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集体农地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集体产权,农地产权主体,农地处分权,农地流转
集体农地论文文献综述
朱兆伟[1](2019)在《我国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农地产权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是我国一项基础性的制度安排,在我国城镇化率依然偏低,农业人口依然占比偏高,农业生产潜能面临危机,农产品国际竞争力不足和粮食安全等问题交错迭加的当前,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变革和走向成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键问题。农地产权制度变革的核心议题是农地产权权利束在不同主体之间的配置变化,即农地产权结构的变化。本文通过把握集体农地产权主体和细分农地产权权利束之间的关系,从考察细分农地产权权利束在农地集体产权主体和承包地农户之间配置变化、配置效应及影响变革过程的各种因素的视角出发分析我国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农地产权制度的变革。依据我国集体农地产权制度的实际变革情况,从分析农地产权主体中的集体、农地处分权在集体和农户间的配置及农地收益权在集体和农户间的配置叁个方面,建立了“农地集体产权主体-集体农地流转和再分配制度-集体农地收益分配合约”的分析框架。我国农地集体产权主体是农地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承担者,农地集体产权主体的完善程度直接决定这集体所有权的有效性,决定着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性。本文通过研究发现,我国农地集体产权主体受到原公社体制时期“叁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影响和改革开放后国家城市化发展导向战略主导下“有意的制度模糊”的影响,在法律规范中和农村现实实践中均呈现出模糊、混乱的问题。而农地集体产权主体模糊、混乱的情况使得农地集体产权主体很容易遭受行政权力的干涉和被村干部强势小集团控制,沦为侵犯农民权益的工具。为了避免这一问题的产生,我国农地产权配置变革趋向于不断充实承包地农户的农地权利,限制农地集体产权主体的农地权利,但由此也引发了许多无法克服的负面效应。因此,构建完善的农地集体产权主体成为我国农地集体产权制度变革的重要内容。本文提出应利用我国农村熟人社会的特点,在继承集体化时期形成的生产队(村民小组)范围内的农民集体基础上,构建集体农地产权主体和合理的农地集体产权主体内部治理结构,调整在行政村设立村委会的制度,变革“政社合一”的制度遗产和强势村干部小团体得以形成的制度土壤,以形成真正能够被农民认同和代表农民利益的农地集体产权主体。我国农地产权细分权利束包括农地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四项基本子权利。农村改革初期,在保留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集体拥有农地的所有权及其他子权利,集体成员农户获得农地的占有权、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集体和农户成为相对独立的农地权利主体,我国农村地区形成“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因此,我国双层经营体制下的农地细分权利束配置,主要是农地处分权和收益权在集体和农户之间的重新配置。我国双层经营体制下,农地处分权在集体和农户之间的配置主要反映在集体农地调整权和农户农地流转权之间的变化。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农地再分配制度和农地流转制度的变迁及引致的效应发现,我国农地处分权的配置呈现出集体农地处分权严格受限、个体农户农地处分权扩张的特征:农户获得充分的农地流转权、集体的农地调整权受到严格限制。而这一变革的意蕴是为了培育我国农村的土地市场,促进市场机制在我国农地资源的配置过程发挥作用和让农业经营主体获得稳定的农地经营预期。但是由于我国农地呈小农经营形态的这一根本国情限制,使得市场机制配置我国细碎化、固化的小块农地资源可能遇到严重的市场失灵问题。如在维护我国耕者有其田制度和农地细碎化治理的过程中,农地流转的市场机制面临着高昂的交易成本,而集体的农地调整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农地流转机制引致的这些负面效应。因此,需要在重构农地集体产权主体的基础上,赋予集体以合理的农地处分权权利。我国双层经营体制下,对于农地收益权配置来说,国家和基层政府虽然不是农地产权主体,却可以公权力主体身份参与农地收益的分配,从而对农地收益权在农地集体产权主体和承包地农户之间的配置产生重要影响,甚至是决定性影响。本文通过考察国家、集体和农户多个利益主体在农地收益上的分配合约关系,分析农地收益权配置变迁过程、影响因素、配置效应和问题。通过研究发现,我国农地收益权的配置呈现出集体农地收益权严格受限、个体农户农地收益权扩张的特征。国家、集体和农民围绕农地收益分配形成的合约关系被中央政府在巨大的政治压力下强制性改变,税费改革后,我国集体向承包地农户收取承包地租金的权利被废止。但是当国家和地方财政不足以支撑广大农村社区对公共品供给需求的时期,取消集体提留制度无疑会给集体范围的公共品供给和农业生产产生消极的影响。因此,需要构建新型集体与农户基于双层农地产权结构的收益分配合约。(本文来源于《中共中央党校》期刊2019-06-01)
桂华[2](2016)在《从经营制度向财产制度异化——集体农地制度改革的回顾、反思与展望》一文中研究指出土地属于公有制生产资料。自实施家庭承包经营以来,农村土地制度设置面临着生产资料公有制与家庭分散经营之间的矛盾。通过承包经营,在集体公有的土地生产资料上建立集体"公有"与农户"私用"的权利关系。第二轮承包以来的政策变化,逐步脱离提高农业经营效率的制度目标,日渐朝着确立农民土地财产权利方向发展,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异化为财产制度,不仅违背制度设置初衷,而且降低农业经营效率。下一步农地制度改革,应适应城镇化背景下的农业生产力发展趋势和生产关系变革需求,在坚持集体土地所有制的改革底线下,探索与农业经营方式相适应、与农民生产需求吻合的集体土地所有制实现方式。(本文来源于《政治经济学评论》期刊2016年05期)
秦岭,刘巧芹,郭爱请,邓春辉[3](2016)在《集体农地流转障碍及破解研究——以重庆市永胜村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通过对重庆市永胜村这一集体农地流转类型多、速度快、规模大的典型村庄进行调查和分析,发现其集体农地流转中存在相关制度不健全、干部和农户思想认识不到位、流转行为欠规范、收益分配不够合理等问题并对其原因进行了深入剖析,在上述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农地流转相关制度、加大相关政策宣传力度、规范农地流转行为、合理分配流转收益等集体农地流转问题的解决策略。(本文来源于《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期刊2016年09期)
程民选[4](2015)在《中国大陆集体农地产权的现实困惑》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大陆集体农地的确权颁证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奠定了重要基础。然而,现实生活中的许多事实,诸如农户撂荒承包地而集体无从禁止,承包、经营农地抵押贷款面临困境,以及承包农地继承问题初现端倪等,又表明集体农地产权尚存在某些界定不清、内涵不明的问题,从而导致了集体农地产权在现实生活中的若干困惑。从要在农村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这一改革目标看,迄今进行的改革还只是开了一个头。(本文来源于《天府新论》期刊2015年04期)
林光祺,洪利华[5](2014)在《“集体”农地、农民税权、福利与乡村自治:基于公民权的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研究一直在"集体所有—私有"之间展开争论,其实契约性集体与身份性"集体"的区别远远大于个人与集体之别,如果是契约性的,那么村集体对上可以制约官权、对下可以保障农民个人权益;如果是身份性的,那么"村集体"就是对下制约民权、对上依附官权的国家权力末梢,很可能形成先用强权"化(民)私为公"、再用强权"化公为(官)私"的中转站,最终不管是农民个人利益还是真正的村集体利益,都成为权力刀俎上的鱼肉。目前的体制下,不管是中央"放任"地方的"土地协议批租制",还是中央"管制"地方的"土地公开拍卖制",首先都要以"权利制约权力(不管是中央政府权力还是地方政府权力)"为前提,否则只会陷入"国进民退—国退民退官进"的传统怪圈。农业税废除以后,政府对农民的索取仍然超过市民、而对农民的保护仍然弱于市民,以后改革的方向也不仅仅是让农民向"市民"看齐,更重要的是农民应该与"市民"一起争取基本的公民权利:在"无代表不纳税"的基础上实现城乡税制的统一,在"无公开不支付"的基础上实现城乡公共服务与社会福利制度的一体化。要求地权属于农民的消极权利,要求社保属于农民的积极权利,不管是"用土地替代社保"还是"以土地‘交换’社保",本质上都是对上述两种公民权利的侵犯。即使中国目前的财政收入不足以支撑城乡统一的社保体系,"优先考虑城市人,最后考虑农民"的做法也是不能被任何现代文明所容许的。目前乡村内生性的自组织资源极度缺乏,原子化的农户在与组织化的其他群体发生利益冲突时,往往成为最大的利益受损方。要走出这种困境,首先就应该尊重农民的自组织权利,不论是血缘化、伦理性的宗族权利,还是自由结社、契约化的农会权利,只要以尊重人权为基础,都应该受到比过去更少而不是更多的束缚、更多而不是更少的保护,它首先就有利于农民对自身权益的维护,其次也有利于(或至少无害于)国家民主化进程。(本文来源于《兰州商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5期)
张晓兰[6](2013)在《关于集体农地征收制度的思考和探索》一文中研究指出借助群众上访热点问题和经济快速发展条件下农村居民生存和消费等对比关系,剖析集体农地征收补偿费过低的根源和原因,结合国家征地补偿制度政策倾向探索完善现行农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改革尝试,并提出符合国情和现实要求的合理化建议。(本文来源于《华北国土资源》期刊2013年04期)
邹秀清,熊玉梅,尹朝华[7](2011)在《财产权利权能理论新拓展:理论框架及其对中国当前集体农地权利体系的合理解释》一文中研究指出研究目的:提出权能支的新概念,建立一个新的财产权利权能结构理论框架,对当前中国集体农地权利体系进行解释。研究方法:逻辑推理法,法学分析方法。研究结果:所有权权能结构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基本权能,而这四项基本权能由若干更小的基本单元——权能支构成;权能支是财产权利的基本单元,每一个权能支意味着权利人可以依法实施一类行为的可能性,四项基本权能是由若干权能支组成的权能束;基本权能或权能支的分离、重组和耦合形成新的财产权利类型。研究结论:权能支概念的引入,拓宽了既有权能理论的解释能力,可以较好地解释新出现的财产权利的权能结构,也能合理解释权能分离后的所有权和他物权的内涵;基于权能支的概念和新的财产权利权能结构,本文解释了当前中国集体农地权利体系,并就现阶段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完善和拓展提出了政策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国土地科学》期刊2011年06期)
邹秀清,熊玉梅,尹朝华[8](2010)在《财产权利权能理论新拓展:理论框架及其对中国当前集体农地权利体系的合理解释》一文中研究指出大陆法系传统所有权理论认为所有权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基本权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财产权类型不断涌现,传统所有权权能理论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所有权权能如何拓展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当务之命题。本文提出了权能支的新概念,认为四项基本权能是由若干权能支构成的集合,基本权能或权能支的分离、重组和耦合形成新的财产权利类型。基于权能支的概念,本文建立了一个新的财产权利权能结构理论框架,应用新的权能理论,对当前中国集体农地权利体系进行了合理解释。(本文来源于《2010年中国土地学会学术年会论文集》期刊2010-12-01)
吕奎[9](2009)在《我国集体农地所有权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的稳步发展,市场经济的逐步成熟,“叁农”问题已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桎梏。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实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繁荣,是我国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必经之路。“叁农”问题中,集体农地作为农村经济运行的主要载体,承载着农村经济发展,人民生活保障等社会功能。本文将以集体农地作为一个财产权的特殊载体,从集体农地所有权的角度,对集体农地的所有权权能进行探索性研究,期望通过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的改革,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可靠的保障。由于集体农地权益的范围广大,文章将以所有权这一概括性权能来对其进行研究。在我国农地集体所有的特殊体制下,所有权权能是通过主体与权能的分离实现的,因此,文章主要就所有权的本体权能以及分离状态下的使用权权能进行分析研究。首先,文章对我国建国后历次土地制度改革以及现存的集体农地所有权状况进行阐述和经济学分析,让我们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有一个深刻的了解,为下文的研究做出铺垫。其次,对美国、日本等国家的土地所有制度以及利用制度进行阐述和分析,并重点对一些尚未在我国实行的新型土地利用制度进行阐述。再次,通过上面的分析阐述,提出我国集体农地制度存在的缺陷,主要从集体农地所有权的主体、权能,集体农地所有权权能分离后形成的使用权(如承包经营权)的相关权能以及集体农地立法的价值缺陷等相关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我国集体农地改革的必要。最后,通过上述分析和研究对我国集体农地的改革进行制度性的构建,即以农村土地市场化为目标,从集体农地的权利主体制度、所有权权能的设计到所有权权能的保障等方面进行了观点的阐述。文章通过对集体农地所有权权能的研究和设计,以期对我国集体农地制度的良性发展提供一些建议,为“叁农”问题的解决提供一条有益途径。(本文来源于《沈阳工业大学》期刊2009-12-18)
蒋超,陈焜如,刘少威,王恒恒[10](2007)在《集体农地使用权保护——以广西地区为例的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选取全国唯一的沿边沿海西部省份广西壮族自治区内叁个县市不同经济特点的行政村为随机调查样本开展实证研究,采用问卷调查和访谈式的方法对集体农地使用权的保护问题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和了解。通过调查农民对土地依赖程度及农地权益处分意愿。统计分析发现:土地在现在和将来都将是农民的生存之本,农民对土地有着很强的依赖性。处理好当前经济利益和长远生存保障的关系,对农村和谐发展及农民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来源于《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07年06期)
集体农地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土地属于公有制生产资料。自实施家庭承包经营以来,农村土地制度设置面临着生产资料公有制与家庭分散经营之间的矛盾。通过承包经营,在集体公有的土地生产资料上建立集体"公有"与农户"私用"的权利关系。第二轮承包以来的政策变化,逐步脱离提高农业经营效率的制度目标,日渐朝着确立农民土地财产权利方向发展,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异化为财产制度,不仅违背制度设置初衷,而且降低农业经营效率。下一步农地制度改革,应适应城镇化背景下的农业生产力发展趋势和生产关系变革需求,在坚持集体土地所有制的改革底线下,探索与农业经营方式相适应、与农民生产需求吻合的集体土地所有制实现方式。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集体农地论文参考文献
[1].朱兆伟.我国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农地产权制度研究[D].中共中央党校.2019
[2].桂华.从经营制度向财产制度异化——集体农地制度改革的回顾、反思与展望[J].政治经济学评论.2016
[3].秦岭,刘巧芹,郭爱请,邓春辉.集体农地流转障碍及破解研究——以重庆市永胜村为例[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6
[4].程民选.中国大陆集体农地产权的现实困惑[J].天府新论.2015
[5].林光祺,洪利华.“集体”农地、农民税权、福利与乡村自治:基于公民权的考察[J].兰州商学院学报.2014
[6].张晓兰.关于集体农地征收制度的思考和探索[J].华北国土资源.2013
[7].邹秀清,熊玉梅,尹朝华.财产权利权能理论新拓展:理论框架及其对中国当前集体农地权利体系的合理解释[J].中国土地科学.2011
[8].邹秀清,熊玉梅,尹朝华.财产权利权能理论新拓展:理论框架及其对中国当前集体农地权利体系的合理解释[C].2010年中国土地学会学术年会论文集.2010
[9].吕奎.我国集体农地所有权法律问题研究[D].沈阳工业大学.2009
[10].蒋超,陈焜如,刘少威,王恒恒.集体农地使用权保护——以广西地区为例的实证研究[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