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论文-王宁

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论文-王宁

导读:本文包含了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反垄断,私人诉讼,模式

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王宁[1](2019)在《反垄断私人诉讼的协商制度模式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反垄断保护法的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这样就决定了其实施制度的私人诉讼目的在于维护竞争秩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个主体之间的依赖性越来越强,竞争行为也逐渐呈现双向性。因此,各种利益相关的人就竞争达成一致,成为了合理裁判的基础。这样,协商制的优势就呈现出来,同时要多采用一些形式,尽量赋予主体更多的参与诉讼的资格,多听取专家的意见,提高裁决的合法性性。(本文来源于《饮食科学》期刊2019年04期)

冯锦如[2](2017)在《反垄断私人诉讼的制度构建重心——基于美国与欧盟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反垄断私人执行的实施效果在竞争执法机构主导的公共执行面前相形见绌。美国早已建立了成熟的反托拉斯私人诉讼体系;欧盟在这一方面虽起步较晚,但也通过颁布一系列法令给反竞争行为的受害者提供了诸多诉讼中的有利条件。对美国与欧盟的先进经验进行批判式的学习,有助于找出适合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的发展出路。提高法院的反垄断专业水平,以及适当减轻原告的证明责任,是现阶段应重点努力的方向。(本文来源于《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6期)

兰媛媛[3](2017)在《反垄断私人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较之大放光彩的反垄断公共执行,反垄断私人执行则存在执行不足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私人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不完善导致。通过吸收域外的发展经验,着力减轻原告方的举证压力,完善我国现有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尽可能地提高原告起诉的积极性,以促进私人诉讼的发展。通过梳理现有的私人诉讼举证分配的现状,了解到目前的主要问题有:原告负担的举证责任过大、查明和提出证据较困难、提诉成本高昂;“专家辅助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的采纳标准不清;原告方因信息不对称而难以举证时,法官依职权、依请求主动调查的范围及是否有权拒绝当事人的申请调查等规定不清等。通过分析我认为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至少有以下几个:举证相关的立法规定过于原则、概括,可操作性差;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合理;对专家证人证言采纳的立法规定不足等。通过比较、借鉴域外反托拉斯之诉中有关举证分配的依据、私人诉讼损害赔偿构成要件、对原告举证的支持、对损害赔偿额等法律事实的证明标准、审前证据开示制度等,了解到各国的总体趋势都是基于减轻原告方举证困难的角度来平衡原、被告方举证责任的分配。认为我国也应该着眼于细化举证分配的规章制度来激起原告方提起反垄断之诉的积极性,提高我国反垄断领域私人执行的程度与水平。具体到如何完善我国举证责任制度,主要从综合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推定原则的举证规则、对举证责任倒置所适用的范围予以明文列举并适当扩大、中国特色的证据开示制度的创设、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提高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对私人主体提诉的支持等几个当面去入手。(本文来源于《暨南大学》期刊2017-06-30)

周建军,唐川[4](2016)在《论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传统的反垄断模式已不足以应对所有的垄断案件,以私人诉讼为手段的反垄断新模式开始受到重视。由于我国反垄断立法起步较晚,经多年来的实践探索,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取得较大进步,但仍面临着诸多问题亟待完善。本文拟从其历程回顾着手,分析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如何完善的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6期)

侯利阳,Flix,E.Mezzanotte,王继荣[5](2016)在《中国反垄断私人诉讼中市场支配地位推定制度的地位》一文中研究指出市场支配地位推定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19条)在中国反垄断私人诉讼中已经得以广泛适用。截至2013年共有13份法院判决中对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了分析,在8起案例中提到了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但是推定制度并没有实质地影响法院分析。在此8起案例中法院在3起案例中认定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这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基于推定制度的内在机理,而主要是因为企业拥有专利或者其他法定的排他性权利。在其他5起案例中,由于相关市场竞争充分,法院并没有认定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在这些案件中,原告未能合理界定相关市场,又或无法准确测量被告市场份额,因而无法满足推定制度的适用条件。市场支配地位推定制度的适用具有将举证责任从原告转至被告的效果,因而关于推定制度的研究对中国反垄断实践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来源于《竞争法律与政策评论》期刊2016年00期)

常盼盼[6](2016)在《从立法角度思考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的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在立法上未能详细规定,有着其必要的考虑。今后能否完善取决于时机的成熟,国外可以广泛实施,但我国未必可行。基于实践的考察,目前,对于我国普遍推行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除了要思考其对于反垄断执行的作用大小、可能引发的负面影响外,配套的程序和司法系统应该也十分重要,比如反垄断公益诉讼,以及经济法庭的重构。(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24期)

厉潇逸[7](2016)在《反垄断私人诉讼的证据开示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反垄断私人诉讼是反垄断法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传统的反垄断公共执行的重要补充。目前我国审理反垄断案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这样一般的民事诉讼规则,但垄断案件具有很强的特殊性,受害人很难发现和证明垄断行为。原被告之间的力量失衡、司法救济被动性延迟以及现有的制度框架缺乏激励,极大地限制了反垄断私人诉讼的有效实施。在考虑我国传统的诉讼基础和现行的法律制度基础上,我国应保留证据开示制度的优点并进行相应的改良,将其引入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2016年08期)

吴俊玮[8](2016)在《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反垄断法》仅对私人诉讼做了原则性规定,由于立法对私人诉讼缺少具体规定,导致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相关制度不完善,可操作性差,是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私人诉讼鲜见有胜诉案件的主要原因。本文旨在通过考察国际上反垄断法私人诉讼制度的相关立法与实践,结合我国实际,找出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最后针对相关问题提出解决对策和完善建议。本文认为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主要存在原告资格、赔偿制度、证据制度、公私实施协调等四个方面的问题,并给出了明确间接购买者原告资格、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证据制度以及建立私人诉讼与行政执法的协调机制等针对性建议。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反垄断私人诉讼的简要概述,分别对私人诉讼的界定、特征及其优势与局限性作了简要论述。第二部分是介绍反垄断私人诉讼的发展,分别介绍了美国和欧盟的相关立法与实践。第叁部分是对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的分析,通过结合立法与实践,总结出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第四部分是在前文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对策和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广西大学》期刊2016-06-01)

沈妍宏[9](2016)在《反垄断私人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举证责任分配是反垄断私人诉讼的重要内容,对促进反垄断私人执行起着重要作用。在反垄断诉讼中,常常由于原被告双方经济实力和地位不对等,原告举证负担过重,致使反垄断私人诉讼案件较少,不能充分发挥该制度应有的作用。2012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通过对横向垄断协议实施举证责任倒置和对公用企业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实行推定等适当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责任,但经对比分析,原告的举证负担仍然过重。为了进一步减轻原告的举证负担,平衡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我国应当学习反垄断私人诉讼较为成熟的美欧日地区的经验。美国是反垄断私人诉讼的发源地,对优势证据标准的采用和法官对举证责任分配的自由裁量能很好地平衡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欧盟近年来反垄断诉讼发展较快,其证据开示制度能有效减轻原告的举证负担;日本通过公正交易委员会的帮助也为原告的举证提供了便利。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我国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应当从以下方面完善:一、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和掠夺性定价等严重限制竞争的行为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二、适当降低证明标准;叁、强化法官对举证责任分配的自由裁量;四、完善相关证据制度来平衡原被告的举证责任,保障反垄断私人诉讼的深入发展。(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16-06-01)

蒋喆[10](2015)在《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经过20多年的努力,终于在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在这部法律中,反垄断私人诉讼首次成为我国规制垄断行为的路径。在国际上,反垄断法的实践表明反垄断私人诉讼已成为规制垄断、保证反垄断法实施的重要补充方式。而在我国,私人诉讼对垄断规制乏力。虽然我国积极完善反垄断私人诉讼立法,出台了有关反垄断私人诉讼的司法解释,但是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仍存在诉讼主体资格范围狭窄、群体诉讼制度缺失、专家证人制度残缺、行政垄断不可诉、诉讼程序与行政执法程序之间无有效衔接等制度困境。针对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缺失与实践难题,大部分学者认为其症结在于我国移植反垄断法时间短、缺乏竞争秩序建立和管理经验,没有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竞争与产业政策的关系。本文认为这些表象的背后,隐藏着政府及社会对反垄断私人诉讼立法与司法的深层次价值冲突,正是这种价值冲突导致了反垄断私人诉讼立法与实施的诸多困境,阻碍其制度实施的效果。基于理论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研究精神,本文运用实证分析、价值分析、比较分析、历史分析方法,对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价值理论、诉讼主体制度、群体诉讼制度、专家证人制度、诉讼程序衔接制度等领域展开了重点研究。本文结合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的现实特点,选择具有代表意义的美国、欧盟、德国、日本、巴西作为制度参照样本,针对有效解决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的相关制度困境、保障反垄断私人诉讼规制垄断的效力,提出了具有创建性的建议。首先,在研究理论方面,本文提出运用法的价值相关理论分析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价值冲突的现实困境。价值冲突的发现与解决是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完善的前置性环节。本文研究横亘于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发展面前的意识形态和文化的价值冲突障碍及消除方法。其次,针对诉讼主体,本文经过制度比较,立法与实践的分析,提出应赋予竞争者、间接购买者和社会团体成为诉讼主体,增加行政机关成为诉讼主体,健全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完善专家证人制度。最后,针对反垄断私人诉讼与行政执法制度的程序衔接问题,本文提出在程序选择时应维护行政执法机关的裁定原则、程序竞合时的酌情选定原则及结果应用时的程序整合原则。全文针对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这一反垄断领域中亟待解决的全新课题,在深入探讨反垄断私人诉讼理论根据,以及立法实践依据的基础上,致力于完善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的理论研究。进而期冀通过这些初步的理论创建研究为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对垄断行为的规制提供相应的立法和司法建议,从而为完善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提供一定的理论与制度借鉴。(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5-05-01)

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反垄断私人执行的实施效果在竞争执法机构主导的公共执行面前相形见绌。美国早已建立了成熟的反托拉斯私人诉讼体系;欧盟在这一方面虽起步较晚,但也通过颁布一系列法令给反竞争行为的受害者提供了诸多诉讼中的有利条件。对美国与欧盟的先进经验进行批判式的学习,有助于找出适合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的发展出路。提高法院的反垄断专业水平,以及适当减轻原告的证明责任,是现阶段应重点努力的方向。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王宁.反垄断私人诉讼的协商制度模式选择[J].饮食科学.2019

[2].冯锦如.反垄断私人诉讼的制度构建重心——基于美国与欧盟的启示[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

[3].兰媛媛.反垄断私人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研究[D].暨南大学.2017

[4].周建军,唐川.论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的完善[J].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

[5].侯利阳,Flix,E.Mezzanotte,王继荣.中国反垄断私人诉讼中市场支配地位推定制度的地位[J].竞争法律与政策评论.2016

[6].常盼盼.从立法角度思考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J].法制博览.2016

[7].厉潇逸.反垄断私人诉讼的证据开示制度研究[J].法学杂志.2016

[8].吴俊玮.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研究[D].广西大学.2016

[9].沈妍宏.反垄断私人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研究[D].苏州大学.2016

[10].蒋喆.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研究[D].辽宁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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