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玛宪法论文-方旭

魏玛宪法论文-方旭

导读:本文包含了魏玛宪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魏玛宪法》第48条,紧急状态,马克斯·,韦伯,卡尔·,施米特

魏玛宪法论文文献综述

方旭[1](2019)在《紧急状态与魏玛共和——以《魏玛宪法》第48条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从立法实践来看《,魏玛宪法》是全世界第一部内置紧急条款的宪法,魏玛共和国也是德国历史上首次议会民主制度的"政治试验"。后世对这部宪法的评价毁誉参半:一方面《,魏玛宪法》是德国历史上第一部民主宪法,从宪法字面上看,它可谓是最符合当代西方法学家口味的宪法,也被称之为世界上最自由、最民主的宪法。另一方面,由于魏玛宪法中设置了一个保留君主权力的紧急条款(《魏玛宪法》第48条),德国宪法学界对之一直聚讼纷纭。(本文来源于《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5期)

许汉文[2](2018)在《论《魏玛宪法》对近代所有权绝对原则的限制及其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作为所有权绝对主义的核心原则,可谓是资本主义活的灵魂,但是它伴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却遇到了诸多问题和挑战,最终在所有权社会化的历史潮流中让位于公共利益。在实在法领域中,德国《魏玛宪法》率先实现了该原则的社会化修正,对当时德国经济,文化,政治等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也在世界宪法发展史上留下了光辉的一笔。(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5期)

魏兴[3](2016)在《论《魏玛宪法》总统紧急权力与希特勒专制独裁》一文中研究指出《魏玛宪法》是在德国一战失败、国内遭遇革命的基础上诞生的,一开始就存在着不足。就其对人民权利的保障及国家机构的运行来说,它是20世纪最民主的宪法。但其运行机制中赋予总统的紧急权力却产生了严重的弊端,共和国总统、总理对紧急权力的滥用,为希特勒的上台提供了一定的条件,更为希特勒的独裁专制开了先例。(本文来源于《西安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5期)

聂鑫[4](2016)在《共和中的不和:《临时约法》与《魏玛宪法》的失败》一文中研究指出德国《魏玛宪法》的缺陷一直被认为是魏玛共和崩溃的原因之一,而关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争议也贯穿于民国北京政府的始终。东西方两个从帝制到共和转型的国家遭遇了类似的困境,例如大妥协后的不妥协、帝制传统带来的对威权的依恋、缺乏刚性宪法的传统、分散而好斗的国会、分裂的政府与不对国会负责的内阁,而总统对于国会解散权的滥用也成为这两个年轻的代议民主国家崩溃的重要原因之一。民国北京政府与魏玛共和的失败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内忧外患的政治、经济、社会现实,与其归咎宪法文本,倒不如说是时代所造就。当时欠缺的不是"一套更好的宪法技术",而是宪法文化与共识。(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2016年09期)

孙佳敏[5](2016)在《魏玛宪法的实证主义批判》一文中研究指出精致的魏玛宪法仿佛一个巨大的悖论:其行文所要构建的是一个符合现代政治发展主潮流、坚持自由民主法治的全新政体,其实施却是将德意志拖入了自由主义民主的反面,踏入了极权主义的深渊。这部几近完美的宪法,虽奠定了自由主义与民主主义的基本理念,却被反体制的政党利用宪法中的和平改制权颠覆并反噬。原因是复杂的,然不容忽视的一点是自由主义的中立性所坚持的政治价值相对主义、工具理性映射在法律秩序层面,魏玛宪法是实证主义所主导的宪法,正当性被等同为形式合法性;政治属性被抽空后,在形式主义、功能主义的主宰下,中立的自由主义无力对抗自己的敌人,反而为他们进入权力中心提供了平等的机会。(本文来源于《理论与改革》期刊2016年05期)

方旭[6](2016)在《民主政制中的专政法权》一文中研究指出1932年7月20日魏玛民国的宪法法院审理了一起普鲁士州控诉联邦政府的案件,这个案件的引人瞩目之处在于:一,从法学层面来看,地方政府控诉中央政府案件本身就耐人寻味,控诉的关键点在于联邦政府动用的总统紧急权力对抗自由民主的法治国体系,案件的内涵意义便是“专政”对抗“民主”。二是,从政治哲学的层面分析,魏玛民国的宪法中规定了总统紧急权,这项本身是用来维护魏玛宪政秩序稳定的条款,却存在被自由民主的敌人从法律内部攻破的危机——事实上,纳粹的上台竟然是“合法的”,这不能不说是现代民主国家的一个悖论,有学者认为,魏玛崩溃的原因,就可以追溯至总统紧急权的滥用,甚至1932年7月20日普鲁士诉联邦政府一案的晦暗不明的审理实质上放纵了专政权力的滥用,被视为民国崩溃的肇始。本文分别考察了古罗马共和国基于国家理由而设立的专政官制度,以及法国“围困状态”,英国“戒严法”以及美国“总统紧急权”等现代民主国家制度,通过对历史中紧急权力制度研究,从而考察1932年普鲁士诉联邦政府的宪法案例中《魏玛宪法》第48条运用情况。为实现这一研究目的,本文采取“史论结合”的写作方式,选取《魏玛宪法》第48条这一代表魏玛总统紧急权力的专政条款为研究对象,通过“历史梳理”与“文本解读”相结合的方式,先从魏玛民国的宪政历史背景切入,分析1932年普鲁士州诉联邦政府一案,再通过对施米特、凯尔森和海勒叁位公法学家的文本进行解读。通过“史论结合”与“以案说法”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突出了法庭上施米特与海勒关于联邦政府依据《魏玛宪法》第48条中止布劳恩内阁的运作合法性等问题的针锋相对,同时也深入探讨了法庭之外的施米特与凯尔森具有时代性的“宪法的守护者”之争,涉及到这叁位公法学家的学术观点分歧的文本也是本文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叁位公法学家针对魏玛危机问题不同观点的研究发现,我们既要意识到施米特的决断论具有的“两面性”,一方面在对危机做出决断的时效性无可比拟,另一方面,决断论所具备的“危险性”随着纳粹上台已是昭然若揭。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提防凯尔森这套“去政治性”的纯粹法体系的潜在的“政治力量”,这种“去政治化的政治”不仅容易带来犬儒主义和无政府主义,更多时候会引向一种“暗度陈仓”式的专制,同时还要关注海勒为协调施米特和凯尔森两者理论所做的努力——在危机时刻保存法律体系不受侵害的同时又要赋予政治权力具备合法的自主性,虽然海勒没有提出系统的解决方案,他短暂的学术生涯给我们带来的思考或将成为一种解决魏玛危机的可能性。即便如此,我们那么仍会面临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限制的公权力的宪政是否要完全摈弃专政因素,尤其在国家危机时刻,维护国家秩序的究竟靠的是法律条款,还是专政工具?要理解“宪政”之内涵,民主制度的重要性自然不言而喻,但“专政”这一维度也不容忽视,限制的公权力的宪政并不意味着完全摈弃专政因素,这既是目前我们在宪政理论中遇到的矛盾,也是在未来的宪政实践中面临的现实。(本文来源于《重庆大学》期刊2016-05-01)

高媛[7](2015)在《紧急状态与法治——从《魏玛宪法》第48条说起》一文中研究指出《魏玛宪法》诞生于战争的阴影之下,正如《魏玛宪法》之父胡果·普洛伊斯(Hugo Preuβ,1860—1925年)所说,"这部魏玛宪法不是在充满祝福的阳光下诞生,而是诞生在背负国家战败的深渊,整个民族的不幸之下"。~①后世对《魏玛宪法》的评价可谓毁誉参半:一方面,它是德国历史上第一部民主宪法,也是欧洲资本主义垄断时期的第一部现代资产阶级(本文来源于《行政法论丛》期刊2015年00期)

冷霞[8](2016)在《《魏玛宪法》的悖论》一文中研究指出《魏玛宪法》在世界宪法史上具有十分独特的地位,它既载有盛誉,亦背负骂名,它矢志以民主共和为追求,号称是当时世界上最民主的宪法,但却最终沦为德国走向纳粹专制的帮凶。《魏玛宪法》在世界宪法史上具有十分独特的地位,它既载有盛誉,亦背负骂名,它矢志以民(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6-01-27)

李维[9](2014)在《希特勒修改魏玛宪法的恐怖真相》一文中研究指出纳粹使用恐怖暴力修改民主宪法,然后走向扩张、战争,最终自我毁灭的历史距今并不遥远。   2013年7月29日晚,日本副首相麻生太郎在东京发表演讲时称,“(德国)魏玛宪法在不知不觉中就变成了纳粹宪法。如果我们学习(纳粹的)手段怎么样?(国民)不再争吵(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报》期刊2014-06-11)

翟文喆,赵震宇[10](2013)在《论德国魏玛宪法的体制性弊端》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引言1918年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废墟上,以严谨和理性着称的德国人设计了他们的宪法——魏玛宪法,这是20世纪最自由、最民主的宪法,结构严谨到几乎完善,条文令人钦佩,读起来使人觉得完美无瑕的民主制度似乎(本文来源于《中西法律传统》期刊2013年00期)

魏玛宪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作为所有权绝对主义的核心原则,可谓是资本主义活的灵魂,但是它伴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却遇到了诸多问题和挑战,最终在所有权社会化的历史潮流中让位于公共利益。在实在法领域中,德国《魏玛宪法》率先实现了该原则的社会化修正,对当时德国经济,文化,政治等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也在世界宪法发展史上留下了光辉的一笔。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魏玛宪法论文参考文献

[1].方旭.紧急状态与魏玛共和——以《魏玛宪法》第48条为中心[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

[2].许汉文.论《魏玛宪法》对近代所有权绝对原则的限制及其影响[J].法制博览.2018

[3].魏兴.论《魏玛宪法》总统紧急权力与希特勒专制独裁[J].西安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

[4].聂鑫.共和中的不和:《临时约法》与《魏玛宪法》的失败[J].法学.2016

[5].孙佳敏.魏玛宪法的实证主义批判[J].理论与改革.2016

[6].方旭.民主政制中的专政法权[D].重庆大学.2016

[7].高媛.紧急状态与法治——从《魏玛宪法》第48条说起[J].行政法论丛.2015

[8].冷霞.《魏玛宪法》的悖论[N].法制日报.2016

[9].李维.希特勒修改魏玛宪法的恐怖真相[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

[10].翟文喆,赵震宇.论德国魏玛宪法的体制性弊端[J].中西法律传统.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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