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反托拉斯法论文-王瀚

州反托拉斯法论文-王瀚

导读:本文包含了州反托拉斯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反托拉斯,域外适用,国际礼让,豁免

州反托拉斯法论文文献综述

王瀚[1](2018)在《美国反托拉斯法域外适用的国家豁免——以维生素C案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近期的美国维生素C案为线索,结合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2017年1月发布的《反托拉斯国际执法与合作指南》,对美国反托拉斯法域外适用的例外,即国家豁免,进行讨论。反托拉斯法域外效力的冲突,对国际礼让原则提出了新的要求,并促使其不断发展。中国应加强同美国反托拉斯机构的协调与合作,为国际贸易活动营造一个更好的外部环境。(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3期)

黄林辉[2](2018)在《美国反托拉斯法对搭售的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阶段,出现了很多企业滥用支配地位的现象,搭售正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一种。备受关注的“高通垄断案”就正是搭售行为在我国的典型案例,被称为“中国反垄断法执法第一案”。目前搭售行为的表现形式趋于复杂化和新颖化,从而受到许多经营者青睐和监管者的关注。搭售一直以来都是各国反垄断法所打击的主要目标,主要原因是搭售会不合理的扩张某一市场主体的市场支配力导致垄断。搭售行为的发展对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司法实践提出了新的挑战,学界普遍认为搭售对竞争有双重性,各国竞争法规制搭售行为的适用原则也不同。美国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我国自反垄断法颁布以来对搭售行为的规制有了长足的进步,但仍然存在着较为原则和模糊的一面,该法仅对一般的概念做原则性的规定,导致在实践中操作性不强,给司法者带来不小的困难。所以本文试图通过对搭售的一般理论进行研究和分析,并借鉴美国对搭售行为的立法规制和实践,提出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的建议。因此本文首先从理论角度对搭售行为的概念、构成要件、理论基础及对竞争的作用进行阐述,为我们理解和规制搭售行为提供理论依据,希望从中可以借鉴到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基本理论;其次从国外立法和实践的角度,以美国对搭售行为的立法为例,并通过对美国各时期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希望提出适合我国规制搭售行为的规范。最后通过介绍我国立法和实践中搭售行为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结合《反垄断法》对我国针对搭售行为的立法、实践确立违法认定标准,并对完善搭售行为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提出相关建议,除此之外还需要设立一个具有独立性的反垄断法执法机构。(本文来源于《上海外国语大学》期刊2018-05-01)

陈培培[3](2017)在《二十世纪中后期美国反托拉斯法目标变迁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反托拉斯法目标的变迁是一部多重目标之间不断博弈、取舍、权衡的历史。然而,这种斗争的最终结果却不是你死我活,不是这个目标取代另一个的目标,从而使其他目标销声匿迹。历史事实证明这种变迁最终表现为各个目标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反托拉斯法实施中权重分配比例不等。分散经济力量,维护经济民主这一公平目标主导了二战后30年的反托拉斯法实施;70年代中期以后,经济效率走进司法和执法机构的视野,逐渐代替经济民主成为反托拉斯法实施的主导性目标。反托拉斯法目标的变迁是顺应历史发展的要求,是美国政治经济形势演变在反托拉斯法实施中的反映。二战结束到上世纪60年代末是美国历史上最长的经济持续增长期。通过战中经济积累,战后对联合国的操控以及布林顿森林体系的构建,美国一跃成为西方资本主义世界的政治经济中心。然而,70年代后,一切都变了。生产力的降低、通货膨胀的加剧、财政赤字的恶化以及全球竞争的压力,经济进入严重衰退期,绝对的优势地位难以为继。同时,自经济危机后,日益加强的经济管制在这一时期迎来了一场渐进性的放松运动,政府职能与角色的转变为反托拉斯法迎来了相对宽松的实施环境。当然,反托拉斯法目标的变迁也离不开经济理论的发展,主张效率至上的芝加哥学派的崛起为这场目标的变迁提供了理论支撑。这是该时期美国反托拉斯法目标变迁的历史大背景,更是变迁的根本原因。20世纪中后期美国反托拉斯法目标的变迁基调可概括为经济效率目标代替经济民主成为反托拉斯法的主导性目标。司法上,在1962年的Brown鞋案,法院以保护竞争的名义实际上保护了小企业者,为保持分散的市场结构,防止经济权力集中,由垄断带来经济效率不仅不能成为辩护的事由,反而成为被攻击的对象,因为这将使小的竞争对手处于不利地位;对小企业的维护随着70年代经济形势的恶化迎来了转折点:Sylvania案采用大量经济分析方法,注重对交易成本的分析,重新定位了反托拉斯法的目标,修正了上一时期敌对经济效率的观点,在司法上确立了经济效率优先的目标。执法上,美国当局对反托拉斯法目标变迁的反应要慢一些,以《并购指南》为代表,直到1982年对该指南的修订将经济效率作为垄断抗辩的独立事由,反托拉斯执法目标才迎来了渐变性的转折;1984年效率抗辩成为《并购指南》的一般规则,由此确立了经济效率在反托拉斯执法上的主导地位。美国反托拉斯法目标在这一时期的变迁基调给我们留下不少启示:垄断的双重属性注定了反托拉斯法目标的选择不仅要兼顾公平与效率,还要进行区域性与世界性的平衡;反托拉斯法本身作为一种管制机制,其必然跟随政府角色的转换、经济管制的放松及时作出调整;当然,反托拉斯法目标的选择要在经济理论的支撑下最终服务于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7-05-01)

[4](2016)在《国家发改委价监局派员参加第43届国际反托拉斯法与政策年会》一文中研究指出9月21日~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监局副局长李青应邀赴美国纽约参加第43届国际反托拉斯法与政策年会。本次会议由美国福特汉姆大学和乔治华盛顿大学共同举办,主题为"亚洲反托拉斯的未来与发展",围绕竞争政策、反垄断与知识产权、卡特尔执法等热点问题进行研讨,美国、欧盟、日本、新加坡、墨西哥、智利等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有关研究机构代表参会。(本文来源于《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期刊2016年10期)

李胜利[5](2015)在《竞争文化·竞争宣导·反垄断执法——从美国反托拉斯法历史经验出发》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反垄断法》实施8年多来取得不少成绩,但仍未达到社会公众预期。从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历史经验来看,其长期以来在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竞争文化很好地促进了该法的实施。强有力的竞争文化有赖于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卓有成效的竞争宣导工作。作为缺乏自由竞争传统的国度,我国应通过包括严格执法、有效宣传等竞争宣导工作来培育良好的竞争文化,从而促进《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本文来源于《经济法论丛》期刊2015年01期)

漆多俊[6](2015)在《美国:现代国家经济调节职能与经济法产生和发展一般规律之典型代表——李胜利《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法百年:历史经验与世界性影响》书评》一文中研究指出本书原型是李胜利的博士学位论文。我指导的经济法专业博士生大都比较重视对美国的研究,除李胜利博士外,还有以美国罗斯福新政等为研究对象的博士学位论文选题的。我和我的博士生们为什么十分重视研究美国?因为我们在经济法研究中,特别是在我二叁十年探索和创立"国家调节说"经济法理论体系过程中,深切地认识到,在世界各国国家经济调节职能和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他们在存在基本共性基础上分别呈现不同特性,分(本文来源于《经济法论丛》期刊2015年01期)

李胜利,王超[7](2016)在《美国反托拉斯法中的违法判断准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对各种垄断行为的认定,《谢尔曼法》并未提出自身违法规则或者合理规则,而是在此后由法院逐渐发展出上述两项规则。历史上看联邦法院在合理规则与自身违法规则的适用方面存在着摆动现象,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占据着主导地位。在较晚时期出现了快速审查式的合理规则这一新的形态。美国反托拉斯法中的违法判断准则的历史发展值得我们深入研究,为我国《反垄断法》的应有态度提供借鉴。(本文来源于《学海》期刊2016年03期)

漆多俊[8](2016)在《美国:现代国家经济调节职能与经济法产生和发展一般规律之典型代表——李胜利《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法百年:历史经验与世界性影响》书评》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最典型地体现了现代国家经济调节职能和经济法演变的一般规律,也最明显和强有力地检验和证明着"国家调节说"这一经济法学科理论。美国的国家经济调节职能和经济法最初和最重要的表现是其反托拉斯法的立法和实施。它体现着现代国家经济职能和经济法的发端,其立法和实施经验对许多国家影响甚大,以上因素决定了研究美国反托拉斯法的重要意义。李胜利博士的专着做出了重要贡献,更需要学界同仁为此作出继续努力。(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6年01期)

斯科特·安德鲁·谢尔,吴一尘[9](2015)在《美国反托拉斯法中的排他性行为》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美国反托拉斯法中,对于案件中排他性行为的分析引发了一系列复杂的问题。本文首先梳理了美国反托拉斯法中关于排他性行为的基本界定和规范性判例,指出其中最关键的是应用合理原则,在鼓励促进正常的市场竞争和防止损害竞争的排他性行为这二者之间寻求平衡。随后本文聚焦于近年来快速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其中产品再设计或"掠夺性创新"案件增加较快,在分析评估这些案件时,美国法院往往考量是否存在实质性的产品改进之处;此外,互联网平台封锁类的案件同样变得越来越多,美国法院在分析判决这类案件时,往往会肯定垄断者对自身产品进行控制之权利。(本文来源于《竞争政策研究》期刊2015年02期)

洪莹莹[10](2015)在《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法中的叁倍赔偿制度及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我国《反垄断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无论在该法起草过程中,还是颁布生效至今,引入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法中叁倍赔偿的建议从未消弭。美国现行联邦反托拉斯法中的叁倍赔偿制度主要由《克莱顿法》第4条规定,是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以补偿和威慑为其双重制度目标,但总体更倾向于威慑。围绕制度目标,该条款的司法适用一波叁折,经历了普通法规则的桎梏、普通法障碍的移除和总体宽泛下的适用限缩。我国《反垄断法》第50条的制度目标定位于补偿,对此美国经验显示出,目标妥当性与否应综合权衡公共实施与私人诉讼的制度供给和现实状况,而具体的制度设计,则必须在明确的制度目标统领下进行体系化构建和完善。(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期刊2015年01期)

州反托拉斯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阶段,出现了很多企业滥用支配地位的现象,搭售正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一种。备受关注的“高通垄断案”就正是搭售行为在我国的典型案例,被称为“中国反垄断法执法第一案”。目前搭售行为的表现形式趋于复杂化和新颖化,从而受到许多经营者青睐和监管者的关注。搭售一直以来都是各国反垄断法所打击的主要目标,主要原因是搭售会不合理的扩张某一市场主体的市场支配力导致垄断。搭售行为的发展对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司法实践提出了新的挑战,学界普遍认为搭售对竞争有双重性,各国竞争法规制搭售行为的适用原则也不同。美国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我国自反垄断法颁布以来对搭售行为的规制有了长足的进步,但仍然存在着较为原则和模糊的一面,该法仅对一般的概念做原则性的规定,导致在实践中操作性不强,给司法者带来不小的困难。所以本文试图通过对搭售的一般理论进行研究和分析,并借鉴美国对搭售行为的立法规制和实践,提出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的建议。因此本文首先从理论角度对搭售行为的概念、构成要件、理论基础及对竞争的作用进行阐述,为我们理解和规制搭售行为提供理论依据,希望从中可以借鉴到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基本理论;其次从国外立法和实践的角度,以美国对搭售行为的立法为例,并通过对美国各时期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希望提出适合我国规制搭售行为的规范。最后通过介绍我国立法和实践中搭售行为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结合《反垄断法》对我国针对搭售行为的立法、实践确立违法认定标准,并对完善搭售行为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提出相关建议,除此之外还需要设立一个具有独立性的反垄断法执法机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州反托拉斯法论文参考文献

[1].王瀚.美国反托拉斯法域外适用的国家豁免——以维生素C案为视角[J].法制博览.2018

[2].黄林辉.美国反托拉斯法对搭售的规制[D].上海外国语大学.2018

[3].陈培培.二十世纪中后期美国反托拉斯法目标变迁考察[D].吉林大学.2017

[4]..国家发改委价监局派员参加第43届国际反托拉斯法与政策年会[J].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16

[5].李胜利.竞争文化·竞争宣导·反垄断执法——从美国反托拉斯法历史经验出发[J].经济法论丛.2015

[6].漆多俊.美国:现代国家经济调节职能与经济法产生和发展一般规律之典型代表——李胜利《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法百年:历史经验与世界性影响》书评[J].经济法论丛.2015

[7].李胜利,王超.美国反托拉斯法中的违法判断准则[J].学海.2016

[8].漆多俊.美国:现代国家经济调节职能与经济法产生和发展一般规律之典型代表——李胜利《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法百年:历史经验与世界性影响》书评[J].河北法学.2016

[9].斯科特·安德鲁·谢尔,吴一尘.美国反托拉斯法中的排他性行为[J].竞争政策研究.2015

[10].洪莹莹.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法中的叁倍赔偿制度及启示[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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