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民事司法鉴定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民事诉讼,司法鉴定,公信力,鉴定质量
民事司法鉴定论文文献综述
潘溪[1](2019)在《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公信力及其提升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公信力的主要影响因素在于鉴定质量、鉴定意见采信率、重复鉴定、鉴定机构的公益性质、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社会评价、民事闹鉴行为等方面。所以,要提高和保障民事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应当加强司法鉴定立法与体制建设、完善民事司法鉴定的监督与救济、加强鉴定机构质量体系建设与内部管理、加强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与诚信档案建设等多措并举,同时注意坚持"程序正义"和"科学正义"的理念,避免"以鉴代审",并且合理处置"民事闹鉴"行为。(本文来源于《中国司法鉴定》期刊2019年05期)
郭华[2](2019)在《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被告身份及民事责任的反思与省察》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对其提供的鉴定意见承担何种责任以及能否作为民事被告被诉在司法实践和理论上均存在分歧。对诉讼中的启动鉴定,我国采用职权主义和鉴定人回避制度;在司法鉴定管理上,实行行政登记管理制度。这些制度性安排导致了我国的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诉讼地位以及承担责任类型不同于国外当事人委托的专家证人或大陆法系的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在职权机关委托的鉴定存在错误导致当事人受损的,可以纳入国家赔偿;对于当事人自行诉前委托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存在过错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文来源于《中国司法鉴定》期刊2019年04期)
彭博[3](2019)在《民事司法鉴定费用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给司法领域带来了深远影响。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通过启动鉴定程序来维护诉权、保障合法权益。司法鉴定是指受委托的鉴定机构指派鉴定人,对涉及专门性的问题给出专业意见。可以说司法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之一,对于厘清案件事实、化解纠纷矛盾起到重要意义。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司法领域的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逐步显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沿用至今,规范了诉讼相关费用的收取主体和收取范围,减少了法院的收费事项,对于诉讼费用的收取和交纳提供了明确了法条依据。然而,对于鉴定费用制度的相关规定寥寥无几,相关的文字表述较为模糊,不同法条甚至出现了矛盾和重合的部分,这对于厘清鉴定费用的性质带来一定的挑战。《办法》中第十二条的“谁主张、谁负担”原则看似给鉴定费用的分配规则提供参考,事实上,实务中的做法却不尽相同。在我们进一步探讨司法鉴定制度的同时,还应注重法律制度背后所承载的社会功能。笔者通过检索裁判文书网的相关案例,总结出了实务中叁种常见的司法鉴定费用负担方式,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形,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个中缘由,结合《办法》十二条及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大致可以窥探一二:其一,相关法条存在重迭部分致使鉴定费用的范围界定不够明确,给实务中的操作带来巨大困扰。其二,证明责任框架下的申请鉴定的责任难以区分。其叁,《办法》十二条中“谁主张、谁负担”原则不符公平正义的合理预期。因此,确立合情合法的分配规则是建立司法鉴定费用制度的应有之义。此外,鉴于鉴定活动具有的依申请、依职权启动两种类型,由于法官依职权启动鉴定的情形并不多见,相关法律规定较少,给法官留存了较大自由裁判的空间,又由于法官的专业知识和审判经验参差不齐,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权威性。因此,结合司法实践面临的诸多困境,我们应当积极探索完善司法鉴定费用制度的可行路径。立足于我国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和我国司法实践,笔者运用了对比分析法,深入探讨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以英美国家为代表的“专家证人”制度,以及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以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鉴定人”制度的异同,从司法鉴定的启动方式、鉴定人的法律地位、鉴定费用的负担情况叁个方面,与我国鉴定费用的现行制度相比较,对于《办法》第十二条的改进有了进一步的构想:应当将其中的负担规则理解为一种诉讼成本的预付,在确保鉴定活动顺利进行的同时,亦能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心理压力,更好地实现社会效果。由败诉方承担能够更加符合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也符合人民群众的心理预期。同时,将需要鉴定的案件进行类型化处理,明确法官依职权启动鉴定的方式,为提高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带来可能。最后,完善当事人的救济途径,将鉴定费用的分配列于主文当中,为当事人保障诉权,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更多的程序性途径。(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9-05-01)
朱晋峰[4](2019)在《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收费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生态环境已经成为公众高度关注的重要议题。然而对于旨在保障社会公共环境利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而言,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已成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不可或缺的证据种类之一。但因目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缺失和收费较高的现实,可能导致部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对此,为进一步保障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顺利运行,在借鉴国外优秀经验基础之上,相关部门有必要从明确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完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完善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等方面,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收费制度进行完善。(本文来源于《中国司法鉴定》期刊2019年02期)
陈志深[5](2018)在《民事诉讼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鉴定意见作为独特的证据种类,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证据地位。当前民事诉讼争端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形越来越普遍,司法鉴定作为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司法公正的诉讼作用日益凸显。民事诉讼司法鉴定启动程序是民事诉讼鉴定制度的核要,其程序设置是否正当、规范,直接影响鉴定意见是否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及证据证明力。由于我国民事诉讼鉴定启动权配置不合理,程序运行失范,保障救济机制缺位,鉴定乱象层出不穷,难以保障司法公正。完善民事诉讼司法鉴定启动程序,保证司法鉴定规范运用,是满足当前司法鉴定改革与发展的现实客观需求,更是保障诉讼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为此,本文进行探研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本文分叁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引言部分主要说明本文选题的缘由、研究的意义,对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相关文献进行综述,并简述了本文研究的内容和方法。第二部分是正文。正文部分共分四章。第一章是对民事诉讼司法鉴定启动程序进行概述。从司法鉴定的界定入手,论述司法鉴定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主张诉前鉴定也属于司法鉴定范围,并对司法鉴定的诉讼功能进行介绍。在界定民事诉讼司法鉴定启动程序概念的基础上,以民事诉讼司法鉴定启动权概念的学界见解为切入点,对其概念、属性进行论述,确定民事诉讼司法鉴定启动权具有司法权属性兼私权属性,法院主导司法鉴定启动权。然后,对民事诉讼司法鉴定启动权与相关概念进行比较、判析界定。第二章是考察我国民事诉讼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现状。主要介绍了民事诉讼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立法演进,并进行反思。以《证据规定》为界点,对其施行前后的民事诉讼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立法进行阐述,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民事诉讼司法鉴定启动程序进行理论反思,提出我国应立足国情与司法现实需求,应合理配置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鉴定启动权。接着对我国民事诉讼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实践现状进行考察,以民事判决案例为研究样本,总结出我国民事诉讼司法鉴定启动程序存在的缺陷:鉴定启动权分配不合理、当事人自行启动鉴定混乱、权力制约机制缺失、程序运行失范、救济程序缺位,难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叁章是考察域外民事诉讼司法鉴定启动程序。介绍了以法、德两国为主的大陆法系国家与以英、美两国为主的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鉴定启动程序,并剖析了两者的优势与缺陷及发展方向,其鉴定启动模式是建立在各自迥异的民事诉讼模式上运行的。大陆法系国家以保障实体公正为价值取向,决定了法官主宰鉴定启动权,轻视了程序正义;英美法系国家注重程序正义的价值,通常由当事人支配鉴定启动权,淡化了实体正义,忽视了司法效率。鉴于此,两大法系国家进行了吸收借鉴的改革,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司法鉴定启动程序提供有益参考。第四章是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路径。在论述确立民事诉讼司法鉴定启动程序改革的价值原则和立足实践依据的基础上,以司法现实为基点,以域外先进的做法为参考,进一步健全我国民事诉讼司法鉴定启动程序。构建由法院主导鉴定启动权与当事人有限的自主鉴定启动权的启动模式,在鉴定启动权的具体构建上,以“当事人申请+法院决定”方式启动为主,限制法院依职权启动,并将当事人自主启动鉴定限于诉前并属证据材料有可能面临灭失或难以取得、保存及法律规定起诉必须提供的范围,这是本文的创新之处。通过完善初次鉴定审查标准和重新鉴定条件,建立为法院服务的技术顾问制度,完善鉴定申请权救济,设立鉴定费预付司法救济,建立司法鉴定救助,设置鉴定释明权等配套制度或机制,保障民事诉讼司法鉴定启动程序有效运行,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第叁部分是结语。结语部分是概括本文的主要内容,并期望要实现程序正义与实体公正目标,还需要诉讼鉴定制度及相关配套机制的改革和发展。(本文来源于《广西师范大学》期刊2018-12-01)
姚泽凯[6](2018)在《民事诉讼中适用司法鉴定意见若干问题之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完善,司法鉴定在民事诉讼中越来越多的得到应用。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2012年《民事诉讼法》)将鉴定结论的表述修改为鉴定意见,进一步强化鉴定意见的证据属性。只有经过质证的鉴定意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同时,为了更好的实现鉴定意见在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2012年《民事诉讼法》还对鉴定程序的启动,鉴定人出庭、专家辅助人出庭等作出了原则性的制度安排。但诸如鉴定意见的举证过程中当事人的申请权如何保障,鉴定意见的质证过程鉴定人出庭效果不理想,专家辅助人的运用没有标准、法官对司法鉴定意见的认证没有在判决书中书面反映等情况,导致司法鉴定意见在民事诉讼中的司法实践中运用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通过收集分析当前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意见运用情况的司法实践数据,以现有法律框架为基础,分析司法鉴定意见在民事诉讼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中适用司法鉴定意见制度的意见建议。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概述,主要介绍了司法鉴定意见的一些基本概念和有关特征。第二部分主要通过对选取的南宁市六个基层法院2012-2014年1007件涉司法鉴定的民事诉讼案件进行统计分析,从鉴定的启动、鉴定意见质证认证、鉴定人出庭等叁个方面总结存在的问题并找出原因。第叁部分主要是介绍了域外民事诉讼中适用司鉴鉴定意见时在启动程序、质证认证过程及鉴定人出庭等方面的特点,并进行了对比分析得出启示,为我国司法鉴定意见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提供借鉴和参考。第四部分是在上述章节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司法鉴定意见在民事诉讼中运用的具体措施。即要保障当事人在司法鉴定启动程序中的正当权益,同时要建立鉴定启动的合理审查规制方式;确立符合司法鉴定意见特点的司法鉴定意见质证的规则,明确完善司法鉴定意见认证的标准;完善司法鉴定人的出庭规则,既要确保鉴定人能按需出庭,也要保障鉴定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广西师范大学》期刊2018-06-01)
汤维建,徐枭雄[7](2018)在《民事司法鉴定意见的评价机制论纲》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司法鉴定意见在现代型民事诉讼中发挥着越来越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由于立法的缺失以及司法实践中法官自身知识的局限性,民事司法活动中鉴定意见的评价效果一直备受诟病。解决这一困境的重要方法就是尽快确立统一化和科学化的鉴定意见评价规范体系,通过完善鉴定人、当事人和法官对民事司法鉴定意见进行评价的配套制度及评价规则,使民事司法鉴定意见发挥其应有的科学证据的作用。(本文来源于《中国司法鉴定》期刊2018年03期)
陈如超[8](2018)在《民事司法鉴定中的法官行为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长期以来,人们普遍把民事司法鉴定的种种问题归咎于社会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加强对社会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的法律管控成为国家近年解决民事司法鉴定问题的主要路径。事实上,既然法官是民事司法鉴定程序的主导者与鉴定意见的最终采信者,那么他们同民事司法鉴定的相关问题自然难以脱离干系。实践早已证明,民事司法鉴定的诸多积弊确与法官涉鉴行为的失范存在关联。民事司法中法官涉鉴行为的失范,除了制度缺失与专业壁垒造成的隔阂,还源于法官鉴定权责结构失衡与压力型司法环境驱动法官采取"责任规避型""利益导向型"的工具理性行动。国家应该改善民事法官面临的压力型司法环境,调整法官的民事鉴定权责结构,完善鉴定操作规范,以在民事司法鉴定过程中建立具有约束力的法官涉鉴行为控制体系。(本文来源于《法商研究》期刊2018年02期)
洪冬英,孙茹兴[9](2018)在《论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公信力的提升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鉴定作为我国的一项诉讼证明活动,具有科学性、法律性、中立性和客观性的基本属性,鉴定意见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证据作用愈发显现。随着我国司法鉴定行业的迅速发展,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如缺乏对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手段、重复鉴定导致法院采信难、司法鉴定机构及从业人员良莠不齐等问题,使得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法律性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进而损害了司法鉴定的公信力。提升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关键在于加强民事诉讼活动中鉴定意见的证明力,以此提高鉴定意见的质量,有必要从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的角度出发,确立若干制度和规范以提升与完善我国司法鉴定的公信力。(本文来源于《中国司法鉴定》期刊2018年02期)
冉建秋[10](2018)在《论民事诉前司法鉴定程序》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案件的司法鉴定程序一般都是先起诉再申请,但是随着社会的急剧发展,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逐渐增多,这种模式已经不能够满足快速高效解决案件的需要,进而催生出了诉前司法鉴定程序。学界对诉前司法鉴定的合法性存有争议,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二十八条承认了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合法性,则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后、法院立案前委托法院进行司法鉴定也是允许的。诉前司法鉴定在促进案件繁简分流、缩短案件审理周期上效果明显,本文在肯定各地法院开展诉前司法鉴定试点活动的前提下,对诉前司法鉴定的实践情况进行分析,并参考了一些国家或地区的类似程序,对构建程序化、制度化的诉前司法鉴定程序提出了若干建议。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共计两万余字,各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为民事诉前司法鉴定概述,介绍了民事诉前司法鉴定的概念、模式、以及与相关概念的比较。本文先分析了司法鉴定和诉前鉴定,再对诉前司法鉴定的概念进行归纳总结,得出诉前司法鉴定是指在当事人提起诉讼后、法院立案前,为了进行诉讼而向法院申请进行司法鉴定的活动。诉前司法鉴定的模式在理论上存在着法院委托型、法院引导型和法院咨询型之说,但是只有法院委托型才符合司法鉴定的要求。诉前司法鉴定不同于诉前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和诉讼中的司法鉴定,与前者者相比,诉前司法鉴定更具规范性、权威性;与后者相比,诉前司法鉴定在特定类型案件中更能明确诉讼请求,促进案件繁简分流。第二部分为民事诉前司法鉴定的现状,包括诉前司法鉴定的现状和具体操作流程。通过对法院的试点情况进行分析得出诉前司法鉴定程序运用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以及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的繁简分流效果比较明显,特别是对我国日益增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然后便是对典型法院的诉前司法鉴定的程序进行归纳。诉前司法鉴定的程序虽在不同法院有所区别,但基本都包括了五个阶段,一是立案审查阶段的申请,二是审查和受理阶段,叁是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义务,四是异议审查和选定鉴定机构,五是完成鉴定。第叁部分剖析了民事诉前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实践运行规则不统一、诉前司法鉴定的权利保障不规范、诉前司法鉴定的费用负担不明。诉前司法鉴定没有法律依据,使得诉前司法鉴定的开展颇受争议,进而暴露出法院的试点工作存在着运行规则不统一、权利保障不规范、费用负担不明的问题。这些问题都会减弱诉前司法鉴定发挥出来的作用。第四部主要探讨构建民事诉前司法鉴定程序,从诉前司法鉴定的适用条件、统一诉前司法鉴定的程序规则、保障当事人的正当诉权、明确费用承担来展开。通过参考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类似制度,明确诉前司法鉴定的适用条件,一是前提条件,二是适用案件范围。在申请诉前司法鉴定成为当事人能够根据自身的利益权衡选择的权利后,就需要规范诉前司法鉴定的程序规则。统一的诉前司法鉴定程序分为五个步骤:首先是在立案阶段的释明后,当事人申请诉前司法鉴定;其次是法院审查受理,再者通知当事人是否受理以及告知权利义务,然后提交审查鉴定材料,最后选定并委托鉴定机构。由于当事人申请诉前司法鉴定时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依据现行法律就可以保护正当诉权。至于诉前司法鉴定的费用负担,启动诉前司法鉴定程序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是不收费的,而鉴定的费用,综合比较而言,由申请者先行垫付比较合适,最终责任方承担。(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5)
民事司法鉴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对其提供的鉴定意见承担何种责任以及能否作为民事被告被诉在司法实践和理论上均存在分歧。对诉讼中的启动鉴定,我国采用职权主义和鉴定人回避制度;在司法鉴定管理上,实行行政登记管理制度。这些制度性安排导致了我国的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诉讼地位以及承担责任类型不同于国外当事人委托的专家证人或大陆法系的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在职权机关委托的鉴定存在错误导致当事人受损的,可以纳入国家赔偿;对于当事人自行诉前委托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存在过错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民事司法鉴定论文参考文献
[1].潘溪.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公信力及其提升路径[J].中国司法鉴定.2019
[2].郭华.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被告身份及民事责任的反思与省察[J].中国司法鉴定.2019
[3].彭博.民事司法鉴定费用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2019
[4].朱晋峰.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收费制度研究[J].中国司法鉴定.2019
[5].陈志深.民事诉讼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18
[6].姚泽凯.民事诉讼中适用司法鉴定意见若干问题之实证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18
[7].汤维建,徐枭雄.民事司法鉴定意见的评价机制论纲[J].中国司法鉴定.2018
[8].陈如超.民事司法鉴定中的法官行为规制[J].法商研究.2018
[9].洪冬英,孙茹兴.论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公信力的提升与完善[J].中国司法鉴定.2018
[10].冉建秋.论民事诉前司法鉴定程序[D].西南政法大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