大法系与相关的国际协定中有关给付不能效力的规定,了解当前全球化的背景下给付不能效力规定及其发展趋势。德国新债法在给付不能效力的规定是较符合现代实践的,但其依然未能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双方的利益,一旦出现合同当事人都有过失的情况下,合同的效力内容难以确定。法国法在自始不能效力的确定上,虽然适用范围较窄,但其立法灵活。英美法中对给付不能效力的规定是较合理的,注重衡平当事人的利益。国际协定在规定给付不能的效力时不够全面,未考虑到合同因为共同错误或是欺诈等情况所引起的给付不能情况。通过比较发现两大法系与国际协定在给付不能效力规定中存在一些趋同点,并给我国在给付不能的效力制度的构建一定的启示。最后,立足于我国的立法现状,结合我国学理上关于给付不能效力的理论,发现我国学理与立法上的不一致。为了促进我国在给付不能效力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应将加强立法与理论发展的同步,在学理上为立法提供明确规定给付不能合同有效的法律规则的理论依据,或是在审判实践中确立一套较为全面的司法解释来规制给付不能的合同效力。在设计给付不能合同效力时,还要合理衔接给付不能效力的相关制度,将无权处分合同与自始主观不能的合同有效性进行适当的安排、并协调好自始不能的效力内容中的相关制度。具体而言,就是要科学地设置给付不能的合同效力,统一界定自始主观不能与自始客观不能的合同效力,对自始不能的效力规定不能一概而论,而应作出原则性规定,且将其与嗣后不能合同的效力规定有机结合起来。(本文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期刊2008-05-01)
给付不能效力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从法律发展潮流看,纵然各国立法不再区分自始、嗣后不能及客观、主观不能类型,但自始给付不能的案例在现实生活中还颇多。我国理论界对自始给付不能合同效力存在着认识分歧。笔者因此进行一定研究,以期对统一认识提供帮助。笔者从自始给付不能的解析入手,对传统理论“自始给付不能合同无效”进行分析、检讨,并探讨“自始给付不能合同有效”现代法方案的合理性及现实性。同时结合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笔者提出完善我国自始给付不能相关规定的建议,认为自始给付不能合同效力应区别对待,原则上“自始给付不能合同有效”,例外的是因欺诈、重大误解等导致自始给付不能合同可变更、可撤销或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自始给付不能之概述。本章首先对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的区分进行解析,其次阐述自始给付不能存在的意义以及传统判定规则。第二章自始给付不能合同效力之传统理论。本章首先研究“自始给付不能合同无效”的渊源,并列举“自始给付不能合同无效”的传统立法例。其次分析“自始给付不能合同无效”传统理论遭遇困境及深受批判的原因。第叁章自始给付不能合同效力之现代立法。本章首先分析现代立法摒弃传统理论而采纳“自始给付不能合同有效”方案的合理性。其次列举“自始给付不能合同有效”的现代立法例,以期对我国立法完善提供借鉴。第四章自始给付不能合同效力之我国法的定位及立法完善。本章首先分析自始给付不能在我国法上定位:原则上“自始给付不能合同有效”。其次在我国现行法中,自始给付不能合同效力是区别对待的。最后针对我国自始给付不能规定的不足,提出立法完善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给付不能效力论文参考文献
[1].丁奇.论给付不能对合同效力的影响[J].商品与质量.2012
[2].林娜.论自始给付不能合同之效力[D].厦门大学.2009
[3].孟丹.给付不能的效力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