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前会议制度论文-吴芳芳

审前会议制度论文-吴芳芳

导读:本文包含了审前会议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审前会议,审前程序,功能,民事诉讼

审前会议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吴芳芳[1](2019)在《审判中心主义下的民事审前会议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5年施行的民诉法解释中首次增设庭前会议制度,民事诉讼中的审前会议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功能:开庭审理保障;证据的固定与保全、减少证据突袭;争点整理和确认;促进纠纷的提前解决;提高效率。但立法中未实现开庭审理保障功能、未区分审理程序。从司法层面来看,缺乏具体规定、审前会议的调解功能的扩大适用、未明确审前会议形成的决议的效力。(本文来源于《池州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余晓龙,刘利红[2](2019)在《审判中心视域下庭前会议制度的实践样态与完善进路》一文中研究指出《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对庭前会议制度进行了相对细化的规定,但实践运行存在复杂因素和个案差异,以大要案为代表的制度运行虽然取得积极效果,但作为一项制度性措施,庭前会议的召开不可能都如大要案那样有着相对规范和预期的把握,在更加普遍性案件适用的过程中仍需结合实践突出问题加以妥当性操作。本文以一起复杂案件的庭前会议实践效果为切入,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2018年1月1日之后各级人民法院做出的177篇裁判文书为研究样本,剖析庭前会议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形式化"与"实质化"看似矛盾却并存的两种极端化现象,分析导致该现象的主要原因,重塑庭前会议的功能理念,对庭前会议程序与方式进行改进完善。(本文来源于《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谢承儒[3](2019)在《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无论是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审前程序改革之初还是在提倡繁简分流之今,人民群众一旦起诉后,其愿望无非有两个,一是寄希望于法院能秉公处理,以实现自己的诉求;二是希望案件尽快审结,减少诉累带来的负面影响。法院也一样,特别是在“案多人少”、案件量呈几何数字激增的今天,如何能在有限的司法资源下,高效而又有质量地结案成了争论的焦点。民事庭前会议(以下简称庭前会议)作为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源于美国的民事诉讼规则,其后在两大法系国家得到广泛应用和发展,历来是各国修法革新之重点。在司法体制改革的浪潮下,为配合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第4款的实施,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224条明确以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进行审理前的准备,并在第225条规定了庭前会议的主要内容,这才标志着民事审判中已试行多年的庭前会议在我国正式确立。该制度的引进,通过会议形式将审前各项重要程序集约化管理,对解决我国实践中因审前准备不足造成庭审质量和效率低下、重复开庭现状频发的问题大有益处。然而制度设立之初,问题颇多,笔者以实践调研为例,以制度在适用中存在诸如性质不明、“议而无效”、缺乏统一适用标准、内容粗略、与庭审转换无依据、缺乏完备的配套机制等问题为视角,并考察域外经验以求借鉴之道,对症下药,大胆提出如下构想,以期解决立法上不完善,实践中出现两极分化、个别地方法院适用效果不佳的情形:第一,明确庭前会议的性质,发挥其提纲挈领的作用。第二,提出解决“议而无效”的叁种途径,如明确争点和证据功能,借鉴美国审前命令形式,有条件地建立庭前会议型案件失权制。第叁,制定统一的适用标准,具体包括:采取强制性与任意性相结合的规定来确定庭前会议的案件适用范围;提出在现阶段完善审判法官和法官助理模式,未来如何过渡到预审法官模式的方案;统一规定庭前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及次数。第四,充实庭前会议的内容,例如当事人知情权的获悉途径,庭前会议的送达方式和召开形式,吸收回避制度,明确当事人违反庭前会议的责任以及规范法官行为。第五,做好庭前会议与庭审程序的转换。第六,完善庭前会议的配套机制,例如健全诉答程序,减低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阻力,提出通过扩充证据交换的方式以及规定“庭前会议型”证据交换的案件适用范围来完善证据交换制度,建立刺激法院适用机制等。(本文来源于《广西大学》期刊2019-06-01)

赖宁宁[4](2019)在《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庭前会议制度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1 87条第二款新增加的制度。刑事庭前会议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制度之一,它上承公诉程序,下启审判程序。对于制约公诉权,保障人权,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本论文拟从四个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是刑事庭前会议制度概论,具体分为概念、特征、功能和意义四小节。刑事庭前会议制度其功能有叁,分别为:解决程序性事项的功能、排除非法证据的功能、整理证据和确定争议焦点的功能。第二部分是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价值,分别为:保障公正审判的价值、保障集中审理的价值、保障辩护权实现的价值、提高庭审效率的价值。第叁部分是我国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实施现状,具体为:适用率低、功能单一;没有法律约束力且不解决实质问题;被告人出席庭前会议的资格问题;欠缺法庭组成后的告知程序;欠缺证据和争点整理程序;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无明确规定。第四部分是对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现状解决的建议,具体为:确立集中审理和庭审实质化原则;完善庭前会议制度本身的问题;增加公诉审查的功能;明确规定庭前会议中非法证据排除范围。基于目前我国刑事庭前会议制度法律规定和实施状况,研究刑事庭前会议制度这一课题极具意义。笔者希望通过本课题的研究,能为我国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完善、健全做出一些努力。(本文来源于《北方工业大学》期刊2019-05-27)

黄挺[5](2019)在《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诉前会议制度的实践探索》一文中研究指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提出了更高的案件质量要求,带来了新的挑战。为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杭州市H区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诉前会议制度,以此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强化检察官的客观义务,构建良好的控辩关系,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本文来源于《黑河学刊》期刊2019年03期)

高星星[6](2019)在《论我国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的民事庭前会议制度虽然已经正式确立,但是司法解释对制度规定过于原则化,有一些地方法院为了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制定了一系列的细化规则和操作规程,而且各地法院的规定有很大不同。以我国成都市中级法院、长沙县法院、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以及沈阳市中院这四个地方法院为样本,对庭前会议制度的细则样本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民事庭前会议制度在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具体操作不一,在庭前会议的程序设置、内容界定、约束效力方面的规定都存在明显差异,且在各法院制度实施效果也有所不同。再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的裁判文书为样本考察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状况,通过数据统计可以看出制度的适用率在逐年提升但是整体适用率较低,且在文书中对庭前会议的提及都一笔带过,体现不出庭前会议对庭审产生的作用。通过司法实践的样本及数据分析不难看出我国的民事庭前会议制度在司法实务运行中还存在很多问题。由于我们对庭前会议制度的性质认识存在偏差,导致了庭前会议制度存在制度适用存在极端化现象。将庭前会议看作是纯粹的准备程序,忽视其独立性价值会限缩制度的功能;将庭前会议中的活动认定为是一种实体审理行为又会过度扩张制度功能,架空庭审。其次,制度没有统一具体的法律操作规范指引,造成了实务中制度的程序运行较为混乱,在内容上的界定也很模糊,缺乏制度约束力更是使制度功能大打折扣。另外,缺少民事失权制度的支撑、又加之当事人证据收集权利的保障不到位,庭前会议制度的实施缺少其他制度依托,势必会影响制度的适用效果。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依据制度存在的现实困境有针对性对其进行完善。完善制度首先要确保遵循庭审为中心、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维持制度安定性这叁个原则。其次要准确把握庭前会议的制度定位,既需要明确庭前会议与其他仅仅解决技术性事项的审前程序之间的区别、还要厘清庭前会议与进行案件实体审理的庭审环节之间的界限。庭前会议虽然服务于庭审,但其又有独立化解纠纷的自足性,因此不能只将庭前会议中的活动认定为纯粹的准备行为,也不可将庭审任务过度前置。庭前会议就是一个独立的非必经司法性环节。再次为了规范制度运行,要统一庭前会议具体规程以明确制度的程序、内容,并且应当赋予庭前会议一定的法律效力以保证该制度的有效实施。此外,庭前会议需要与其他制度恰当衔接才能确保制度顺利运行的整体性。若能辅以答辩失权规则约束可以促进当事人及时地提交答辩意见,积极参加庭前会议。辅以证据失权制度支撑能够更有效的完成庭前会议证据梳理、争议焦点归纳的任务,从而提高庭审的质量。另外强化对当事人取证权利的保障不仅有助于庭前会议中证据开示的展开,还可以确保法院在诉讼中处于中立地位。(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19-05-01)

刘振会,赵军[7](2019)在《我国庭前会议制度的适用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关键在于实现庭审的实质化。实现庭审实质化,需要建立完善的庭前会议制度,确立规范的程序,明确处理的事项和效力,充分发挥解决程序性事项、过滤瑕疵证据、明确争议焦点等功能,促进实现庭审集中、高效审理,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彰显现代刑事司法文明。(本文来源于《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张秀汝[8](2019)在《民事庭前会议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民事庭前会议制度应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利益之需求而生,又因当事人转向开庭审理寻求进一步保障而趋于废止。良性的民事庭前会议制度,不仅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利益,使当事人能够充分及时地掌握对方当事人的动态,获取证据武器;而且可以通过证据交换和争点整理为开庭审理指明方向、分流案件,从而达到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在近年法官员额制改革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浪潮下,我国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亟需从诉讼程序的改革寻求突破。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对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内容作了详细的规定,使得这一制度沉寂十多年后再次走入大众视野。但是,法律规定依然不甚清晰,加上我国历史上对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认识存在一定的偏差,民事庭前会议制度在我国未能真正发挥其功能。本文从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概念、价值、性质、立法现状和实施现状以及产生的问题入手,通过借鉴美国、德国的民事庭前会议制度,提出从立法和现实可操作性两方面完善我国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建议。除了导论和结语,本文共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概述。本部分首先从审前准备加开庭审理两阶段民事诉讼模式入手,探讨民事庭前会议制度作为审前准备程序的特殊准备程序的合理性;其次从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价值之争入手,证成民事庭前会议制度是平衡民事诉讼正确性价值和效率性价值的最佳点;最后从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性质之争入手,证成民事庭前会议制度是包含程序性准备和实体性准备的混合性质程序,其内容既包含单纯的证据交换等程序性事项,也包含争点整理和调解等实质性工作。第二部分为我国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现状研究。本部分首先梳理了我国有关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立法沿革,分析了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法规中值得肯定的方面和有所冲突的地方一一进行整理分析。其次,通过对我国现行的四种民事庭前会议操作规则进行文本分析,分别找出其主持人、适用范围、召开次数,横向进行比较。再次,通过对裁判文书网的案例进行整理归类,对中国统计局的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得出我国现行的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召开率、召开审级、召开次数等结论。最后,分析我国民事庭前会议制度存在的问题,阐述其因立法不明确而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和因实践中的可操作性缺失而带来适用混乱问题。第叁部分为域外经验的借鉴部分。本部分通过对美国和德国的民事庭前会议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先充分论述美国和德国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历史沿革、运作机制,再在比较两国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差别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提出我国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借鉴方向。第四部分为制度建构部分,本部分是论文的核心。主要针对第二部分存在的问题,结合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实施现状及我国法院人员配备情况,提出完善制度的设想和建议;通过对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各阶段进行梳理,研究民事庭前会议制度如何适应整个流程,并据此确定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主持人、适用范围、召开时间及效果;结合本文第二部分关于立法上的问题,提出立法上关于的改进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南大学》期刊2019-04-15)

朱斌[9](2019)在《我国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民诉法解释》。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被规定于《民诉法解释》第224条和第225条,标志着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庭前会议制度作为审前程序重要制度之一,具备证据开示、整理争点、促进和解与调解、为正式开庭作充分准备的功能,对提高我国民事诉讼效率和审判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庭前会议制度,虽然在中国尚属新兴制度,但是在国外已较成熟。该制度发源于美国,美国《联邦规则》规定的审前程序主要由诉答程序、发现程序、审前会议共同构成,其特别注重庭前会议制度的独立价值和对双方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的尊重,尽量避免民事诉讼案件突袭,确保民事诉讼效率。在德国和日本,也有类似的制度规定。相较于美、德、日叁国较为全面、完善的庭前会议制度,我国的立法规定相对粗疏,在司法实践中,该制度难以得到有效实施其效用也难以得到有效发挥。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以彼之长补己之短,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立法,构建科学的符合中国实际的庭前会议制度,对最终实现司法高效与司法公正。本文分四部分研究我国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本文第一部分为庭前会议制度的概述。首先,对学者提出的审前会议及庭前会议的概念进行比较分析,总结概括出我国庭前会议制度的概念作为问题研究的基础;其次,对正式开庭审理前会议的证据开示、整理争点、促进和解与调解、为正式开庭作充分准备的功能进行分析;最后,通过对概念及功能的深入分析总结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一是公正,二是效率。本文第二部分对国外审前会议制度进行考察。首先是美国正式开庭审理前召开的会议制度,即审前会议制度;其次对德国类似庭前会议制度的审前程序,即首次言词辩论程序;再次对日本的圆桌会议型辩论准备程序。分别提出优点与不足,并且在考察的基础上对这叁个国家庭前会议制度的相关内容作一个对比分析,总结出异同与借鉴。本文第叁部分为我国庭前会议制度存在的不足。庭前会议制度存在不足的地方主要是,法律规定过于粗疏、确认结果之效力不明确、配套措施不到位。本文第四部分对我国庭前会议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可行性建议。一是完成庭前会议制度的立法规范;二是明确庭前会议确认结果之效力;叁是强化庭前会议的配套措施。(本文来源于《贵州民族大学》期刊2019-04-01)

吴倩,王东[10](2019)在《全省法院建立专业化审判机制、建立重大涉黑恶案件督办指导制度、充分发挥庭前会议作用 扫黑除恶审理476件3092人》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的"基本解决执行难""扫黑除恶"成为热点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表示,全国法院坚持依法严惩方针,2018年共审结黑恶势力犯罪案件5489件2.9万人。那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一年来,我省法院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取得了哪些战绩?今年将如何开展工作呢?今年年初,省法院组织召开全省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推进会,表示将认真贯彻中央、省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落实各项会议精神,分析当前面临的形势、任务和(本文来源于《公民与法(综合版)》期刊2019年03期)

审前会议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对庭前会议制度进行了相对细化的规定,但实践运行存在复杂因素和个案差异,以大要案为代表的制度运行虽然取得积极效果,但作为一项制度性措施,庭前会议的召开不可能都如大要案那样有着相对规范和预期的把握,在更加普遍性案件适用的过程中仍需结合实践突出问题加以妥当性操作。本文以一起复杂案件的庭前会议实践效果为切入,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2018年1月1日之后各级人民法院做出的177篇裁判文书为研究样本,剖析庭前会议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形式化"与"实质化"看似矛盾却并存的两种极端化现象,分析导致该现象的主要原因,重塑庭前会议的功能理念,对庭前会议程序与方式进行改进完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审前会议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吴芳芳.审判中心主义下的民事审前会议制度研究[J].池州学院学报.2019

[2].余晓龙,刘利红.审判中心视域下庭前会议制度的实践样态与完善进路[J].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19

[3].谢承儒.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完善[D].广西大学.2019

[4].赖宁宁.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研究[D].北方工业大学.2019

[5].黄挺.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诉前会议制度的实践探索[J].黑河学刊.2019

[6].高星星.论我国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完善[D].安徽大学.2019

[7].刘振会,赵军.我国庭前会议制度的适用与完善[J].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19

[8].张秀汝.民事庭前会议制度研究[D].西南大学.2019

[9].朱斌.我国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研究[D].贵州民族大学.2019

[10].吴倩,王东.全省法院建立专业化审判机制、建立重大涉黑恶案件督办指导制度、充分发挥庭前会议作用扫黑除恶审理476件3092人[J].公民与法(综合版).2019

标签:;  ;  ;  ;  

审前会议制度论文-吴芳芳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