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生效论文-沈竹莺,王泽涛

保险合同生效论文-沈竹莺,王泽涛

导读:本文包含了保险合同生效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生效判决,知情权,当事人,预决效力

保险合同生效论文文献综述

沈竹莺,王泽涛[1](2019)在《侵权生效判决未经抗辩确认损失额对后续保险诉讼无预决效力——王某诉甲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文中研究指出审查前诉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在后诉中的证明效力,应考虑前诉确认事实有否经过充分抗辩,侵权生效判决中未经充分抗辩而确认的损失金额对后续保险理赔诉讼无预决效力。在此情形下,审理后续保险理赔诉讼时,应当依据保险合同关于损失核定的约定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怠于通知致使保险人未能参与定损的,损害了保险人的知情权和参与定损权,其依据侵权生效判决所确认的损失金额主张保险理赔的,保险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被保险人起诉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获生效判决支持但未实际执行到位的,有权要求财产险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保险人履行保险赔偿责任后依法获得保险代位求偿权。(本文来源于《上海保险》期刊2019年10期)

武阳[2](2019)在《浅析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保险行业也日渐蓬勃发展,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的基本经营活动,是取得经济效益的必要手段,也是投保人获得保障的惟一渠道。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与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各项活动都有着密切的联系。随着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也使得保险业务的实践进一步有法可依。明确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二者的关系对于实务中保险合同的实际履行意义重大。(本文来源于《福建茶叶》期刊2019年07期)

王浩[3](2018)在《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保险行业迅速兴起,许多保险公司都纷纷推出了众多的保险产品。但随着保险行业的蓬勃发展,其中隐藏的一些问题也渐渐暴露了出来,这些问题如果不尽早地解决将不利于我国保险市场的稳定和蓬勃的发展。而在这些众多问题之中,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相关的法律问题则是重点,这些法律问题暴露出了现阶段保险法立法方面存在的缺陷,因此本文对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最后提出了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立法完善方面的对策和建议,希望有利于促进保险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更加完善。(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36期)

曹啸天[4](2018)在《保险合同不交费不生效条款有效吗?》一文中研究指出一、一则保险诉讼纠纷引发的法律思考B公司为甲大楼的所有者。为转移甲大楼因火灾等遭受损失的风险,B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A保险公司投保房屋损失保险。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间为一年,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保费为4300(本文来源于《中国保险报》期刊2018-01-22)

赵尉[5](2016)在《保险合同应“即时生效”》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2015年5月7日17时50分左右,被告郑某驾驶轿车,与原告王某骑行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与原告均负事故同等责任。被告郑某于2015年5月7日10时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并交纳了保费,保险期间为20(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6-11-08)

王卫国,陈安然[6](2016)在《保险合同究竟何时生效?》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简介 【案例一】 2013年9月,《今日说法》播出过一期节目《不保险的保单》。案情是:投保人沈某为自己的机动车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叁者险,于2013年3月25日上午 8点多通过某汽修厂(代办车辆保险)交纳保险费,下午(本文来源于《中国保险报》期刊2016-01-12)

赵康雪[7](2015)在《从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看电子保单的成立与生效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电子保单以其高效、便捷、环保等优势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成为保险公司拓展业务的新领地。单子保单业务模式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成立与生效问题与传统纸质保单的不同。本文笔者以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为视角,探讨电子保单的成立与生效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26期)

李春晖[8](2014)在《缴纳保险费是否表明保险合同已经生效》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介绍  2012 年2月28日,吴某领取了某保险公司全家福意外伤害保险凭证叁份并进行填写,2012 年3月1日上午,吴某将填好的保险凭证及保险费300元向某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由于时逢星期六,保险公司未正常营业,无法办理投保手续。2012年3月(本文来源于《中国保险报》期刊2014-11-25)

华承承[9](2014)在《人身保险中保险费交付与合同成立、生效及失效的关系研究——兼对《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四条的解读》一文中研究指出人身保险中保险费交付与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及失效的关系问题与保险人保险责任承担和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密切相关。对于此类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旧保险法的法律环境下且存在一定分歧,由此引起的保险合同纠纷增长较快。最高法为解决此类争议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该解释在解决争议的同时也产生了新的问题。在上述背景下,笔者以"人身保险中保险费交付与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及失效的关系研究——兼对《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四条的解读"为题对此问题展开研究以期能厘清法律概念、剖析争议根源并试着提出解决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新“国十条”宣传暨浙江省2014年保险法学学术年会论文集》期刊2014-10-29)

朱来宽[10](2014)在《保险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发生事故保险应否赔偿》一文中研究指出2013年10月8日下午,王某驾驶刚购买尚未上牌照的小轿车前往车管所上牌照,当车辆行驶至S249环城南路时,与停靠在道路右侧行车道上正在修理的小货车尾部相撞,造成两车严重受损、小货车驾驶人刘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王某系在交纳保险费保险单生成并收到保险单后(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4-08-20)

保险合同生效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保险行业也日渐蓬勃发展,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的基本经营活动,是取得经济效益的必要手段,也是投保人获得保障的惟一渠道。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与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各项活动都有着密切的联系。随着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也使得保险业务的实践进一步有法可依。明确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二者的关系对于实务中保险合同的实际履行意义重大。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保险合同生效论文参考文献

[1].沈竹莺,王泽涛.侵权生效判决未经抗辩确认损失额对后续保险诉讼无预决效力——王某诉甲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J].上海保险.2019

[2].武阳.浅析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J].福建茶叶.2019

[3].王浩.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J].法制与社会.2018

[4].曹啸天.保险合同不交费不生效条款有效吗?[N].中国保险报.2018

[5].赵尉.保险合同应“即时生效”[N].江苏法制报.2016

[6].王卫国,陈安然.保险合同究竟何时生效?[N].中国保险报.2016

[7].赵康雪.从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看电子保单的成立与生效问题[J].法制博览.2015

[8].李春晖.缴纳保险费是否表明保险合同已经生效[N].中国保险报.2014

[9].华承承.人身保险中保险费交付与合同成立、生效及失效的关系研究——兼对《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四条的解读[C].新“国十条”宣传暨浙江省2014年保险法学学术年会论文集.2014

[10].朱来宽.保险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发生事故保险应否赔偿[N].江苏经济报.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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