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诉愿制度论文-孙浩林

宪法诉愿制度论文-孙浩林

导读:本文包含了宪法诉愿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宪法诉愿,权利本位,民主,法治

宪法诉愿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孙浩林[1](2014)在《宪法诉愿制度与民主、法治的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宪法诉愿制度有主观的权利保障和客观的宪法秩序维持二重性功能,该制度还有宪法实现、平衡国家与个人关系以及少数保护的功能。宪法诉愿制度与民主有着抗衡专制的共同价值取向,是一对互相促进的共生体。宪法诉愿制度与法治的关系首先体现在制度本身包含了法治原则,宪法诉愿制度的施行对法治理念的传播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本文来源于《净月学刊》期刊2014年03期)

刘兆兴[2](2013)在《论德国的宪法诉愿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现代德国建立的宪政监督制度中,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作为五个联邦最高宪法机关之一,具有独立的宪法审判权,既是宪法机关,又是审判机关,拥有最高的司法地位。在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所管辖的十几种宪法性争议案(Verfassungsstreitigkeit)中,宪法诉愿是其重要的一种。本文主要阐述德国的宪法诉愿制度和联邦宪法法院对宪法诉愿的管辖权。(本文来源于《清华法治论衡》期刊2013年02期)

张卉林[3](2013)在《论基本权利在民事权利保护中的作用——以德国宪法诉愿制度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权利的实现而言,救济是不可或缺的。长久以来,对于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权利纠纷,通常都会依据民事法律的有关内容,对权利受到侵害的民事主体予以救济,在民事法律领域内解决纠纷。然而在特殊情况下,的确存在对民事主体的权利救济缺失的状况。与我国同为大陆法系国家的德国,通过建立联邦宪法法院和宪法诉愿的制度,充分发挥基本权利在民事权利救济中的作用,有效填补了在民事权利的保障与救济方面可能存在的立法缺陷和救济缺失,这对我国未来的立法及司法实践都有重要的参考意义。(本文来源于《齐鲁学刊》期刊2013年03期)

孙浩林[4](2012)在《韩国宪法诉愿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现代违宪审查制度中,作为直接保护公民宪法权利的宪法诉愿制度为个人面对国家寻求直接的基本权利救济提供了有效的机制,也对维持宪法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韩国作为第一个将宪法裁判制度,尤其是宪法诉愿制度引进亚洲的国家,在这些年的发展中也已取得了显着的成效。韩国宪法诉愿制度的性质依据《宪法裁判所法》,可分为权利救济型宪法诉愿和违宪审查型宪法诉愿,宪法诉愿的对象是公权力的行使或不行使,且在提请时需遵循补充性原则。文章对韩国宪法诉愿制度进行了分析和评述,以期对我国宪政制度的完善具有启示作用。(本文来源于《学术论坛》期刊2012年04期)

孙浩林[5](2009)在《韩国宪法诉愿制度的理论与实践解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现代违宪审查制度中,作为直接保护公民宪法权利的宪法诉愿制度为个人面对国家寻求直接的基本权利救济提供了有效的机制,也对维持宪法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而韩国作为第一个将宪法裁判制度,尤其是宪法诉愿制度引进亚洲的国家,在这些年的发展中也已取得了显着的成效。作为地缘相近,文化相似的中国,对韩国这一制度的研究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韩国的“宪法诉愿制度”是由1987年第6共和国修订宪法首次引入,并在《韩国宪法裁判所法》第68条至75条中规定,是宪法裁判所的五大功能之一。在韩国,宪法诉愿是指在公权力侵害国民基本权利时,宪法裁判所通过宪法诉讼程序,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裁判制度。宪法诉愿的裁判机关是宪法裁判所。宪法诉愿制度具有保障国民基本权利,使被侵害的基本权利得以救济的本质,除此之外,其还具有维持宪法秩序、守护宪法的功能,并在实效和程序上特别强调这两种功能的均衡。根据《宪法裁判所法》第68条,韩国宪法诉愿制度按其性质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基本权被公权力侵害而请求的权利救济型宪法诉愿,第二种是违宪法律的提请被法院否决的情况下,由提请申请人请求的违宪审查型宪法诉愿。宪法诉愿的审判对象主要是,韩国宪法上保护的基本权被公权力侵害时,该公权力的行使和不行使。具体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统治行为等。20年来,韩国宪法裁判所为保护韩国国民基本权和为建立良好的宪法秩序而设立的宪法诉愿制度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作为一个宪政后发国家,无论从案件数量还是胜诉率,韩国是这一制度都堪比其他宪政发达国家,体现了其优越性和可借鉴性。同时,由于韩国宪法诉愿制度还存在理论方面和运行过程的不足,对于没有明确规定的领域已经引起了学界争议。第一,宪法诉愿审查对象的范围中具有一定的争议,包括对宪法规范和宪法裁判所裁决的宪法诉愿是否认定,对法院裁判的宪法诉愿是否认定,对检察机关的起诉决定是否认定,以及对统治行为的宪法诉愿是否认定等;第二,宪法诉愿的补充性原则是否应当以法律明文的方式予以认可,以及是否承认其例外;第叁,是否用法律明文认可“假处分”决定等。本文的意义在于详细介绍韩国宪法诉愿制度,研究其理论框架、功能价值,形式效力,并整理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力求在研究学习的基础上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本文来源于《延边大学》期刊2009-05-24)

韩大元[6](2007)在《论宪法诉愿制度的基本功能》一文中研究指出宪法诉愿制度是个人通过宪法程序寻求基本权利救济的有效形式之一,是扩大公民基本权保障的近代宪政史发展的历史产物。它具有人权保障功能、公权力制约功能、维护社会共同体价值功能、补充性功能以及教育功能。从总体的发展趋势看,宪法诉愿制度将围绕人权保障与宪法秩序的维护不断扩大其功能范围。(本文来源于《宪政与行政法治评论》期刊2007年00期)

宪法诉愿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现代德国建立的宪政监督制度中,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作为五个联邦最高宪法机关之一,具有独立的宪法审判权,既是宪法机关,又是审判机关,拥有最高的司法地位。在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所管辖的十几种宪法性争议案(Verfassungsstreitigkeit)中,宪法诉愿是其重要的一种。本文主要阐述德国的宪法诉愿制度和联邦宪法法院对宪法诉愿的管辖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宪法诉愿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孙浩林.宪法诉愿制度与民主、法治的关系[J].净月学刊.2014

[2].刘兆兴.论德国的宪法诉愿制度[J].清华法治论衡.2013

[3].张卉林.论基本权利在民事权利保护中的作用——以德国宪法诉愿制度为视角[J].齐鲁学刊.2013

[4].孙浩林.韩国宪法诉愿制度[J].学术论坛.2012

[5].孙浩林.韩国宪法诉愿制度的理论与实践解析[D].延边大学.2009

[6].韩大元.论宪法诉愿制度的基本功能[J].宪政与行政法治评论.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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