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真实标准论文-冯威

法律真实标准论文-冯威

导读:本文包含了法律真实标准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资产证券化,真实出售,追索权,回购或回赎的权利

法律真实标准论文文献综述

冯威[1](2016)在《资产证券化中“真实出售”法律判断标准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功能在于实现基础资产的信用和发起人信用的分离,基础资产的"真实出售"是整个交易的关键,否则交易将被重新定性为担保融资。美国关于"真实出售"的判断有会计标准和法律标准之分,其中会计标准属于实质性的标准,法律标准深受会计标准的影响,但是更加注重名义标准。对我国而言,"真实出售"的判断依然重要。我国同样具有会计标准和法律标准,且法律标准要严于会计标准。对于"真实出售"的判断需要结合名义标准和实质标准,其中实质标准包括资产转让不能构成欺诈移转、SPV需保留对基础资产的控制权、SPV有限的追索权、发起人回赎或回购的权利的排除及发起人对基础资产的管理和账户控制等考量因素。(本文来源于《法大研究生》期刊2016年01期)

孙佳骏[2](2016)在《构建法律真实的刑事证明标准的理论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证据是架设在客观的案件事实和最终的法律裁判之间的桥梁。对证据证明力的判断与衡量,即证据的证明标准反映了我们对诉讼案件审判活动的价值衡量与取舍。法律真实的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过程中的公平公正,积极参与等诸多诉讼价值理念,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我国应当逐步构建起基于法律真实的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16期)

李建东[3](2013)在《在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间——新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新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与"排除合理怀疑"并存的规定是司法实践、理论研究与制度探索共同作用下的新规定。尽管学界对新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的规定有不同的解读和认知,但两者并存的规定是立法者无奈却又不乏理性的选择,其实质是不再苛求传统的"客观真实"标准,但立法者又不完全信赖司法者对"法律真实"①标准的可控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证明标准是在两者之间。新的证明标准体现了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的结合,在证明模式上体现了印证证明与典型自由心证的结合,在证明方向上是正向证明与反向证明的结合。新标准有利于公安司法人员对于证明标准的掌握,有利于法官心证能力的培养和提升,也有利于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实现和刑讯逼供问题的消解。(本文来源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3年05期)

梁超[4](2013)在《从客观真实到法律真实:公证真实性标准的变迁》一文中研究指出真实性作为公证的重要标准,贯穿于公证制度的始末,但真实性毕竟过于宏观、抽象。客观真实是早期真实性的主流观点,并为我国《公证法》所采纳,客观真实在理论和实践方面存在着诸多缺陷。法律真实以其自身的优越性,逐渐被学者和实务人员所认同。法律真实需要在公证整个过程中得以体现。(本文来源于《渭南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7期)

兰照[5](2012)在《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旧瓶与新酒——由客观真实到法律真实的经济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有关"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的争论,一直以来都是当代中国司法制度基础理论研究中的一个热点话题。本文试图采用经济分析的方法,从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的起源入手,来探讨支撑这两个理论的背后的条件,并据此揭示出"客观真实说"和"法律真实说"的出现,其背后都是有特定的条件支撑的,在条件变化了的情况下,人们所采取的解决问题的工具也会随之发生变化。无论是"客观真实"还是"法律真实",在本质上都具有功能性的内涵,是一种工具性的概念。鉴于叁大诉讼法的性质和功能各具特点,不能一概而论,故此,本文的讨论仅限于刑事诉讼的范围。(本文来源于《前沿》期刊2012年19期)

孙国强,白林[6](2011)在《从“客观真实”到“法律真实”——论我国刑事审判证明标准的转换》一文中研究指出诉讼法学界关于刑事审判证明标准的理论学说当中,"客观真实"说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该学说把"发现事实真相"作为刑事审判证明的核心任务。然而,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笼统、操作性差、与法治的精神根本不相容。"客观真实"标准作为运用证据一种价值指导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刑事诉讼是一种操作性很强的司法活动,主持和参加这一活动的是有认识局限性的人,而这一标准却把理想与现实,理论研究与实践操作相混淆,从而使得这一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实现。在研究刑事审判证明标准时,迫在眉睫的问题是要把案件发生的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联系与区别耙梳清楚,从而转向法律事实观,而不是客观事实观,建立"法律真实"证明标准,而不是"客观真实标准"。(本文来源于《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1年04期)

沈少栋[7](2011)在《从客观真实到法律真实——民事诉讼证据标准刍议》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民事审判制度已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其深化改革也经过了十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但有关证据适用方面却仍然存在认识偏差、方法欠缺及司法困惑。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继续对民事证据规则中证据的证明标准问题加以探讨,以解决审判实践中的困惑。(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下旬)》期刊2011年05期)

王忠瑛[8](2011)在《信贷资产“真实出售”法律标准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资产证券化是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由于存在各种各样的风险,资产证券化采用了复杂的内部结构,建立了风险隔离机制。风险隔离机制是指将资产转移给一个特殊目的载体,由该载体单独以受让的资产对证券持有人承担风险,不受发起人破产的影响,“真实出售”是实现风险隔离的重要步骤之一。由于基础资产的性质与其他买卖标的的性质不同,它的风险和收益存在着重大的不确定性,所以其风险和收益的转移也与一般标的不同,转让方往往通过各种途径保留一定的风险和收益。资产风险和收益的不完全转移使得有必要对资产转移的实质进行分析。不同的国家采用不同的标准,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借用美国模式;“真实出售”的认定标准采用与美国相同的实质主义模式。但是,我国资产证券化立法的位阶比较低,也没有对“真实出售”的认定标准做出明确的规定。由于相关立法集中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所以本文拟就信贷资产“真实出售”的认定标准进行探讨。本文的思路是:首先,介绍关于“真实出售”的一些必要的基础知识;其次,考察我国的信贷资产“真实出售”转移的现状、我国有关规定的优点与不足;再次,分析和总结其他领域、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规定以及学者的观点,提出笔者对建立我国“真实出售”标准的建议。本文分叁个部分,共四章:第一部分,即第一章。在本部分中,笔者首先阐述了“真实出售”的含义、由来以及其重要性以及实现方式,并且对其实质进行分析,认为“真实出售”是指基础资产的转让,具体到信贷资产证券化中是指债权的转让;其次,对“真实出售”认定的两种模式和影响“真实出售”认定的主要因素进行了阐述。第二部分,即第二章。在部分中,笔者描述了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程、立法现状,对我国信贷资产转移中影响“真实出售”的因素进行了统计和分析,并以实践案例为参照分析了我国规定的优点和缺点。第叁部分,包括第叁、四章。在本部分中,笔者分别考察了会计领域、其他国家和地区、巴塞尔委员会的规定以及学术界的观点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了构建我国信贷资产“真实出售”认定标准的构想。(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1-03-01)

张文佳[9](2009)在《证券化资产“真实出售”的法律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阐述了"真实出售"的意义、判断模式及我国"真实出售"制度的现状。论述了与"真实出售"相关的法律标准问题:追索权问题、资产管理服务提供者问题、发起人剩余财产所有权问题、发起人回购权问题。对我国"真实出售"制度方法提出二条建议:资产"真实出售"的认定标准必须具有法律的外观,具有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对于资产转让之后的一系列问题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标准。(本文来源于《沈阳大学学报》期刊2009年03期)

彭晓琼,张长龙[10](2009)在《资产证券化真实销售的法律认定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资产证券化真实销售是实现风险隔离机制的关键,也是资产证券化交易得以顺利进行的保障。真实销售的判断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其在美国、韩国等发达国家以及国际组织巴塞尔委员会已有了比较明确的法律界定标准。中国法律已明确认可资产证券化真实销售,但其在法律适用和具体认定标准上还存在法律障碍,需要在立法位阶和具体认定法律措施上加以完善。(本文来源于《黑河学刊》期刊2009年03期)

法律真实标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证据是架设在客观的案件事实和最终的法律裁判之间的桥梁。对证据证明力的判断与衡量,即证据的证明标准反映了我们对诉讼案件审判活动的价值衡量与取舍。法律真实的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过程中的公平公正,积极参与等诸多诉讼价值理念,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我国应当逐步构建起基于法律真实的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律真实标准论文参考文献

[1].冯威.资产证券化中“真实出售”法律判断标准初探[J].法大研究生.2016

[2].孙佳骏.构建法律真实的刑事证明标准的理论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6

[3].李建东.在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间——新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评析[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3

[4].梁超.从客观真实到法律真实:公证真实性标准的变迁[J].渭南师范学院学报.2013

[5].兰照.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旧瓶与新酒——由客观真实到法律真实的经济分析[J].前沿.2012

[6].孙国强,白林.从“客观真实”到“法律真实”——论我国刑事审判证明标准的转换[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

[7].沈少栋.从客观真实到法律真实——民事诉讼证据标准刍议[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1

[8].王忠瑛.信贷资产“真实出售”法律标准初探[D].中国政法大学.2011

[9].张文佳.证券化资产“真实出售”的法律标准[J].沈阳大学学报.2009

[10].彭晓琼,张长龙.资产证券化真实销售的法律认定标准[J].黑河学刊.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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