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双反措施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马铃薯产业,国内产业,商务部,马铃薯淀粉
双反措施论文文献综述
[1](2019)在《“双反”措施如何助力马铃薯产业发展?》一文中研究指出马铃薯是我国第四大主粮作物,2017年种植面积8696万亩,产量9682万吨,占世界总量的近叁分之一。马铃薯耐干旱、耐瘠薄、抗灾能力强、稳产高产,是叁北、西南等老少边穷地区的主栽农作物,种植区域与连片特困区高度重合,15个主产省区有6000多万薯农。马铃薯产业被列入国家"粮食安全""产业扶贫、精准扶贫"和"兴边富农"发展战略的重点扶持产业。(本文来源于《农产品市场》期刊2019年12期)
田力[2](2019)在《商务部维持对美国进口干玉米酒糟双反措施》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田力)据商务部官网6月19日消息,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30号公告,做出复审裁定,决定继续维持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公告显示,2017年1月11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79号和第8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本文来源于《中国国门时报》期刊2019-06-21)
梁咏,吴熙[3](2018)在《WTO框架下“双反”措施的双重救济问题研究——以法经济学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受逆全球化主张的影响,在此背景下中美贸易战一触即发。[1]中国在采取"报复措施"回应美国援引232条款、301条款对来自中国产品加征特别关税的同时,也继续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寻求当下争议解决。[2]即便中美贸易战最终和解,但是贸易摩擦加剧已是不争的事实。美欧等主要经济(本文来源于《国际贸易法论丛》期刊2018年00期)
陈其珏[4](2018)在《欧洲对华光伏“双反”措施或9月3日后取消》一文中研究指出从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太阳能光伏产品分会证实,欧委会近日已正式拒绝欧盟光伏“双反”调查申请人EU ProSun关于发起日落复审的申请,意味着欧盟对华光伏最低限价(MIP)和“双反”措施在9月3日到期后取消的可能性很大。业内人士认为,这一消息对国内光(本文来源于《上海证券报》期刊2018-08-30)
周姝欣[5](2018)在《浅谈双反措施中的双重救济问题——以“美国-对部分中国产品征收最终反倾销反补贴税案(DS379)”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在采取双反措施、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情况下,有可能产生所谓的"双重救济"问题。双重救济实质上是在同时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的过程中对同一部分补贴进行了两次征税。"美国-对部分中国产品征收最终反倾销反补贴税案"的上诉机构裁决报告界定了双重救济,具有典型意义。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关联以及对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特殊待遇是双重救济问题的成因,本文结合DS379案专家组程序和上诉机构裁决对双重救济的违法性进行分析,并探讨双重救济问题带给中国的启示。(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17期)
陈瑶[6](2018)在《美国对华“双反”措施中“双重救济”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所谓“双重救济”,是指当对同一产品既征收反倾销税又征收反补贴税的时候可能发生的“重复计算”的情形,即对同一产品并用“双反”措施导致对同一部分补贴抵消两次的情形。换句话说,对同一产品征收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所抵制的市场扭曲行为存在重迭的部分。补贴存在出口补贴与国内补贴之分。其中,出口补贴情形下所引发的“双重救济”已经被1994年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T1994)第6条第5款所明确禁止,而相较之下,鉴于国内补贴情形下所引发的“双重救济”,一般情况下并不会发生在对市场经济国家并用“双反”的情形,故在WTO法律体系下并无相应法律对其明确规定。因此,可以说,国内补贴引起的“双重救济”作为一个“全新”的问题,出现在美国针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以下简称NME)的产品发起的“双反”调查中。1在上述情况下,就其法律成因而言,由于美国商务部一直以来将中国视为NME国家,因而在对来自中国的产品进行的反倾销调查中适用NME规则计算倾销幅度,使用替代国方法或者生产要素法,而非国内市场销售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格的基础,由此将一个未经补贴的第叁国(通常是市场经济国家)的替代价格与经过补贴的出口价格进行比较,使得国内补贴对于倾销幅度计算等式中正常价格与出口价格产生不对称的影响,导致反倾销税所抵制的市场扭曲行为必然包括部分国内补贴对出口价格产生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根据美国反补贴税法的规定,对进口补贴产品征收的反补贴税应等于净可抵消补贴的金额。2那么,在美国国内法层面,对NME国家产品并用“双反”措施将必然导致“双重救济”。如上所述,WTO法律对国内补贴情形下的“双重救济”保持沉默,并未明确禁止,这一点也得到了专家组的赞同。但是,上诉机构对此进行了纠偏,认为按照NME国家规则计算倾销幅度从而征收反倾销税且对同一产品征收数额上等同于调查机构确定存在的补贴金额的反补贴税的行为,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以下简称SCM协定)的目的与宗旨以及SCM协定第19条第3款中“适当数额”要求不相符。对于WTO协定的解释应以连贯且一致的方式解释,赋予所有条款协调的含义,故在征收反补贴税时不得不考虑所并用的反倾销税是否抵制了同一部分补贴。除此之外,沿着上诉机构的思路分析,可以发现,国内补贴情形下的“双重救济”与SCM协定第19条第4款以及GATT1994第6条第5款的规定也不相符。最后,通过对美国为履行裁决而出台的反补贴税法的修正案的具体条文以及由此引发的中国将该修正案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要求裁定其违反WTO协定的案件(以下简称DS449)的考察,发现尽管美国在表面上授权商务部避免“双重救济”,但是在实践中却为解决国内补贴情形下的“双重救济”的问题增加了诸多阻碍,仍然与其在WTO法律体系下所承担的义务不相符。(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6-05)
[7](2018)在《“强烈不满、将采取措施!”商务部回应美国对中国铝箔的双反裁决》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华盛顿时间2月27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对中国铝箔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最终裁定,对进口中国铝箔征"双反"税最高或超180%。对此,商务部贸易救济局局长王贺军今日发表谈话称,对美国对华铝箔双反调查终裁决定表示强烈不满,中方将采取必要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贺军指出,从调查过程和结果看,美方依然罔顾世贸组织规则,严重损害了中国铝箔出口企业利(本文来源于《有色冶金节能》期刊2018年02期)
姚新超,梦荷[8](2018)在《美国对华产品实施双反措施适法性及其修法正当性的质疑》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美国针对中国企业所生产的进口产品在征收反补贴税的同时,又征收反倾销税,使得同一产品同时遭受双反措施的惩罚,进而引发了是否构成双重救济或双重计算的争议。针对双重救济问题,中国已陆续通过美国的司法程序及WTO的争端解决程序对美国的双反措施提起诉讼,并获得了美国修法的回应。美国国会于2012年3月13日通过了"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反补(本文来源于《国际贸易》期刊2018年02期)
易在成[9](2018)在《后“非市场经济”时代的双重救济问题研究——以美国对华产品适用“双反”措施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对中国产品并用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已成为美国主流贸易救济模式。在一系列世界贸易组织争端案件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认定,当美国商务部使用非市场经济方法计算倾销幅度时,有可能存在双重计算并引发双重救济。问题在于,即使中国在将来被认可为市场经济国家,在美国的贸易救济法律制度下,使用市场经济方法计算倾销幅度,同样可能导致双重计算和双重救济。不仅如此,即使仅对中国产品单独采取反倾销措施,也会出现双重计算问题并导致过度救济。出现双重计算、双重救济以及过度救济的根源在于,美国法律强制规定税额应等于补贴金额和倾销幅度,以及美国商务部在实践中不切实际地推定补贴具有全部传导和均衡传导效应。中国应以上诉机构的现有分析为基础,利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应对美国的贸易救济法律制度。(本文来源于《法商研究》期刊2018年01期)
陈嘉[10](2017)在《美国对华新能源产业实施“双反”措施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以来,我国频繁遭遇“双反”打击,而美国是对华发起“双反”调查最多的国家。这不但大幅削弱了相关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同时阻碍了整体国民经济和社会的转型与发展。近年来,美国对华光伏和风电产品频繁发起“双反”调查,将矛头对准我国的新能源产业。在此背景下,对美国对华新能源产业实施“双反”措施问题的研究就势在必行。本文主要采用机理分析、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等研究方法,通过构建美国对华新能源“双反”的DSIR机理模型,形成论文重点部分的研究框架。结合具体案例的资料数据,依次针对美国对华新能源产业实施“双反”措施的历史与现状、动因、未来状态、影响进行研究,最后从企业、行业、政府叁个层面提出我国新能源产业应对美国“双反”调查的响应措施。在动因分析及状态预测部分,本文认为引起美国对华新能源产业实施“双反”措施的因素有多个方面:其中,贸易竞争因素是直接因素,即美国对华新能源贸易的长期逆差会直接刺激其实施“双反”措施;在主观方面,基于国家经济利益、政治私利及战略考量,美国会对华新能源产业实施“双反”制裁;在客观方面,我国新能源产业发展存在缺陷、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存在争议及WTO非公正不完善,都会给美方实施“双反”措施提供借口。基于动因分析结果进行状态预测,发现未来我国新能源产业遭美“双反”的风险会进一步加大,相关企业应做好长期应对的准备。在响应分析部分,本文以“预警”和“治理”为核心,从政府宏观、行业中观以及企业微观叁个层面提出建议。在政府宏观层面上,应该构建新能源领域政策的事前稽查机制,不断推动中美关系发展以解除困局,同时要积极遵循并利用WTO贸易规则与机制。在行业中观层面上,应该强化行业协会的监督协管功能,主动介入他国政治私利的提供,引领并辅助企业应诉。在企业微观层面上,应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面对“双反”调查要主动配合并积极应诉。(本文来源于《河北工业大学》期刊2017-12-01)
双反措施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报讯(田力)据商务部官网6月19日消息,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30号公告,做出复审裁定,决定继续维持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公告显示,2017年1月11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79号和第8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双反措施论文参考文献
[1]..“双反”措施如何助力马铃薯产业发展?[J].农产品市场.2019
[2].田力.商务部维持对美国进口干玉米酒糟双反措施[N].中国国门时报.2019
[3].梁咏,吴熙.WTO框架下“双反”措施的双重救济问题研究——以法经济学为视角[J].国际贸易法论丛.2018
[4].陈其珏.欧洲对华光伏“双反”措施或9月3日后取消[N].上海证券报.2018
[5].周姝欣.浅谈双反措施中的双重救济问题——以“美国-对部分中国产品征收最终反倾销反补贴税案(DS379)”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8
[6].陈瑶.美国对华“双反”措施中“双重救济”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8
[7]..“强烈不满、将采取措施!”商务部回应美国对中国铝箔的双反裁决[J].有色冶金节能.2018
[8].姚新超,梦荷.美国对华产品实施双反措施适法性及其修法正当性的质疑[J].国际贸易.2018
[9].易在成.后“非市场经济”时代的双重救济问题研究——以美国对华产品适用“双反”措施为例[J].法商研究.2018
[10].陈嘉.美国对华新能源产业实施“双反”措施的研究[D].河北工业大学.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