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违反法定程序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法定程序,正当程序,程序轻微违法,行政诉讼
违反法定程序论文文献综述
章剑生[1](2019)在《再论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司法审查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判例(2009-2018)》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法学理对"违反法定程序"的解释,与2009年之前相比并没有发展出新的学说。对"程序轻微违法"的解释则主要通过整理判例列出若干情形,但未作类型化处理和一般化判断规则的提炼。结合过去十年最高法院公布的判例,我们可以发现"违反法定程序"作为司法审查标准未能发展成更为精细化、多元化的判断标准;在没有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法院仍然采用"正当程序原则"的司法审查标准,但不断扩大其适用的行政领域范围。2014年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未见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因被诉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而作出确认违法判决的判例,这种状况可能会影响法院确认违法判决的正确适用。(本文来源于《中外法学》期刊2019年03期)
王英州[2](2019)在《论违反法定程序的国有资产转让合同的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53条、第54条第2款和第55条的规定,国有资产转让的法定程序包括评估程序、进场交易程序和审批程序。这些法定程序适用的国有资产的范围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享有的股权和国家出资企业的财产,国有资产转让为以各种方式处分国有资产。法定程序的性质属于强制性规范。违反强制性规范是否会导致合同无效,其判断方法是首先确定规范目的,并分析规范目的所保护的利益,然后进行利益衡量,采用比例原则加以审查。违反设置生效条件的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效力为未生效,分析行政审批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应结合《合同法》第44条第2款关于须经批准的合同效力的规定。评估程序的规范目的是防止国有资产遭受损失,其作用是确定进场交易价格。评估程序确定的价格是最低转让价格,也是检验国有资产是否受到损失的标准。评估程序的规范目的所要保护的利益是国家利益,利益衡量的结果是该规范目的所保护的利益更为重要,有必要使转让合同无效。通过运用比例原则进行审查可知,只有否定违反评估程序的转让合同的效力,才能实现其规范目的。因此,违反评估程序的国有资产转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进场交易程序的规范目的是防止国有资产遭受损失和有利于国有经济的布局及战略性调整,双方在进场交易程序中完成交易。通过该法定程序,能够使国有资产的转让价格最大化,或者将国有资产转让给最符合条件的受让人。进场交易程序所保护的利益为国家利益。通过进行利益衡量,受保护的国家利益比私法自治更为重要,有必要否定违反进场交易程序的转让合同的效力。再运用比例原则进行审查可知,否定转让合同的效力是实现其规范目的的唯一方法。因此,违反进场交易程序的国有资产转让合同也应当认定为无效。审批程序与《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的批准的作用相同,其适用对象是转让国有资产的决议。审批程序是国有资产转让合同的特别生效条件。如果没有满足法定的该特别生效条件,转让合同处于未生效状态。因此,违反审批程序的国有资产转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未生效合同。在有效的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审批程序、评估程序、进场交易程序依次发挥作用。不过,这些法定程序存在着应适用法定程序的国有资产的范围不明、审批程序的对象不明、评估对象不明、缺少主管机关重新确定价格的条件等问题。将来修改《企业国有资产法》时,应当明确规定适用法定程序的国有资产范围、明确审批程序的对象、明确评估对象、增加主管机关重新确定价格的条件。(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9-03-01)
许新启[3](2018)在《被告未证明其履行复核程序的应认定违反法定程序》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2014年10月16日下午3时许,在开封市开联生活区,原告王某某与温某某因琐事发生矛盾,继而发生厮打。后经开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温某某头顶部头皮肿胀,医院CT示左顶部皮下血肿,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王某某受外伤后致左面部创口及右大腿擦(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11-14)
刘春华[4](2016)在《重大决策违反法定程序 追责行政首长》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刘春华)省政府近日公布《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办法》明确,今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如果没有按照法定权限、程序、时限决策,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将按规定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的(本文来源于《四川日报》期刊2016-09-08)
张维[5](2015)在《“违反法定程序”成仲裁裁决“黑洞”》一文中研究指出北京仲裁委员会23日发布《中国商事争议解决年度观察(2015)》(以下简称《年度观察》)。《年度观察》通过对所有仲裁裁决司法监督案件的分析,发现“违反法定程序”是被法院最常使用的理由。并指出,违反法定程序的范围之广,可谓仲裁裁决的“黑洞”。(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5-09-25)
李源[6](2015)在《法定行政程序扩张性解释限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司法实践中分别从四个方面体现扩张性解释的限度:严格解释的基础、以权利保护为解释目的、以主要程序为解释对象以及以符合正当程序为解释结果。这实质上是分别从解释基础、解释目的、解释对象、解释结果四个方面对扩张性解释作出的限制。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一个案件中对法定行政程序扩张性解释的限度注重点不同,会得出全然不同的结果,这样容易造成相同案件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无益于法律的统一适用。而不论价值取舍、适用场合、具体案件争议焦点的侧重而进行盲目统一并不科学实际:如果侧重于严格解释,认为只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程序才是法定行政程序,给“非法定行政程序”以充分的发展空间,行政机关从事行政行为依此种程序进行,那么即使重大违法也无法通过司法审查予以纠正,极不利于行政行为的规范,既不符合法定行政程序形式范围上扩张的趋势,也在某种程度上促使行政机关将法定程序束之高阁,通过“红头文件”自行规定程序,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同时当法官在无法可依的情况如下无法作出合理合法的判决,极大地束缚了法官对法律灵活适用的空间;如果只注重以权利保护为限度,只考虑扩张性解释的解释目的,仅在可能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情形下对相关程序性规定作出扩张性解释,那么这样就会导致法院在对规章、规范性文件作司法审查时仅关注其体现实体权利的规定,从而忽视了体现程序价值的规定。诚然,影响到实体权利的程序规定属于关键性程序,对其的违反将直接导致整个行政行为丧失合法性,但同时程序本身所体现的客观、公正、效率等价值也在推动着程序立法的完善。(本文来源于《北京交通大学》期刊2015-06-01)
杨姣瑞[7](2014)在《公司违反法定程序为股东担保的效力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违反法定程序为股东担保的效力认定已有相应法律规定,《公司法》第16条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公司内部决议程序不得约束第叁人,认定担保有效是平衡各方利益的最佳选择。公司违反法定程序为股东担保并非当然无效,但债权人明知担保违反法定程序仍接受担保的除外。(本文来源于《学理论》期刊2014年36期)
张步峰[8](2014)在《违反法定程序的诉讼法律后果——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违反法定程序”条款》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程序具有保障当事人权利、约束行政权的运行、提高行政机关效率的多种功能。我国法定程序的范围应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外部效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规则,在例外情况下还包括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在我国行政程序法典未制定之前,应修改《行政诉讼法》有关违反法定程序的诉讼法律后果的规定,根据程序违法的严重程度以及程序规则在行政行为中的地位与作用来重新设计梯度式的诉讼法律后果,建立系统的责任追究制度,从救济法的角度推进行政程序制度的完善,从而促进程序法治秩序的建立。(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4年11期)
袁定波[9](2014)在《违反法定程序政府补偿决定被撤》一文中研究指出编者按 统计数据显示,3年来,涉及征收拆迁的案件数量一直位居我国行政诉讼案件排行榜的前叁位,平均每年案件数量在七八千件左右。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10件有代表性的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这批案件均为2013年1月1日后作出的生效裁判(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4-09-04)
黄洁[10](2014)在《违反法定程序导致政府败诉》一文中研究指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公开的行政审判白皮书披露,近年来,行政审判案件数量不断攀升,其中政府被判败诉的比例始终保持在10%以上,而违反法定程序仍然是行政执法顽疾。 白皮书透露,2013年,北京法院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对违法违规、显失公正的行(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4-09-02)
违反法定程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53条、第54条第2款和第55条的规定,国有资产转让的法定程序包括评估程序、进场交易程序和审批程序。这些法定程序适用的国有资产的范围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享有的股权和国家出资企业的财产,国有资产转让为以各种方式处分国有资产。法定程序的性质属于强制性规范。违反强制性规范是否会导致合同无效,其判断方法是首先确定规范目的,并分析规范目的所保护的利益,然后进行利益衡量,采用比例原则加以审查。违反设置生效条件的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效力为未生效,分析行政审批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应结合《合同法》第44条第2款关于须经批准的合同效力的规定。评估程序的规范目的是防止国有资产遭受损失,其作用是确定进场交易价格。评估程序确定的价格是最低转让价格,也是检验国有资产是否受到损失的标准。评估程序的规范目的所要保护的利益是国家利益,利益衡量的结果是该规范目的所保护的利益更为重要,有必要使转让合同无效。通过运用比例原则进行审查可知,只有否定违反评估程序的转让合同的效力,才能实现其规范目的。因此,违反评估程序的国有资产转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进场交易程序的规范目的是防止国有资产遭受损失和有利于国有经济的布局及战略性调整,双方在进场交易程序中完成交易。通过该法定程序,能够使国有资产的转让价格最大化,或者将国有资产转让给最符合条件的受让人。进场交易程序所保护的利益为国家利益。通过进行利益衡量,受保护的国家利益比私法自治更为重要,有必要否定违反进场交易程序的转让合同的效力。再运用比例原则进行审查可知,否定转让合同的效力是实现其规范目的的唯一方法。因此,违反进场交易程序的国有资产转让合同也应当认定为无效。审批程序与《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的批准的作用相同,其适用对象是转让国有资产的决议。审批程序是国有资产转让合同的特别生效条件。如果没有满足法定的该特别生效条件,转让合同处于未生效状态。因此,违反审批程序的国有资产转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未生效合同。在有效的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审批程序、评估程序、进场交易程序依次发挥作用。不过,这些法定程序存在着应适用法定程序的国有资产的范围不明、审批程序的对象不明、评估对象不明、缺少主管机关重新确定价格的条件等问题。将来修改《企业国有资产法》时,应当明确规定适用法定程序的国有资产范围、明确审批程序的对象、明确评估对象、增加主管机关重新确定价格的条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违反法定程序论文参考文献
[1].章剑生.再论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司法审查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判例(2009-2018)[J].中外法学.2019
[2].王英州.论违反法定程序的国有资产转让合同的效力[D].中国政法大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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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春华.重大决策违反法定程序追责行政首长[N].四川日报.2016
[5].张维.“违反法定程序”成仲裁裁决“黑洞”[N].法制日报.2015
[6].李源.法定行政程序扩张性解释限度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15
[7].杨姣瑞.公司违反法定程序为股东担保的效力探析[J].学理论.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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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袁定波.违反法定程序政府补偿决定被撤[N].法制日报.2014
[10].黄洁.违反法定程序导致政府败诉[N].法制日报.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