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空间地上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空间地上权,权利生成,物权法,用益物权
空间地上权论文文献综述
王者洁[1](2018)在《空间地上权:一项新型用益物权的生成》一文中研究指出空间地上权乃是在他人土地地表上下的特定空间范围内,以保有其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利用这一特定空间所产生的一项用益物权。然而《物权法》将该权利纳入建设用地使用权之中,否认其作为独立的物权的资格,该权利设定方式已不能适应当下以及未来空间权利制度生成的走向。空间地上权已然生成为一项新型的财产权利,应承认空间地上权独立物权之地位,为保持《物权法》逻辑结构的清晰与完整,当在用益物权编下单独成章并予以立法规制,如权利的设定、取得、登记、效力等诸项内容,且在未来的民法典中予以及时肯认。(本文来源于《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6期)
钱磊[2](2017)在《论我国空间地上权法律制度的立法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正处于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时期,城市建设日新月异,但严重而又复杂的城市问题与城市土地固有的特性使得人们对于土地的开发利用不再局限于以往的平面开发利用,而更多地朝立体开发模式的方向发展,世界各国或地区关于空间地上权理论及制度即以此为成立基础。而由土地开发利用模式的转变导致的土地立体利用与平面利用的相互关系以及土地立体利用本身在我国立法上的缺失,致使由此产生的多种新型法律关系不能得到全面、有效的调整。因此,在我国立法中积极导入空间地上权理论,在法律上肯定和保障新型的土地分层利用关系,对于回应空间利用的实际以及保障空间权利人的权益大有裨益。本文以空间地上权为研究对象,以我国空间地上权的立法现状为切入点,以大陆法系民法中的地上权理论为根基,以国外已有立法经验为参考,以探寻符合中国国情的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体系为目标,运用辩证、实证、比较等分析方法,深入探讨了空间地上权的基本问题,并通过对其立法现状、立法模式的剖析,提出了我国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构建的具体思路和具体内容,以期对我国空间地上权理论及其立法、司法的建立和完善有所裨益。本文将从以下五个部分进行阐述:引言部分对本文主题的立题背景、展开思路作了简单引述。正文第一章对空间地上权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比较详尽的释明与分析,涉及权利概念的界定及其与传统物权理论的关系的探讨。本文首先指出了空间地上权并非一项完全独立的概念,明晰了其与相关概念的差别从而达到限缩范围、防止混淆的目的。其次,对空间地上权的体系进行了展开分析,从而为确定该权利制度之性质提供了基本依据。最后,通过与相关物权理论之关系的剖析,阐明了空间地上权是一项与我国物权法及其传统理论相容并包的权利形态。第二章主要对空间地上权本身在法律性质、立法模式及土地制度等方面的不同内容进行了比较与分析,并结合我国相关实际情况,从比较法的视角全方位地解析了空间地上权纳入我国法律体系可能存在的问题,同时也提出了具有可行性的解决方案,力图实现该权利与我国现有法律制度的完美契合。第叁章首先揭示了我国空间地上权规制的现实状况,并以现实事例为映照,指出了我国由于空间地上权制度的缺失所导致的系列问题。同时,本文以《物权法》现有的法律条文为切入点,明确了我国空间地上权的法律地位,进而针对我国空间地上权制度具体规制的困境,并结合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指出了我国空间地上权在体系构建上的优势。第四章为本文的核心内容,即在上述四个部分对空间地上权基本制度内容分析论述的基础上,探讨了我国空间地上权本体制度构建应当遵循的立法思路,以及空间地上权之权利并存关系的处理,最后则具体化地设计了我国空间地上权的法律条文及其解释,是为笔者对该制度立法化构建的有益尝试和殷切展望。(本文来源于《江苏大学》期刊2017-04-01)
唐合松,程凌[3](2016)在《浅析我国空间地上权制度立法的不足》一文中研究指出空间地上权是土地所有权的一种延伸,是指在土地的上方和下放一定距离之内所享有的使用收益的一种合法权利。《物权法》虽然规定了一些内容我们可以笼统的认为是对于空间地上权的规定,但是这一法律规定过于抽象性,缺乏实际操作的便捷性,在实践中运行有许多的不便。严格意义上讲《物权法》并没有承认空间地上权的说法,而是引用使用权分层的这一个概念来设定空间地上权。(本文来源于《科学中国人》期刊2016年09期)
唐合松,王翔云[4](2016)在《我国空间地上权制度引申出的社会热点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物权法》第136条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的规定可以视为我国对于空间地上权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由此看出我国是承认空间地上权的,但是我国对于空间地上权的法律规定是有一定缺陷的,这也导致了社会生活中面临实际的空间地上权问题时不能很好的得以解决,进而引发了一些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03期)
陈青青[5](2014)在《构建我国空间地上权制度的研究——以《物权法》136条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日益增多的城市人口使本已稀缺的城市土地愈发供不应求,如何满足人类日益增长的土地需求成为了一个棘手的问题。但土地的立体利用,如高架铁路、空中走廊、地下停车场,为解决这一问题开辟了无限前景。笔者以一位法科生的角度认为,在法律上规范土地的立体利用十分必要,从《物权法》出发建议引入空间地上权制度。本文首先阐述空间地上权的概念及其法律性质;其次,多角度论述该制度引入我国后将产生的现实意义;最后论述在《物权法》中引入该制度的具体规定。(本文来源于《才智》期刊2014年04期)
李杨艺[6](2013)在《浅议城市土地的权利系统——借鉴日本关于空间地上权的规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物权法》承认土地空间权的存在,但没用赋予空间权独立的法律地位。我国城市的土地权利系统包括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日本为了最大程度的利用土地,设立了地上权,包括普通地上权和空间地上权。借鉴日本的做法,我国立法应当将土地空间权视为独立的物权,将空间利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别予以规定,我国的城市土地的权利系统由国家对土地和空间的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空间利用权构成。(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3年29期)
范俊丽[7](2012)在《空间地上权的立法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城市土地空间的利用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规范。我国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分层使用,但并没有真正确立空间地上权制度。法律规定存在未赋予空间地上权独立的法律地位、缺乏相应的登记规则以及权利冲突规则不合理等不足,为此需要立法明确空间地上权的独立地位、建立特有的登记规则以及合理的权利冲突处理规则。(本文来源于《人民论坛》期刊2012年17期)
刘娟娟[8](2012)在《空间地上权制度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着城市化的发展,人口膨胀,土地立体化开发利用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的普遍趋势。应现实之需,各国纷纷对传统的土地制度进行修订大陆法系国家将传统的地上权进行扩充——客体扩充为地表、地上空间、地下空间,从而将空间的利用问题纳入到地上权中进行规定。一般将以地表为客体设立的称为普通地上权,以空间为客体设立的称为空间地上权。我国《物权法》第136条同样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范围进行扩充——可于地表、地上、地下分别设立,从而将空间的利用问题纳入其中。此条文的设置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使离开地表的地上空间、地下空间可以独立成为权利的客体,为我国土地立体式分层开发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利于土地资源的价值充分发挥。但与大陆法系国家的空间地上权制度相比,我国《物权法》第136条有关空间地上权的规定过于原则、简单,对实践缺乏有效的指引。本文拟对大陆法系国家的空间地上权制度进行研究,以此为借鉴,为我国空间地上权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以期对实践中空间尤其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有所帮助,使空间资源的价值充分发挥。除引言、结论,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空间地上权概述。首先,对空间地上权进行了界定,客体必须是离开地表的地上空间或地下空间。其次,对空间地上权的性质进行了论证,它并不是一项单独的用益物权种类,只不过足传统用益物权地上权的一种特殊形式而已。最后,对空间地上权的创立是否违背传统物权理论进行了分析,此权利的创立不权没有违背一物一权主义、物权法定主义,而且丰富与发展了传统物权客体理论。第二部分是空间地上权制度的比较。本文采用历史考察的方法对大陆法系国家空间地上权制度进行了介绍,并以此为基础将其归纳为两种立法模式:第一,将空间地上权纳入到传统用益物权地上权相关章节中规定,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第二,采用法律包裹模式即将空间地上权纳入特别法中规定,以台湾为代表。各个国家采用何种立法模式完全是由自身的情况所决定,我国《物权法》第136条确立的立法模式,正是借鉴了德国、日本的相关立法,具有科学性与先进性。第叁部分是空间地上权的设定。本文认为空间地上权与普通地上权只有量之差异并无质之不同,所以空间地上权的取得、变更、消火、效力等遵循普通地上权的规定即可,但空间地上权因其客体为立体空间,在上述方面又有自身的特殊之处,尤其表现在权利的设定方而。本文权对空间地上权设定时所存在的特殊部分进行论述,主要表现在:其一,设定契约在内容上存在特殊之处;其二,权利登记的内容存在特殊之处;其叁,权利设定存在特殊情形。第四部分是我国空间地上权制度的完善。我国《物权法》第136条确立了两种权利:以地表为客体以建造建筑物、工作物为目的设立的权利;以空间为客体以建造建筑物、工作物为目的设立的权利。对此两种不同的权利各冠以何种称谓,法律没有规定,笔者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将以空间为客体设立的权利称为空间地上权,基于传统,以地表为客体的仍称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虽然采用空间地上权称谓,但我国的空间地上权与大陆法系国家的空间地上权既有相同也有不同之处,且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我国的空间地上权制度过于原则、简单,难以满足实践的需求,所以笔者对我国空间地上权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本文来源于《山西大学》期刊2012-06-01)
范俊丽[9](2012)在《空间地上权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空间地上权是指在他人土地之空中或地下一定空间范围内以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空间的权利。空间地上权由于在立法上没有定义性的规定,所以对其内涵的界定不统一,对其进行界定时必须在其概念中包含区别于普通地上权的特定属性。由于这一权利客体的特殊性决定了我们必须正确分析其物权法属性。同时我国将空间地上权规定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章中的立法体例是存在缺陷的,为此我们应采取采取基本法与单行法并列的双重立法模式。(本文来源于《理论观察》期刊2012年01期)
黄婷婷[10](2010)在《空间地上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城市建设的日新月异,土地资源的有限性,使得人们对土地资源的利用由原来的垂直利用到现在的立体分层利用。我国在《物权法》第136条规定了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制度,但是其规定过于笼统对实践中层出不穷的问题的指导意义有限。因此需要对空间利用的相关制度进行研究。本文通过对空间权产生及其概念的介绍,引出空间地上权的概念,并且进一步分析空间地上权和传统民法物权的“一物一权”主义并不冲突,反而是解决现有土地利用冲突的一种有效途径。空间地上权的权利客体是空间,其并不是一项单独的用益物权,而是属于地上权的一种。通过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相关立法的介绍和比较分析,总结各国空间地上权立法的模式,进而讨论何种立法方式适合我国的土地制度和国情。本文主要包括如下五个部分:引言,介绍本文研究空间地上权的缘起、研究动因、思路和研究方法。第一章,主要介绍空间地上权的基本问题。首先从空间权入手,阐述其产生的现实社会条件和基础,对其概念和外延进行分析,对其维度进行剖析,并且引出空间地上权。接着介绍空间地上权的概念,并对其称谓由来进行辨析,进而对空间地上权和传统民法中的一物一权主义进行分析,二者在理论上并无违背之处。最后把空间地上权和土地所有权进行区分比较得出二者的区别和联系。第二章,主要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在介绍美国、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空间利用和空间地上权的立法例的同时,对各国和地区的空间地上权的立法模式进行分析比较,借鉴他国经验更好的理解空间地上权制度的相关规定。第叁章,主要是空间地上权的本体论部分,主要是讲述空间地上权的取得、登记、消灭、空间地上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等相关内容。通过这些内容的介绍和梳理可以对空间地上权有更加深刻的了解和认识,为构建其制度体系提供了完整而有利的构架。第四章,是对构建我国的空间地上权制度的阐述。先从我国空间权的立法现状进行介绍,并对其进行评价,进而提出构建我国空间地上权应该采用的模式,在弥补我国物权法第136条的不足的基础上,为构建我国的空间地上权制度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0-04-27)
空间地上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正处于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时期,城市建设日新月异,但严重而又复杂的城市问题与城市土地固有的特性使得人们对于土地的开发利用不再局限于以往的平面开发利用,而更多地朝立体开发模式的方向发展,世界各国或地区关于空间地上权理论及制度即以此为成立基础。而由土地开发利用模式的转变导致的土地立体利用与平面利用的相互关系以及土地立体利用本身在我国立法上的缺失,致使由此产生的多种新型法律关系不能得到全面、有效的调整。因此,在我国立法中积极导入空间地上权理论,在法律上肯定和保障新型的土地分层利用关系,对于回应空间利用的实际以及保障空间权利人的权益大有裨益。本文以空间地上权为研究对象,以我国空间地上权的立法现状为切入点,以大陆法系民法中的地上权理论为根基,以国外已有立法经验为参考,以探寻符合中国国情的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体系为目标,运用辩证、实证、比较等分析方法,深入探讨了空间地上权的基本问题,并通过对其立法现状、立法模式的剖析,提出了我国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构建的具体思路和具体内容,以期对我国空间地上权理论及其立法、司法的建立和完善有所裨益。本文将从以下五个部分进行阐述:引言部分对本文主题的立题背景、展开思路作了简单引述。正文第一章对空间地上权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比较详尽的释明与分析,涉及权利概念的界定及其与传统物权理论的关系的探讨。本文首先指出了空间地上权并非一项完全独立的概念,明晰了其与相关概念的差别从而达到限缩范围、防止混淆的目的。其次,对空间地上权的体系进行了展开分析,从而为确定该权利制度之性质提供了基本依据。最后,通过与相关物权理论之关系的剖析,阐明了空间地上权是一项与我国物权法及其传统理论相容并包的权利形态。第二章主要对空间地上权本身在法律性质、立法模式及土地制度等方面的不同内容进行了比较与分析,并结合我国相关实际情况,从比较法的视角全方位地解析了空间地上权纳入我国法律体系可能存在的问题,同时也提出了具有可行性的解决方案,力图实现该权利与我国现有法律制度的完美契合。第叁章首先揭示了我国空间地上权规制的现实状况,并以现实事例为映照,指出了我国由于空间地上权制度的缺失所导致的系列问题。同时,本文以《物权法》现有的法律条文为切入点,明确了我国空间地上权的法律地位,进而针对我国空间地上权制度具体规制的困境,并结合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指出了我国空间地上权在体系构建上的优势。第四章为本文的核心内容,即在上述四个部分对空间地上权基本制度内容分析论述的基础上,探讨了我国空间地上权本体制度构建应当遵循的立法思路,以及空间地上权之权利并存关系的处理,最后则具体化地设计了我国空间地上权的法律条文及其解释,是为笔者对该制度立法化构建的有益尝试和殷切展望。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空间地上权论文参考文献
[1].王者洁.空间地上权:一项新型用益物权的生成[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2].钱磊.论我国空间地上权法律制度的立法构建[D].江苏大学.2017
[3].唐合松,程凌.浅析我国空间地上权制度立法的不足[J].科学中国人.2016
[4].唐合松,王翔云.我国空间地上权制度引申出的社会热点初探[J].法制博览.2016
[5].陈青青.构建我国空间地上权制度的研究——以《物权法》136条为切入点[J].才智.2014
[6].李杨艺.浅议城市土地的权利系统——借鉴日本关于空间地上权的规定[J].法制与社会.2013
[7].范俊丽.空间地上权的立法完善[J].人民论坛.2012
[8].刘娟娟.空间地上权制度探析[D].山西大学.2012
[9].范俊丽.空间地上权若干法律问题研究[J].理论观察.2012
[10].黄婷婷.空间地上权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