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控制要素
前言
在实际建设工程项目中,施工合同类型主要以总价合同与单价合同为主,其他诸如成本加酬金合同、费率合同等在实际应用中相对较少。施工合同包含了要约与承诺的核心内容,是我们造价控制的根本依据。无论是施工过程的跟踪审计,比如签证及设计变更费用增减、进度款支付、索赔与反索赔,还是项目完成后的结算审计、工程费用的司法鉴定等,均涉及到合同。如何合理制定合同类型和相关条款,对减少成本控制纠纷,促进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和后期结算的有效办结,具有重大的价值与现实意义。
一、总价合同对造价控制的要素
总价合同对造价控制的要素主要基于设计图纸,而工程量清单不直接作为承包方设计或施工的工程内容,它仅用于确定由承包方实际完成的工程所对应的价款。
假如总价合同是采用工程量清单包干,那么其与单价合同将一致,以工程量清单为控制要素。但是,假如总价合同是采用设计图纸包干,那么总价合同的控制要素则是设计图纸,而工程量清单仅作为参考,并从造价控制的角度对比设计图纸与现场实际施工的情况,对未按图施工的工程项目,在结算审计中予以扣减。对于合同外变更部分依据相关条款约定重新计价,并且扣除原合同内与之相应的金额。而对于那些已按图完成的内容,可以直接依据原总价合同中对应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总价合同项目在结算审计过程中,承包方有时故意不提供招标时的设计图纸,而仅提供竣工图与招标工程量清单。理论上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设计图纸完全吻合,能够反映该工程要求完成的所有施工内容。但由于在清单编制过程中可能存在漏项错项或工程量多算少算等情况,导致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设计图纸存在各种出入。因此,对于总价合同项目造价控制的要素是设计图纸而非工程量清单。
二、单价合同对造价控制的要素
1、工程量清单编制完整
单价合同是缔约双方同意采用工程量清单及综合单价对合同价款进行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并完全依据清单计价规范进行编制;单价合同项目造价控制的重点要素是工程量清单。
单位工程可分解为多个单项工程,单项工程可由多个分部工程构成,而分部工程又由众多分项工程组成,分部分项工程作为整个项目的基本单元,对其造价控制的优劣,将严重影响整个项目的建设投资。所以要想合理有效的控制建设投资,重点应当根据设计图纸、计价规范、政策文件准确地编制完整的工程量清单,并合理确定其综合单价。
2、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准确
工程量清单在编制过程中,主要依据清单计价规范、设计图纸、施工技术规范、施工组织设计等。如何准确解读并提取这些基础资料的关键信息,按清单计价规范要求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进行准确描述是单价合同的控制重点。由于项目特征是以文字形式对设计图纸的再次描述,因此它是确定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区分清单项目做法不可获取的重要依据。
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具体分为可不详细描述的内容、可不描述的内容、必须描述的内容等几类。可不详细描述的内容主要包括标准图集与设计图纸明确注明的内容、无法准确描述的内容、清单编制人在项目特征描述中注明由投标人自行确定的内容。可不描述的内容主要包括对计量计价没有实质影响的内容(如混凝土的断面尺寸)、应由投标人根据施工方案确定的内容(如土石方的开挖方式)、应由投标人根据当地材料和施工要求的内容(如混凝土拌合过程中采用的石子种类)、应由施工措施解决的内容。必须描述的内容主要涉及正确计量的内容(如门窗洞口尺寸)、涉及结构要求的内容(如混凝土强度等级)、涉及材质要求的内容(如油漆的品种)和涉及安装方式的内容(如管道工程中钢管的连接方式)。
项目特征可以看做是化整为零的委托合同,是整个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单元。项目特征应按照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进行描述,并且应当准确、简洁、不能混淆施工内容。
三、总价合同与单价合同的适用范围
根据《GB50500-2013清单计价规范》,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对于建设投资小于500万,或建设期不满6个月,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
1、总价合同的适用范围
总价合同基于清单计价规范,在使用过程中有较多的限制条件和适用范围。通常情况下,总价合同仅适用于工程量小、施工周期短、施工期环境因素变化小、设计完整详细、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风险低的工程。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1)合同履行周期短的小型工程。
总价合同是对设计图纸全包干,采用固定总价的一种合同形式。总价合同一般仅适用于施工周期不超过半年、材料价格波动变化不大的小型工程。
(2)技术结构相对简单的工程。
总价合同一旦签订,即对量、价采用大包干。对技术结构复杂的项目,由于设计图纸涵盖内容较多,工程量计算繁重难免造成较多错误。而对技术结构相对简单的项目,因工程量计算错误造成的误差相对较小,同时报价的准确性也会相对较高。
由于总价合同是按合同相关条款约定,对完成合同范围内全部工程内容的费用总和,合同总价款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除发包方提出工程量增加或设计变更外,一般不做调整。签订总价合同的项目,结算价=原合同总价+设计变更总价,与单价合同相比,总价合同项目具有结算方式简便、数量与价格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承包方索赔机会少等特点。
基于总价合同对发包方有利的特点,目前总价合同的适用范围有日渐放大的趋势,甚至一些大型建设项目也使用总价合同。一般而言,在总价合同中,发包方的风险较小,主要承担不可抗力的及合同规定的其他有限风险。而作为承包方,除承担合同列明的风险外,还涉及价格与工程量的风险,导致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经常出现包而不干的现象。
2、单价合同的适用范围
单价合同采用量价分离模式,结算时依据投标综合单价且工程量按实计算,风险分担相对合理,所以单价合同适用于各种规模的建设工程,也被发、承包方所广泛接受。随着新的建设模式的不断产生,如EPC这种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合同的推广应用,对于总价合同的应用也已突破了上述界限。对于在这些新情况下,如何更好、更灵活地应用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是造价行业应积极探索的内容。具体运用方式探讨如下:
(1)采用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相结合的模式。对于具有设计详细、结果简单的部分,可以采用总价合同;对于范围不清、设计不详、结构复杂的部分,可以采用单价合同。
(2)当设计图纸不详或不全时,可以参照房地产行业的成本控制模式,首先根据类似工程的设计图纸及过程资料编制一份模拟清单并签订单价合同,待完整的设计图纸审查备案后,再以模拟清单中综合单价为基础,签订总价包干合同。
(3)对于只有初步设计或设计还不是很详细而又要求采取EPC这种总价合同管理模式,可先按前期初步或扩大初步设计图编制招标控制价,然后要求EPC投标时在招标控制价的范围内出具经图审后的设计施工详图及相应的投标报价,最终签订合同时按中标的设计图纸包干。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项目建设前期,发包方应充分考虑项目特点、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合理选用合同类型,并评估合同的风险等级。作为承包方可以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及项目特征的准确性,采取有策略的投标报价,为企业争取更多的合理利润。而作为发包方,也应注意合同条款的合理性,尤其是风险分担的合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整个建设项目顺利圆满的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