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化权利论文-欧阳泽堃

商品化权利论文-欧阳泽堃

导读:本文包含了商品化权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虚拟角色,商品化权利,着作权

商品化权利论文文献综述

欧阳泽堃[1](2019)在《着作权保护视域下作品虚拟角色商品化权利的法律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互联网和科技的日益进步,文章、着作等智力成果传播的速度逐渐加快,知识共享和保护成为法律研究的重要命题。作品中的虚拟角色具备独特的个性和特征,极容易被社会个体在商业活动、影视作品和网络游戏领域不当使用,侵害着作权人的着作权。为了遏制虚拟角色被不当使用的现象,必须细化《着作权法》中的相关条文,完善着作权领域立法,施行作品虚拟角色的授权许可,构建精神损害赔偿机制以及强化知识产权执法监督,全方位地对着作权人进行保护。(本文来源于《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方环非,周子钰[2](2019)在《经济危机、商品化与垄断地租——论大卫·哈维城市权利思想的叁重维度》一文中研究指出二战后,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危机此起彼伏,有关城市研究的各类学科逐渐兴起,汇聚成一股强劲的城市研究思潮。其中,城市权利(the right to the city)逐渐成为城市研究的中心议题之一,至今不衰。作为城市权利思想的主要代表人物,大卫·哈维继承列斐伏尔的衣钵,立足《资本论》,借助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通过批判资本主义国家的城市化,尤其是那种受到目前盛行于西方国家市场经济中的新自由主义经济意识形态影响的城市化,从资本主义危机的城市根源、城市共享资源的私有化和通过文化商品化来获取垄断地租等叁个维度着重探讨了资本主义城市中城市权利的意义及其缺失,开创了一种崭新的城市权利观。(本文来源于《浙江社会科学》期刊2019年07期)

张旭蕊[3](2017)在《浅议人格权商品化的“权利”性质》一文中研究指出人格权商品化是传统人格权为适应商事发展所延伸出的经济权益或权利及权益束,具有可保护的价值。面对频发的相关纠纷,虽然对人格权商品化的保护路径散落于各个单行法中,但是能够有效地解决这些争议。对于"乔丹商标案"来说,其最终的争议解决路径就目前来看无疑是最经济、最明智的方式。人格权商品化的完整理论体系仍待进一步研究及完善。(本文来源于《传播与版权》期刊2017年12期)

王若邻[4](2017)在《商品化权受《商标法》在先权利保护的构成要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商品化权作为一项新型知识产权,来源于权利人因自己的姓名、肖像或自己创作的角色、台词、声音而产生的市场吸引力,是一项与市场经营活动和竞争行为密不可分的权利。现阶段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商品化权,商品化权能否被认定为商标法第32条所称的在先权利以及应当满足哪些条件是商标司法实务和理论研究中的难题。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必须梳理商品化权的发展历史及内容并明确"在先权利"的科学内涵,在此基础上借鉴商标法的理论,以知名度、混淆可能性、不良影响等因素为标准,考察商品化权作为在先权利受到商标法保护需要满足的条件。(本文来源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期刊2017年05期)

莫冰春[5](2017)在《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利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对人格标识的商业化利用现象我国并不存在相关的规定,导致该类问题在司法实务中不存在适用的法律和具体制度,只能借助其他法律制度作出交叉的保护。因而也就造成在该利益在现实中并没有得到全面的保护,导致该问题的相关秩序处于一个混乱状态。相关权利人的人格标识商业化利用利益得不到切实的保护。因此在商品化日益发达的情势下,通过立法上制定全面的制度给予其全面的保护是十分必要的,以弥补我国法律制度对人格标识商业化利用现象规制的空白状态。本文从我国目前人格标识商品化利用的现状进行分析,从人格标识商品化行为所对应的权利的法律属性,以及对其立法完善的必要性,以及法律对其进行保护所采取的立法模式以及侵权救济等方面进行阐述。本文将通过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主要从人格标识商品化利用的现象进行理论上的分析,明确人格标识商品化的权利属性,笔者通过对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的分析,认定其为一项特殊的财产权,以及该权利的主体和客体范围等理论基础,为下文对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相关问题的探讨确立明确的权利基础。第二部分是对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在立法中的定位和设置问题,通过对目前我国存在法律制度并结合人格标识商品化权性质以及基本特征,同时结合目前相关国家对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的立法情况进行理论的分析,提出将人格标识商品化权放置与人格权法中进行设置并定位为一项特殊的财产权的建议。第叁部分就是针对我国目前立法对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的转让问题以及死者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的可继承性问题作出分析,并结合人格标识上的财产利益与精神利益存在密切联系的特征否认该权利的转让,同时基于对死者人格标识商业化利益的保护目的的出现,明确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的可继承性。第四部分就是对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的权利救济问题,基于人格标识商品化权与一般财产权的特殊性,重新明确其侵权构成要件即增加合法性要件以及参考代言合同和侵权责任法第20条的规定作为确定人格标商品化权的赔偿数额的确定标准。(本文来源于《广西大学》期刊2017-06-01)

朱晴[6](2017)在《角色商品化权利保护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商品化是近年来新兴的一种权利形态,其内涵是指将原本不属于商业领域的事物进行二次开发,用于商业销售,其对象包括了名人肖像、科技创造、作品标题、虚拟角色等很多种类,本文主要探讨的就是角色的商品化权利。关于角色商品化权,我国法学界对其权利性质以及立法必要性都存在很多争论,然而实践中频发的角色商品化纠纷提醒着我们立法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本文拟从叁个方面论述角色商品化权的法律保护问题:首先明确了角色的概念,限定本文中的角色仅指作品中的虚拟角色形象,并对当前角色的商品化利用方式进行了介绍。在对我国当前角色商品化权利保护的立法现状和原因进行阐释后,列举了当前此类纠纷中经常适用的《着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调解过程中的局限,《着作权法》难以为角色提供独立保护,侵权的救济方式与数额也难以确定;《商标法》则是有着“注册”、“使用”等方面的限制,使得权利人形行使权利的代价高昂;《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求的竞争关系在角色商品化权利语境中难以实现,其事后救济的方式也并不能为权利人提供到位的保护。第二章主要是从理论上对角色商品化权进行各方面的阐释,首先介绍了商品化这一法律概念的起源和内涵,在此基础上对角色商品化权的性质进做了进一步探讨,列举出当前主流的叁种关于角色商品化权利性质的不同学说并表达了笔者的观点,即认同角色商品化权是一种独立的无形财产权,并阐释了其权利性质归属的主要依据。随后借鉴美国和德国等世界其他国家在角色商品化权利保护上的经验,对我国的角色商品化立法提出两步走的建议,即先以《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初步调整,待立法条件成熟后单独设立民事特别法加以规制。最后从叁个方面阐释了对角色商品化权利保护进行单独立法的现实意义,包括对着作权人正当权益的保护、对市场竞争秩序的调节以及为文艺创作到商业利用的转换提供引导。第叁章从五个不同的方面对角色商品化权利制度构建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解说,首先是角色商品化权的客体应具备叁大法律特征:独创性和完整性、知名度以及商品化;其次讨论了角色商品化权的权利内容,包括了独占开发权、转让权、许可权以及禁用权;再次是角色商品化权的限制因素,包括公序良俗、表现自由和权利穷竭叁个方面;第四是保护期限的问题,角色商品化权的保护期限方面有多种不同的意见,笔者认为应当采取与着作权相同的标准,五是归责原则方面,可以以“无过错原则”来提供保护,而以“过错原则”来惩罚,损害赔偿则是根据角色的使用是需要区分使用方式,在商品上使用和在服务上使用采取不同的计算方式,但其计算核心都是违法所得的利润。(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7-05-01)

程胜利[7](2016)在《福利叁角、去商品化与当代中国农民医疗社会权利的保障》一文中研究指出新世纪以来,为解决医疗卫生服务市场化改革所引发的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中国实施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确立了农民的医疗社会权利,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农民医疗社会权利的实现。但是政府承担责任的有限性、农民医疗服务的市场化提供、新农合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运行中的缺陷制约了农民医疗社会权利的高水平实现。要充分实现农民的医疗社会权利,国家应完善农民医疗保障立法,进一步增加政府的资金投入,推动农村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完善农民医疗保障管理,并通过改革让公立医院回归公益性。(本文来源于《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5期)

王一[8](2015)在《社会权利视角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去商品化”程度的比较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当社会福利被作为一种社会权利被劳动者获得时,劳动者便拥有了独立于市场的地位,亦即实现了劳动力的"去商品化"。本文以此为依据对现阶段基本养老保险领域中,不同群体间社会权利的实现情况进行比较分析,通过量化处理,发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镇企业职工这两类具有职业身份的群体所获得的独立于市场的地位要显着高于城乡居民,"身份化"特征明显。这种以"职业身份"为基础的福利制度不仅强化了初次分配形成的社会分层,同时也制约了社会权利的实现。面对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要实现社会权利能够满足社会成员的合理需求,需要将分散的养老保险项目整合为统一的养老保险体系,打破当前不同身份群体之间的内部分裂和福利分配差序格局,使全体公民无论身份、地域、行业,都能够平等地享受基本的养老保障。(本文来源于《社会保障研究》期刊2015年02期)

孟斌[9](2015)在《电影名称能否作为商品化权予以在先权利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美国梦工场动画影片公司(下称梦工场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梦工场公司主张的其对“功夫熊猫KUNG FU PANDA”影片名称享有的商品化权,确非我国现行法律所明确规定的民事权利或法(本文来源于《中国知识产权报》期刊2015-09-18)

袁博[10](2013)在《商标注册在先权利中名人姓名商品化权的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一、问题的提出据报载,2004年8月17日,厦门市的市民姚明(非运动员姚明)提出"姚明"商标注册申请,使用商品类别为"花边;绳编工艺品;针"。2007年11月19日,该申请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以"姚明是我国着名篮球运动员,有很高的知名度,不得注册"为由驳回。随后,厦门姚明向商评委提出商标驳回复审申请,商评委于2008年12月8日作(本文来源于《中华商标》期刊2013年08期)

商品化权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二战后,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危机此起彼伏,有关城市研究的各类学科逐渐兴起,汇聚成一股强劲的城市研究思潮。其中,城市权利(the right to the city)逐渐成为城市研究的中心议题之一,至今不衰。作为城市权利思想的主要代表人物,大卫·哈维继承列斐伏尔的衣钵,立足《资本论》,借助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通过批判资本主义国家的城市化,尤其是那种受到目前盛行于西方国家市场经济中的新自由主义经济意识形态影响的城市化,从资本主义危机的城市根源、城市共享资源的私有化和通过文化商品化来获取垄断地租等叁个维度着重探讨了资本主义城市中城市权利的意义及其缺失,开创了一种崭新的城市权利观。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商品化权利论文参考文献

[1].欧阳泽堃.着作权保护视域下作品虚拟角色商品化权利的法律保护[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2].方环非,周子钰.经济危机、商品化与垄断地租——论大卫·哈维城市权利思想的叁重维度[J].浙江社会科学.2019

[3].张旭蕊.浅议人格权商品化的“权利”性质[J].传播与版权.2017

[4].王若邻.商品化权受《商标法》在先权利保护的构成要件研究[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17

[5].莫冰春.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利研究[D].广西大学.2017

[6].朱晴.角色商品化权利保护制度研究[D].辽宁大学.2017

[7].程胜利.福利叁角、去商品化与当代中国农民医疗社会权利的保障[J].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

[8].王一.社会权利视角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去商品化”程度的比较分析[J].社会保障研究.2015

[9].孟斌.电影名称能否作为商品化权予以在先权利保护?[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5

[10].袁博.商标注册在先权利中名人姓名商品化权的保护[J].中华商标.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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