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律令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律令学,秦汉,律学,法学
律令学论文文献综述
于凌[1](2008)在《秦汉“律令学”释义》一文中研究指出"律令学"是秦汉时期以法律文本及其解释、法律技能、法律道德以及法史知识等为传习内容的一门学问。律令学是古代"律学"的前身,是中国古代法学的组成部分。(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战线》期刊2008年05期)
于凌[2](2008)在《秦汉律令学》一文中研究指出律令学是秦汉时期形成的一门以法律为主要研习对象的学问。秦汉律令学在学术上推动了法治思想与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在人才培养方面为秦汉社会造就了一大批谙熟法律知识、法律技能、法律思想的人才。秦汉律令学的研究具有历史与现实双重目的。一方面,从历史角度分析,对律令学的源流加以考辨可以清晰地认识秦汉时期法律及其学说的发展趋势,更为深入地考察这一时期法律文本及内容的流传,与此同时可以以点带面地深化秦汉史研究。另一方面,随着秦汉法律资料的出土,如何解读这些法律资料以及如何探讨秦汉时期人们对法律的认识以及实践都成为摆在学者面前的现实问题,而秦汉律令学的研究将有益于解决这些问题。本文的研究以史书记载与秦汉简牍为主要依据,结合先秦法家着作、秦汉诸子着作,汲取现代学术界的研究成果,力图构建一个律令学的研究体系。在研究中,本文本着唯物史观,采用二重证据法,同时将史学研究与现代政治学、法学理论相结合,扩展研究视角,以期对课题研究有所裨益。本文的研究主要把握两条线索,其一是律令学的源流,其二是秦汉律令学的传习内容、传承途径、明法选举以及“明习律令者”的家世、资历与政治形象等具体问题。本文共分为导言、正文和结语叁大部分:导言。笔者分别对本文的选题意义、研究价值、研究目的与方法进行了系统地阐述,着重对本课题的学术研究进行了回顾,并且对文中主要的“律令学”概念进行了定义和说明。正文共分为七章。第一章是秦汉律令学的渊源与形成。其一,笔者依据先秦史料,分别梳理了商鞅变法前法的内容、形式及其发展、流传,从而提出春秋时期晋国的成文法是商君之法的主要来源。其二,笔者论述了商鞅变法与秦国律令的关系,提出商鞅既是秦汉法律的始作俑者,又是律令学的开山鼻祖。第二章是秦汉律令学的演进与流变。本章以时间顺序纵向考察了秦汉律令学的演进历程与流变情况。根据不同时期律令学的具体情况,笔者分别论述了律令学发展的整体形势,分析了律令学演进的具体表现。以此为基础,笔者认为秦汉律令学历经秦汉时期的发展演进,不仅并未衰落,而且为魏晋以至唐宋律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第叁章是律令学传习的内容。本章对律令学所传习的刑名思想、法律文本与律说、法律技能、法律道德以及法史知识进行了梳理,并且举例说明了秦汉时期人们传习这些内容的具体事例。第四章是律令学的传习途径。笔者参考了前人的研究成果,将秦汉律令学的传习途径分为“以吏为师”、私学传习以及经、律兼修,并且分别进行了阐释。第五章是秦汉时期的明法选任制度。就秦代的通法选任制度而言,笔者分别从秦孝公颁布的“招贤令”、《商君书·定分》篇中的“法官法吏制”以及考课制度叁个层面进行了考证,从而得出结论:秦的通法选任对明习律令者入仕为官而言是非常有利的。关于汉代的明法选任制度,笔者分别考述了汉初的贤良选举,“丞相四科”中的“明晓法令”科、“秀才叁科”中的“明律令”科,“岁举治狱平”,“文吏能笺奏”,以及考课制度中关于“颇知律令”的考课等内容。由此提出汉代的明法选举和明法考课制度为明习律令者入仕和升迁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并且随着法官设置的不断完善,明习律令者可以出任的官职也因此增多。第六章是“明习律令者”的家世、资历与政治形象。本章经过分析得出结论:其一,“明习律令者”的家世,上至君主帝王,下至吏民,是一个规模庞大的群体;其二,在秦汉政治发展的进程中,律令之学对官吏的仕途有着深刻的影响,但是律令学并不能满足官吏仕宦的各种需求;其叁,“明习律令者”以入仕为官者居多,尤以改革家、法学家、文吏、思想家为典型的政治形象。第七章是律令学的特点、影响与局限。其中,律令学以“务为治”、普及性和功利性为突出的特点,对秦汉时期的学术、政治、社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与此同时,由于律令学对政治的依赖性、对个人能力的提倡存在道德误区以及受文教政策的影响而导致地位变化,因此在发展演进的过程中出现了起伏和波动。结语对本文关于律令学的研究进行了总结,分别就选题的重要性、律令学与经学的关系以及律令学在中国古代法学史上的地位进行了阐发。(本文来源于《东北师范大学》期刊2008-05-01)
律令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律令学是秦汉时期形成的一门以法律为主要研习对象的学问。秦汉律令学在学术上推动了法治思想与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在人才培养方面为秦汉社会造就了一大批谙熟法律知识、法律技能、法律思想的人才。秦汉律令学的研究具有历史与现实双重目的。一方面,从历史角度分析,对律令学的源流加以考辨可以清晰地认识秦汉时期法律及其学说的发展趋势,更为深入地考察这一时期法律文本及内容的流传,与此同时可以以点带面地深化秦汉史研究。另一方面,随着秦汉法律资料的出土,如何解读这些法律资料以及如何探讨秦汉时期人们对法律的认识以及实践都成为摆在学者面前的现实问题,而秦汉律令学的研究将有益于解决这些问题。本文的研究以史书记载与秦汉简牍为主要依据,结合先秦法家着作、秦汉诸子着作,汲取现代学术界的研究成果,力图构建一个律令学的研究体系。在研究中,本文本着唯物史观,采用二重证据法,同时将史学研究与现代政治学、法学理论相结合,扩展研究视角,以期对课题研究有所裨益。本文的研究主要把握两条线索,其一是律令学的源流,其二是秦汉律令学的传习内容、传承途径、明法选举以及“明习律令者”的家世、资历与政治形象等具体问题。本文共分为导言、正文和结语叁大部分:导言。笔者分别对本文的选题意义、研究价值、研究目的与方法进行了系统地阐述,着重对本课题的学术研究进行了回顾,并且对文中主要的“律令学”概念进行了定义和说明。正文共分为七章。第一章是秦汉律令学的渊源与形成。其一,笔者依据先秦史料,分别梳理了商鞅变法前法的内容、形式及其发展、流传,从而提出春秋时期晋国的成文法是商君之法的主要来源。其二,笔者论述了商鞅变法与秦国律令的关系,提出商鞅既是秦汉法律的始作俑者,又是律令学的开山鼻祖。第二章是秦汉律令学的演进与流变。本章以时间顺序纵向考察了秦汉律令学的演进历程与流变情况。根据不同时期律令学的具体情况,笔者分别论述了律令学发展的整体形势,分析了律令学演进的具体表现。以此为基础,笔者认为秦汉律令学历经秦汉时期的发展演进,不仅并未衰落,而且为魏晋以至唐宋律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第叁章是律令学传习的内容。本章对律令学所传习的刑名思想、法律文本与律说、法律技能、法律道德以及法史知识进行了梳理,并且举例说明了秦汉时期人们传习这些内容的具体事例。第四章是律令学的传习途径。笔者参考了前人的研究成果,将秦汉律令学的传习途径分为“以吏为师”、私学传习以及经、律兼修,并且分别进行了阐释。第五章是秦汉时期的明法选任制度。就秦代的通法选任制度而言,笔者分别从秦孝公颁布的“招贤令”、《商君书·定分》篇中的“法官法吏制”以及考课制度叁个层面进行了考证,从而得出结论:秦的通法选任对明习律令者入仕为官而言是非常有利的。关于汉代的明法选任制度,笔者分别考述了汉初的贤良选举,“丞相四科”中的“明晓法令”科、“秀才叁科”中的“明律令”科,“岁举治狱平”,“文吏能笺奏”,以及考课制度中关于“颇知律令”的考课等内容。由此提出汉代的明法选举和明法考课制度为明习律令者入仕和升迁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并且随着法官设置的不断完善,明习律令者可以出任的官职也因此增多。第六章是“明习律令者”的家世、资历与政治形象。本章经过分析得出结论:其一,“明习律令者”的家世,上至君主帝王,下至吏民,是一个规模庞大的群体;其二,在秦汉政治发展的进程中,律令之学对官吏的仕途有着深刻的影响,但是律令学并不能满足官吏仕宦的各种需求;其叁,“明习律令者”以入仕为官者居多,尤以改革家、法学家、文吏、思想家为典型的政治形象。第七章是律令学的特点、影响与局限。其中,律令学以“务为治”、普及性和功利性为突出的特点,对秦汉时期的学术、政治、社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与此同时,由于律令学对政治的依赖性、对个人能力的提倡存在道德误区以及受文教政策的影响而导致地位变化,因此在发展演进的过程中出现了起伏和波动。结语对本文关于律令学的研究进行了总结,分别就选题的重要性、律令学与经学的关系以及律令学在中国古代法学史上的地位进行了阐发。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律令学论文参考文献
[1].于凌.秦汉“律令学”释义[J].社会科学战线.2008
[2].于凌.秦汉律令学[D].东北师范大学.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