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代位权,撤销权,同时行使,民法典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论文文献综述
王利明[1](2019)在《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同时行使之质疑》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典分编(草案)》(二审稿)第331条第2款关于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同时行使的规定具有独创性,但其合理性存疑。本文认为,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制度功能上的差异是同时行使的理论障碍。二者同时行使导致制度功能、适用对象、行使范围的混淆,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并不相同,也难以同时行使。虽然两种保全措施的行使效力存在差异,但这并非撤销权的制度缺陷,而是该制度的内在要求,不宜通过同时行使规则而予以改变。(本文来源于《法学评论》期刊2019年02期)
李志刚,陈敦,吕来明,吴兆祥,马向伟[2](2018)在《债权人代位权之行使与回诉:规范、争议与法理》一文中研究指出规范与争议李志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现债权人起诉次债务人的代位权诉讼得到法院判决支持,但次债务人无偿还能力,债权人再次就该债权起诉债务人。第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其前提是次债务人已经实际履行债务的部分。第二种观点认为,只要法院认定代位权(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应用)》期刊2018年31期)
蔡旻君,张嫣然[3](2018)在《与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有关的优先受偿原则与入库规则的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法》73条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20条,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赋予了不同的权利内容,即前者遵循了入库规则而后者则开创性适用优先受偿原则。我将结合我国当下的国情,并利用比较分析法,说明适用优先受偿原则虽然是对传统观点的突破,但不可否认其更能适应、也更符合时代的发展。(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5期)
吴倩颖[4](2016)在《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要件》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研究学者的理论主张、我国《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释(一)》中针对代位权的规定,将代位权置于合同法的体系中探讨代位权的行使要件,债权人代位权应该满足叁方面要件。(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28期)
卞保田[5](2016)在《在执行难背景下谈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在目前执行难的背景下,对于债权人代位权的具体行使,关系到该项制度在实践中的司法效果。文章对代位权行使的主体、行使方式和行使限度等展开探讨。(本文来源于《经济师》期刊2016年10期)
孙雪[6](2016)在《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及行使》一文中研究指出代位权,包括合同法里面保全规定的极重要构成部分,不管是我们还是其他国家都建立这种制度,在我们民事立法里面还没有代位权办法,仅仅在《合同法》里面关于代位权给出了明文办法,虽然条文很少,不过填补了很长时间我国在这个问题上面的空白,拥有巨大的理论影响和现实影响,更能够保障债权人的收益。(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24期)
张巍[7](2016)在《债权人代位权中怠于行使行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对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行为,无论是从认定还是分析,都需要进一步的研究与探讨。对于代位权行使中进行的结构构建,还是诉讼程序都有进一步探讨的话题。本文旨在针对合同法代位权行使中怠于行使行为和结构构建的法律问题,通过法律对其进行约束、调整、限制,力图在现有制度上对代位权行使中怠于行使行为进行创新以及相关论证,并在对代位权行使中结构构建进行论述,旨在突破传统意义上的债的平等性,结合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从法律体系构建的角度和实践需要的角度,探索可行的完善措施。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一共分为叁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司法实践案例的考察,发现判决生效后是否执行与怠于行使行为标准的关联,即若没客观原因阻却债务人去执行生效判决的,本应该达成判决内容而没有达成的,即为怠于行使行为。同时,结合主观说和客观说,对确认标准作了分析。也对研究怠于行使行为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述,结合代位权制度的设立目的,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衡量、行使期限等方面,阐述了判定怠于行使行为对于代位权制度乃至社会经济的意义。第二部分主要针对怠于行使行为进行了论述。对于怠于行使行为的理解呈现多元化,其举证责任怎样进行分配更宜,何种情况又被排除在怠于行使行为之外,展开了详细讨论。同时,简要论述了认定怠于行使行为需要考虑的因素,大致包含了如下几点,即债务人是否及时向次债务人主张了债权、是否存在不可抗力导致不能主张债权以及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的主观状态。第叁部分主要针对代位权行使中怠于行使行为作出了建议,主要包含如下方面,即补充代位权成立条件、扩大代位权客体范围、对怠于行使行为作出补充规定以及明确怠于行使行为的举证责任,完善代位权制度。(本文来源于《广西大学》期刊2016-06-01)
周金龙[8](2015)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对其他债权人有影响吗》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介绍 异议人:A银行 被异议人:B银行 异议第叁人:张某、李某 借款人张某从A银行、B银行分别贷款17万元及23万元,贷款到期后,张某无力还款,但因李某曾向张某借款12万元,张某对李某享(本文来源于《中国城乡金融报》期刊2015-05-19)
李思颖[9](2014)在《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归属比较研究——“入库规则”与“优先受偿”的优异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债权人代位权作为一种债的保全制度,系为保证债务人责任财产之充裕而设。而在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归属方面存在有传统理论上的"入库规则"与我国的债权人优先受偿两种情形。因此,本文试通过将两种不同的效果归属进行优异性之比较、分析,从而说明我国这一变异性规定只可作为权宜之计,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归属还应奉行传统理论的入库规则。(本文来源于《商场现代化》期刊2014年08期)
廖燕萍[10](2013)在《浅谈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要件及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发生了大量的叁角债,连环债,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债务人在现实中故意不主张自己的债权,甚至放弃自己的债权,从而逃避自己的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为了让我国市场经济得以顺利发展,《合同法》特别设立了代位权制度,以此来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本文结合《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债权人代位权的规定,着重阐明代位权的行使的构成要件及代位权行使的效力,最后是笔者关于完善代位权制度的几点思考。(本文来源于《神州》期刊2013年30期)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规范与争议李志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现债权人起诉次债务人的代位权诉讼得到法院判决支持,但次债务人无偿还能力,债权人再次就该债权起诉债务人。第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其前提是次债务人已经实际履行债务的部分。第二种观点认为,只要法院认定代位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论文参考文献
[1].王利明.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同时行使之质疑[J].法学评论.2019
[2].李志刚,陈敦,吕来明,吴兆祥,马向伟.债权人代位权之行使与回诉:规范、争议与法理[J].人民司法(应用).2018
[3].蔡旻君,张嫣然.与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有关的优先受偿原则与入库规则的比较研究[J].法制博览.2018
[4].吴倩颖.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要件[J].法制博览.2016
[5].卞保田.在执行难背景下谈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J].经济师.2016
[6].孙雪.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及行使[J].法制与社会.2016
[7].张巍.债权人代位权中怠于行使行为研究[D].广西大学.2016
[8].周金龙.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对其他债权人有影响吗[N].中国城乡金融报.2015
[9].李思颖.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归属比较研究——“入库规则”与“优先受偿”的优异性[J].商场现代化.2014
[10].廖燕萍.浅谈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要件及效力[J].神州.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