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不起诉制约机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检察机关,酌定不起诉,裁量权,制约机制
不起诉制约机制论文文献综述
杨静雪[1](2015)在《酌定不起诉裁量权制约机制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酌定不起诉裁量权制约机制作为监督和约束酌定不起诉裁量权的制度、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既是酌定不起诉的监督机制又是保障机制。在酌定不起诉适用的过程中,其一方面需要监督和约束酌定不起诉裁量权的行使,防止权力的滥用;另一方面需要发挥保障功能,促进酌定不起诉应有功能的有效发挥,保证约束的适度性,防止过度抑制酌定不起诉的状况发生。然而在现行制约机制的作用下,酌定不起诉似乎成为“正常的法律规范,反常的司法实践”。虽然其产生于目的刑理论得到一定发展,刑事犯罪数量与司法资源之间的紧张关系日益突显的社会背景下,但长久以来其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率畸低、发展迟缓。本文针对酌定不起诉适用较低的问题,展开对酌定不起诉裁量权制约机制的研究,通过全面考察其运行现状,客观分析其对酌定不起诉的影响和作用,探究现行制约机制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其存在的问题给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本文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酌定不起诉裁量权制约机制的基本内涵。该部分主要通过介绍酌定不起诉的理论基础、实践意义以及适用风险,明确酌定不起诉裁量权制约机制保障的价值以及防范的风险。在此基础上,提出酌定不起诉裁量权制约机制的概念,通过明确其含义、分类和意义界定其内涵,明确本论文研究对象以及研究范围。第二部分,酌定不起诉裁量权制约机制的现状。该部分是论文的核心部分,主要通过实地调研,全面考察和分析了酌定不起诉裁量权制约的现状;通过调研获得的数据资料,客观评价了酌定不起诉裁量权制约机制对酌定不起诉的作用和影响。第叁部分,现行酌定不起诉裁量权制约机制存在的问题。该部分主要是在综合分析第二部分制约机制现状的基础上,对其较为突出的问题进行汇总、梳理,分析现行酌定不起诉裁量权制约机制的不足。第四部分,酌定不起诉裁量权制约机制的完善。针对现行酌定不起诉裁量权制约机制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5-11-26)
刘少军,吴璨[2](2015)在《附条件不起诉之监督制约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对附条件不起诉设置监督制约机制是世界各国的通例,其是对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裁量权的限制与约束。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约机制具有事前预防性制约不足、内部制约不全面和司法审查不到位等弊端。全面完善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约机制需要建立附条件不起诉裁量权行使的审批和审查程序,修正附条件不起诉的救济制度并建立必要的惩戒制度,以实现对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裁量权的有效制约。(本文来源于《新疆财经大学学报》期刊2015年02期)
申凯[3](2014)在《论我国刑事诉讼中不起诉制约机制的构建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中,不起诉制度是一个重要的制度,它的设立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过程中,对行使国家权力的审慎态度,也说明国家权力的行使,需要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防止和杜绝权力滥用、权力腐败的现象出现。由于不起诉制度的行使是由自由裁量权的大小决定的,因此在实践中,制约和限制自由裁量权,将其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行使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我国,一方面要保证法官在审判的过程中,能够根据案情的区别和社会危害程度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要控制和限制自由裁量权的大小,防止权力被滥用。与世界在刑事诉讼活动的发展和研究一样,我国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对原有的起诉法定主义进行了修正,新增的起诉便宜主义,强调司法活动中,效率与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的双赢。但是仍需要对不起诉制度进行规范和制约。本文从我国不起诉制约机制的含义和意义入手,研究我国不起诉制约机制的必要性,对权力制衡与权利保障理论对不起诉制约机制的影响和意义进行了探究,通过国外不起诉制约机制的考察与评析,指出我国不起诉制约机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即公诉转自诉机制难以实现、对被不起诉人权利限制太多、对于事前的制约机制的设置重视不够和检察机关内部制约易流于形式。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不起诉制度完善和发展的建议与对策:建立不起诉的听证制度、完善被害人对不起诉的制约、加强被不起诉人的权利保障和完善公安机关对不起诉的制约。(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期刊2014-04-01)
王新清,姬艳涛[4](2013)在《我国刑事不起诉制约和监督机制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不起诉案件适用范围不断扩大、数量逐年增加,使得不起诉被滥用的风险亦相应提高,加强不起诉制约和监督机制成为不起诉制度面临的新课题。我国刑事诉讼法基于起诉法定主义的指导思想,对不起诉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以规则、规定的形式强化了不起诉的制约和监督机制,但尚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对此,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完善刑事不起诉制约和监督机制,以实现不起诉制约和监督机制的科学构建、有效衔接,确保不起诉制度的规范运行。(本文来源于《山东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6期)
孙卫新[5](2013)在《论我国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制约机制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不起诉裁量权的制约机制是保障不起诉裁量权良好运行的关键。当前我国对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的制约还存在诸多问题,本文通过对完善不起诉裁量权制约机制的研究,以期对我国不起诉裁量权运行机制的改革与完善提供现实意义。(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3年24期)
黄卫延,熊柳[6](2013)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监督制约机制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引入,是立法对检察机关不起诉自由裁量权扩张的明确体认,有利于充分发挥刑事司法的教育、挽救功能,但同时也给司法权力寻租带来了隐患。面对这种情形,检察机关如何运用内外监督手段提升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公信力,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从加强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裁量权监督制约的必要性出发,对办案过程中的自由裁量风险进行了梳理,并借鉴域外经验,就探索完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监督制约机制提出了自身见解,以期抛砖引玉。(本文来源于《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期刊2013年03期)
尹会莲[7](2013)在《不起诉制约机制的问题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就是要求国家权力在行使的过程中,应当以人民利益为重,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防止权力的不当运用对公民个人权益造成损害,即要规范权力的行使。公诉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种,在国家追诉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的行使关乎着公民宪法性基本人权的保障,不起诉制度作为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相关当事人权益的影响可想而知的。现实中,不起诉制度的运行空间相对较大,而不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对不起诉权运行的制约措施都不够完善,这就很容易产生权力的不正当使用,如何进行限制成为人们不断关注的方面。既要保证不起诉制度的有效行使,又要防止不起诉的滥用,不起诉制约机制研究应运而生。我国司法实践由原来遵循严格的起诉法定主义,逐渐与世界刑事诉讼发展形势相结合,引入了起诉便宜主义,在“讨价还价”的过程中,实现效率与权益的双赢。但是同时起诉便宜原则的应用势必会使检察机关起诉和不起诉权的行使范围在无形中扩大,对其进行限制,把问题扼杀在萌芽状态是我们必须关注和解决的。笔者通过研究不起诉的制约机制,在对不起诉制度的缺陷进行弥补的同时,对我国整体的起诉制度做出有益的贡献。本文第一章首先介绍不起诉制约机制的基本理论;第二章借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不起诉制约机制,及具有混合特点的日本的不起诉制约机制的精华,以期完善我国不起诉制约机制的不足;第叁章分析我国现在的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深度解剖问题之所在,为解决问题提供必备的基础;第四章是在前叁章的基础之上提出完善我国不起诉制度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以期为我国法制发展尽一点绵薄之力。(本文来源于《河北大学》期刊2013-06-01)
宋宏图[8](2013)在《我国不起诉裁量权制约机制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了把我国早日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根据近年来刑事诉讼的发展规律和趋势,2012年刑事诉讼法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正。此次修正规范和限制了国家权力并把“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任务中。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在很多方面进步意义重大,但不起诉制度的相关条款大量继承了旧法中的不足,没有明确和建立不起诉裁量权的制约机制。由于不起诉制度的核心是公诉机关对公诉案件裁量后行使不起诉权力,它的行使不仅可以导致刑事诉讼活动的终止,而且关系到诉讼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以及司法权威的维护,对案件的实体处理具有直接意义。因此,不起诉制度中的监督制约必须围绕着不起诉裁量权的行使来进行,使之既遵循“依法治国”普遍原则的基本要求,也符合“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采起诉便宜主义为辅”的法理基础。笔者从探讨不起诉裁量权制约机制的理论基础着手,从实证主义的角度对上述不起诉裁量权监督制约途径的实际运作进行分析,探求裁量权行使中问题的症结所在,并在考察和吸收国外相关有益作法的基础上,提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不起诉裁量权制约机制。除引言外,全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不起诉裁量权制约机制的理论问题的探讨,主要包括定义、理论基础和价值分析。第二部分以德国、日本、法国大陆法系典型国家为例,对于这些国家不起诉裁量权制约进行介绍。第叁部分从我国的检察制度、审判制度和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对我国现行不起诉裁量权制约机制进行反思。第四部分是对我国不起诉裁量权制约机制构建的设计,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大叁机关出发,分别设计不同的制约机制从而形成法院、检察院、人大“叁位一体”的科学、严密、有效制约机制。(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3-05-01)
李鹏[9](2013)在《论不起诉的制约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不起诉制约机制作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以制约检察机关行使不起诉裁量权、监督检察机关侦查结果等特点而成为限制国家公权力的重要方式。不起诉制约机制以权力制衡理论和人权保障理论为根基,不但能够有效地控制犯罪、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而且还能维护法律权威、提高诉讼效率。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存在着诸如大陪审团制约、强制起诉制度、准起诉制度等很多成熟的不起诉制约机制值得我国借鉴。我国设置了包括来自于被害人、被不起诉人以及公检法叁机关的制约机制,但是存在着当事人救济权利不平等、缺乏事前救济、公检法叁机关制约力度不够等问题。这就要求从建立听证制度、加强对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权益保障以及完善检察机关的内部制约等方面完善不起诉制约,以更好地限制公权力。(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期刊2013-03-28)
张福坤,张衍路[10](2013)在《我国不起诉制约机制的探索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不起诉制约机制是不起诉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设置该机制的目的在于对检察机关行使不起诉裁量权进行有效的规范和制约。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不起诉裁量权的制约已有相关规定并形成了完备的体系。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可从多方面改革完善:如建立不起诉听证制度;完善检察机关内部制约机制;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本文来源于《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1期)
不起诉制约机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对附条件不起诉设置监督制约机制是世界各国的通例,其是对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裁量权的限制与约束。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约机制具有事前预防性制约不足、内部制约不全面和司法审查不到位等弊端。全面完善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约机制需要建立附条件不起诉裁量权行使的审批和审查程序,修正附条件不起诉的救济制度并建立必要的惩戒制度,以实现对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裁量权的有效制约。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不起诉制约机制论文参考文献
[1].杨静雪.酌定不起诉裁量权制约机制实证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5
[2].刘少军,吴璨.附条件不起诉之监督制约机制研究[J].新疆财经大学学报.2015
[3].申凯.论我国刑事诉讼中不起诉制约机制的构建与完善[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4
[4].王新清,姬艳涛.我国刑事不起诉制约和监督机制探究[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3
[5].孙卫新.论我国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制约机制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3
[6].黄卫延,熊柳.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监督制约机制探讨[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3
[7].尹会莲.不起诉制约机制的问题与完善[D].河北大学.2013
[8].宋宏图.我国不起诉裁量权制约机制的完善[D].辽宁大学.2013
[9].李鹏.论不起诉的制约机制[D].烟台大学.2013
[10].张福坤,张衍路.我国不起诉制约机制的探索与完善[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