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审终审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叁审终审,司法制服,制度构建
审终审制论文文献综述
邱思宇[1](2017)在《构建我国民事叁审终审制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在实行的两审终审制是新中国成立之初设立的,主要考虑了诉讼效力和诉讼经济的原则。但叁十多的市场改革带来了人员流动,进而形成了大量跨区域性复杂案件,使得两审终审不能很好地满足百姓的司法需求,反而由于再审设置造成了现实中的四审、五审。国际社会的司法实践表明,大多数发达国家都不约而同地择了叁审终审制。叁审终审制作为社会条件和经济基础达到一定条件后所选择的、行之有效的审级制度,我国在审级制度进行改革过程中加以采纳不失为一种较好的考虑。(本文来源于《传播与版权》期刊2017年05期)
徐磊[2](2017)在《论民事有限叁审终审制在我国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目前我国现行的审级制度的基础是两审终审制,对民事有限叁审终审制还没有一个具体的定义,国外实行叁审终审制已经相当成熟,通过研究域外审级制度,可以把民事诉讼有限叁审终审制定义为不服第二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的当事人期待权威性的判决就法律问题提起的第二次上诉,在上诉审法院经过阅卷,初步审查上诉案件以后,认为该案件不是只关乎当事人的私人利益,而是涉及重要的法律适用问题,抑或是经过审判后能具有普遍的指导性意义的案件,在这个条件下受理当事人的上诉,经过组成专业合议庭书面审理上诉案件的一个审级制度。与两审终审制的全面审查原则不同,在有限叁审终审制度下,第叁审法院只就上诉案件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是否具有正当性合法性进行重点审查,二次上诉案件的事实问题部分则不在第叁审法院审查的范围之内。能够实现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在第叁审层面上的分离是因为第叁审一个显着特征就是注重普遍案件的法律适用统一而非实现个案公正。这样做的目的能够让第叁审即终审法院的法官把有限的精力放在对法律问题的思考上,从而让第叁审法官在法律问题而非案件事实的司法判断上更有了客观、坚实的基础。之所以要建立有限叁审终审制度,是现行审级制度已经不能满足案件类型多元化趋势,更不能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和生效裁判的权威性。能够进入到第叁审的案件数量很少,因为第叁审的上诉条件较为严格,法律审的性质定位使得能够进入到叁审法院的案件只能是具有普遍指导性意义的法律问题案件。法学理论界已经对这一程序制度研究多年,也形成了不少具有价值型的研究成果。法律实务界在办案过程中也积累了大量的有益经验,对我国的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改革呼声日益高涨,这为有限叁审终审制度在我国的建立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关于如何构建我国的有限叁审终审制度,笔者结合理论与实践,主要从案件类型即标的额和上诉理由是法律问题还是事实问题,是个案抑或具有普遍性的案件和上诉提请主体、引起方式和决定程序,审查和审理方式以及法院职能的重构等方面进行详细论述。有限叁审制终审制度的建立并不是废除两审终审制,而是在以现行审级制度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实行叁审制度,实质上是审级的多元化。(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7-05-01)
吴仕清[3](2014)在《浅析两审终审制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新民主主义时期,我国在革命根据地曾经实行过叁审终审制的审级制度。建国初期,根据当时的情况,我国原则上实行两审终审制,并一直沿用至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两审终审制慢慢显露出了不足。通过层层分析两审终审制的现实缺陷,并据此提出相关的建议,以期中国司法能够更加完善。(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4年09期)
黄正桥[4](2013)在《对我国民事审判中两审终审制改革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一项1954年确立的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两审终审制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因此,有必要对民事审判制度进行改革。主流观点认为,建立多元审级制度——即以二审终审制为主,一审终审和叁审终审为辅的审级制度较为符合我国目前实际。但这种做法能否实际发挥作用,能否解决二审终审中存在的根本性问题,仍值得商榷和有待将来实践的验证。(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3年36期)
于超[5](2013)在《浅析中国当前实行民事诉讼叁审终审制的必要与阻碍》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和社会民主、法制观念的日益深化,民事案件的种类和数量都在不断的增加,人们要求公正处理案件的法治思想也日益深化。我国现行的二审终审的审级结构自试行以来逐渐显现出了一系列的问题,就目前以及将来的情形来看,它已经难以满足我国民事案件对审级制度合理化的需求了。(本文来源于《青年与社会》期刊2013年09期)
于玥[6](2013)在《论民事审判两审终审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法律素养的提升,案件的种类数量不断增加,而司法实践问题频发,其矛头直指我国审级制度。然而,在寻求解决问题的道路上,我们往往选择回避改革的方式,着眼于微调,避重就轻甚至饮鸩止渴。正面看待现行两审终审制度存在的问题,才能真正解决问题。(本文来源于《东方企业文化》期刊2013年15期)
张伟[7](2012)在《论民事审判中的两审终审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需要科学、合理的审级制度来保障。在民事诉讼中寻求公正与效率的最佳平衡点是我国审级制度的价值目标。出于对我国的基本国情的考虑,两审终审制最终被确立为我国的审级制度。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两审终审制在实施过程中的弊端不断显现,其正当性基础正在发生蜕变。两审终审制的重构与完善将成为不可避免的话题。(本文来源于《东方企业文化》期刊2012年19期)
陈杭平[8](2012)在《设立叁审终审制条件尚不具备》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完善一直是民事诉讼法学界关注的焦点。有鉴于民事审判领域"终审不终"、"同案不同判"现象的频繁发生,民诉法有些学者主张将现有的两审终审制改为叁审终审制。(本文来源于《法制资讯》期刊2012年09期)
成华娟[9](2011)在《死刑案件叁审终审制构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死刑是一种极其复杂且有着颇多争议的刑罚手段,其是以剥夺人的生命权作为惩罚,是一种最为严厉的刑罚方式。正是由于死刑的非人道性,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已废除或实际上废除了死刑。保留死刑的国家也必然受到这一趋势的影响,对适用的死刑范围做出了严格的限制。可以说,废除死刑以及严格控制死刑已经成为不可回避的国际潮流。但是由于我国的经济条件、文化背景以及社会形势等一系列的问题,在我国废除死刑是不现实的。在废除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国际背景下,我国应对死刑的妥善方案是以正当的死刑程序保证死刑裁判的正当性,以确保严格适用死刑。考察国外经验发现,域外严格适用死刑适用的普遍经验是实行死刑案件的叁审终审制。但是我国实行死刑复核程序,以行政化的审批方式审查死刑案件,其种种弊端,已经背离了设计的初衷,根本无法保证死刑案件案的严格使用。为了防止复核程序流于形式,对司法资源的造成无辜浪费,我们必须改革死刑复核程序。最为理想的方案是构建死刑案件的叁审终审制,以第叁审程序代替死刑复核程序。构建死刑案件的叁审终审制是死刑复核程序正当化改革的需要;是国家强化死刑裁判控制权的需要;是增强我国死刑程序正当性的需要。另外,在我国,死刑叁审终审制已经成为学界共识,在死刑复核程序的实践中已呈叁审化趋势,而且我国也已经具备了构建死刑案件叁审终审制的司法资源。因此,我们应构建死刑案件的叁审终审制,研究设立叁审终审制的具体制度:准确界定死刑案件叁审案件的范围、管辖法院、设定第叁审程序的审理范围、实行强制上诉制度、上诉不加刑以及强制辩护制度。(本文来源于《燕山大学》期刊2011-12-01)
徐华,顾连凤[10](2011)在《构建叁审终审制之设想》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社会经济组织、价值取向的多元化,现行的民事审级制度已显现出不适应纠纷解决的弊端。因此,应对我国现行民事审级制度进行改革,对现有的两审终审制度进行完善,借鉴西方国家叁审终审,建立有限叁审终审制度,同时建立严格再审制度,即一般的情况下(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1-10-13)
审终审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由于目前我国现行的审级制度的基础是两审终审制,对民事有限叁审终审制还没有一个具体的定义,国外实行叁审终审制已经相当成熟,通过研究域外审级制度,可以把民事诉讼有限叁审终审制定义为不服第二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的当事人期待权威性的判决就法律问题提起的第二次上诉,在上诉审法院经过阅卷,初步审查上诉案件以后,认为该案件不是只关乎当事人的私人利益,而是涉及重要的法律适用问题,抑或是经过审判后能具有普遍的指导性意义的案件,在这个条件下受理当事人的上诉,经过组成专业合议庭书面审理上诉案件的一个审级制度。与两审终审制的全面审查原则不同,在有限叁审终审制度下,第叁审法院只就上诉案件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是否具有正当性合法性进行重点审查,二次上诉案件的事实问题部分则不在第叁审法院审查的范围之内。能够实现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在第叁审层面上的分离是因为第叁审一个显着特征就是注重普遍案件的法律适用统一而非实现个案公正。这样做的目的能够让第叁审即终审法院的法官把有限的精力放在对法律问题的思考上,从而让第叁审法官在法律问题而非案件事实的司法判断上更有了客观、坚实的基础。之所以要建立有限叁审终审制度,是现行审级制度已经不能满足案件类型多元化趋势,更不能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和生效裁判的权威性。能够进入到第叁审的案件数量很少,因为第叁审的上诉条件较为严格,法律审的性质定位使得能够进入到叁审法院的案件只能是具有普遍指导性意义的法律问题案件。法学理论界已经对这一程序制度研究多年,也形成了不少具有价值型的研究成果。法律实务界在办案过程中也积累了大量的有益经验,对我国的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改革呼声日益高涨,这为有限叁审终审制度在我国的建立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关于如何构建我国的有限叁审终审制度,笔者结合理论与实践,主要从案件类型即标的额和上诉理由是法律问题还是事实问题,是个案抑或具有普遍性的案件和上诉提请主体、引起方式和决定程序,审查和审理方式以及法院职能的重构等方面进行详细论述。有限叁审制终审制度的建立并不是废除两审终审制,而是在以现行审级制度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实行叁审制度,实质上是审级的多元化。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审终审制论文参考文献
[1].邱思宇.构建我国民事叁审终审制的思考[J].传播与版权.2017
[2].徐磊.论民事有限叁审终审制在我国的构建[D].辽宁大学.2017
[3].吴仕清.浅析两审终审制适用中存在的问题[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
[4].黄正桥.对我国民事审判中两审终审制改革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3
[5].于超.浅析中国当前实行民事诉讼叁审终审制的必要与阻碍[J].青年与社会.2013
[6].于玥.论民事审判两审终审制[J].东方企业文化.2013
[7].张伟.论民事审判中的两审终审制[J].东方企业文化.2012
[8].陈杭平.设立叁审终审制条件尚不具备[J].法制资讯.2012
[9].成华娟.死刑案件叁审终审制构建研究[D].燕山大学.2011
[10].徐华,顾连凤.构建叁审终审制之设想[N].江苏法制报.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