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执行人论文-高畅

遗嘱执行人论文-高畅

导读:本文包含了遗嘱执行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公证机构

遗嘱执行人论文文献综述

高畅[1](2019)在《从民法典继承编草案谈公证机构担任遗嘱执行人、参与遗产管理之方案与实践》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典继承编草案正在审议中,其中涉及到了遗产管理的内容。本文从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概念的研究与辨析作为出发点,分析了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的身份资格问题,并通过外国法律制度、国内案例的研究分析,指出在当前由公证处担任遗嘱执行人、参与遗产管理是最佳选择,并对公证机构开展上述业务进行了初步设想。(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2期)

金新[2](2019)在《中韩两国遗嘱执行人制度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遗嘱执行人制度是遗嘱继承中重要的制度之一,通过遗嘱执行人实现遗嘱内容,保障继承人、受遗赠人和遗产债权人权益,维护社会安定和家庭和谐。《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于1985年颁布,施行至今已30余年,在此期间没有经过任何修改和变动,关于遗嘱执行人制度也只是原则上的承认。因《继承法》关于遗嘱执行人制度规定的过于简单、粗略,导致遗嘱执行不到位,遗嘱利害关系人利益受损等问题。而韩国自1960年制定《韩国民法典》以来遗嘱执行人制度得到了不断的总结及完善。现今,这一制度早已写进《韩国民法典》,解决家庭纠纷起到积极作用。本文主要采取比较研究的方法,将中韩两国遗嘱执行人制度进行一一比较,通过借鉴韩国立法上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构建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相关建议。除绪论和结论之外,论文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论文的第一部分是遗嘱执行人制度的概述。在界定遗嘱执行人的含义的基础上叙述遗嘱执行人制度的功能。遗嘱执行人制度与遗产管理人制度、遗嘱信托制度等相关制度进行比较,为论文的写作打下了理论基础。论文第二部分与第叁部分是遗嘱执行人制度的历史沿革、产生方式、担任资格、法律地位、权利义务、职务终止等方面,全面阐述了两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具体内容。中国对该项制度制定的时间上略晚于韩国,并且在内容上较为简单、抽象,目前为止没有进行相应修改,导致要解决现今社会上出现的遗嘱继承纠纷案件颇为困难。而韩国,设立遗嘱执行人制度后经立法部门的多次修改,现呈现出制度内容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制度设计的灵活性和具体性。表现出的产生方式多样性、产生顺序严格性、法律地位明确性、权利义务具体性。论文的第四部分,对中韩两国遗嘱执行人的产生方式、法律地位、权利义务、职务终止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比较。通过比较提出,韩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立法模式、多种遗嘱执行人的产生方式、明确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确立资格方面的具体条件、细化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规定,都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完善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不仅能达到尊重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的目的,也将对保护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化解家庭内部矛盾、稳定社会秩序上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来源于《延边大学》期刊2019-05-24)

侯劲松,王治国[3](2019)在《遗嘱执行人要求银行开箱屡次碰壁 法院判决银行应配合开箱》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侯劲松通讯员王治国)上海市民张女士在某银行上海分行租了一个保管箱,用于存放银元、黄金等贵重物品。她在生病住院期间,自觉不久于人世,于是在医院立下一份代书遗嘱,指定了遗嘱执行人和遗嘱监督人,但未写明受益人,且其亦无法定继承人。遗嘱订立不久后,张(本文来源于《民主与法制时报》期刊2019-02-21)

任江,王婷[4](2018)在《遗嘱执行人的概念辨析与制度建构》一文中研究指出"遗嘱执行人"是遗嘱执行制度的核心,其既可以由遗嘱人直接指定,也可以由其指定他人间接指定。而界定遗嘱执行人概念,厘清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辨析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是建构遗嘱执行人法律制度的前提。将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定位为遗嘱人的代理人,并不会产生所谓"死者存在人格"的问题,亦符合我国现行代理规则。尽管遗嘱执行人的职责与遗产保管人、遗产信托人等相似概念存在着一定的交叉,但其职责范围的广泛性使其无法被其他制度替代,相较于现行《继承法》的概括规定,我国未来民法典继承编理应对该制度予以更为精细化的建构。(本文来源于《武陵学刊》期刊2018年05期)

赵莉[5](2016)在《我国遗嘱执行人法定权责模式的选择——管理清算型抑或监督保全型?》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没有在《继承法》中规定遗嘱执行人的权责,导致实践中即使立遗嘱人指定了遗嘱执行人,其亦无法完成遗嘱所指定的执行任务。学界多主张赋予遗嘱执行人管理遗产的权利,英美法赋予遗嘱执行人以管理清算权责;大陆法系的法国仅赋予监督保全之权责;采当然继承模式的日本法建立了以管理清算为核心的遗嘱执行人的权责,却在实践中引发了与继承人管理清算权责的冲突。我国在遗嘱执行人权责内容的立法选择上,应注意避免日本法上的问题,可由立遗嘱人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赋予遗嘱执行人管理清算抑或监督保全之权责;在立遗嘱人未予明确时,法定遗嘱执行人的权责为监督保全,以避免和继承人的权责发生冲突。(本文来源于《金陵法律评论》期刊2016年01期)

胡西旦·艾买提[6](2017)在《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立法分析及其完善的必要性》一文中研究指出遗嘱执行是为实现遗嘱内容所必要的行为和程序,这个过程关键要解决遗产权利的归属、遗产的顺利流转等问题,而其中不可或缺的就是遗嘱执行人这个角色。要研究遗嘱执行人制度首先离不开对遗嘱执行人的概念、法律特征和法律地位的探析。(本文来源于《考试周刊》期刊2017年54期)

赵红芳[7](2017)在《论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1985年《继承法》颁布实施到现在,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可是继承法却并没有随着社会的变化而进行全面的修改。继承法中的遗嘱执行人制度还是仅仅是一句笼统的条文,在实践中并没有可供操作的规定。对遗嘱执行人进行细化规定,既符合目前的现实需要,又符合群众的呼声,又能对我国目前民法典的完善建言献策。笔者通过比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总结成熟的立法的经验,分析我国实际问题,期望能对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细化提供合理的建议。本文内容包含四个部分:首先是遗嘱人执行制度在先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我国现行立法的探析,发现目前立法中存在的缺陷以及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待解决的问题来证明执行人制度的分析价值。其次是遗嘱执行人法律地位的研究。遗嘱执行人地位的说明就像是一张身份证,多数国家对遗嘱执行人地位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结论。通过对各种学说的考察,笔者支持固有权说的任务说。再次是对不同国家和地区遗嘱执行人制度的考察。通过对德国、法国、澳门、台湾、英国、香港等地的遗嘱执行人产生,任职资格和权利义务方面的规定的研究,借鉴成熟的立法经验。最后是完善遗嘱执行人制度的思考。通过对比各国的成熟立法,并结合我国的实践,主要从遗嘱执行人的产生、任职资格和权利义务叁个方面进行完善。(本文来源于《海南大学》期刊2017-05-01)

林怀艺[8](2016)在《马克思、恩格斯“革命遗嘱执行人”思想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马克思、恩格斯针对1848年欧洲革命提出了"革命遗嘱执行人"的思想。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包括封建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在内的统治阶级都曾经扮演过特殊的"革命遗嘱执行人"的角色,然而他们在镇压革命之后,却以一种滑稽可笑的歪曲的方式,不可避免地实现了革命的要求。统治阶级之所以如此,不是因为他们发善心,而是有着深刻的主客观原因。从目前情况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资产阶级执行无产阶级"革命遗嘱"的状况还将继续下去,但资产阶级执行无产阶级"革命遗嘱"具有不彻底性,只有用社会主义制度代替资本主义制度,才能使无产阶级获得最终的解放。经济文化落后国家在保证政权掌握在无产阶级手里的前提下,要善于利用资本主义来建设社会主义,这是我们深入思考马克思、恩格斯"革命遗嘱执行人"思想并用于指导实践而得出的结论。(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辑刊》期刊2016年06期)

李乃晨[9](2016)在《论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立法构想》一文中研究指出遗嘱执行人制度作为继承法的闪光点具有独立的研究和实践价值,执行人在继承中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为遗嘱内容的实现保驾护航。自12世纪以来,在西方国家中遗嘱执行人制度得到不断总结与修改。如今,这一制度早已写进法律的框架并得到丰富和发展。我国于1985年颁布施行《继承法》至今30余年,期间未对其进行过任何修改,遗嘱执行人制度尚不完善。今天,我国社会正在经历着日新月异的变化,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和家庭环境使越来越多的遗产纠纷涌现出来并对司法实践提出新的挑战。法律的与时俱进成为各界共同的呼声,同时也加快了《继承法》修改的脚步。因此在《继承法》面临修改之际,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这一制度详加论述进而希望其早日在继承法中得以完善。本文立足于各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和我国实务案例处理中的争议焦点,通过分析对比指明我国建立遗嘱执行人制度已成为必然。根据各国法律规定,查阅相关的实务处理争议案件,拟提出完善的立法建议。针对这一制度,本文构想如下:第一部分以李正忠遗嘱执行纠纷案、杨某等和杨某丁继承纠纷案及李爱兰诉成都市广播电视台遗嘱继承纠纷案展开探讨,通过分析和对比从而提出实务案例中的争议观点和问题。第二部分对这一制度综合概述。从渊源上指出其存在时间和完善过程;在学者争论角度阐述其独立价值;在地位上给予一个清楚而准确的法律定位。第叁部分探讨这一制度的产生。首先,无论是自然人亦或是法人,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均可担任执行人。其次,列明四种产生方法。最后,在接受与拒绝上执行人有7日时限的选择权利。若是没有明示,那么就视为对该指定不予接受。第四部分对权力和义务进行界定。在权利角度,对执行人的报酬、辞职以及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干预等方面进行具体规定,赋予相应权利。在义务上,肯定执行人相应的义务存在以避免其逃避法律责任。第五部分遗嘱执行人身份终结情形,包括自然终止职务、辞职、解职等情形。第六部分确定法律责任。作为一个独立存在的主体,为了防止执行人权力滥用,对其在履行义务的过程中的相关行为予以监督和督促是可能和必要的,违反相应的义务而导致不应该有的损害是司法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因此,违背其应负担的义务理应负担相应的责任。(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6-05-01)

张傲男[10](2016)在《完善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立法设想》一文中研究指出遗嘱执行人制度是继承法的重要内容,遗嘱的执行是实现遗嘱继承的必要程序,但我国继承法对其只有一条原则性的规定,不利于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保护。现对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立法缺陷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具体建议。(本文来源于《传播与版权》期刊2016年04期)

遗嘱执行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遗嘱执行人制度是遗嘱继承中重要的制度之一,通过遗嘱执行人实现遗嘱内容,保障继承人、受遗赠人和遗产债权人权益,维护社会安定和家庭和谐。《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于1985年颁布,施行至今已30余年,在此期间没有经过任何修改和变动,关于遗嘱执行人制度也只是原则上的承认。因《继承法》关于遗嘱执行人制度规定的过于简单、粗略,导致遗嘱执行不到位,遗嘱利害关系人利益受损等问题。而韩国自1960年制定《韩国民法典》以来遗嘱执行人制度得到了不断的总结及完善。现今,这一制度早已写进《韩国民法典》,解决家庭纠纷起到积极作用。本文主要采取比较研究的方法,将中韩两国遗嘱执行人制度进行一一比较,通过借鉴韩国立法上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构建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相关建议。除绪论和结论之外,论文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论文的第一部分是遗嘱执行人制度的概述。在界定遗嘱执行人的含义的基础上叙述遗嘱执行人制度的功能。遗嘱执行人制度与遗产管理人制度、遗嘱信托制度等相关制度进行比较,为论文的写作打下了理论基础。论文第二部分与第叁部分是遗嘱执行人制度的历史沿革、产生方式、担任资格、法律地位、权利义务、职务终止等方面,全面阐述了两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具体内容。中国对该项制度制定的时间上略晚于韩国,并且在内容上较为简单、抽象,目前为止没有进行相应修改,导致要解决现今社会上出现的遗嘱继承纠纷案件颇为困难。而韩国,设立遗嘱执行人制度后经立法部门的多次修改,现呈现出制度内容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制度设计的灵活性和具体性。表现出的产生方式多样性、产生顺序严格性、法律地位明确性、权利义务具体性。论文的第四部分,对中韩两国遗嘱执行人的产生方式、法律地位、权利义务、职务终止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比较。通过比较提出,韩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立法模式、多种遗嘱执行人的产生方式、明确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确立资格方面的具体条件、细化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规定,都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完善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不仅能达到尊重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的目的,也将对保护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化解家庭内部矛盾、稳定社会秩序上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遗嘱执行人论文参考文献

[1].高畅.从民法典继承编草案谈公证机构担任遗嘱执行人、参与遗产管理之方案与实践[J].法制与社会.2019

[2].金新.中韩两国遗嘱执行人制度比较研究[D].延边大学.2019

[3].侯劲松,王治国.遗嘱执行人要求银行开箱屡次碰壁法院判决银行应配合开箱[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9

[4].任江,王婷.遗嘱执行人的概念辨析与制度建构[J].武陵学刊.2018

[5].赵莉.我国遗嘱执行人法定权责模式的选择——管理清算型抑或监督保全型?[J].金陵法律评论.2016

[6].胡西旦·艾买提.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立法分析及其完善的必要性[J].考试周刊.2017

[7].赵红芳.论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问题研究[D].海南大学.2017

[8].林怀艺.马克思、恩格斯“革命遗嘱执行人”思想探析[J].社会科学辑刊.2016

[9].李乃晨.论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立法构想[D].辽宁大学.2016

[10].张傲男.完善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立法设想[J].传播与版权.2016

标签:;  ;  ;  

遗嘱执行人论文-高畅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