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垄断论文-何芬兰

保护垄断论文-何芬兰

导读:本文包含了保护垄断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投资监管,新兴,数据保护,律师事务所,反垄断法律,谷歌,竞争法,联邦卡特尔局,特别提示,企业全球化

保护垄断论文文献综述

何芬兰[1](2020)在《全球新兴行业投资监管局势波谲云诡》一文中研究指出尽管面临着贸易投资保护主义抬头的大背景,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仍然呈现稳步发展趋势,尤其在高端制造、服务、技术等领域的“走出去”迎来发展小高潮。在全球化智库(CCG)近期发布的《中国企业全球化报告(2020)》中,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邓志松、戴健民特别提(本文来源于《国际商报》期刊2020-01-09)

秦鹏,姜蕾[2](2019)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以反垄断法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世界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以及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经营者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越来越严重。现代意义上反垄断法,其立法精神之一便在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从域外视角来看,无论是立法现状还是诉讼实践,消费者权益保护在现代反垄断法中均占据着重要地位。我国《反垄断法》历经十叁载得以制定,其把消费者权益确立为价值目标,明确了保护消费者权益是立法目的。但在实践中,还存在着许多不足。本文运用了归纳演绎法、比较分析法和文献研究法等方法,通过分析我国反垄断法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与诉讼实践问题,结合域外先进的立法经验,提出了完善反垄断法法律责任制度,健全消费者救济制度,完善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设置等建议,以完善我国反垄断法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本文来源于《广西质量监督导报》期刊2019年07期)

王立[3](2019)在《数字经济时代的反垄断与保护创新》一文中研究指出数字经济作为全人类的财富,给全球经济带来了质的飞跃。其给经济带来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在消费者权益屡遭侵犯、市场秩序屡遭破坏时,人们开始将目光集中于大数据对市场秩序和竞争格局带来的不利影响,而忽视了大数据给经济带来的蓬勃发展。因此,在对大数据垄断的规制问题进行探讨时,必须结合大数据的经济特征和市场竞争的现实情况作出具体分析,谨防落入反垄断规制万能主义的窠臼。(本文来源于《辽宁经济》期刊2019年06期)

王思捷[4](2019)在《基于互联网用户数据保护的反垄断法功能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数据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数据驱动型企业在为终端消费者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开始对互联网用户的数据和隐私安全造成威胁。在此背景下,利用法律做好数据安全保护的顶层制度设计成为当务之急。文章分析了反垄断法凭借其前置审查程序和相对较高的案件处理效率在数据保护领域具有的独特优势,又进一步说明了利用现行反垄断法框架进行数据保护的路径,即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将消费者福利作为基准价值和将数据安全作为重要的非价格竞争因素。(本文来源于《网络空间安全》期刊2019年05期)

郭子芸[5](2019)在《反垄断法视域内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因与大众生活息息相关而备受关注。在通常的消费领域内,消费者权益保护有专门的法律可依,可是在因为垄断行为而受到损害的情形之中,针对此种造成损害的行为来保护消费者却没有被足够重视。若是将其通过反垄断法角度来予以保护则会更具有合理性和专业性,故在该视域内通过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内容来实现这方面的保护是十分可取。反垄断法视域内违法垄断行为带来的损害十分严重,尤其是作用在消费者身上时。许多国家及地区都意识到这方面的问题及重要性,皆采取健全立法,促进执法,增强司法的保护路径。我国在这方面存在的诸多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内容:首先是立法理念落实不足,责任制度不完善,缺少救济措施;其次是反垄断执法方面欠缺经验,执法体制不够健全;最后在涉及消费者的反垄断司法中,原被告诉讼力量悬殊,反垄断民事诉讼定位不明,缺乏群体诉讼制度。因此,如何完善反垄断法视域内立法、司法、执法叁方面内容,用来健全此方面的保护机制,实现消费者权益在该视域内的保护,是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意义。本文通过分析反垄断法视域内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结合现阶段在该视域内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与不足,借鉴域外及地区立法、司法、执法上的实践及经验,得出健全立法,促进执法,增强司法的保护机制完善意见。(本文来源于《西南科技大学》期刊2019-05-01)

谭惠芳[6](2019)在《论反垄断与保护知识产权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授予和使用知识产权不单与权利人或者其对方的个人利益相关,知识产权还承担着促进科技进步、宣传公共利益的使命。滥用知识产权将扰乱相关市场的竞争和引发侵权,从而阻碍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国民经济的大力发展。为了保护不确定的消费者的利益,本文讨论了反垄断与知识产权保护。首先,介绍了不正当知识产权的执法规定和反垄断法,然后分析了中国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监管的问题,包括立法,部门,制度等方面,最后提出了中国的知识产权反垄断立法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9期)

杨梓[7](2019)在《玩法保护不是玩法垄断》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句话:小事件,大思考。近日,随着《刀塔自走棋》的大火,这款dota2自定义地图的制作者巨鸟多多工作室也出尽了风头。昨日,巨鸟多多工作室的微博突然发文:《我们对所有"山寨抄袭"说不!》原来事情是起因是这样的:09平台上出现了一张在测(本文来源于《电子竞技》期刊2019年06期)

焦海涛[8](2019)在《环境保护与反垄断法绿色豁免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企业间环境协议是实现特定环境目标的有效手段,但也存在限制竞争的风险。反垄断法规制企业间环境协议,必须协调好环境目标与竞争目标的冲突。基于经济、法律与环境间的内在关联,以及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地位,反垄断法的实施应当整合环境保护的需求。为此,一方面需要对满足特定条件的环境协议排除禁止性规定的适用;另一方面要利用豁免规则,将环境收益纳入效率抗辩的范围之内。在判断是否给予环境协议豁免时,可以对环境协议的目标、其中包含的限制行为的性质、是否促进了经济效率及其对消费者的影响,以及限制竞争的程度是否合乎比例原则等内容作出审查。我国《反垄断法》第15条也规定了环境协议豁免制度,但在豁免标准与豁免条件的设定上,既没有充分考虑环境收益的特殊性,也没有施加比例原则的限制。(本文来源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剌森[9](2019)在《我国反垄断宽大制度中的重要信息保护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宽大制度的有效性直接关系到反垄断行政执行是否能有效进行,而宽大制度能维持有效适用的前提之一就是执法机关对于申请人所提供的信息进行全面的保护。然而,对于是否以及如何保护通过宽大程序获得的重要信息,我国《反垄断法》并未明确。目前,《反垄断法》仅规定了商业秘密的保护以及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事实上,宽大程序中的"有关情况的报告"、"重要证据"与"商业秘密"并非完全重合;对于其中非商业秘密的其他重要信息应当进行必要的整体性保护,包括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以及后继民事诉讼中。在行政调查程序中,对非商业秘密的重要信息进行保护,有利于包括宽大制度在内的行政程序顺利进行;此外,在后继诉讼中,应当在保障宽大制度有效性的前提下,适当缓解原告举证困难这一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学论坛》期刊2019年02期)

白杨[10](2019)在《微信、抖音之争引发行业垄断议题 个人信息保护乃重中之重》一文中研究指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工作已经在进行中,未来类似微信和抖音之间的纠纷,将有法可依。1月26日晚,微信官方发布了《关于近期诱导违规及恶意对抗的处理公告》。公告称,近期,一些网络平台通过现金奖励、虚拟奖品、测试等方式,诱导用户分享、传播外链内容给(本文来源于《21世纪经济报道》期刊2019-01-29)

保护垄断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世界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以及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经营者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越来越严重。现代意义上反垄断法,其立法精神之一便在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从域外视角来看,无论是立法现状还是诉讼实践,消费者权益保护在现代反垄断法中均占据着重要地位。我国《反垄断法》历经十叁载得以制定,其把消费者权益确立为价值目标,明确了保护消费者权益是立法目的。但在实践中,还存在着许多不足。本文运用了归纳演绎法、比较分析法和文献研究法等方法,通过分析我国反垄断法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与诉讼实践问题,结合域外先进的立法经验,提出了完善反垄断法法律责任制度,健全消费者救济制度,完善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设置等建议,以完善我国反垄断法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保护垄断论文参考文献

[1].何芬兰.全球新兴行业投资监管局势波谲云诡[N].国际商报.2020

[2].秦鹏,姜蕾.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以反垄断法为视角[J].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19

[3].王立.数字经济时代的反垄断与保护创新[J].辽宁经济.2019

[4].王思捷.基于互联网用户数据保护的反垄断法功能研究[J].网络空间安全.2019

[5].郭子芸.反垄断法视域内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研究[D].西南科技大学.2019

[6].谭惠芳.论反垄断与保护知识产权规制研究[J].法制博览.2019

[7].杨梓.玩法保护不是玩法垄断[J].电子竞技.2019

[8].焦海涛.环境保护与反垄断法绿色豁免制度[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

[9].剌森.我国反垄断宽大制度中的重要信息保护问题研究[J].法学论坛.2019

[10].白杨.微信、抖音之争引发行业垄断议题个人信息保护乃重中之重[N].21世纪经济报道.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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