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借名登记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借名登记,经济分析,风险分配,“事实物权”理论
借名登记论文文献综述
张伟强[1](2019)在《借名登记问题的经济分析——兼论物债何以二分》一文中研究指出借名登记的难题在于借名人与第叁人的利益冲突问题。无论"物权说"还是"债权说",都不能逻辑一贯地分析解决问题;其只是规定性的事后修辞,而非事先的分析论证。"事实物权"理论更是徒增概念和逻辑混乱。于经济分析而言,难题的实质是由谁承担向出名人追偿不能的风险的问题。风险应该分配给能以最小成本预防或保险的一方,以实现社会总成本的最小化。风险分配的经济学,不但能够逻辑一贯地分析和解决不同类型的借名登记问题,且能够为"物债何以二分"这一民法基本问题提供强有力的解释。(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2019年08期)
卢文敏[2](2019)在《房屋借名登记的物权归属认定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房屋借名登记是指实际出资人(即借名人)与出名人达成借名协议,以出名人的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出名人名下,但由出资人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行为。房屋借名登记行为在我国广泛存在,经济适用房、单位自建房、限购房、房改房、安置房等房屋的买卖中都会有借名登记的现象。但目前我国并未针对借名买房并登记的行为进行专门规范,由此导致司法实践中在房屋物权归属认定规则上出现乱象。房屋借名登记行为的复杂性在于其涉及到多种类型的法律关系与理论,包括借名登记协议的性质与效力,房屋借名登记行为所引发的物权归属认定规则的确定等。目前,我国房屋借名登记中的房屋物权归属认定规则在立法与司法实践层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在立法方面,缺乏有针对性的专门立法、不动产登记制度推定效力的问题以及缺乏保护事实权利人的法律法规和监督救济机制等不足;在司法方面,尚存在裁判法源上以政策取代法律、缺乏可操作的裁判标准、司法裁判中价值取舍失衡等问题。而房屋借名登记的法律关系认定对物权归属有着重大的影响,在借名登记只涉及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内部关系时,依据借名登记协议确认物权的归属;而当借名登记涉及到第叁人利益时,仍应当坚持物权登记的公信力。我国台湾地区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效力与大陆规定相同,都为登记要件主义,因此其对于借名登记契约及相关的不动产物权处理与解决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即肯定借名登记契约的效力、最大限度地维护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公信力。结合现行立法及司法实务,在考察我国台湾地区经验的基础上,可从如下几个方面来完善我国的房屋借名登记立法以及司法:在立法上,建立并完善房屋借名登记相关立法制度,对房屋借名登记内容进行专门立法,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在司法上,确立统一的司法判定标准,坚持维护不动产物权登记公信力的原则,兼顾事实权利人权利的维护、平衡债权与物权的利益分配、确立统一的物权归属标准,即在借名登记中,在借名协议有效的前提下,如果房屋不涉及第叁人利益,无论出卖人是否知悉借名买房的情况存在,在房屋所有权的静态归属方面,借名人均应当拥有房屋的所有权;而当房屋涉及第叁人利益时,即便出卖人具备向借名人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内心真意,也应当坚持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公信力,第叁人可以合法地从出名人处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以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例外是第叁人恶意。(本文来源于《上海师范大学》期刊2019-05-09)
刘丽婷[3](2018)在《论房产借名登记中事实权利人的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房产是民众赖以生存的基础保障。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房产借名登记的现象屡见不鲜。2015年初公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其目的之一就是规范此类不动产交易登记行为。然而在我国现实生活中,一些当事人出于各种各样的目的,借用他人名字购买房产并登记在出名人的名下,而借名人拥有真正的处分权利,这便导致不动产登记簿上所宣示的物权真实状态不一致,造成法律物权同事实物权分离的后果。房产借名登记合同不仅使当事人的权利面临风险,而且在此合同下产生的不动产交易也会导致社会经济的不安全,严重的将会违反法律或者破坏不动产统一登记秩序。在当前现实生活中,借名登记的原因很多种,具体情形也不尽相同,不同法院确认关于房产借名登记合同的效力以及房产的归属上各有各法院的观点。之所以存在不同的观点和处理方式,是因为借名登记包含复杂的法律关系,涉及多方主体,不仅仅是借名人(事实权利人)与出名人(法律物权人)之间的借名买房、登记关系,而且在出名人违反约定处分房产时还可能涉及到第叁人。从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上看,在第叁人的保护和事实权利人的保护上略倾斜于第叁人,因此明确其中问题,完善对于房产借名登记合同案件中事实权利人保护的方法,统一司法实践的做法尤为重要。本文的尝试探讨房产借名登记中事实权利人和名义权利人之间的关系,并试着分析房产借名登记合同的性质,明确对事实权利人保护的依据及必要性,为具体规则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撑。并在此基础之上,结合我国当前房产借名登记案件中对事实权利人保护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借鉴其他国家地区的相关经验,并提出房产借名登记中事实权利人保护措施的完善建议,以期能够对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广西师范大学》期刊2018-12-01)
王威[4](2018)在《房屋借名登记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近些年房地产市场的大热,房屋借名登记现象应势而生,由房屋借名登记引起的房屋产权纠纷也随之困扰着人们。房屋借名登记涉及到不动产登记制度、事实物权与法律物权关系、意思自治以及行为合法性等相关法律问题。由于我国立法不完善,目前没有房屋借名登记相关行为的法律条文。所以,本文对房屋借名登记涉及的法律问题逐一论述。文章首先介绍了房屋借名登记的含义、原因以及房屋借名登记合同的性质,接着阐述了我国房屋借名登记所存在的问题,之后又探析了我国房屋借名登记的理论基础以及法律适用,最后文章针对房屋借名登记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立法与实践的解决建议。(本文来源于《长春理工大学》期刊2018-06-01)
任英华[5](2018)在《房屋借名登记行为中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异常活跃,房屋价格也水涨船高,因此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素借名买房这几个关键字会出现六百多件案例,但法官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也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甚至没有统一的指导意见。大都根据法官自身对案件的理解进行判决,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这极大的损害了法律的公平和公正,也让此类案件变得更加复杂。各地法院遇到此类问题后裁判不统一。原因在于不同的法官对案件进行的价值判断不一样,权衡的利益点不一致。在裁判文书网上查询的大量案例证实,法院在处理房屋借名登记纠纷时大都以房屋产权登记以及借名协议的效力为依据。论文也以此为着力点以求阐述清楚房屋借名买方的解决办法。房屋借名买方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的俗称,借名买方的实质就是借名登记,因为只要登记这一行为完成了才会发生物权变动,这也是借名人最终的目的所在。因为借名行为一般发生在亲戚朋友,也就是彼此比较信任和熟悉的人员之间,借名人对出名人是十分信赖的,因为购买房屋的数额巨大,一般都会很谨慎。但由于近年来房价暴涨,在金钱的诱惑下出名人会否认借名买方一事,双方无法私下调解,大都诉至法院。法院有的根据借名协议的效力,即无效或者有效进行对借名登记这一行为进行衡量。民法领域,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所以当法院认为借名协议有效会判决房屋所有权属于借名人。另外有的法院将房屋产权登记的推定力绝对化,直接判令房屋产权归属以登记薄为主。笔者认为这种情形会极大损害民法中的公平正义原则,所以对这种判令依据持否定态度,笔者会在论文中进行一一阐述。通过否定房屋产权登记之推定力绝对化而以借名协议的效力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进行分类。当借名协议无效时,房屋所有权归出名人所有,但由于出资人是借名人,所以出名人要对借名人有所赔偿。当借名协议有效时以是否涉及第叁人进行区分,当涉及第叁人时,因为合同有效,房屋产权虽登记在出名人名下,但依然属于无权处分,依据善意取得的判定标准进行区分。当适用善意取得时房屋所有权归第叁人所有。(本文来源于《长春工业大学》期刊2018-06-01)
王晓婷,杨甜甜[6](2018)在《股权质权借名登记的权利归属》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股权质权自登记时设立,对于股权质权借名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情形,若借名登记行为合法且不损害登记权利人及相关债权人利益,质押担保范围亦限于股权质押合同约定范围,则应当认定借名登记行为合法有效,股权质权应归属于实际权利人所有。(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期刊2018年14期)
罗瑶[7](2018)在《房屋借名登记行为中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实践中,为规避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等原因,行为人会采取另一渠道以达成自身目的,房屋借名登记现象便是如此。房屋借名登记是指借名人基于某种原因而借用出名人的名义出资购买房屋并登记于出名人的名下,但由借名人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行为。近年来,由于房价增长过快,在房屋巨大价值的诱惑下,极易滋生出名人事后反悔甚至处分该房屋的行为,从而导致房屋借名登记纠纷不断。因而,本文对该纠纷展开研究,其中该如何认定房屋借名登记合同的效力以及物权归属等问题将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本文除引言和结语部分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房屋借名登记现象,明析房屋借名登记纠纷争议焦点。本文通过对现有案例的梳理,分析房屋借名登记纠纷的法院裁判现状,即:房屋借名登记合同定性尚不统一,房屋借名登记合同效力认定结果不一致,物权归属判定结果存在较大差异。最后从这些分歧中抽离出本文要深入研究的法律问题,即房屋借名登记合同的性质认定、效力判断和物权归属。第二部分分析房屋借名登记合同的性质。由于我国台湾地区借名登记契约与我国大陆地区房屋借名登记合同具有高度相似性,通过对比两岸学者及实务界的观点,可以为我国大陆地区房屋借名登记合同的性质认定提供参考。本文通过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借名登记契约性质认定思路,并深入分析大陆地区学者的观点后,结合我国《合同法》第124条的规定,本文认为房屋借名登记合同应是一种无名合同,可类推适用与之最接近的委托合同的规定。第叁部分重点分析房屋借名登记合同的效力。司法实践中房屋借名登记合同效力判断的最大分歧主要集中于《合同法》第52条的适用上。本文将借名人出资购买的房屋分为政策性保障住房和普通商品房并对两种类型的房屋借名登记合同的效力分开论述。政策性保障住房借名登记合同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例进行效力判断,经过论证最终得出经济适用住房借名登记合同应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4项认定无效。相反,普通商品房借名登记合同效力判断依据仍为《合同法》第52条,不宜以违反政策性规定而认定普通商品房借名登记合同无效。第四部分是本文的研究重点。房屋借名登记纠纷中最大的难点在于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名义人与真实权利人不相吻合的情形下如何判定争议房屋所有权归属。事实物权理论为此种困境提供了较为合理的解决路径。根据事实物权理论,借名人为真实权利人,享有事实物权。出名人为登记名义人,享有法律物权。此外,不动产登记簿推定力意味着不动产登记簿为某人登记了某项权利,推定该人享有某项权利,但在有相反证据证明登记名义人与真实权利人不一致时,不动产登记簿推定力可以被推翻。因而,借名人可通过房屋借名登记合同等证据证明其与出名人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从而证明其为真实权利人,在不涉及第叁人利益的情形下,其享有的事实物权可以对抗出名人享有的法律物权。因此,借名人可请求法院确认其为房屋所有权人。第五部分主要讨论借名人利益与善意第叁人利益谁应优先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在出名人处分房屋的情形下,为保护善意第叁人的信赖利益,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应认定善意第叁人取得房屋所有权。(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5)
王莉莉[8](2018)在《不动产借名登记行为的私法效果》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不动产借名登记案件日益增多。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则指引,在解决不动产借名登记纠纷的司法实践中也日益凸显出执行标准不一、权利保护位阶混乱等问题,无法及时平息不动产借名登记纠纷,实现定纷止争的司法效果。基于此认识,本文将结合相关判例理顺不动产借名登记之法律属性、合同效力以及物权归属等相关法律问题,探寻司法认定不动产借名登记行为之可行及有效路径。因不动产借名登记行为性质的复杂性,无法将其归纳为一种相似的法律行为,本文建议按照直接借名行为和间接借名行为的构成条件进行区别认定。针对不动产借名登记所涉合同效力的认定,应以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为基准,并结合借名协议和不动产买卖合同的效力进行综合判定。而对于不动产借名登记行为中借名财产的物权归属,应该区分为静态情形及动态流转两种情况并作出不同处理。除引言与结语外,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探讨我国不动产借名登记行为的现存问题。首先,从纷繁复杂的案例中归纳出我国不动产借名登记行为的主要表现类型;其次,对我国不动产借名登记行为的司法认定现状进行分析;最后,阐述我国现阶段不动产借名登记行为的司法实践困境。第二部分,主要探讨不动产借名登记行为的性质。通过对相关学说进行归纳、评析,进而提出不动产借名登记行为的性质应区别认定:在间接借名行为中,根据出名人是否向第叁方明示借名人之情状,可分别构成间接代理之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而直接借名行为则与经过被冒名人同意之冒名行为类似。第叁部分,主要探讨不动产借名登记所涉合同的效力。首先,分析借名协议效力的理论纷争;其次,阐述不动产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现存问题,进而提出借名登记所涉合同不成立合同联立;最后,统一论证借名协议或不动产买卖合同无效时的法律后果。第四部分,主要探讨不动产借名登记的物权归属。其一,借名财产在静态情形下的物权归属;其二,在不动产被借名登记之后,因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其他原因发生借名财产被转让、被强制执行等其他物权变动情形时借名财产的物权归属。第五部分,主要提出了解决不动产借名登记纠纷的建议。一是出台统一的案例指导或审判意见规范,倡导综合认定借名登记事实的成立;二是明确借名登记纠纷中的权利保护位阶,审慎地平衡好冲突各方的权利保护天平。(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5)
陈蓉蓉[9](2017)在《房屋借名登记行为的法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现今火爆的房地产市场下,房屋借名登记行为愈演愈烈,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复杂。房屋借名登记在国内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性和规定,在司法实务中,法官在认定事实上比较困难,适用法律上又存有疑惑,各地法院对此类纠纷的审判标准和思路都不统一,裁判结果也大相径庭。为此,笔者认为房屋借名登记这一行为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文章的第一部分对房屋借名登记的性质进行了分析,通过对比房屋借名登记行为与信托、委托代理的法律关系,类推房屋借名登记行为适用的法律效果。早期,房屋借名登记行为一般被推定为信托行为,尤其是消极信托。随着对房屋借名登记行为研究的不断成熟,更多的观点认为该行为类推委托代理制度更为妥当,因为信托制度侧重于信托财产的稳定和增值,而房屋借名登记行为背后的目的是借名购房,消极地持有房屋,强调的是出名人的劳务给付,房屋仍然由借名人享有、管理和处分,这种约定与委托代理制度更相似,并且委托代理的制度发展的相对成熟,操作也更加灵活,更加符合借名人的利益。文章的第二部分对房屋借名登记行为的效力进行了分析。房屋借名登记行为包含了两个法律关系,一是房屋借名登记合同,二是房屋买卖合同,他们之间一个是前合同,一个是后合同,分析房屋借名登记行为的效力就要同时分析这两种合同的效力。一般而言,房屋借名登记合同是借名人和出名人双方合意达成的约定,尽管它有脱法之嫌,但是法律并未明文禁止,所以只要不涉及《民法总则》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该合同都应该认定为有效。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分析就要考察买卖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其中一方有房屋买卖的真实意愿,基于信赖保护原则的规定,买卖合同应认定有效。如果房屋买卖的转让只是一个形式,双方都无受其意思表示的约束,那么双方构成了民法上的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买卖合同无效。文章的第叁部分对房屋的返还进行了分析。从整个房屋借名登记行为的结果来看,借名人最后都需要将房屋恢复登记至自己名下。当借名人要求出名人返还房屋时,往往会发现房屋已经被出名人擅自处分了,对于这种处分行为是否有效,文章列举了学界的几种观点:“有权处分”、“无权处分”、“折中说”、“区分说”。“有权处分”的观点认为,法律物权优先,出名人对外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他的处分当然为有权处分。“无权处分”的观点认为事实物权优先,借名人才是真正的房屋权利人,出名人的处分为无权处分。“折中说”的观点则是中和了以上两种观点,认为向善意第叁人处分的行为为有权处分,向恶意第叁人处分的行为是无权处分。“区分说”的观点认为,分析处分的效力首先要区分出名人从何处取得的房屋,如果从房屋相对人处取得房屋的,出名人对外是房屋的权利人,他的处分为有权处分,如果出名人是从借名人处取得的房屋,他们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因为通谋虚伪意思表示而无效,房屋产权依旧为借名人所有,出名人的处分为无权处分,但是涉及善意第叁人利益的除外。笔者认为,“折中”说的观点相对公平,更能平衡借名人和第叁人之间的利益。在现实中,如果遇到房屋借名登记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突发死亡或意外的情况,房屋借名登记合同应该是发生继承还是终止?笔者认为,借名合同是双方基于信赖而达成的约定,如果一方死亡或突发意外,借名合同应该终止,借名人可以请求返还房屋,这样才能保护房屋实际权利人的利益。借名人请求出名人返还房屋时,如果出名人拒绝的,借名人请求返还的法律基础可以为房屋借名登记合同约定、所有权的排除妨害或者是不当得利。最后,笔者认为,由于房屋借名登记行为有太多的不确定性,房屋真实权利人存在较大的风险,所以在进行房屋借名登记行为前要慎之又慎,切莫投机取巧而因小失大。(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7-10-17)
刘岩[10](2017)在《房屋借名登记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大多数中国人心中,房屋无疑是最基本的生活资料,是安身立命所在,房屋权属的清晰关系到社会基层的稳定以及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随着经济水平的高歌猛进,我国的土地制度、房屋登记制度由初具规模到日臻完善,这些法律制度的完备反过来也不断促进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近年来,房地产市场极度升温,买房不仅是基本生活所需更成为投资手段。国家为给过热的房地产市场降温,出台了相关限购政策,比如购房资格、贷款审批、税收政策等,这些调控政策的不断变化随即催生出了"借名登记"方式。房屋借名登记即实际出资人不以自身名义,而是借用他人名义对自己所购房屋进行登记的行为。借名登记看似规避资格限制、确保交易安全、降低税务成本,实则造成了大量纠纷的产生,也严重影响了交易的顺畅进行。针对此种问题,本文将以房屋借名登记的情形、目的、风险等基本问题为切入点,通过前期理论的总结研究,深入剖析借名买房协议的法律效力认定、房屋权属的界定等相关问题,以期寻求到既能符合法律规定要求又兼顾平衡各方利益关系的解决途径,为实践中相关纠纷的解决提供帮助,对相关指导意见的出台起到促进作用。为了实现上述目的,围绕房屋借名登记这个研究基点,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这一部分首先总结实务中房屋借名登记发生的原因以及潜在的风险,接着探讨房屋借名登记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关系结构,引出这个问题的复杂性以及研究的理论价值和社会价值,并给出本文准备采用的研究方法。最后,将借名行为与类似法律制度进行比较,找到相似之处并区分本质不同。第二部分,协议的效力。首先,归纳诸多学者探讨借名协议性质的现有学说和着述,并对各种观点进行简要评析,认可借名买房协议属于无名合同这一观点,但在法律适用上主张采取结合法。其次,分析无效说、有效说、区分说等各自主张,并从借名的具体意图、争议房屋性质、法定无效情形等角度给出作者对借名协议效力的见解。第叁部分,登记的性质。第一步介绍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及其推定效力,第二步深入研究了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的关系问题,第叁步引出平衡当事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第四部分,物权归属。结合前叁部分理论分析和研究基础,解决物权归属的确定问题。协议无效时,借名人原则上无法获得物权,但应结合其违法程度具体认定;协议有效时,区分是否涉及善意第叁人,在侧重保护法律物权还是事实物权上加以选择,以期达到社会效益最大化。第五部分,相关建议。提出了预防和控制房屋借名登记风险的建议,表达了对相关法律制度完善的期待,并总结全文。(本文来源于《上海社会科学院》期刊2017-05-01)
借名登记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房屋借名登记是指实际出资人(即借名人)与出名人达成借名协议,以出名人的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出名人名下,但由出资人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行为。房屋借名登记行为在我国广泛存在,经济适用房、单位自建房、限购房、房改房、安置房等房屋的买卖中都会有借名登记的现象。但目前我国并未针对借名买房并登记的行为进行专门规范,由此导致司法实践中在房屋物权归属认定规则上出现乱象。房屋借名登记行为的复杂性在于其涉及到多种类型的法律关系与理论,包括借名登记协议的性质与效力,房屋借名登记行为所引发的物权归属认定规则的确定等。目前,我国房屋借名登记中的房屋物权归属认定规则在立法与司法实践层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在立法方面,缺乏有针对性的专门立法、不动产登记制度推定效力的问题以及缺乏保护事实权利人的法律法规和监督救济机制等不足;在司法方面,尚存在裁判法源上以政策取代法律、缺乏可操作的裁判标准、司法裁判中价值取舍失衡等问题。而房屋借名登记的法律关系认定对物权归属有着重大的影响,在借名登记只涉及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内部关系时,依据借名登记协议确认物权的归属;而当借名登记涉及到第叁人利益时,仍应当坚持物权登记的公信力。我国台湾地区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效力与大陆规定相同,都为登记要件主义,因此其对于借名登记契约及相关的不动产物权处理与解决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即肯定借名登记契约的效力、最大限度地维护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公信力。结合现行立法及司法实务,在考察我国台湾地区经验的基础上,可从如下几个方面来完善我国的房屋借名登记立法以及司法:在立法上,建立并完善房屋借名登记相关立法制度,对房屋借名登记内容进行专门立法,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在司法上,确立统一的司法判定标准,坚持维护不动产物权登记公信力的原则,兼顾事实权利人权利的维护、平衡债权与物权的利益分配、确立统一的物权归属标准,即在借名登记中,在借名协议有效的前提下,如果房屋不涉及第叁人利益,无论出卖人是否知悉借名买房的情况存在,在房屋所有权的静态归属方面,借名人均应当拥有房屋的所有权;而当房屋涉及第叁人利益时,即便出卖人具备向借名人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内心真意,也应当坚持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公信力,第叁人可以合法地从出名人处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以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例外是第叁人恶意。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借名登记论文参考文献
[1].张伟强.借名登记问题的经济分析——兼论物债何以二分[J].法学杂志.2019
[2].卢文敏.房屋借名登记的物权归属认定规则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2019
[3].刘丽婷.论房产借名登记中事实权利人的保护[D].广西师范大学.2018
[4].王威.房屋借名登记法律问题研究[D].长春理工大学.2018
[5].任英华.房屋借名登记行为中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D].长春工业大学.2018
[6].王晓婷,杨甜甜.股权质权借名登记的权利归属[J].人民司法(案例).2018
[7].罗瑶.房屋借名登记行为中法律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8
[8].王莉莉.不动产借名登记行为的私法效果[D].西南政法大学.2018
[9].陈蓉蓉.房屋借名登记行为的法律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7
[10].刘岩.房屋借名登记法律问题研究[D].上海社会科学院.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